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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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期刊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令1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废止(原因:有关科技期刊的行政许可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实施,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科技期刊的管理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科技部《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2005年4月20日新出联[2005]9号)的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1.06.05
【实施日期】1991.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新闻出版署令
(第12号)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主任宋健
署长宋木文
一九九一年六月五日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促进科技交流,繁荣科技事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道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
第三条科学技术期刊出版工作是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科技成就,传播科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服务。
第四条科学技术期刊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百化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五条科学技术期刊包括:
(一)综合性期刊,指以刊登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二)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三)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的技术、工艺、设计、设备、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
刊。
(四)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照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五)科普性期刊,指以刊登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第六条科学技术期刊,按其主管部门分为全国性期刊和地方性期刊。
全国性期刊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管的期刊;
地方性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委、厅、局主管的期刊。
第七条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
正式期刊是指经国家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非正式期刊是指经中央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商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只能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