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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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文件编号:BH / SB6-2004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号:

版序号: 1

2004-08- 发布2004-08- 实施山东滨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处

前言

为了加强公司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参照原化工部《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劳动部《压力管道管理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由设备处提出、起草、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文件起草人:王作永

本文件2004年8月第1次发布实施。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和装置的安全运行,保护公司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2.范围

适用于滨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海沥青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化集团助剂公司、滨化集团油气公司、滨化改性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热力公司。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化气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其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 管理职责

3.1科技处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压力管道的工艺参数确定、级别划分及轴侧图(空视图)的统一绘制和审核。各厂、公司工艺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各厂、公司所属压力管道的工艺参数确定、级别划分及轴侧图绘制。

3.2设备处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日常专业管理(测厚、维修等)及定期检验。各厂、公司机动科或设备主管领导负责各厂、公司所属压力管道的日常专业管理。

3.3 总经办档案科负责集团公司压力管道档案的统一管理。

3.4人教办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所属压力管道操作人员的取证培训工作。

3.5安全保卫处负责组织建立压力管道安全事故预防方案(应急措施、救援方案等)及与之相关的安全工作。

3.6施工管理部门负责新建项目、技改项目中压力管道的有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其它项目中压力管道的有关资料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收集归档。

4. 具体规定

4.1 设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必须具备压力管道设计资质。

4.2 安装

4.2.1 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压力管道安装资质。

4.2.2新建装置的压力管道,施工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压力管道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4.2.3 在施工前,由施工管理部门、项目部或项目所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施工验收规范及管道的实际使用状况,确定压力管道的无损探伤方式和探伤比例。

4.2.4 压力管道在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前确定的比例进行相应的无损检验,以确保施工质量。

4.2.5 压力管道安装过程中,由项目负责人(大型施工项目则由施工管理人员)负责根据施工进度情况确定探伤时间,若探伤方式(如X 射线、γ射线等)对人体有害时,则由探伤人员负责设置警示范围和标志。

4.2.6 施工验收资料:压力管道安装完毕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交接的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主要部件质量证明文件(管材、管件、法兰、螺栓、阀门、安全阀等)、合格证书、金属成份证明文件等;

b) 与实际安装情况相符合的竣工图纸;

c) 施工质量技术文件:无损探伤报告、光谱试验报告(合金钢)、外观质量检验记录,金相分析报告(必要时)等;

d)水压试验报告、气密性试验报告(必要时);

e) 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

4.2.7新建压力管道竣工前,科技处应组织各厂、公司工艺技术部门绘制轴侧图并对压力管道级别进行划分。

4.2.8 新建压力管道竣工后,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及时对施工资料进行整理,经科技处组织各厂、公司工艺技术部门审核合格后交档案科保存。施工资料的归档应在竣工之日起30日内完成。

4.3 技术档案的建立

4.3.1压力管道施工资料归档后,档案科应及时建立压力管道档案。

4.3.2各厂、公司机动科、设备主管负责人应协助档案科建立各厂、公司所属压力管道的档案。

4.3.3新建压力管道竣工后,设备处应及时落实压力管道的注册登记工作。

4.3.4 压力管道技术档案的内容:

a)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b) 设计图纸及相关设计资料;

c) 竣工图纸、轴侧图;

d)主要部件(管材、管件、法兰、螺栓、阀门、安全阀等)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书及金属成份证明文件等;

e) 安装施工技术资料:无损探伤报告、光谱试验报告(合金钢)、外观质量检验报告,金相分析报告(必要时),安全阀校验记录等;

f) 定期检验报告;

g) 管道、管件的更换记录、探伤报告;

h) 修理与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等;

i) 事故记录与报告。

4.4 检验

4.4.1 设备处制定定期检验计划,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根据生产情况,合理安排检验。

4.4.2 压力管道的检验必须由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实施。

4.4.3 在全面检验压力管道时,压力管道所在厂、公司及生产车间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a) 对外来检验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办理入厂安全证后,方可到现场进行检验;

b) 做好压力管道的安全处理:具备动火条件并协助检验人员办理各种作业票证(动火证、用电作业票等);

c) 派专人负责压力管道检验过程的协调工作。

4.5 修理、改造与更换

4.5.1 从事压力管道修理与改造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压力管道安装资质或维修、改造资质,必须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具有与施工要求相应的技术力量、工装设施及检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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