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书之人大议案建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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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议案建议系统
【篇一: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几个问题】
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是代表
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
工作,是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好人大代表必须具备的一门履职业务。因此,我们人大代表
要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认真负责地提出议案和建议
批评意见。
在1982年以前,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统称为大会提案。那时,大量的提案实际上主要是对各
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到的问题,很多并不属于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务范围,人民代表大会也不好通过实质性的决定,只能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因此,从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1条的规定,将提案分为议案
和建议、批评、意见两类,而不再只采用大会提案这一名称和形式。人大代表提议案、建议的性质,它不是一般的个人意见,而是法律
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对此,法律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
地方组织法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
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法第9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
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务范围内的
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第18条规定:“代表有权向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2005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
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即中发〔2005〕9号文件,明确提出改进代表议案工作,提高议案
提出和处理的质量;完善有关工作制度,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见提出及处理的质量。为了贯彻这些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印发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我们要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和
两个相关工作的规定,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见的工作。
一、关于代表议案
议案,可以从广义、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议案,指的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开会时准备列入会议议程而交付讨论
的提案;狭义的议案,指的是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国
家权力机关提出议事案,以求列入会议议程。人大议案的指向,一
般都与本行政区域的重要事项有关。
(一)什么是代表议案
代表议案,是指在人代会期间,除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大会
主席团、本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外,一个代表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全国人
大30人以上)、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向本级人大提出依照
法定
程序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二)代表议案的作用
议案的作用非常大。有的同志恐怕要问,代表在人代会上提议案,
怎么能说体现了国家权力呢?代表议案一经列入大会议程,经过全
体代表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决定,就变成国家意志和强制力。即
使是代表的议案没有被大会列入议程,会后交有关国家机关办理,
也会产生对议案实施的推动力,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近年来,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热情日益高涨、数量不断增多。代表
提出的议案,内容十分广泛,见解多种多样,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广泛性。“重大事项,提
到人代会上去,”这已经成为众多人大代表的共识和行动。凭着这种
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许多人大代表行使议案权的积极性非常高。他们在人代会前进行大量的社会调查,把人民的意愿浓缩到议案上,反映到人代会上,为政府作出决策提供了大量参考意见,促进了政
府各方面工作。因此,代表提出议案具有重要的、积极的意义。(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条件和范围
1、代表提出议案的条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县人代会来说,人
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由一个代表团或者
l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是必须属于县人大及
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是必须是要求列入人大及其常委
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2、代表议案的范围。具体来说,就县人大代表来说,可以就以下一些事项提出议案:一是建议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二是建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三是建议对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
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代表联名提出选举、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议案,应
按《地方组织法》第21、26、31条规定提出。
(四)代表议案的提出及基本要求
代表议案的提出是代表议案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有关法律对此
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需要认真加以把握。
1、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一,提出的主体。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
代表联名提出,二是代表团提出。如果是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至少
应有10名代表联名。如果是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由代表团全体代
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第二,提出的时间。人大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在
每次人代会预备会议后的第一次主席团会议上,都要通过一个关于
代表议案提出截止时间的决定。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
应当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前提交。另外,为保证代表有充裕的时间酝酿、提出议案,对符合议案基本条件、
准备成熟的代表议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三,提交的程序。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
规定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设置专门的
议案处理机构,并在代表驻地安排工作人员接收代表提出的议案。
代表提出议案以后,提案人要求撤回议案的,可以随时撤回。但是,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须
经主席团同意,会议才能终止对该议案的审议。
但撤回议案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
由代表可直接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2、代表议案提出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