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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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一、总体要求①注:本应用指南适用于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本准则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债务重组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方式,以及上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或者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且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金融资产应当以成本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各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的,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债务人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以及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六、关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六、关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六、关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六、关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的,债务人应当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债务人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债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偿债金融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对于以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清偿债务的,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对于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清偿债务的,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记入“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2.债务人以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非金融资产(如固定资产、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等)清偿债务,或者以包括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在内的多项资产清偿债务的,不需要区分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也不需要区分不同资产的处置损益,而应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偿债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债务人以包含非金融资产的处置组清偿债务的,应当将所清偿债务和处置组中负债的账面价值之和,与处置组中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处置组中的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债务重组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的,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
重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9.05.16
•【文号】财会〔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06.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
财会〔2019〕9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财政部
2019年5月16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债务重组的基本特征;(2)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3)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涉及的或有应付(或者应收)金额。

一、债务重组的基本特征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等,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的情况。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在认定债务重组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在自愿基础上达成重组协议、是否有法院作出裁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相互独立、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或者关联方关系是否对债务重组产生实质影响等情形加以判断。

二、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债务重组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一)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且该金融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金融资产的市价作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二)非现金资产属于金融资产但该金融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作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根据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的、公允的资产交易金额为依据确定其公允价值,交易双方协议的价格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12号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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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正文:就一般而言我们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12号具有以下内容: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2号——债务重组解读一、引言在日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企业间的债务关系日益紧密,债务重组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务手段,对于优化企业债务结构、缓解财务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指南”)。

本文将对指南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债务重组会计准则。

二、债务重组的定义与范围根据指南,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这里的“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三、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在债务重组中,涉及的非现金资产、股份等的计量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保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债务重组损益的确认: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后的债务计量:债务重组后,债务人应当按照新的债务条件重新计量债务,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

债务重组:新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内容提要

债务重组:新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内容提要

债务重组:新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内容提要2019年5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

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2020年4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出版,对适用范围、损益确认科目、损益确认时点等进行了补充说明和明确,并列举了相关示例。

一、新债务重组准则主要变化(一)修订债务重组准则的原因修订债务重组准则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保持准则体系的内在协调,与新修订的金融工具准则保持一致。

二是改进实务操作和确保准则有效实施,消除债务重组准则与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交叉。

未废止债务重组准则主要是避免对多项准则反复修订,债务重组准则中包括了多项现有其他准则中未予规范的处理原则,具体包括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情况下权益工具的入账价值,债务重组的披露等。

如果废止债务重组准则,需要逐一修订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等多项准则。

(二)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内容1. 修改债务重组定义原债务重组准则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为标准,将重组债权和债务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限定在较小范围内。

考虑到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已规定,重组债权和债务与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一致,因而对债务重组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加以定义不再具有实际意义,反而可能导致因准则适用范围不清晰引起误读。

因此,修订版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重组债权和债务与其他金融工具不作区别对待。

不强调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背景下进行,也不论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 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 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在认定债务重组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还应当考虑债权人 在认定债务重组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和债务人是否相互独立、 和债务人是否相互独立、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或者关联方关系是否对 债务重组产生实质影响等情形。 债务重组产生实质影响等情形。 □不属于债务重组情况: 不属于债务重组情况: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 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 (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 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 (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 (3)债务人改组 债务人改组; (3)债务人改组; (4)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 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 (4)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 (5)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 日后又回购、回租的。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 (5)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日后又回购、回租的。
□债务人: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债务人:
差额=70-55- 55×17%)=5.65(万元)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差额=70-55-(55×17%)=5.65(万元)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70 万元 应付账款---乙企业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 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5.65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4 44
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三)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账务处理 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账务处理

新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2019

新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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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江苏省税务培训中心姚萍萍为了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与披露,财政部于1998年6月12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的企业中实施。

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从而防范少数公司可能利用债务重组而操纵“利润”,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一节债务重组定义与债务重组方式一、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新准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持续经营条件下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二、债务重组的方式(一)以资产清偿债务以资产清偿债务包括两种方式:以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本准则所指的债务重组。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债务人增加股本(实收资本),债权人增加股权。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延长偿还期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这种重组方式简称为“混合重组方式”。

它是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三、债务重组日的确定债务重组日即为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

例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l000万元,到期日为2007年5月1日。

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经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价值900万元的商品抵债。

甲企业于2007年5月20日将商品运抵乙企业并办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

在此项债务重组交易中,2007年5月20日即为债务重组日。

第二节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债务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债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利得;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资产处置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实用版)目录1.债务重组的定义与特征2.债务重组的方式3.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4.债务重组的应用指南5.债务重组的实施范围正文《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旨在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本文将从债务重组的定义与特征、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债务重组的应用指南和债务重组的实施范围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与特征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的特征主要包括:1)债务重组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2)债权人作出让步,即同意债务人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方式清偿债务;3)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以下方式,或以下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1)调整债务本金;2)调整债务利息;3)调整债务还款期限;4)变更债务担保方式;5)债权人豁免部分或全部债务;6)其他不影响交易对手方权益的方式。

三、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1)债务重组的会计确认;2)债务重组的会计计量;3)债务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涉及的金融工具应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会计处理。

四、债务重组的应用指南1.债务重组的应用指南适用于执行财政部 2017 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2.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进行详细披露。

3.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债务重组方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五、关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五、关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五、关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五、关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一) 以资产清偿债务或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的,债权人应当在受让的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1.债权人受让金融资产债权人受让包括现金在内的单项或多项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量。

金融资产确认金额与债权终止确认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但收取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即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2.债权人受让非金融资产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1)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以及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2)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3)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4)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以及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

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5)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6)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以及可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3.债权人受让多项资产债权人受让多项非金融资产,或者包括金融资产、非金融资产在内的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在债务重组合同生效日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在合同生效日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当日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

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The application guide for Accounting Standard 12 on debt restructuring provides detailed guidelines on how to account for and report debt restructurings in financial statements. This guide is essential for ensuring consistency and transparency in financial reporting practices related to debt restructuring processes. By following this guide, companies can accurately reflect the financial impact of debt restructuring transactions and provide stakeholders with relevant information to make informed decisions.会计准则第12号关于债务重组的应用指南提供了关于如何在财务报表中核算和披露债务重组的详细指导。

这一指南对于确保与债务重组相关的财务报告实践的一致性和透明度至关重要。

通过遵循这一指南,公司可以准确反映债务重组交易的财务影响,并为利益相关方提供相关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From a financial reporting perspective, the application guide outlines the specific steps and considerations that companies need to take when accounting for debt restructurings. Companies are required to assess the financial implications of debt restructuring transactionsand determine the appropriate accounting treatment based on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of each case. This ensures that debt restructuring activities are accurately reflected in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providing investors and other stakeholders with a clear picture of the company's financial position and performance.从财务报告的角度来看,该应用指南概述了公司在核算债务重组时需要考虑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 南(DOC 16页)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 南(DOC 16页)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DOC 16页)债务重组准则对“债务重组”、“公允价值”、“或有支出”及“或有收益”等概念进行了定义。

其中,除“债务重组”外,其他三个概念在修订前后的债务重组准则中含义相同。

以下就“债务重组”概念作简要说明。

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前,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其中,“让步”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

比如说,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货款,现因财务困难与乙公司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95万元现金了结债务。

其中,乙公司就给甲公司作出了“让步”。

这也说明,如果债权人没有作出让步,就不能认为是债务重组准则所指的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后,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相比之下,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定义与原定义有以下不同:(1)没有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2)债务重组不仅包括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二)关于债务重组方式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其非现金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3.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

以债务转为资本用于清偿债务,对于股份制企业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因此,公司只有在满足国家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将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例如,甲企业从乙企业购入一批原材料向乙企业开出一张面值为100万元、利率为3%、3个月期、到期日为20×1年5月31日的票据。

解析新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

解析新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

【编莕按】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或“新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指导,财政部于2020年4月发布新准则的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应用指南”),旨在通过提供细化指引和示例,助力新债务重组准则顺利实施。

疫情的背景下,应用指南对于规范相关 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结合新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要求,采用“有问有答”的方式,从新准则的修订背景、内在逻辑、主要修订内容及影响等方面进行解读,并针对实施过程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分享一些观察和见解,希望起到抛砖引玉、集思广益的作用。

解析新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文范勋朱佳梅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一、债务重组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扩大问:相对于原准则,新债务重组准则不再强调 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背景下进行,也不论债权 人是否作出让步,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条款 重新达成了协议,就符合债务重组的定义,属于本 准则规范的范围。

这是为什么?答:原准则下,只有同时满足“债务人发生财 务困难”且“债权人作出让步”两项条件(以下简 称“两项条件”)的债务重组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 “债务重组”,否则将由其他准则来规范。

然而,债务人是否发生“财务困难”,尤其是 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属于典型的专业判断。

实务中往往见仁见智,甚至围绕“细细的红线”进 行博弈,可能导致性质类似的交易未能按照一致的 方法进行处理。

为加强会计准则体系内在一致性,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新准则尝试扩大“债务 重组”的概念,将其重新定义为:“在不改变交易 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 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 议的交易”。

问:可否举例说明原准则下“两项条件”的应 用难度?答:以降杠杆背景下的市场化债转股为例,其间涉及债权转股权、修改债务合同条款等重组安 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一、债务重组的基本特征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二、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债务重组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一)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作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公允价值;采1用上述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根据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的、公允的资产交易金额为基础,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一)债务人的处理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 抵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准则变化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准则变化分析

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新准则资产的成本确认以放弃的债
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
权的公允价值计量,还需要按照资产的类型将资产达到
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
现状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保险费等成本
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
第十三条 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 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 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 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 面余额,再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公允价值、权益的公允价值顺序冲减债权账面余额,修 改其他债务条件的最后按照修改条件后的债权公允价值 和账面价值差额处理;新准则改变了处理顺序,优先确 认适用22号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 重组债权,剩余按照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配由 放弃的债权公允价值扣减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
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值,再按照本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新准则组合方式,债务人处理无先后顺序。
披露
第十四条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
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第十四条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 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 额,以及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 第十五条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 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和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和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一、总体要求①注:本应用指南适用于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本准则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债务重组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方式,以及上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或者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且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金融资产应当以成本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各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的,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债务人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以及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第四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二)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三)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二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第五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第六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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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一、总体要求①注:本应用指南适用于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本准则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债务重组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方式,以及上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或者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且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金融资产应当以成本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各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的,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债务人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以及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以及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

二、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和方式(一)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人而言为“债权重组”,对债务人而言为“债务重组”,为便于表述统称为“债务重组”。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1.关于交易对手方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是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

实务中经常出现第三方参与相关交易的情形,例如,某公司以不同于原合同条款的方式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债;又如,新组建的公司承接原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再如,资产管理公司从债权人处购得债权,再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

在上述情形下,企业应当首先考虑债权和债务是否发生终止确认,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等准则,再就债务重组交易适用本准则。

本准则规范的债务重组不强调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背景下进行,也不论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

也就是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债务人未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也无论双方是否同意债务人以低于债务的金额偿还债务,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条款重新达成了协议,就符合债务重组的定义,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范围。

例如,债权人在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的同时提高剩余债务的利息,或者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等值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等,均属于本准则规范的债务重组。

2.关于债权和债务的范围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债权和债务,针对合同资产、合同负债、预计负债等进行的交易安排,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范围,针对租赁应收款和租赁应付款的债务重组,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范围。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以及前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这些债务重组方式都是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重新协定或者法院裁定达成的,与原来约定的偿债方式不同。

1.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是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

债务人用于偿债的资产通常是已经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例如,现金、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

债务人以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清偿债务的,用于偿债的资产可能体现为存货等资产。

在受让上述资产后,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要求及本企业会计核算要求,债权人核算相关受让资产的类别可能与债务人不同。

例如,债务人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能将受让的房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债务人以部分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能将受让的投资作为金融资产核算;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能将受让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等。

除上述已经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外,债务人也可能以不符合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资产清偿债务。

例如,债务人以未确认的内部产生品牌清偿债务,债权人在获得的商标权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前提下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在少数情况下,债务人还可能以处置组(即一组资产和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清偿债务。

2.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这里的权益工具,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上体现为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

实务中,有些债务重组名义上采用“债转股”的方式,但同时附加相关条款,如约定债务人在未来某个时点有义务以某一金额回购股权,或债权人持有的股份享有强制分红权等。

对于债务人,这些“股权”可能并不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从而不属于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重组方式。

债权人和债务人还可能协议以一项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替换原债权债务,这类交易也不属于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重组方式。

3.修改其他条款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是债务人不以资产清偿债务,也不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而是改变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的债务重组方式,如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

经修改其他条款的债权和债务分别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4.组合方式组合方式,是采用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三种方式中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

例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由债务人以机器设备清偿部分债务,将另一部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调减剩余债务的本金,但利率和还款期限不变;再如,债务人以现金清偿部分债务,同时将剩余债务展期等。

三、关于适用范围本准则规范了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经法院裁定进行债务重整并按持续经营进行会计核算的,适用于本准则。

债务人在破产清算期间进行的债务重组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范围,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处理。

对于符合本准则定义的债务重组,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下列各项不属于本准则规范范围:一是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金融工具相关准则。

二是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债务人以股权投资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可能对应导致债权人取得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控制权,在债权人的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和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债权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或者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

三是债务重组构成权益性交易的,应当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不确认构成权益性交易的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债务重组构成权益性交易的情形包括:(1)债权人直接或间接对债务人持股,或者债务人直接或间接对债权人持股,且持股方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2)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

例如,甲公司是乙公司股东,为了弥补乙公司临时性经营现金流短缺,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0万元无息借款,并约定于6个月后收回。

借款期满时,尽管乙公司具有充足的现金流,甲公司仍然决定免除乙公司部分本金还款义务,仅收回200万元借款。

在此项交易中,如果甲公司不以股东身份而是以市场交易者身份参与交易,在乙公司具有足够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不会免除其部分本金。

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作为权益性交易,不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债务重组中不属于权益性交易的部分仍然适用本准则。

例如,假设前例中债务人乙公司确实出现财务困难,其他债权人对其债务普遍进行了减半的豁免,那么甲公司作为股东比其他债务人多豁免300万元债务的交易应当作为权益性交易,正常豁免500万元债务的交易适用本准则。

企业在判断债务重组是否构成权益性交易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例如,假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益性投资通过其他人代持,债权人不具有股东身份,但实质上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认为该债务重组构成权益性交易。

四、关于债权和债务的终止确认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和债务的终止确认,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规定。

债权人在收取债权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终止确认债权,债务人在债务的现时义务解除时终止确认债务。

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的债务重组涉及债权和债务的认定,以及清偿方式和期限等的协商,通常需要经历较长时间,例如破产重整中进行的债务重组。

只有在符合上述终止确认条件时才能终止确认相关债权和债务,并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对于在报告期间已经开始协商、但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债务重组,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对于终止确认的债权,债权人应当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中对应该债权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

对于终止确认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之前计人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一) 以资产清偿债务或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由于债权人在拥有或控制相关资产时,通常其收取债权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也同时终止,债权人一般可以终止确认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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