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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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金来源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1. 由政府统筹安排的专项经费;
2.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的补偿金;
3. 社会各界捐赠的款项。
三、基金管理
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2. 基金的使用需要经过审批,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3. 基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基金使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死亡或财产受损的受害者进行救助;
2. 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受害者给予帮助和支持;
3. 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等间接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
行补偿。
五、基金监督
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对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和建议;
3. 对基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bc8ff32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f2f6a57.png)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是造成我国社会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救助交通事故受害者,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二、管理办法概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是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等部门共同制定的,于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供给受害者和家属相应的资助和救助。
这些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赔偿金以及社会捐赠等。
三、基金的运行机制1. 基金的设立: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明确基金的管理机构和使用范围。
2. 基金的筹集:基金的筹集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赔偿金。
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赔偿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上缴基金,以支持更多的受害者获得救助。
3.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基金主要用于对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进行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心理救助和法律援助等。
四、救助对象与救助标准1. 救助对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救助的对象是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2. 救助标准:基金救助的金额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细分。
例如,救助受害者的医疗救助费用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以及救助对象的收入水平进行计算,确保受助人获得的救助是合理和公正的。
五、救助申请与审核程序1. 救助申请: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向所在地的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书。
2. 救助审核:基金管理机构将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事故情况,并评估其救助资格和金额。
3. 救助结果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将根据审核结果向申请人发出救助通知书,通知救助的具体金额和救助形式。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告知书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告知书](https://img.taocdn.com/s3/m/fcdcfd0a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0f6f859.png)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告知书尊敬的市民:我们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补偿,在此向您提供以下相关信息:一、基金目的和职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基金,旨在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救助和补偿。
基金的职责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受害者提供医疗救助、伤残补助、死亡抚恤金等救助金;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研究等。
二、救助对象和条件:1. 受害者需为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包括行人、乘车人员及车辆驾驶人等;2. 受害者需在我市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原因为机动车辆行驶;3. 受害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人员伤亡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
三、救助范围和方式:1. 医疗救助:基金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2. 伤残补助:对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受害者,提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 死亡抚恤金:对因交通事故不幸遇难的受害者的家属,提供一次性抚恤金。
四、申请救助的流程:1. 受害者或其家属可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办公地点申请救助;2. 按照基金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 基金将按照申请受理流程进行审核,预计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策;4. 审核通过后,基金将及时发放救助款项。
五、联系方式: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办公地点:XX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下午5点请您了解以上信息,并在需要时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
我们将竭诚提供优质的服务,为您解决交通事故带来的困扰。
感谢您的支持和信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尊敬的市民:在我国日益增长的交通运输需求和车辆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下,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更好地保障市民的权益,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补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并投入运作。
车祸社会救助基金申请流程
![车祸社会救助基金申请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b6e91171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3815770.png)
车祸社会救助基金申请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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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0b3a407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71f294c.png)
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现将《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2012年1月16日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衔接配套。
第二章对象与范围第四条临时救助的对象:(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第五条临时救助范围:(一)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四)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或被国家认可的全日制院校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五)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怎么申请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怎么申请](https://img.taocdn.com/s3/m/1e7c0838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fa.png)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怎么申请
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种方式是个人直接申请,即由受害人本人或者其家属提出申请。
另一种方式是当地交警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通过了解情况后主动为受害人提出申请。
然后,申请人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进行申请。
这些材料包括:受害人和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受害人的伤情和医疗费用等相关证据和资料。
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交通事故符合救助基金的资格和条件。
接下来,申请人需要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和证据提交给涉及到救助基金的部门或机构。
通常来说,申请人可以将材料提交给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或者有关部门。
同时,申请人需要填写一份申请表格,对申请的具体情况进行陈述和说明。
最后,相关部门根据审核的结果,决定是否给予申请人救助和补偿。
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基金的救助条件,相关部门将会给予一定的救助和财政补偿。
救助的方式包括:康复救助、经济补助、医疗救助等。
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和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流程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而异。
因此,在申请之前,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当地的具体申请办法和要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延误。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eecfa816f524ccbff021848d.png)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垫付、追偿、核销,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县政府设立救助基金,用于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救助。
县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五条县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救助基金的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交警大队负责告知当事人救助基金垫付及困难救助(删除)的相关政策,协助遂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县道交中心)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以下简称赔偿义务人)追偿。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受害人的殡仪服务,协助县道交中心做好丧葬费用的审核及追偿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县医保局负责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协助县道交中心做好抢救费用的审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通知县道交中心垫付涉及农业机械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县道交中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0049223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ea.png)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市财政部门是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公安部门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含高新区和景区)按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求负责具体救助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民政、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救助基金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救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基金用于投资。
救助基金年终结余部分,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筹集第五条救助基金主要包括:(一)上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分配的救助基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罚款缴入市级国库部分;(三)救助基金孳息;(四)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五)社会捐款;(六)其他资金。
第六条对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罚款,按规定分别缴入省、市级国库,其中县级的罚款缴入市级国库。
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全市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缴入市级国库的罚款全额划拨至市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https://img.taocdn.com/s3/m/de93bcc83169a4517623a3b5.png)
Authorization is like flying a kite. The weak line of the subordinate's ability must be closed, and the subordinate's strong ability must be release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年陕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通常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
一、陕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通常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
【具体的赔偿项目及数额需要根据个案的详细情况确定】(二)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及赔偿依据1、医疗费(根据正规收款凭证结合相关证据确定)计算方法: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挂号费+门诊费+检查费+手术费+其他医疗费用律师提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受害人的固定收入×误工时间(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误工时间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或者:误工费=(48853元÷365天)×误工天数】(3)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完整版
![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完整版](https://img.taocdn.com/s3/m/4bb0bb3d312b3169a451a4cc.png)
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2018年陕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最新全面)死亡赔偿金:30810元× 20年=616200元【根据陕西省统计局《2017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2017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10元;2017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388元;2017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265元;2017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9306元,2016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1626元(2017年度数据暂未,待公布后再调整更新)。
【201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1、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门诊费+住院费+检查费及其他医疗费用(凭正规医疗票据)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535a919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99.png)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做到及时、有效救助受害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依法筹集和使用的用于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的资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救助对象获得合理、公正的补偿。
第四条基金的筹集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财政、道路运输企业、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等,具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医疗费、残疾津贴、丧葬补助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六条基金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设立专门基金账户,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基金筹集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基金,确保筹资生效后及时汇入基金账户。
第八条基金的使用应符合救助对象的合理需求,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基金使用申请制度,救助对象申请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三章救助对象的认定和救助程序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申请救助,提供受伤证明、医疗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救助对象的认定应依据受害人的证明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并对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经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残疾津贴、丧葬补助等。
第十三条救助申请者对救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基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告知申请者处理结果。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四条对基金的筹集、使用进行监督,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第十五条对于救助申请造假、虚报严重疾病、故意骗取基金等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救助资格。
第十六条对基金管理部门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和使用细则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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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新中市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垫付丧葬费、抢救费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市区以外的县(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事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实施。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二章部门职责和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第四条新中市人民政府设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市救助基金)。
市公安局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
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独立设立救助基金,应当报新中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新中市人民政府成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合办公会议(以下简称“联合办”),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市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工作;(二)协调、研究市救助基金运作的有关工作;(三)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四)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五)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联合办由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卫健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新中银保监分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可根据会议议题,召集全部或者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
第六条成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基金办是救助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承办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垫付资金的审核、发放、追偿等工作。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八条市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一)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的专用资金;(二)公安交警部门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孳息;(四)救助基金办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还款义务人追偿的垫付资金;(五)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在扣除竞价发放的有关成本及退费支出- 2 -后,全额纳入救助基金;(六)社会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办理);(七)其他资金。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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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对陕西省(以下简称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二章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第四条建立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履行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职责。
联席会议的召集人由主管交通安全的副省长担任;成员单位为省公安厅、省财政厅、陕西保监局、省卫生厅、省农业厅。
联席会议决定全省救助基金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对我省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 1 -单位派员组成。
办公室负责协调省级各部门工作;制定全省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承办联席会议决定及交办事项。
第五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省公安厅负责制定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救助基金管理部门的工作制度;督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追缴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对全省救助基金的分配提出意见;对机动车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有关政策;设立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对全省救助基金进行筹集和分配;对全省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陕西保监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从在陕保险公司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对在陕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省卫生厅负责监督各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监督各地卫生部门据实审核医疗机构申请的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a27aaa9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33.png)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近年来,在我国大力发展交通运输和完善社会福利政策的背景下,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明显增加,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给社会成员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特别是对经济困难的群体而言更是难以承受。
为了尽快缓解受害者经济困难,恢复受害者正常的社会生活,我国政府在此基础上,推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旨在促进交通安全和社会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按照中央财政的规定,财政部安排资金支持事故受害人在受理事故索赔不及时或索赔金额欠缺情况下提供经济救助,实施垂直行政管理,以减轻事故受害人的经济负担,改善受害者的生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当服务于受害者,支持组织及时和准确的社会救助,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助,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维护受害者的及时有效的赔偿,改善受害者的生活质量,减少社会救助的缺口。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分为财政支出、救助补偿、经济救助、赔偿审批和管理等几个方面,具体来说,财政支出包括职能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等财政支出;救助补偿分为死亡、残疾、经济损失和财产损失等划分;经济救助分为经济补偿和社会援助,并按照受理程序核实受害者的经济困难程度;赔偿审批要求交通事故发生后承办事故受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处理赔偿事宜;管理要求参与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完善的救助管理模式,并加强对受害者的维权监护。
针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我国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规定,用以促进交通安全,强化社会保障。
交通事故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后申请社会救助时,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和办理。
在此基础上,各地有关部门还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对受害者的赔偿及维权服务,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公平的补偿,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真正实现受害者的社会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da07f01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32.png)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2.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1月26日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经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刘昆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卫生健康委主任:马晓伟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2021年12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救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设立以及管理级次,并推进省级以下救助基金整合,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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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热门城市:蔚县律师太子河区律师孙吴县律师阳原县律师辽阳县律师牡丹江律师怀安县律师青县律师湘西律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能够按时到位,来对需要帮助的人进行救助或救援。
来减轻受灾人民的家庭负担。
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24afe69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0b.png)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交通事故对被害人和受害人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为了提供及时救助,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本文旨在探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
一、基金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划拨专项资金设立,以解决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和受害人的经济问题。
该基金的设立,可以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进行。
二、基金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的有效管理和运作,应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
该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由专业人士组成的管理团队来运营。
基金管理机构应该定期发布运营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的公告,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资金来源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事故罚款收入: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违规驾驶者进行罚款,将罚款收入用于基金。
2. 行政拨款:政府可以将部分财政资金拨款给基金,作为对交通事故救助的支持。
3. 社会捐赠:公益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以自愿捐赠,支持基金运营。
4. 投保机构捐赠:保险公司可以将其赔付款项中的一部分用于基金。
四、资金使用原则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灵活使用:基金应根据被害人和受害人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及时救助。
2. 优先保障重伤、残疾和死亡的被害人和受害人家属。
3. 合理补偿:基金应依法和公平地对被害人和受害人进行补偿,解决其经济困难。
4. 监督管理:基金的使用应有严格的审计和管理,防止滥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五、申请救助和审批程序1. 申请救助:被害人和受害人家属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递交救助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批程序: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作出决策。
六、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和资金的合规使用,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1. 内部审计: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 外部监督: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监督,对基金的使用状况进行审查。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宣传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宣传稿](https://img.taocdn.com/s3/m/1f8a704d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11d5456.png)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宣传稿一、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唠唠这个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简单来说呢,这就是一笔专门为在道路交通事故里受伤或者遇难的人设立的钱。
你想啊,有时候在路上出了事,可能自己没钱治,肇事者又找不到或者没钱赔,这时候这个救助基金就像个超级英雄一样出现啦。
二、救助基金能帮啥忙1. 抢救费用垫付要是有人因为交通事故受伤了,急需抢救,但是钱不够,这个救助基金就可以先把钱拿出来垫付。
比如说有个大叔在路上被车撞了,送到医院医生说得赶紧手术,可大叔家里穷,肇事者又跑了,这时候救助基金就可以站出来说“别怕,钱我们先出”。
2. 丧葬费用垫付如果不幸有人因为交通事故去世了,家属可能一时拿不出丧葬费用,救助基金也会帮忙。
这就像给悲痛的家属一点安慰,让他们能好好地送亲人最后一程。
三、谁能申请救助基金1. 一般来说,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当他们救治了交通事故的伤者,而伤者又没钱付医疗费的时候,就可以向救助基金申请垫付。
就像医院救了人,不能因为钱的问题就不继续治了,这时候救助基金就是后盾。
2. 受害人或者其亲属也能申请如果符合条件,受害人或者家属自己也可以去申请救助基金。
毕竟自己的事自己最上心嘛。
四、怎么申请救助基金1. 准备材料首先得有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像交通事故认定书之类的。
然后还得有医院的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啥的,得让人家知道你确实是因为交通事故受伤,而且需要多少钱治疗。
2. 申请流程要向当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这个管理机构会审核你的材料,如果符合条件,就会批准你的申请,然后把钱拨到相应的地方,可能是医院,也可能是其他地方。
五、救助基金的钱从哪来1. 一部分是从交强险里提取咱们买车的时候都要交交强险,这里面就有一部分钱会划到救助基金里。
2. 还有社会捐赠等来源有些爱心人士或者企业会捐款给救助基金,这也为救助基金增加了力量。
六、为啥要宣传救助基金1. 很多人不知道其实有不少人都不知道有这个救助基金,出了事就只能干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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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对陕西省(以下简称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二章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第四条建立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履行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职责。
联席会议的召集人由主管交通安全的副省长担任;成员单位为省公安厅、省财政厅、陕西保监局、省卫生厅、省农业厅。
联席会议决定全省救助基金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对我省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办公室负责协调省级各部门工作;制定全省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承办联席会议决定及交办事项。
第五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省公安厅负责制定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救助基金管理部门的工作制度;督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追缴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对全省救助基金的分配提出意见;对机动车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有关政策;设立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对全省救助基金进行筹集和分配;对全省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陕西保监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从在陕保险公司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对在陕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省卫生厅负责监督各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监督各地卫生部门据实审核医疗机构申请的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省农业厅负责督促各地农机部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对拖拉机参加交强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设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县(市、区)是否设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我省救助基金的来源:(一)按照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社会捐款;(七)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款;(八)其他资金。
第八条财政部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当年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后,省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该幅度范围内确定我省提取比例。
第九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资金,由承办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汇缴,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条省级救助基金的15%用于全省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补助、省管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的垫付,85%将以各市、县(市、区)交强险保费收入、交强险营业税收入和罚没收入等为基础,统筹考虑各市、县(市、区)救助基金资金实际需要情况,进行全省统一分配调度。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一季度保险公司缴纳的交强险营业额数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单独缴库。
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罚款,按规定缴入省财政“交强险罚没收入”科目,并定期全额划拨转至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四章救助基金的申请和垫付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作出书面说明。
具体应当按照救治医疗机构所在地物价部门核定(备案)的收费标准核算。
各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凭卫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拨付费用。
对于72小时以内发生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垫付80%;72小时以上发生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垫付50%。
第十四条省管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符合救助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参照本细则相关程序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由省公安厅商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并已送往医疗机构抢救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尽快赶赴医院了解伤情。
对属于救助基金救助情形且需要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医疗机构提交抢救费用垫付申请和抢救费用证明材料。
对群伤事故中伤员送往事故发生地以外的市、县(市、区)医疗机构救治的,垫付抢救费用的申请材料应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部门审核后,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后由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支出费用转入其基金专户内。
第十六条对属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支付(垫付)抢救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送达保险公司,并及时告知医疗机构及受害人亲属。
第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抢救费用垫付申请表、抢救费证明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一并送达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抢救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者为72小时阶段结算发票)、费用清单、病历资料(门、急诊为病历复印件、住院为72小时抢救记录)、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说明等。
以上材料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第十八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材料后,经确认符合救助情形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初审。
卫生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按以下内容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它内容。
第十九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垫付通知书》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并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作《不予垫付通知书》说明理由,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决定有异议时,由上一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会同卫生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
下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复核结论进行垫付。
第二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符合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向受害人亲属送达《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受害人亲属可以书面申请由当地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
第二十二条对未知名尸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向殡葬服务机构送达《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书面申请由当地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
第二十三条受害人亲属或殡葬服务机构作为丧葬费申请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递交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的申请应包括:垫付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未知名尸体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四条对属于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送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制作《垫付通知书》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并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制作《不予垫付通知书》说明理由,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未知名尸体的人身损害赔偿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由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并出具相关票据。
2年后无死者的损害赔偿权利人认领的,损害赔偿款纳入当地救助基金特设专户,作为救助基金的来源核算。
省管高速公路发生类似情况比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属于城乡低保户或五保户的,或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书、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材料、伤残评定结论)后可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为1万元。
第二十八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和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申请在进行审核时,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殡葬服务机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以及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救助基金管理第二十九条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在省、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对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分级管理原则。
救助基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设立救助基金专户,负责全省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补助、省管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垫付和接受救助基金管理费用。
第三十条按照财政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号),各级财政部门应增列本级救助基金管理专项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部门的部门预算,用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和各项委托代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救助基金收支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情况,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省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应当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省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于每年2月底以前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省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救助基金联席会议、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垫付费用的追偿第三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后,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指派工作人员参与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