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正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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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2010
2010 北京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0 北京
前言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精神,规范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要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确定、统筹兼顾、资源共享的原则。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吕杨刘玉庆王冬阳苏剑顾均邵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2)
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6)
第四章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 (7)
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0)
附录一名称解释 (12)
附录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5)
附录三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7)
附录四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18)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
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
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和非行政区划的县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
建设项目。本建设标准所指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指除公安
机关办公用房、公安派出所和公安监管场所以外的其它公安机
关业务技术用房。
第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满足公安机关业务需求为前提,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考虑
现实工作业务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可能,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
定,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
第五条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和警犬基地外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均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在保证功能
相对独立设置的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共用附属设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执行。当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建设
时,共用的附属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应按实际功能需求
确定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筑风格和体量应与周围城市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
地、节水、节能、节材、环境保护和防火、建筑安全等规定。第八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除应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同级别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一.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
等。
二.办案用房,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监听监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
三.窗口用房,包括信访用房、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出入境服务大厅、办证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证室、驾驶人
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用房等。
四.信息通信用房,包括计算机网络机房(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通信机房(含有线、无线、卫星、图像控制)、视频
指挥调度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应急通信系统机房、公安信
息库用房等。
五.网络安全保卫用房,包括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网络舆情处置指挥室、系统设备机房等。六.技术侦察用房,包括办案手段业务用房、侦控机房、技侦实验室、技侦装备库房等。
七.机要工作用房,包括密码通信值班室、密码电报办、阅报室、密码通信室、密码通信网络机房、密码库房等。
八.刑事技术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实验室包括:痕迹检验实验室、法医学实
验室、声像技术实验室、信息技术应用实验室、理化检验实
验室、毒品检测实验室、文件检验实验室、DNA检测实验
室、电子物证检验实验室和心理测试实验室。
九.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收缴物品保管室、收缴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保管
室、收缴强制爆炸物品保管室等。
十.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用装备保管室、警用服装保管室、特种车辆(含
通信指挥、勘查、毒品查缉等特种车辆)用房、应急储备物
资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