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集约化经营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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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集约化经营思路

本文通过对我国农业所处的历史背景与现状进行剖析,找出了我国农业集约化经营存在的问题,探讨了我国加入WTO后农业实行集约化经营的基本思路:即转变政府职能,创造农业集约化经营良好的外部环境;依靠科技进步,冲破传统观念束缚;加快小城镇建设,转移农村人口;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2001年12月11日,中国终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下,作为WTO的新成员,在很多领域还很脆弱,但又必须遵循其规则,中国能否适应并取胜?关系着中华民族的兴衰。为此,本文从农村实行集约化经营的迫切性入手,剖析农村当前的形势、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如何实行农业集约化经营的思路。

一、入世后中国农业的现状

(一)中国农业面临的新机遇与新挑战

加入WTO后,我国不仅承担缔约国应有的义务,也享有权利。从整体和长期来看,给我国农业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将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新的机遇。它将有利于我国农业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引进国外的资金和先进技术,有利于利用国内外的生产要素,提高农业现代化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加速改造国内的传统农业,实现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的经济效益;能够平等参与农产品国际贸易,享受到WTO的开放贸易尤其是降低关税方面的优惠,有利于我们利用国际农业资源与市场,并灵活运用WTO有关条款及争端解决机制,保护国内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将促进中国农业选择可持续发展道路,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农村人口素质的提高。

然而,中国农业发展受到资源和市场双重约束,农产品难以满足多样、优质、专用、安全的市场需求。中国加入WTO后,农产品首当其冲受到国际市场冲击,虽然入世对农业有利有弊,但是,弊是现实的,来得快的,利是潜在的,需要长时间努力才能体现出来。中国农产品出口会遇到更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是加入世贸组织所带来的关税降低和非关税措施的取消,对我国农业将会造成一定冲击。除美国外,我们还将面临对欧盟各农业强国如法国、德国等的市场开放问题,因此,我国农业必将面临一场激烈竞争和严峻的考验。

二是对主要农产品的生产会带来一定影响。近年来,我国主要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的生产成本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递增,国内价格已高出国际市场价格,不具备商业竞争优势,特别是玉米、大豆主产区受的冲击可能要大一些。

三是对解决农村社会经济矛盾带来不利影响。今后随着中国农产品市场的开放,会导致农产品卖难问题更加突出,这对农民增收和启动发展农产品市场都是不利的。

四是增加农民的再就业难度。加入WTO以后,农业生产部门的部分收缩,大约有960万农村劳动力需要转移到制造业和服务业,由于我国农民文化素质较低,加上农村信息、交通的闭塞,农民转置成本太高,再就业困难增大。

(二)农业生产力严重落后

首先农业生产规模小,效率低,且经营分散。我国现有农户2亿多户,户均耕地仅6亩,人均年产粮只有3000斤。

其次现代化生产能力低,农业生产还远未达到机械化和集约化经营程度,抗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差。

再次农业生产成本逐年上升,已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不具备商业竞争优势。此外,农村经济结构、管理体制问题、失业问题、农产品流通问题,农民增收问题等诸多问题的存在,使中国农业经济问题在加入WTO这一时刻暴露出来。

二、实行集约化经营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改革开放为农村发展、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农村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土地承包依然缺乏长期、完整性;对农村乱收费和农民不合理负担的问题仍然缺少治本之策;农民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生产、势单力薄,谈判地位低,信息不灵,在交替出现的“买难”和“卖难”中,难以承受市场风险和利益损失;乡镇企业面临着产业结构升级的市场压力;农村工业化过程中城镇化滞后的问题日益突出;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低,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中国农业的立法依然是滞后的,执法和执法监督更为薄弱;农业剩余生产力不能得到有效安置;农民只顾眼前利益,土地等自然资源极度浪费,生态破坏严重,等等。

三、实行集约化经营的思路

(一)加强地方政府职能,从人治走向法治,为农村集约化经营创造外部条件

改革开放前,中国有关农业的法律和法规寥寥无几,农业发展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整个法制建设的推进,有关农业方面的立法有了长足的进展。1993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农业法》,这是中国农业发展史上第一部农业大法。党的十五大以后,农业法制建设又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8年重新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到目前为止,已颁布实施了10多部农业法律和10多部行政法规;一大批地方性的农业法规也已制定出来。可以说,农业无法可依的状况已基本得到改变。但是,总的来讲,中国农业的立法依然是滞后的,中国农业执法和执法监督更为薄弱。

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情况看,政府各种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采用都由法律加以确认,这就是严格意义上的“依法行政”。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越来越注重采用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来支持和保护农业,但是,许多农业政策还存在着能否得到执行、执行得好不好等问题。应尽可能将涉及农业的财政、金融、价格、贮备、贸易等经济手段纳入法治化轨道,政府行政管理手段的使用也应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严格“依法行政”。要依法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更为重要的是,要构建新型的权力关系。江泽民同志1998年在安徽考察农村工作时的讲话中指出,要切实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财产所有权和民主权利。因此,保持农村稳定,必须用法律来切实保障农民的这些权利。

(二)依靠科技,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

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一日万里”,呈现出更快更高的趋势。据日本全国科技政策研究所预测,从1993年到2003年,人类的知识将翻二番;从2004年到2010年,人类知识将有“爆炸性”突破;从2011年到2020年,人类知识将比20世纪90年代初增加3—4倍。知识经济、新经济所带来的新观念和新的发展方式,将要求我们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进取,开辟新的农业增产增收门路。

我国对农业科技重点领域进行重大调整,要以培育优质、高产、专用品种为重点,推动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农产品加工技术为重点,大力提高农业后续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以开发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为重点,大力推动农业高新科技产业化;以节水灌溉技术为重点,大力发展节水旱作农业、生态农业;推动区域研究与开发活动,加速西、中、东部经济协调发展;加快乡镇企业技术进步和星火密集区建设,推进农村小城镇进程;大力发展创汇农业技术,努力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加强基础性研究工作,确保农业科技率先跃居世界先进水平。

(三)加快小城镇建设,转移农村人口

努力减少农民数量,转移农村人口,这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民问题的重大举措。据专家预测,全国城镇人口比重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将相应上升1.4个百分点,拉动GDP增长1.5个百分点。在城镇化进程中,必须坚持走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小城镇的路子。

为了加快发展小城镇经济,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合理集聚。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乡镇企业的布局非常分散,约有80%设在村庄,12%设在集镇,7%在建制镇,1%在县城。这种格局带来了许多弊端。所以,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把新办的企业建在镇上。对已办在村里的乡镇企业,可以分别情况,创造条件,逐步搬迁到镇上来。

2.把发展小城镇与农村市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目前全国5万多个集贸市场中有3万多个在建制镇,这些市场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方便群众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市场的大部分仍处于摆摊设点式的传统交易状况,市场的信息服务、金融服务、通讯服务、生活服务等功能还很薄弱。因此,在发展小城镇过程中,要注意把发育市尝完善市场功能结合起来,通过健全的市场功能,吸引人流、物流。

3.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今后一定时期内,以乡镇工业为主的第二产业仍然是小城镇发展的最重要的依托。要加快乡镇工业的发展,必须把农产品加工业作为重点,这就要求必须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培植以农产品加工、包装、运销为主的龙头企业,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4.搞好社会化服务。小城镇只有具备良好的服务设施,才能吸引企业和农民到镇上安家落户。为此,一定要搞好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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