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法各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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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1.什么是罪状?罪状分几种?怎样认识它们各自的特点?
答:(1)罪状的含义
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载体,或者说是犯罪构成的规范表现形式。

只有通过对各罪状的剖析,才能掌握各种犯罪的构成特征,明确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罪状的种类与特点
刑法理论一般根据罪状的表述方式及繁简程度的不同,将罪状分为以下四种:
①叙明罪状,是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作出较为具体描述的罪状。

叙明罪状的优点是便于理解,有助于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②简单罪状,是指对犯罪构成的特征只作简单描述而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的罪状。

与叙明罪状不同,简单罪状只是描述的犯罪构成特征没有超出罪名的范围。

简单罪状的优点,是可以使分则条文简化避免繁琐。

采用简单罪状,一般是因为立法者认为,有些罪的特征比较明确,且为人们所熟知,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无须在罪状中作更具体的描述。

但是,也应当看到,有的条文采用简单罪状,造成简而不明,导致理解和执行该条规定的困难,则是立法的缺陷。

③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在罪状中只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空白罪状规定的犯罪,都是以行为违反有关经济、行政管理法规为前提。

因此,认定这种犯罪,必须与上述法规相结合,这是空白罪状的突出特点。

④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

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文文字的重复,保持条文的简明性。

2.什么是法定刑?法定刑分几种?怎样认识它们各自的特点?
答:(1)法定刑的含义
法定刑,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法定刑与罪状紧密联系,犯罪是刑罚的基础,没有罪状就没有法定刑。

法定刑只能针对具体犯罪而规定。

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

法定刑是立法机关根据某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及幅度。

宣告刑则是审判机关对具体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

(2)法定刑的种类及其特点
在理论上,通常将法定刑分为以下三种:
①绝对确定法定刑
刑法对某种犯罪或者对具备某种情节的犯罪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审判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规定这样的法定刑,审判机关容易操作,但其最大的弊端是缺乏灵活性,审判机关无法适应具体犯罪案件的不同情节判处轻重适当的刑罚,以体现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和立法精神。

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现代各国刑法一般都不采用对一种罪只规定一种绝对确定法定刑的做法。

但是,我国现行刑法仍保留了针对个别犯罪的某种特定情节,规定绝对确定的单一的死刑。

例如,《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②绝对不确定法定刑
在法律上只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予惩处,却不规定具体刑种和刑度。

在法制不完备条件下,常采用这种方式。

因其仅抽象地表现犯罪与刑罚的联系,对具体量刑起不到规制作用,不利于法制的统一,难以避免量刑畸轻畸重现象,所以,在刑法典上不能采用这种法定刑。

既然法定刑是刑法条文规定的对具体犯罪应当判处的刑种和刑度,“依法制裁”、“依法惩处”之类的规定,既无刑种又无刑度,严格说来,是没有法定刑,因而把这叫做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否适当值得研究。

③相对确定法定刑
刑法分则条文针对不同犯罪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社会危害性,分别规定一个或数个主刑、一个或数个刑罚幅度。

审判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在法定的幅度内选择判处轻重适当的刑罚。

这是当代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法定刑。

其优点是既对审判机关量刑具有约束作用,又为其提供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答: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

这是我国刑法上性质最严重、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行事犯罪的区别包括:
(1)犯罪客体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不是泛指一切属于国家的利益,而是指我国人民经过几十年浴血奋斗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以及社会主义制度得以稳定存在与发展的保障。

因此,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较普通刑事犯罪更为具体,更为重大。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①犯罪行为
具体包括《刑法》第102条至第112条规定的种种行为,如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或暴乱、颠覆国家政权、投敌叛变,等等。

这类犯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上述条文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既遂。

甚至在一般犯罪中属于犯罪预备的行为,例如为分裂国家而实施策划的行为,在这里也成为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有此行为即是分裂国家罪既遂。

②犯罪方法或手段
对于犯罪方法或手段,大部分条文无限制,但是,有的则限定为特定方法,例如,武装叛乱、暴乱罪,必须是采取武装的手段;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只能是采用造谣、诽谤或其他煽动的方法。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
任这种结果发生。

出于什么动机,不影响犯罪之构成。

普通刑事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2.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的区别是什么?
答:(1)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的含义
①武装叛乱,是指以投靠外国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为背景,纠集多人利用武装进行暴力破坏活动。

②武装暴乱,是指在境内纠集多人,利用武装进行暴力破坏活动。

(2)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区别
行为人是否以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

武装叛乱是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具有投敌叛变之性质,这是犯罪分子的主要倾向;而武装暴乱只是发生在境内直接同国家和政府对抗,而没有投靠境外的意图或联系。

虽然武装暴乱犯罪的过程中也不排除犯罪人可能会与境外组织、敌对势力相勾结,进行某种联系,但其暴力骚乱活动主要锋芒是针对着国家和政府。

3.某甲原系某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1998年随本单位组团赴某国考察。

考察结束后,未经请示批准,脱离组织,滞留不归。

一年以后,经调查发现其在滞留期间,曾向所在国情报机关提供了我国重要的政治、经济情报,并获取了大量钱财作为报酬。

2000年化名潜回国内继续搜集情报时,被抓获归案。

问:本案被告人构成何罪?是一罪还是数罪?
答:本案被告人构成叛逃罪、为境外窃取情报罪。

是数罪。

(1)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
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叛逃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投靠境外机构、组织,危害国家安全。

某甲在境外考察期间滞留不归构成叛逃罪。

在叛逃期间为某国提供情报的行为属于叛逃罪的牵连犯,以一罪论处。

但是其化名潜回国内则构成了为境外窃取情报罪,此时应当与叛逃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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