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法各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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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刑法学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对于考研学子来说,掌握其核心知识和解题技巧至关重要。

圣才出品的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为考生提供了丰富的练习资源和深入学习的机会。

首先,这套题库涵盖了刑法学的各个重要知识点。

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到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从各种具体的犯罪类型,如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等,到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每一个知识点都通过精心设计的习题进行了深入的考查。

例如,在犯罪构成方面,会有这样的题目:“甲为了杀害仇人乙,趁乙不备,用刀猛刺乙的心脏,导致乙当场死亡。

请分析甲的犯罪构成。

”这就要求考生不仅要清楚地知道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还要能够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准确判断犯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

在刑罚的适用部分,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请说明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考生需要熟悉缓刑的相关规定,才能正确回答此类问题。

其次,这些课后习题的题型丰富多样。

有选择题,通过选项的对比和辨析,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对细微差别的辨别能力;有简答题,要求考生能够简洁明了地回答出重要概念和原理;有案例分析题,考验考生运用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有论述题,需要考生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系统的阐述。

以选择题为例,“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说法,正确的是()A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B 犯罪中止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C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D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任何阶段,但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样的题目能够帮助考生快速准确地把握犯罪中止这一概念的关键要点。

再比如案例分析题,“甲深夜潜入乙家盗窃,正在翻找财物时,乙突然醒来,甲为了逃跑,将乙打成重伤。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一、概念题1.共同犯罪(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2.任意的共同犯罪(上交2006年研)答: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

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3.共同正犯(上交2007年、2005年研)答: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

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

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4.犯罪集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

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

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④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主犯(武大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相关试题:主犯与首要分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学考研题库【章节题库(1-6章)】【圣才出品】

刑法学考研题库【章节题库(1-6章)】【圣才出品】

第一章刑法概述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人大2015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武大2004年研)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50条第1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辨析“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

(首都师范2010年研)答: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1)法律依据《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绪 言【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绪 言【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一、简答题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①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

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

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②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这样,从研究对象上就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学科区分开来。

因为列举的这些学科,尽管它们研究的内容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有密切关系,但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二、论述题如何理解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答:(1)刑法学的地位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门核心课程。

①刑法学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些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也是最为复杂的现象,探索和总结这些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形成人类关于刑法学的知识及学科体系,因而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

②刑法学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16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各法学专业本科和专科阶段必修的基本法学课程。

(2)刑法学的作用刑法学来源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

刑法学课后练习题答案

刑法学课后练习题答案

刑法学课后习题:刑罚的概念和种类(含答案及解析)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0-05-26 10:09 共 90人浏览[大] [中] [小]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罚适用的对象是()。

A.违反党纪的人B.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C.犯罪的人D.不务正业的人【答案】C2.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是()。

A.管制B.拘役C.死刑D.剥夺政治权利【答案】D【解析】刑罚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等,这是按照刑罚所剥夺的犯罪人的权利的性质来分类的,所谓资格刑就是剥夺犯罪人某种法律上资格的刑罚。

在我国的刑罚规定中,附加刑是剥夺犯罪人政治权利的刑罚,也就是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法律上资格的刑罚,因此,选项D正确。

3.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

A.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B.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C.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D.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答案】D【解析】此题涉及死刑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具体表现为,适用死刑的犯罪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严重”、“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等。

4.李某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在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时应当()。

A.只偿还立案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B.只偿还案件侦查终结之前所负的正当债务C.只偿还查封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D.只偿还没收财产之前所负的正当债务【答案】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60条的规定,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因此,偿还的债务是没收财产前犯罪人所负的正当债务。

5.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之日起计算。

A.判决确定B.判决执行C.死刑缓期执行期满D.判决公布【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51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计算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圣才出品】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一、概念题1.减刑(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2.假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河南师范大学2014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上交2009年研;人大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答: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观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二、简答题1.简述刑罚执行制度。

(西安交大2006年研)答:刑罚执行制度主要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

(1)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①减刑的条件a.对象条件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实质条件第一,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第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c.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概念题1.危害公共安全罪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分为: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五种。

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和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是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犯罪。

2.投放危险物质罪(武大2006年研)答: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简答题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南师大2010年研)相关试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题,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犯罪构成包括:(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质、服用致幻药品(毒品、精神药品)驾驶车船、扩散致病微生物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以构成本罪。

由于实践中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手段很多,刑法不可能也无必要将所有的犯罪形式、手段都列举出来,因而以“其他危险方法”作概括性的规定。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要求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那些犯罪的主体。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一章至第七章【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一章至第七章【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武大2004年研)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刑法学含义:它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圣才出品】

下编刑法各论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一、概念题1.罪状(上海大学1999年研)答: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但在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对罪状进行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2.空白罪状(河北大学2014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答:空白罪状,是指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用空白罪状,是因为有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往往内容较多,而刑法条文又难以对其特征作出具体表述。

应用空白罪状,能够简化条文,但应注意的是,对空白罪状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正确地认定该种犯罪的特征。

3.罪名(武大2006年研)答: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正确规定和使用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罪名的功能包括: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和威慑功能。

4.法定刑(武大2007年研)答: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表明罪与罚的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性关系,是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依据。

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除其具备法定的减轻情节外,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进行。

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刑法各论和刑法总论的关系。

答:刑法的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组成,刑法学的体系则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概言之,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

(1)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①贯彻和体现刑法总论。

离开了刑法各论,刑法总论就不能充分发挥其指导定罪量刑的功能。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圣才出品】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一、概念题1.刑罚的消灭(武大2005年研)答: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①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

②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③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2.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武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追诉时效(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北化工2010年研)答:(1)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追诉时效和行刑权没有直接的联系。

(2)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在行刑时效内,刑罚执行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行刑时效,刑罚执行机关就不能再执行刑罚。

(3)行刑时效与刑罚权中的行刑权相关,即行刑时效内,刑罚执行机关有执行刑罚的权力;超过行刑时效,刑罚执行机关的刑罚执行权即告消灭,刑罚也随之消灭。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时效,仅指追诉时效,而不包括行刑时效。

3.追诉时效的中断(人大2005年研;武大2004年研)答: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4.时效延长(中山大学2004年研)答: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一是《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概念题1.妨害公务罪(华侨大学2014年研;武大2010年研;人大2009年研;南开大学2007年研)答: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南开大学2007年研)答: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3.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武大2005年研)答: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形式。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指首要分子聚集多人,冲撞国家机关门禁,包围国家机关驻地,强占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堵塞国家机关通道,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入等行为。

4.伪证罪(南京大学2015年研;西安交大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为:①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司法活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章节题库 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圣才出品】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章节题库 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下列罪状中,属于叙明罪状的是()。

A.过失犯前款罪的B.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C.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D.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答案】C【解析】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根据刑法分则性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可以把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引证罪状等。

其中,叙明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2.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本条的罪状形式是()。

A.空白罪状B.简单罪状C.引证罪状D.叙明罪状【答案】B【解析】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

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可以把罪状分为:①空白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等;②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做更多的解释;③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其本身并不描述犯罪的特征,而是引用其他条款已经描述过的某种犯罪的特征来认定该种犯罪;④叙明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⑤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即以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同时存在的形式描述某种具体犯罪。

3.《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这种罪状形式属于()。

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空白罪状D.引证罪状【答案】B【解析】叙明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本题所描述的妨害作证罪的法条,对该罪的构成要件做了详细的说明,故为叙明罪状。

简单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特征而不作更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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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罪数形态一、概念题1.继续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继续犯是比较少见的犯罪类型,理论界公认的继续犯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等。

有的学者认为窝藏、窝赃之类的犯罪也是典型的继续犯,还有的学者认为虐待罪和遗弃罪等也是继续犯。

2.状态犯(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就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来看,状态犯与继续犯颇为相似,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而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

3.继续犯与状态犯(武大2004年研)答: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就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来看,状态犯与继续犯颇为相似,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罪数形态,其主要区别有:①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即行发生,一直存在于犯罪行为终止的整个犯罪过程中。

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而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

②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状态犯则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

例如,前述的盗窃罪,盗窃犯占有赃物,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盗窃行为已经结束,这是状态犯,而不是继续犯。

4.想象竞合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东财2011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答: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要件有: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行为不只是狭义的行为,也指包括结果在内的广义的行为。

②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1-12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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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述1.如何理解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答:(1)广义刑法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又称附属刑法规范)。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2)狭义刑法狭义刑法即指刑法典。

我国现行刑法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景下如何理解刑法的阶级属性和社会属性?答:(1)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的阶级性,即刑法体现了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

从刑法的产生、刑法的基本内容、刑法的功能上看,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阶级性是刑法的固有属性。

在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景下,刑法同样体现了阶级性这一特征。

这里的阶级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

(2)刑法的社会属性刑法的社会性,是指刑事法律在主要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各个阶级的某些共同利益和要求,即具有共同的意志性。

刑法的社会性,体现了各个阶级的共同意志,这是和谐社会价值追求的表现之一。

(3)刑法的阶级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包括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因国家类型不同,其刑法内容和形式各有差异。

然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存在共同阶级本质,即都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反映剥削阶级意志并为剥削阶级利益服务的镇压人民的专政工具。

法的阶级性实际上讲的是刑法的阶级本质,刑法的社会性实际上讲的是刑法的社会本质。

所以,刑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是统一的,统一于刑法本质。

刑法的阶级本质着重从刑法与阶级、阶级斗争的联系方面来看刑法本质问题,而刑法的社会本质是从法与一般社会生活的联系来观察和描述刑法本质的。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刑法各论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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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一、概念题1.空白罪状(河北大学2014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答:空白罪状,是指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用空白罪状,是因为有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往往内容较多,而刑法条文又难以对其特征作出具体表述。

应用空白罪状,能够简化条文,但应注意的是,对空白罪状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正确地认定该种犯罪的特征。

2.罪名(武大2006年研)答: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正确规定和使用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罪名的功能包括: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和威慑功能。

3.法定刑(武大2007年研)答: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表明罪与罚的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性关系,是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依据。

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除其具备法定的减轻情节外,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进行。

4.罪状答: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但在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对罪状进行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刑法各论和刑法总论的关系。

答:刑法总论与各论的关系,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抽象与具体、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它们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1)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意义①贯彻和体现刑法总论。

离开了刑法各论,刑法总论就不能充分发挥其指导定罪量刑的功能。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事责任概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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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刑事责任概说15.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责任概述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刑事责任,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对国家承担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和对其本人进行谴责的法律后果。

(2)刑事责任的特征①刑事责任的严厉性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刑事责任在内容上具有严厉性的特征:犯罪人要接受国家定罪,在多数情况下还要被处刑。

②刑事责任的专属性刑事责任是犯罪人(自然人或单位)对国家负有的责任,具有严格的专属性。

a.刑事责任以犯罪行为为前提,没有犯罪行为就没有刑事责任。

b.只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才有刑事责任,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c.刑事责任只涉及犯罪人对国家负有的责任,不涉及犯罪人对受害人的责任。

犯罪人对受害人的责任是民事责任,不属于刑事责任的范围。

③刑事责任的刑事性刑事责任只能由刑事法律加以规定。

有权规定刑事责任的,只能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只能以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就不得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

④刑事责任的平等性刑事责任的平等性,包括两个方面:a.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只能以法律为依据加以判断,对同样的行为只能根据法律作出同等的是或者否的结论,不能作出此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彼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b.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同等行为也应当相同,不允许同等行为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

⑤刑事责任的应然性和实然性有罪即有责,只要有犯罪行为,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有罪并不等于必然实际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可能因为法定原因而消灭,可能因为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而得不到追究。

⑥刑事责任的法律性和伦理性刑事责任在内容上既表现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又表现为国家对犯罪人的谴责,是二者的有机统一。

2.刑事责任的历史演变刑事责任大致经历了如下演变历程:(1)从随意性到法定性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学说上的确立和在立法上的认可,刑事责任从随意性过渡到法定性,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才负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也被法律确定下来。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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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一、概念题1.罪状相关试题:空白罪状(河北大学2014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答: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但在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对罪状进行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2.罪名(武大2006年研)答: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正确规定和使用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罪名的功能包括: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和威慑功能。

3.法定刑(武大2007年研)答: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表明罪与罚的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性关系,是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依据。

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除其具备法定的减轻情节外,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进行。

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刑法各论和刑法总论的关系。

答:刑法总论与各论的关系,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抽象与具体、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它们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1)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意义①贯彻和体现刑法总论。

离开了刑法各论,刑法总论就不能充分发挥其指导定罪量刑的功能。

②实践和检验刑法总论。

刑法各论则将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应用到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并在实践中对这些理论的科学性进行检验,发现刑法理论的不足之处并促使其完善。

③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

从具体问题概括出某些共性并进一步发展成理论,这些理论被刑法总论吸收,从而使刑法总论的内容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

(2)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①对刑法各论的概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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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1.什么是罪状?罪状分几种?怎样认识它们各自的特点?
答:(1)罪状的含义
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载体,或者说是犯罪构成的规范表现形式。

只有通过对各罪状的剖析,才能掌握各种犯罪的构成特征,明确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罪状的种类与特点
刑法理论一般根据罪状的表述方式及繁简程度的不同,将罪状分为以下四种:
①叙明罪状,是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作出较为具体描述的罪状。

叙明罪状的优点是便于理解,有助于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②简单罪状,是指对犯罪构成的特征只作简单描述而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的罪状。

与叙明罪状不同,简单罪状只是描述的犯罪构成特征没有超出罪名的范围。

简单罪状的优点,是可以使分则条文简化避免繁琐。

采用简单罪状,一般是因为立法者认为,有些罪的特征比较明确,且为人们所熟知,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无须在罪状中作更具体的描述。

但是,也应当看到,有的条文采用简单罪状,造成简而不明,导致理解和执行该条规定的困难,则是立法的缺陷。

③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在罪状中只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空白罪状规定的犯罪,都是以行为违反有关经济、行政管理法规为前提。

因此,认定这种犯罪,必须与上述法规相结合,这是空白罪状的突出特点。

④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

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文文字的重复,保持条文的简明性。

2.什么是法定刑?法定刑分几种?怎样认识它们各自的特点?
答:(1)法定刑的含义
法定刑,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法定刑与罪状紧密联系,犯罪是刑罚的基础,没有罪状就没有法定刑。

法定刑只能针对具体犯罪而规定。

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

法定刑是立法机关根据某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及幅度。

宣告刑则是审判机关对具体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

(2)法定刑的种类及其特点
在理论上,通常将法定刑分为以下三种:
①绝对确定法定刑
刑法对某种犯罪或者对具备某种情节的犯罪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审判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规定这样的法定刑,审判机关容易操作,但其最大的弊端是缺乏灵活性,审判机关无法适应具体犯罪案件的不同情节判处轻重适当的刑罚,以体现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和立法精神。

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现代各国刑法一般都不采用对一种罪只规定一种绝对确定法定刑的做法。

但是,我国现行刑法仍保留了针对个别犯罪的某种特定情节,规定绝对确定的单一的死刑。

例如,《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②绝对不确定法定刑
在法律上只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予惩处,却不规定具体刑种和刑度。

在法制不完备条件下,常采用这种方式。

因其仅抽象地表现犯罪与刑罚的联系,对具体量刑起不到规制作用,不利于法制的统一,难以避免量刑畸轻畸重现象,所以,在刑法典上不能采用这种法定刑。

既然法定刑是刑法条文规定的对具体犯罪应当判处的刑种和刑度,“依法制裁”、“依法惩处”之类的规定,既无刑种又无刑度,严格说来,是没有法定刑,因而把这叫做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否适当值得研究。

③相对确定法定刑
刑法分则条文针对不同犯罪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社会危害性,分别规定一个或数个主刑、一个或数个刑罚幅度。

审判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在法定的幅度内选择判处轻重适当的刑罚。

这是当代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法定刑。

其优点是既对审判机关量刑具有约束作用,又为其提供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答: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

这是我国刑法上性质最严重、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行事犯罪的区别包括:
(1)犯罪客体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不是泛指一切属于国家的利益,而是指我国人民经过几十年浴血奋斗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以及社会主义制度得以稳定存在与发展的保障。

因此,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较普通刑事犯罪更为具体,更为重大。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①犯罪行为
具体包括《刑法》第102条至第112条规定的种种行为,如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或暴乱、颠覆国家政权、投敌叛变,等等。

这类犯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上述条文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既遂。

甚至在一般犯罪中属于犯罪预备的行为,例如为分裂国家而实施策划的行为,在这里也成为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有此行为即是分裂国家罪既遂。

②犯罪方法或手段
对于犯罪方法或手段,大部分条文无限制,但是,有的则限定为特定方法,例如,武装叛乱、暴乱罪,必须是采取武装的手段;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只能是采用造谣、诽谤或其他煽动的方法。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
任这种结果发生。

出于什么动机,不影响犯罪之构成。

普通刑事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2.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的区别是什么?
答:(1)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的含义
①武装叛乱,是指以投靠外国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为背景,纠集多人利用武装进行暴力破坏活动。

②武装暴乱,是指在境内纠集多人,利用武装进行暴力破坏活动。

(2)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区别
行为人是否以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

武装叛乱是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具有投敌叛变之性质,这是犯罪分子的主要倾向;而武装暴乱只是发生在境内直接同国家和政府对抗,而没有投靠境外的意图或联系。

虽然武装暴乱犯罪的过程中也不排除犯罪人可能会与境外组织、敌对势力相勾结,进行某种联系,但其暴力骚乱活动主要锋芒是针对着国家和政府。

3.某甲原系某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1998年随本单位组团赴某国考察。

考察结束后,未经请示批准,脱离组织,滞留不归。

一年以后,经调查发现其在滞留期间,曾向所在国情报机关提供了我国重要的政治、经济情报,并获取了大量钱财作为报酬。

2000年化名潜回国内继续搜集情报时,被抓获归案。

问:本案被告人构成何罪?是一罪还是数罪?
答:本案被告人构成叛逃罪、为境外窃取情报罪。

是数罪。

(1)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
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叛逃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投靠境外机构、组织,危害国家安全。

某甲在境外考察期间滞留不归构成叛逃罪。

在叛逃期间为某国提供情报的行为属于叛逃罪的牵连犯,以一罪论处。

但是其化名潜回国内则构成了为境外窃取情报罪,此时应当与叛逃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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