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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法条

国际法法条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国际法(中文)1

国际法(中文)1

3.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 治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已取得该国 主权权利形式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 类利益。 4.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 鼓励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另一国政权之 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另一国之内政。 5.使用武力剥夺各民族之民族特性构成侵犯 其不可移让之权利及不干涉原则之行为。 6.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 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 之干预。
国际法的性质
• 国际法的法律性: 加强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社会应在以下 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促进人们接受和尊重国际法原则; 第二,促进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手段和 方法,包括诉诸国际法院和充分尊重国际法院; 第三,鼓励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 第四,鼓励关于国际法的教学、研究、传 播和更广泛了解。 • 国际法的国际性: 第一,社会基础的国际性。 第二,调整对象的国际性。 第三,形成方式的国际性。
• 一、 概述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3.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 二、 联合国宪章原则
• 三、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联合国宪章原则
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 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 原则之宣言》,根据国际社会的实践进一步发 展和编纂了下述七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1.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 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 章宗旨不符之任何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2.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 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
第五节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 一、国际法的渊源 1. 概述 2. 国际条约 3. 国际习惯 4. 一般法律原则 5. 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 6. 国际司法裁判 二、国际法的编纂 1. 概述 2. 联合国与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法(1-6章)

国际法(1-6章)


三、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指国家领土变更导致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从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的转移的法律 关系。


(二)国家继承的法律渊源
(1)条约渊源:1979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关于国 家对条约外事项继承的条文草案》。 (2)国际习惯法规则
国际法的编纂Codify
一、概念 国际法的条文化、系统化、法典化。换言之,就是将各种国际法 原则加以整理编成系统化的法典。 二、编纂的意义 (1)分散走向系统 (2)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三、分类 (1)全面编纂与部分编纂。将所有的国际法规则编入一个法典之中 为“全面编纂”。将国际法规则编入多个法典为“部分编纂”。 (2)官方编纂与民间编纂。由个人或学术团体进行的编纂为“民间 编纂”。由政府或国际组织进行的编纂为“官方编纂”。 1872年美国法学家菲奥德编纂《国际法典纲要草案》共982条; 1890年意大利法学家费奥雷编纂《国际法法典》共1985条。


(一)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隐含权能说与组 织约章说) (1)召集外交会议 (2)派接外交使节 (3)协调国际关系 (二)缔约权 (1)总部协定 (2)其它协定 (三)求偿权
民族解放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 能力

民族自决权(对内自决权与对外自决权) (1)建国权 (2)制度权
国际法上的继承Succession


一、概念
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从一个国 际法主体向另一个国际法主体转移的法律关系。



二与国内法上的继承之间的差别
(1)继承的主体不同。 (国际法主体——自然人) (2)继承的客体不同。 (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条约财产、债务、档案、国际组织资 格——国内法上的权利义务:财产与债务) (3)继承的原因不同 (领土变更、政府更替——自然人死亡)

《国际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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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是指在国家之间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总称。

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国家之间的和平与合作,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的适用并不像国内法那样强制性,这是因为国际法的实施需要国家之间的自愿与合作。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尊重领土完整、国际协商与合作、和平解决争端、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等。

这些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也是国际关系中最为重要的规则。

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学说和国际司法裁决等。

国际公约是国家之间达成协议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惯例则是指国家在长期实践中的行为方式和态度所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具有广泛认可和普遍适用性。

国际法学说则是指国际法学者在其研究中提出的有关国际法的理论和观点,它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思想支持和理论基础。

国际司法裁决则是指对国际争端进行裁决的机构所做出的决定,例如国际法院等。

这些裁决具有司法权威性和约束力,其判决必须得到各国尊重和遵守。

国际法的实施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在国际社会中,各国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并履行国际义务,尊重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共同维护和平与稳定。

总之,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规则不仅适用于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影响着国际治理和全球秩序的形成与发展。

明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则,加强各国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是保证国际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所在。

国际法第一章

国际法第一章

国际法李居迁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2005国际法•1999.5.8. 美国导弹炸中国驻南联盟使馆•2001. 美国侦察机南海上空撞毁我机•汉代苏武牧羊(使节保护?)•文学作品西游记(唐僧例行手续)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概述•一、定义与特征•二、效力根据一、定义与特征•1、名称•万民法jus gentium→•万国法law of nations→•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public intl law•边沁(Bentham)《道德与立法原理概论》•2、定义•又称国际公法,主要是在国家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3、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其他主体• 2、国际法的创立者主要是国家•?其他创立者• 3、国际法的强制力主要依靠国家•(1)自力救济 vs. 公力救济•(2)国家个体 vs. 集体二、效力根据•1、格劳秀斯学派•自然法•国家的一般同意•2、自然法学派natural law school:人类的良知、理性• 19世纪衰落•(Samuel Pufendorf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不承认条约和习惯是渊源)•→规范法学派 normativist school•(Hans Kelsen,Alfred Verdross)规范效力•→社会连带法学派 doctrine of social solidarities •(美Roscoe Pound,法Léon Duguit)社会连带关系•3、实在法学派(positive law school)统治者直接或间接的命令(国家意志),即习惯、条约•代表人物Bentham/Bynkershoek 17世纪即存在,19世纪兴盛•(Oppenheim)国家的“共同同意”,但不意味着所有国家都必须对构成国际法的规则的总体的各部分都表示同意•→权力政治说theory of power politics 国际政治支配国际法 Schwarzenberger•→政策定向说policy-orient theory 代表人物Mcdougal第二节历史发展•一、历史发展• 1、古代萌芽• 2、近代出现•条件: (1)主权国家• (2)平等交往•理论基础:1625,格劳秀斯(Grotius)《战争与和平法》•产生标志:1648,威斯特伐里亚公会• 3、现代发展:一战、二战后•(1)新独立国家兴起•(2)国际组织增加•(3)国际经济秩序的变动•(4)科技发展促进• *《国际法当今的动向》--王铁崖第三节法律渊源•一、概念•二、各种渊源二、各种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1、国际条约(treaties)•第38条:普遍或特别的条约,确立明确的规则者 •学者分类: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Article 38•1. The Court, whose function is to decide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such disputes as are submitted to it, shall apply: –a.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b. 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c.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civilized nations;–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law.[Article 59The decision of the Court has no binding forceexcept between the parties and in respect of thatparticular case.]• 2. 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power of the Court to decide a case ex aequo et bono, if the parties agree thereto.•2、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1)第38条: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2)形成因素:物质要素[体素]、心理要素[心素]•体素:一般实践或通例的存在(practice)• 1.行为:国家;国际组织• 2.重复:一致性;连续性• 3.空间:非一国•心素:被各国接受为法律(opinio juris)• 1.与礼让的区别(international comity and morality)• 2.构成义务•?国际习惯是否约束明示不接受习惯规则的国家•*注意:国际惯例不是国际习惯,未经选择没有法律拘束力•?与国际惯例接轨•?国际条约规范化的国际习惯的新原则或规则的地位•4、查明法律渊源的辅助方法•(1)司法判例(decisions of tribunals)•包括:国际法院,国际法庭,国内法院,国际仲裁庭•现状:国际国内判例为个案性,法院判决中有援引•(2)各国公认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writings of authors)• [法学家的辉煌:罗马大法学家乌尔比安]•现状:学说至今无援引•(3)国际组织决议、宣言•决议分类:有拘束力的决议;无拘束力的决议•5、公允及善良的原则ex aequo et bono •规定:第38条第二款•现状:ICJ迄今未援引•?争论:该原则与英国衡平法是否相同第四节国际法主体•一、概念•二、主体类型•三、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1、国家:是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1)完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2、政府间国际组织(IO)•(1)主体资格由创设条约决定•(2)行为能力遵循决定其国际人格的原则决定•(3)是次要的国际法主体•*特殊现象:欧盟—未来前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地位不是国际法主体,据私法进行工作•3、争取独立的民族•(1)概念: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2)性质:对其控制的地区实行有效的统治并获得人民的支持,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有民族自决权,非完全的国际法主体第五节国际法的编纂•一、概念•二、历史发展一、概念•1、定义•国际法的法典化,是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条文化和系统化•2、形式•(1)全面法典化(所有~),个别法典化•(2)非官方编纂(个人,非官方学术团体),官方编纂(政府间~)•(3)范围看: 全球性编纂,区域性编纂二、编纂的历史发展• 1.首倡 18世纪英国法学家边沁提出; 19世纪初国际公约形式进行(维也纳)• 2.正式一战以后,国际联盟的行政院指派专家委员会进行编纂问题的研究• 3.二战国际法委员会(1947成立)主要成果:• 1.1958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大陆架~,捕鱼与养护海洋生物资源~• 2.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 3.1973防止和惩治对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人员犯罪行为公约• 4.1978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5.1980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2海洋法公约第六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理论•二、实践一、理论• 1. 一元论Monism•含义: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 (1)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是国内法的对外公法•存在问题:否定国际法•代表-耶利内克Jellinek,佐恩Zorn,考夫曼Kaufmann • (2)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隶属于国际法•存在问题:否定国家主权•代表-凯尔森Kelsen,菲德罗斯Verdross,孔慈Kunz • 2.平行说(二元论)Dualism•含义:互不隶属,可以相互参考•代表-奥本海Oppenheim•我国观点:相互独立,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补充• (肯定二元论的合理观点并予发展)二、实践•实质:如何在国内实施国际义务•采纳adoption、转化transfermation•美国:自动执行的条约,非自动执行的条约•英国:议会转化条为国内法•我国:某些法律规定直接执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国际优先,国内优先,后法优先前法第七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二、体现的法律文件•三、内容一、概念•1、定义:在国际法体系中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2、特征•(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指导意义(适用于一切领域)•(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其它原则的基础,其它必须符合之)•(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二、法律文件•1、联合国宪章:宪章规定的原则7项:•会员国主权平等,•真诚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助,•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不干涉别国内政•2、国际法原则宣言(1970)•3、1954中印缅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3)本原则含义: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力•?主权弱化:有限主权•?主权可分性之争:divisibility of sovereignty contested 理论与现实•2、不侵犯原则•(1)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2)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首次宣布•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3)《联合国宪章》要求: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之任何其它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4)1970《国际法原则宣言》要求:禁止侵略、禁止以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或使用其它武力方式侵略别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5)1974《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指一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它方式使用武力•3、不干涉内政(non-intervention in domestic affairs)•(1)内政: 本质上属于一国主权内的管辖事项,即国内管辖事项•例如:决定本国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等•(2)干涉: 一国或数国从自身利益出发,为维持或改变他国的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而对该国实施的专横行为•(3)干涉形式:武装~,政治~,经济~,外交~•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settle international disputes by peaceful means)•(1)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2)含义: 不得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以其它非和平的方法解决争端•(3)和平方法: 谈判,调查,调停\调解\斡旋,仲裁,诉讼•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fulfill in good faith the obligations)•(1)条约必须信守pacta sunt servanda •(2)含义:各国必须自觉地、诚实地、严格地履行来自国际法的法律义务,并且在适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应当自我约束。

国际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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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国际法邵津整理 (最全)

国际法邵津整理 (最全)

第一章导论国际法: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等。

(二)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三)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四)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在国内,国家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监狱、军队等,保证国内法的实施。

而国际法没有这样的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国际法的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集体的行动,包括要求违背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承担国际责任,实行报复、进行自卫。

国际法的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1、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2、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3、是“实体”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已实际上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

(三)国际组织。

(四)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问题。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一)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二)国际习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三)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

法院之裁判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一般是建议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不构成法律规范。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公法全套

国际公法全套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 际 公 法(完整版)

国 际 公 法(完整版)

绪论●国际公法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和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

本国人限用市民法,对在罗马境内的外国人则区别对待,用万民法进行规范调解。

万民法是涉外法律,被看成是国际公法的起源。

国际公法是用来调节国与国之间,非人之间。

●国际公法VS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标的物、行为人、行为发生地;涉外的,两国以上因素。

用来确定适用哪国法律。

又称“冲突法”,再次形成所谓国与国之间的文明。

适用国内法,如:跨国婚姻。

国际公法:国与国之间的协议,不是冲突法。

国与国之间的行为,不可强制执行,无立法机关,无强制力,自觉执行。

几个国家签订的协议,缔约国之间有约束力。

若违反,国对国的报复,如:越南VS美国。

强制力有伸缩性,不像国内法。

国际法是弱法,是法律的边缘,相当于君子协议,不能当合同。

国际法院在两者都无法断清时,确认由此第三者判断、执行,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愿意交给其办理才有管辖权。

一方签条约时有保留意见。

国家定居的居民、国籍、人民领陆:取得(征服、先占、时效、添附、转让)、变更、划界、极地国家确定的领土领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国际法主体海、无害通过领空:航空、外层空间政府、外交、领事主权(国家不受地方法院管辖):管辖权、引渡、庇护、豁免国际法权、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联合国区域性国家组织国际法客体:主体的相关行为、活动国际法早期国际组织不算国际法主体,是联合国努力下的成果,有国际法院解释国际上某些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不过欧盟是被回避讨论的组织●国家四要素:领土、固定的居民、政权(前三者无争议)+主权(?争议)●国际经济法:投资法、税法等其实是各国自己制定规则等,还是各国国内的经济法第一章国际法发展史国际法在不同文明的发展(发源于西方国家,在其他国家则不发达)●中国清朝,明治未开(人民包括官吏对于政权主权认识不明,如日本间谍只要贿赂一点钱即可返回日本),五四运动是文明第一步。

起因,《凡尔赛合约》不平等,德国为战败国,中国为战胜国,将德国占领中国领土转让给日本管理,引起学生抗争。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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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主要渊源"#$!!!!!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国际性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共同创立的#反映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意志国际法的渊源!"#$年$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条约&对缔约方有约束力’!!%&&&&编纂!!’&&&&演变国际习惯&普遍约束力’物质因素(实践重复性!一致性()*心理因素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补充渊源&在没有条约)习惯时适用’司法判例()*权威最高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和决定现代国际法渊源政府间国际组织()*()*仅局限在一定范围内国际法的编纂含义对现有国际法的编纂!逐渐发展分类方式全面法典化&困难’分类法典化&实践可行!’编纂主体非官方编纂学者个人学术团体&国际法研究院)国际法协会!’官方编纂外交会议&维也纳会议)海牙和平会议’国际联盟&!"%&年国际法编纂会议’联合国&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等’()*()*()*()*其他政府间组织国际法主体享受国际法权利!"承担国际法义务国际关系参加者国家基本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重要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过渡性主体()*()*个人主体资格有争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否定国际法效力+,!国际法优先说否定国内法的国家主权二元论合理性"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缺陷"!忽视并否认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内在联系联系论区别主体调整对象法律渊源效力依据()*实施方式联系紧密联系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多样性和发展不平衡实!!践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适用国际法规则"包含在国际习惯法中的公认国际法原则#规则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都有拘束力国内法规定"$国际习惯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国际法规则"条约必须遵守国内法规定并入&美国’转化&英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国际法规则"条约必须遵守(违反条约义务将引起国际法律责任国内法规定国际习惯情况复杂(一般不作规定优先适用国际法()*优先适用国内法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后法优于前法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特点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最高的法律地位对其他原则有制约作用()*确立其他原则的法律基础()*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联合国宪章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与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一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国! !家构成要素居民领土!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政府!中央政府"主权!独立()*"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单一国!国际法主体"复合国联邦!国际法主体"邦联#依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非国际法主体独立国与附属国独立国附属国附庸国#只对内政有自主权$对外关系受控制被保护国#%()*依条约由他国处理本国重要对外事务永久中立国!国际法主体"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为依据主权受到一定限制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微型国家!国际法主体()*"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平等权自卫权’联合国宪章($!条明确规定了自卫权自卫权不包括)先发制人%*管辖权属人&属地管辖权!最基本&最重要"管辖权的扩展保护性管辖#保护国家&公民重大利益普遍性管辖#特定国际罪行$%危害全人类利益国家豁免主体#’联合国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国家*的规定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商业交易"国家豁免的放弃明示默示#%()*()*()*通过某种行为国家和政府承认国家承认#承认其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政府承认#确认其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家交战团体的承认#其他国家将一国内战中反政府的一方承认为享有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不承认原则#违反国际法$由外国武力建立则不承认承认的效果政治效果#政治关系的开始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国! !家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条约的继承!人身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联系$一般不继承!非人身条约"#与所设领土有关$%一般应予继承国家财产继承&应与被继承领土有关’不动产#当然转属继承国动产#%是否继承与所涉领土有关国家债务内债(外债国债(地方化债务(地方债务&不承担责任’善债(恶债&不继承()*’国家档案#()*一般予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与继承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继承条约#按内容(性质予以承认(废除(修改国家财产#对前政府在国外的财产享有继承权国家债务恶债不继承合法债务通过协商(%公平合理解决国际组织代表权#()*()*()*在联合国作为创始会员国恢复其合法地位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取得原始国籍!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继有国籍!自愿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丧失$非自愿丧失抵触积极抵触双重国籍$多重国籍消极抵触%()*无国籍中国国籍立法与实践双系血统主义结合出生地主义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外国人待遇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入境"居留"出境%依国家的法律或协议办理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入境"过境和居留经主管机关许可$()*保护其在华正当权益外交保护概念%依据属人优越权&保护本国在外国的侨民条件受到的损害由外国国际不法行为所致’国籍持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卡尔沃主义阿根廷卡尔沃于!’(’年提出外国人应与当地国民受同等保护&$()*其受到损害应由当地法院解决引渡和庇护引渡引渡是一种条约义务请求引渡的主体%罪犯国籍国"犯罪行为地国"受害国引渡对象%’本国国民不引渡(可引渡的犯罪%双重犯罪原则引渡的程序%外交途径)司法与行政审查引渡效果%()*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所指控的犯罪审判%&&&&&&’&政治犯不引渡庇护国家属地优越权&主要依据是国内法国家的权利对象%()*()*()*政治犯第五章!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概述国际法上的人权!条约"决议所宣示保护的基本权利#性质普遍性与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与渐进性国际人权法!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特征个人权利超前意义()*与政治紧密相连国际人权法的历史发展!!)"!’+,世纪!"+,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辩证统一"()*密切联系国际人权的内容三代人权观+,一代自由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二代平等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三代集体人权!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国际人权文书国际人权宪章!"#’年$世界人权宣言%!"((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专门性人权文书关于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公约%"$防止及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关于废除奴隶制和禁止强迫劳动!$禁奴公约%关于禁止和消除歧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妇女"儿童权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非居住国公民和移徙者的权利!$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难民权利!!"$!年$难民地位公约%及其!"()年议定书关于被拘留或监禁者的权利!$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关于发展与和平的权利!!"’(年$发展权利宣言%其他方面人权!$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区域性人权文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宪章确认%&&&&&&保障实施机制国际实施机构宪章机构!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国际法院人权理事会人权条约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等制度条约制度!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个人申诉"调查非条约制度!联合国’!$&%程序("&()*特别程序’&辅助!%&基础国内实施立法"行政及社会发展与促进措施克减缔约国义务!法律规定"&()*()*保障公共安全或增进公共福利第六章!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构成领陆领水领海内陆水河流运河()*湖泊()*内水领空()*底土取得与变更先占主体!国家客体!"无主地#条件!()*有效占领添附自然添附$人工添附时效割让!以条约为基础%转移领土主权()*"#$征服历史意义时际法领土主权与限制领土主权所有权$管辖权限制一般国际法限制国际条约限制共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行使租借!根据条约&有期限国际地役主体!国家客体!国家领土分类积极$()*消极()*()*()*势力范围国家边界概念!是国家领土一部分划界定界标界()*制定边界文件边界争端!占有原则()*边境制度两极地区南极南极领土主权!冻结领土主权要求南极条约制度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冻结领土主权要求环境与资源保护’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北极!()*()*尚无国际公约确定其法律地位第七章!海洋法!"#$%海洋法!"’*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基线测算海域宽度的起算线类型正常基线直线基线$我国采用直线基线()*()*群岛基线国家管辖海域领土性海域内水地位$排他性主权特殊制度港口$从港口伸入大海最深处的永久性建筑历史性海湾长期行使主权%()*()*他国默认领海地位$受主权支配#不超过!*海里管辖权刑事%民事+,限制无害通过制度$()*外国军舰通过我国领海需批准群岛水域群岛国主权无害通过&群岛海道通过()*()*自成一类的海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地位$通过制度不影响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通过制度过境通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门确立无害通过自由航行()*()*’&专门条约的航行制度非领土性海域毗连区$沿海国行使必要管辖权$从基线起不超过*#海里大陆架概念地理学意义上!大陆架公约"*&&米等深线%可开发深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标准自然延伸%$&海里*$&&米等深线!&&%海里距离$*&&()*()*海里法律地位$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划界中间线等距离原则’!大陆架公约"(以协议划界#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概念$从基线起不超过*&&海里法律地位沿海国对与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关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的义务划界$()*()*()*( )*单一划界"#$!!!!!!!!异同联系重叠%制度的应用区别权利依据范围不同权利所及!()*()*范围不同海洋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公海公海自由!航行"飞越"捕鱼"铺设海底电缆与管道"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屿"科研等六大自由管辖权!船旗国专属管辖及其例外登临权#()*紧追权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地位!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开发制度!平行开发制+,发展!""&年%执行协定#()*&第八章!空间法!"#$%界限尚未划定空气空间!%&&&&&&&&&&&&有!国家主权!’&&&&&&&&&&&&&&&&无国际航空基本法律制度!"!"年!巴黎公约"!"##年!芝加哥公约()*"#$"内容领空主权领空不得侵犯设立禁区保留国内运载权()*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航空器具有登记国国籍飞行国际航班飞行#根据许可的条件飞行及飞入他国上空$非国际航班飞行#有权飞入%飞经他国领土而不降停&()*$国际航空损害赔偿基本法律制度!"*"年!华沙公约"第一个航空承运人对自己所运载的旅客和货物的损害予以赔偿的国际公约&过失责任制度!%&&&&修改!"$$年!海牙议定书"!"$*年!罗马公约"第一个有关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予以赔偿的国际公约&危险责任制度!%&&&&修改!")’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基本法律制度!"(%年!东京公约"!")&年!海牙公约"!")!年!蒙特利尔公约"!"’’年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内容危害国际航空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器机场!()*安全罪国际合作原则有管辖权国家或起诉或引渡原则()*()*()*引渡方面依法合作外层空间外层空间国际法律文件!外空原则宣言"#!"(%年$!外层空间条约"#!"()年$’外空宪章(!营救协定"#!"(’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简称!国际责任公约"$#!")*年$!登记公约"#!")$年$!月球协定"#!")"年()*()*()*$界限尚未划定外层空间外层空间法主要原则及制度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使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不得将外空据为己有原则和平利用外空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国际责任原则绝对责任过失责任共同责任赔偿主体!要求赔偿主体赔偿方式!()*程序援救宇航员原则通知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采取措施营救!帮助和寻找宇航员将宇航员安全交还给发射国()*保护和归还空间物体对空间物体管辖和所有权原则发射国在本国对发射物体登记联合国秘书长保持射入空间物体总登记册登记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登记的情报()*登记国的管辖权和所有权月球开发制度人类共同财产和平利用()*()*国际开发外层空间活动其他法律问题卫星直接电视广播卫星遥感地球()*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共同遵守原则遵守国际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国际责任原则第九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国家的外交机关国内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及其首脑()*"#$外交部门及其首脑根据本国宪法执行国家对外职能在国外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驻外外交机关使馆使馆的建立与职务使馆人员的类别!派遣与接受及职务终止()*使馆馆长的等级()*"#$特别使团依本国法律派遣()*在驻在国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联系同属于对外关系范畴"代表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区别事务范围活动范围()*()*外交特权与豁免略大于领事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通讯自由外交信差外交邮袋明密码电信无线电发电机#经同意()*$$行动及旅行自由%免纳捐税!关税&使用国旗!()*"#$国徽领馆!领馆馆舍不得侵犯#限于工作住所$"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通讯自由#领馆邮袋可当面开拆或返回$$行动自由%与派遣国国民联系&免纳捐税!关税’使用国旗!()*国徽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寓所!文件!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领事人员人身不得侵犯管辖豁免作证义务的免除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职业需要说代表性说!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律制度国际法律文件%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罪行的国际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国家有依法预防!()*()*禁止和惩治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合作义务"#$!!!限于一定范围第十章!条约法!"#$%条约法条约概述概念与特征主体!国际法主体合法!以国际法为准意思一致内容!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形式条约法渊源!!"("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的缔结缔结权与缔结能力缔结程序!+,+,+,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登记保管保管机关!由条约约定或其他方式指定始于!国际联盟效力!未在联合国登记$()*在联合国不得援引条约的加入三种情况既可以是生效条约亦可是未生效条约()*()*我国相关规定条约的保留单方声明可以任何措辞实质排除条款适用多边条约解释性声明不产生保留的效果保留效果只要有一缔约国同意即生效力与接受保留国间有效+,随时撤回!相关条款生效()*()*与反对保留国间无效条约的生效和效力对缔约国!条约必须遵守条约的适用!时间范围%空间范围%条约的冲突对第三国效力!()*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条约的解释主体当事国国际组织()*司法机关原则通则补充()*()*文字认证条约的修订修正!全体当事国更改条约规定修改!&若干当事国更改条约规定条约的无效违反缔约权规定错误诈欺"#$贿赂相对无效强迫’与强行法冲突()*"#$绝对无效()*自始无效条约法条约的终止!或暂停施行原因效果条约规定嗣后同意()*()*一般国际法原因第十一章!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征国家间有常设机构依条约设立()*有自主性地位!国际人格者缔约权使节权承认与被承认权求偿权()*()*特权与豁免一般制度基本文件参与者会员资格!完全会员"准会员"部分会员"联系会员"观察员取得!创始取得"纳入取得()*丧失与暂停组织机构与职能最高权力机关!大会"管理董事会执行机关!理事会"执行局"董事会行政机关!()*秘书处议事规则一致同意多数表决加权表决()*协商一致决议!()*法律效力取决于有关机构的职权或决议本身的实质内容联合国体系宗旨与原则!#宪章$第!条%第*条会员国!!"!个机关大会!审议与建议机关安理会!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机关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主要司法机关秘书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改革!主要是安理会改革问题专门机构政府间广大国际责任与联合国的法律关系()*()*独立的法律地位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上合作与补充非政府组织&+,-’不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与联合国的关系!(()*咨商地位第十二章!国家责任法!"#$%国家责任法概念与特征构成要件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国家机关行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行为国家官员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实体的行为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成功的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某些特定私人行为违背国际义务排除国家与私人订立合同所生义务能引起国家责任的义务()*()*有效的国际义务国际不法行为即时违法行为"持续违法行为"复合行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严重国际不法行为对另一国不法行为的责任援助或协助指挥或控制()*胁迫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同意$有效方式自卫$固有性!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反措施$主体!对象!条件!程序不可抗力$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危难$极端危险情况下!别无他法挽救生命或其监护的他人生命危急情况$为保护基本利益!()*对抗迫切危险的唯一方法时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停止和不重复赔偿$恢复原状%补偿%()*抵偿责任的援引主体受害国符合国籍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其他国家()*反措施国家责任的新问题国家刑事责任$否#()*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第十三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争端种类政治争端法律争端()*事实争端解决方法和平强制!反报"报复"制裁"平时封锁#()*$政治方法外交方法谈判%当事方通过外交等途径直接对话调查%适用于事实争端调停!斡旋$%第三方介入和解%()*以委员会的方式解决争端联合国机构解决争端大会%主要职能为讨论建议安理会%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维持和平行动秘书长%提请注意"()*向大会报告区域机关解决争端不得妨害安理会职权#()*不得违背宪章法律方法仲裁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仲裁的法律根据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终局性&()*可申请解释国际法院法院组成%!$名法官组成且为专职法院管辖权诉讼管辖对象联合国会员国法院规约当事国任何其他国家’()*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事项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自愿管辖$(联合国宪章)或条约特别规定的事项!协议管辖$随时声明接受管辖的属于特定性质的一切法律争端!任择性强制管辖()*()*$咨询管辖%联合国机关和!(()*个联合国专门机构组织形式全庭#分庭适用法律%国际法’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诉讼程序起诉书面程序口述程序附带程序判决%终局性&()*可要求解释或申请复核()*()*()*咨询程序第十四章!武装冲突法!"#$%武装冲突法的内容!海牙体系"日内瓦体系海牙体系!!#作战手段与方法的限制$基本原则限制原则比例原则区分原则中立原则军事必要不解除义务原则()*尊重国际义务原则陆战过分伤害武器有毒%生化武器不分青红皂白的作战手段%方法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方法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方法海战()*空战日内瓦体系!!#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组成!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两个议定书内容伤病员待遇战俘待遇()*()*平民待遇中立概念!不同于永久中立中立国的权利义务中立国义务自我拘束防止()*容忍交战国义务自我拘束防止()*()*容忍发展非战争武装冲突与中立&()*()*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与中立。

国际法(第六版)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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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一般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组织的职能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推动全球治理与可持续发展
提供国际公共服务与援助
联合国体系与国际组织法的发展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体系包括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 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等六个主要机关。
边界与边境制度
边界的概念
边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线, 也是一国主权行使的地理空间范
围。
边境制度
边境制度是一国为维护边境安全、 促进边境地区发展而制定的一系
列法律、政策和措施的总和。
边界争端与解决
边界争端是指相邻国家在边界划 分上存在的分歧和争议。解决边 界争端的方式包括谈判协商、国
际仲裁和司法解决等。
04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概念与分类
国际组织的概念
按成员质分
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 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 建立的各种机构。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按地域范围分
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按职能范围分
综合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出生、继有和归化。国籍的丧失原因包括自愿 放弃、被剥夺和因婚姻等原因。
外国人的地位与权利
外国人在国际法上享有基本的权利和地位,包括人身安全、财产权、 言论自由等。同时,外国人也有义务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定。
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
外交保护的概念与条件

《国际法教材》课件

《国际法教材》课件

国际法维护国际秩序和稳 定
国际法促进国际合作与发 展
国际法保障国际公平与正 义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重要性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主要手段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实践案例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未来展望
国际法在国际合作中的作用
促进国际合作:国际法为各国提供了在国际事务中遵守的规范和准则,有助于促进国际间 的合作与交流。
不干涉内政原则
定义: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得利用其自身的影响力强制其他国家采取某种政 策或行动。
重要性: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保障。它有助于防止国际冲突和战争的发生,促 进各国之间的和平与合作。
违反后果:如果某个国家违反了不干涉内政原则,采取了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引起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 裁。
国际法与国内 法的关系:国 际法与国内法 相互补充、相
互促进
国际法在国际 社会中的作用: 维护国际秩序、 促进和平与发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起源
国际法的发展阶段
国际法的形成要件
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国际法的渊源: 习惯、条约、国 际法一般原则等
国际法的编纂: 编纂国际法条约、 公约等,促进国 际法的统一和协 调
海洋法规则
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到其他国际条约和国内法 海洋法的主要规则:划界、航行、捕鱼、资源利用等 海洋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国际秩序、解决争端等
航空法规则
航空器的登记和国籍

国际法 第一章 总论

国际法  第一章   总论

国际法第一章总论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原则: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而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规范。

构成国际法基础是指,国家必须遵守,其他国际法规范受其制约,必符合精神,是其他国际法规范产生和确立的基础。

具体原则:国家在处理某个领域内具体事务的行为准则,只在某个特殊领域有效。

国际法的七项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国际合作原则;6民族自决原则;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项基本原则之首,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和平等原则。

A主权:国家固有的在国内最高效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

国家独立主处理内部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

1对内最高权: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包括属人优越权(属人管辖权,无论在国内国外)和属地优越权(属地管辖权,对领土内的人物事管辖的权利)。

2对外独立权:自己意志管理国家事务不受他国干涉,选择自己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决定对内外政等3自卫权: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遇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

B平等:主要是法律上的平等而非政治上的平等C此原则要求各国:1相互尊重国家主权;2相互尊重国家的领土完整;3相互尊重国家的经济独立D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限制:不可绝对化不能滥用。

二不可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A内容:各国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用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B该原则的例外情况:1联合国按照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2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3在外国统治下民族和人民为行使自决权等而进行的民族独立解放战争。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A内容: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发生争执和纠纷时,不诉诸武力而应以和平方法加以解决国际行为准则。

B国际争端的种类:1政治性国际争端2法律性国际争端(因法律利益而引起的)3混合型国际争端(涉及法律权利又涉及政治利益的)4事实争端(对某项事实真相的认识分歧)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1政治解决办法:a直接谈判协商解决;b斡旋和调停(第三者干预促使当事国谈判并协助解决争端)c国际调查与和解,多用于因事实不清而无法解决的争端。

国际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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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一章导论1. 国际法的渊源P7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体法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 ;(3)凡是造法性条约都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通常不构成国际法渊源。

所谓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私法判例;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1. 国际法的主体P21概念:国际法主体,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实体主体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二)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三)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的、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存在争议国家的基本权利(1)管辖权P31: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2)国家的主权豁免P32: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因此,国家主权豁免也经常被称作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国际罪犯不享有国际豁免权。

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2. 国际法上的承认P34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失态的出现表示接受并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行为。

补充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指对于违反国际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按照现代国际法各国不应予以承认。

国际法课件全版学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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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分析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不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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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三、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 体系. 1、法学理论分析
——对法、法律的反思及法律规那么描述的解析 2、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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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的开展
国际法开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中古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 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以1648年威
4、主权原那么的意义.是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预 的法律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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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那么
5、互相尊重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 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 内容.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说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 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肢解和侵占 的属性.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局部,是鉴别 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
注意领会
互不侵犯原那么不仅反对大小规模的武装进攻,也制止进展 武力威胁、制止武装进攻的准备和进展战争的宣传.?纽伦 堡国际军事法庭规约?第5条规定,凡方案准备发动或从事 任何一种战争的行动都构成违反和平罪,是严重的国际罪 行.这里指出的当然是侵略性的非正义战争.
同?联合国宪章?一样,制止的是侵略战争,没有规定制止一 切战争,以下两类战争不在制止之列:1、联合国按照宪章 规定合法使用武力;2、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 自决权,为取得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而进展的民族 独立解放战争,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
二、前项规定不阻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 那么裁判案件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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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的具体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那么 〔四〕确定法律原那么的补助资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那么 〔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全套课件(2024)

国际法全套课件(2024)

海洋法的渊源
主要包括国际习惯、国际 条约和国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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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划界与争端解决
海洋划界的原则
根据国际法,海洋划界应遵循公 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和等距离
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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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划界的方法
包括等距离线法、中间线法、成比 例划界法等。
海洋争端的解决
当国家间在海洋领域发生争端时, 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调解、仲裁 和司法解决等方式进行处理。
国际法院与国际仲裁机构 的程序
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 。在程序上,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都遵 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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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角色与贡献
联合国的角色
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通过提供谈判平台、推动和 平解决争端等方式,为国际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国际组织
经国家同意,依据国际法或国内法成 立的国际性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和一 定程度上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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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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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
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 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海洋法
规定海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 度。
空间法
规定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和法 律制度。
国际环境法
国际法全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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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国际法概述
• 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人权法
• 国际海洋法
• 国际空间法
• 国际环境法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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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二章

国际法第二章
(3)恐怖主义的支持、庇护国
❒ 吁请所有国家紧急进行合作,将这些恐怖主义攻 击的行凶者、组织者和发起者绳之以法,强调对于援助、 支持或窝藏这些行为的行凶者、组织者和发起者的人,要 追究责任
4. 时间
必要性( necessity ) 即时性(immediacy):不是必要条

5. 程度:比例性(proportionality)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 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 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法。
三、承认的形式
1. 明示承认(express recognition) 2. 默示承认(implied recognition) 3. 法律上的承认(de jure recognition)
❒ 永久性
4. 事实上的承认(de facto recognition)
❒ 临时性
5. 附条件的承认
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 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 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 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 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 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 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 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 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 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 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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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一章导论1. 国际法的渊源P7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体法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 ;(3)凡是造法性条约都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通常不构成国际法渊源。

所谓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私法判例;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1. 国际法的主体P21概念:国际法主体,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实体主体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二)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三)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的、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存在争议国家的基本权利(1)管辖权P31: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2)国家的主权豁免P32: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因此,国家主权豁免也经常被称作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国际罪犯不享有国际豁免权。

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2. 国际法上的承认P34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失态的出现表示接受并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行为。

补充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指对于违反国际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按照现代国际法各国不应予以承认。

国家承认的方式:国家承认的方式:(1)明示承认:以明确的语言文字表达承认意思。

形式包括单方面发送承认照会、若干国家包括新国家在内共同签订协定或条约,其中包含承认条款、或若干国家不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协定或条约承认新国家(2)默示承认:以能表示承认意向的实际行动(建交、缔结正式条约、派驻领事、投票赞成加入组织等)注意须与新国家本身被国际组织接纳,或共同参加国际会议相区别。

(3)法律承认: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的完全的、永久的和不可撤消的正式承认。

(4)事实承认: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的不完全的、有限的、临时和可撤消的非正式承认。

通常发生在既存国家由于政治上的考虑,不愿意立即给予新国家以法律上承认,但又希望与新国家在经济、贸易、文化、科学和居民往来等有限范围进行交往的场合。

等条件成熟以后,可以进一步作出法律承认,而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撤消该项承认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P38(1)为两国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承认过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司法和行政管辖权的有效性(4)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在本国享有管辖豁免权;承认被承认国有权以原告身份在本国法庭提起诉讼;(5)承认具有溯及的效果。

国际法上的继承的主要原则P41国际法上的主要包括国家继承、政府继承。

继承的对象包括条约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和档案的继承。

1.债务的继承,首先分清债务性质:(1)国债: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2)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的而事实上是用于国家领土某部分的债务(3)地方债务:由地方当局承担并由该地方当局使用于该地区的债务(4)恶债:被继承国为实现与继承国根本利益相违背的目的承担的债务(包括战争债务)继承规则:除了地方债务和恶债以外都应当继承2. 条约的继承:(1)凡是与国家的主体资格有关的人身条约都不继承,如参加国际组织的条约、政治结盟条约、友好互助条约、军事同盟条约、中立条约等。

(2)非人身条约,有关边界条约或边境条约,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一般应继承;其他非人身条约是否继承,则可协商。

另外,新独立国家的条约继承奉行“白板原则”:殖民地和附属地经过斗争而建立的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或宗主国等被继承国的条约,有权拒绝继承,这是国际法所确认的一项重要原则。

3. 档案的继承:协议解决、与继承所涉领土的档案应转属继承国、殖民地及其他附属领土独立时,与该领土有关的档案应转属新独立国家4. 财产的继承:财产一般是按协议处理。

如无协议,不动产应随领土转移而转移(随领土转移原则),动产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继承所涉及领土的实际生存相关原则)和公平原则处理。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P46概念: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某一行为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可以归因于特定国家而成为该国家的行为。

1、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立法、行政、司法等);2、一国地方政治实体(联邦组成单位或单一国的地方单位)机关行使其职权的行为;3、经一国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其他实体的机关行使其职权的行为;(经授权行使移民管制、卫生检疫的国营或私营航空公司、各种国营公司、各种官方代理机构等)4、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如元首、行政首脑、大使、以官方资格行事的国家官员的行为(逾越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仍视为国家行为);5、在正式当局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这些权力要素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如临时政府、占领当局);6、一国交由另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属支配国行为7、叛乱或起义活动的行为,不视为该国国家行为,一旦形成新国家或新政府,则为该新国家或新政府的行为2.客观要件:可以归因于一国的行为违反了该国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

1、该国行为违背该国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对之有效的国际义务)。

2、国际义务既可来自于国际条约,也可来自于国际习惯。

3、根据国家违反国际义务的严重程度,可以将国际不法行为分为两类:(1)一般国际不法行为(闯入别国领海、领空、使领馆、违法提高关税、违约等)(2)严重国际不法行为(即国际罪行,如侵略、殖民、实行奴隶制、灭种、种族隔离、大规模污染等)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1. 中国《国籍法》主要原则P63a)以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原则。

b)一人一籍原则,即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多重)国籍。

c)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状态原则。

d)平等原则。

e)反对强迫入籍原则。

2. 外交保护P70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国民在境外遭到另一国的不法侵害,并且此种侵害得不到该外国国内法律程序的救济时,由受害人本国直接采取外交或国家间司法方式追究该外国的国家责任并要求赔偿的国家行为。

3. 引渡的概念P71引渡是指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约、互惠原则并应拥有管辖权的国家之请求,将处在本国境内的而被该国指控犯罪或已判刑的人送交该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政治犯、死刑犯不引渡。

第四章国家领土国际河流:流经数国并可通航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一切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

P91领土的取得方式:a)先占:一个国家有意识的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b)时效: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理权,从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c)添附:由于自然或人为的作用形成的新的土地而扩大了原有的国家领土d)割让:一过通过条约将本国的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e)征服:国家使用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状态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煎饼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现代国际法上变更领土的方式:a)民族自决:一个民族从殖民地国家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独立主权国家或加入他国而发生的领土变更。

b)全民公决:某一领土上的居民以充分自主的投票方式决定领土的归属。

c)恢复行使主权:又称收复失地,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过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国家领土的构成:a)领路、领空、领水和底土。

P89b)领空包括领路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c)领水包括内海水和领海。

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在内水则未经许可不享有该权。

d)底土包括领路以下的底土和领水的水床和底土。

国际地役P99a)指一国根据条约,将自己的领土在特定范围提供与另一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

它是一国根据有关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一种限制。

b)国际地役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

前者指允许他国在一国领土内作出某种行为,如允许他国在其领土内建筑、经营铁路、派驻军队;后者指一国为他国之利益而不在本国领土内作出某种行为,如不在本国某些城镇设防,或不得允许外国军舰在其某一港口内停泊。

扇形原则P108为了解决北极圈管理权的争端问题,提出了扇形原则:即以有关国家的海岸线为底线,以极点为顶点,以底线两端的线为腰所形成的区域为改过的管辖范围。

最早由加拿大提出,但该原则没有得到多数国家的支持,没有成为大独立的法律原则。

第五章海洋法第一节海洋法概述一、海洋法的概念定义:P.109 海洋法是规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法律制度以及调整各国在不同海域的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第二节领海基线与海域的划分1.领海基线:测算领海宽度的一条起算线。

沿着这条线向外划出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就是领海;基线内水域则为内海水。

P117领海基线分为:1.正常基线: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

2.直线基线:又称折线基线。

即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先选若干的点作为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亮起来,使这一系列直线构成沿着沿海国的一条折线,这条折线就是领海基线。

3.混合基线:兼采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九大海域:内水(内海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

2. 内海水的法律地位:P114领海基线以内连与海洋相连接的海水水域。

内海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它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所有外国的船只未经许可不得在一国的内海水航行。

补充概念历史性海湾:指海岸属同一国家,湾口宽度虽然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海的海湾,如加拿大的哈德逊湾,前苏联的大彼得湾,我国的渤海湾。

3.领海的法律地位:P118 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它的法律主要有:(1)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利;(2)无害通过权;(3)沿海国再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军舰和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

)①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②外国船舶可以在领海上无害通过,但是军队是否享有此项权利,这存在着争论;③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上空;④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⑤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⑥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⑦沿海国可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⑧沿海国在领海拥有保持战时中立的权利;⑨沿海国在领海内若发现外国船舶违反沿海国法律的行为,可以对其实行紧追;⑩沿海国一般不对通过中的船舶行使管辖权;4.无害通过:即国际法对沿海国的领海主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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