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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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增值税报批类优惠项目管理
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报批类优惠项目条件的,应当在政策规定优惠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受理、审批、送达执行各环节规定进行确认。

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应提交书面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填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原件,税务机关核对后交还纳税人,报送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采用简易征收办法的,只提交《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

一、免征增值税项目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销售粮食和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1.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
①军队用粮: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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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救灾救济粮(包括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③水库移民口粮: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3. 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需补充报送的资料:
所在县(市、区)国税、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粮食企业需补充报送的资料:
军队用粮:军用粮票原件及复印件、军粮供应证复印件。

救灾救济粮(包括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
①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县(含)以上民政部门证明材料复印件;
②救灾救济粮食(证)复印件或县(含)以上民政部门的中标证明、采购合同复印件及原件。

水库移民口粮:
①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②水库移民口粮票(证)复印件。

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需补充报送的资料:
承揽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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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二)拍卖行受托拍卖的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免征增值税需补充报送的资料:
受托拍卖的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文件或证明的复印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
1.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5.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

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6.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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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需补充报送的资料: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2)省经信委认定文件复印件;
(3)上述第1至4项产品另需报送的资料:
具有资质的省级质检机构出具的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综合利用资源品质及掺量的抽检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上述第5至6项产品另需报送的资料:
①县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验收报告或环境监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②自2010年1月1日以来,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提供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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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6.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7.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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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8.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9.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0.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1.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12.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

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需补充报送的资料: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省经信委认定文件复印件;
(3)上述第1至5项产品另需报送的资料:
具有资质的省级质检机构出具的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综合利用资源品质及掺量的抽检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上述第6至12项产品另需报送的资料:
①县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验收报告或环境监测报- 6 -
告原件及复印件;
②自2010年1月1日以来,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提供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80%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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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

需补充报送的资料: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省经信委认定文件复印件;
(3)县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验收报告或环境监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自2010年1月1日以来,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提供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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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石膏、硫酸、硫酸铵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

7. 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

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8. 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9. 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0. 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11. 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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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2.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及再生塑料制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13.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4.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需补充报送的资料: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省经信委认定文件复印件;
(3)上述第1-4项产品另需报送的资料:
具有资质的省级质检机构出具的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综合利用资源品质及掺量的抽检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上述第6项产品另需报送的资料:
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上述第7-14项产品另需报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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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县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验收报告或环境监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②自2010年1月1日以来,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提供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软件及动漫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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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需补充报送的资料:
(1)贵州省软件评测中心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软件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软件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需提供省经信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省经信委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5年)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动漫企业的文件复印件,省级认定机构颁发的《动漫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符合下列条件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

需补充报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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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报送的资料:
①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复印件;
②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③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复印件;
④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报送的资料:
①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②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③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六)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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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财税〔2003〕86号)
(七)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可按简易办法征收
1.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2.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3.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产货物: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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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3)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需补充报送的资料: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办理简易征收,需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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