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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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业务,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以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超短期融资券登记是指上海清算因此簿记方式依法确认、记载持有人持有超短期融资券事实的行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章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

第三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在上海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手续的,应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发行人账户。开立发行人账户应提交以下加盖发行人公章的书面文件:

(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附1);

(二)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附2);

(三)发行人账户开立经办人员授权书(附3);

(四)发行人单方签署并盖公章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服务协议》(一式肆份,以下简称《发行人协议》);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发行人协议》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所有超短期融资券,后续发行时无需再次签订。

上海清算所收到完整开户资料并审核无误后,为发行人开立发行人账户,出具开户通知书。

第四条发行人在开立发行人账户后,可选择簿记建档方式或系统招标方式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第五条采纳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发行人在上海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业务的具体手续如下:

(一)发行人在每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开始前,可申请办理超短期融资券预注册,并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

1.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附4);

2.发行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附5);

3.超短期融资券注册要素表(附6);

4.应披露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具体内容按照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执行;

5.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需提交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复印件。

以上第1、2项材料须加盖发行人公章,其他材料加盖发行人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第4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签章以JPG图片格式扫描制作。

(二)上海清算所对发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配发超短期融资券代码和简称,并在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布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披露文件。

(三)发行人应于发行日在完成发行后向上海清算所提交《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要素表》(附7)、《超短期融资券承销额度表》(附8)以及发行结果公告,上海清算所据此办理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完成承销额度登记,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四)承销商需进行分销的,应于上海清算所完成承销额度登记后、缴款日16:30前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办理分销。承销商的分销总额以其承销总额为限,分销代码为“F+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承销商和认购人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

(五)发行人应于缴款日17: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超短期融资

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附9),确认发行资金到账情况。上海清算所依照承分销结果及《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于当日日终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并向发行人出具《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证明书》。分销结束并完成确权处理后,分销代码自动转换为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对当日17:00后向上海清算所提交《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的,上海清算所于次一工作日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

(六)对发行人《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中明确未到账的额度,上海清算所将依照发行公告、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的协议约定及发行人申请,进行相关处理。

第六条采纳系统招标方式发行的,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并按照如下手续在上海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业务:

(一)发行人应在每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开始前,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办理登记业务,并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

1.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附4);

2.发行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附5);

3.应披露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具体内容按照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执行;

4.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还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交易商协会相关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以上第1、2项材料须加盖发行人公章,其他所有材料加盖发行人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第3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签章以JPG图片格式扫描制作。

上海清算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配发超短期融资券代码和简称,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布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披露文件。

(二)招标发行结束当日,发行人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发行情况公告,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发行结果。

(三)上海清算所依照发行人或其授权机构发送的确权结果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证明书》。

承销商和认购人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

本条及第五条规定的时点为原则性要求,上海清算所可依照实际情况对上述时点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后执行。

第三章交易流通及付息兑付处理

第七条完成初始登记的当日,上海清算所将超短期融资券要素发送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时,编制《超短期融资券交易流

通要素公告》,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向市场公告。

第八条完成初始登记的次一工作日,该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易流通。

第九条超短期融资券交易流通期间,上海清算所依照持有人的有效指令办理相应的超短期融资券结算变更登记。

第十条上海清算所为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提供代理付息和兑付服务。

第十一条上海清算所于指定的付息兑付登记日,确定持有人名册,计算各持有人应收付息兑付资金。超短期融资券付息日前一工作日为付息登记日,当日日终持有超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人,享有该超短期融资券该期利息。到期日前一工作日为兑付登记日及过户截止日,当日日终持有超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人,享有该超短期融资券本金及利息。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按照《发行人协议》的约定,将超短期融资券付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并确保相应资金于付息兑付日当日10:00前到账。在发行人资金及时、足额到账的情况下,上海清算所于付息兑付日当日将持有人应收付息兑付资金划付持有人指定的账户。

关于付息登记日日终处于冻结状态的超短期融资券,上海清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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