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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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统计管理办法

劳动工资统计管理办法

劳动工资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XXXXXXXX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完善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更好地为企业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XXXX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统计管理办法(暂行)》(XXXX人〔2013〕36 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统计人员的守则和要求,统计人员的管理,招聘管理信息统计(外招、内调的变动时间、数量、个人情况等),薪资、福利信息统计(劳动工资数据的收集和上报,劳动工资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劳动工资报告的公布,统计资料和统计报告的立卷、归档、交接和保管)。

第三条劳动工资统计是指对公司系统的劳动工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和研究,提供劳动工资统计资料及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劳动工资统计应已在册人员为准,遵循谁发工资谁统计的统计原则,要防止错报、漏报现象发生。

工作责任到位,保证统计质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 XXXXXXXX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统计机构及人员职责(一)公司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的审核、汇总、整理及上报工作。

(二)公司劳动工资统计人员负责对所属各部门劳动工资日常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劳动工资统计质量。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劳动工资统计人员职责(一)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与指标体系,业务上接受综合管理部领导。

(二)负责完成公司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按照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本部门劳动工资统计资料并及时上报,为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劳动工资统计服务。

(三)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劳动工资统计资料,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基础台账工作,建立劳动工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统计资料的立卷、归档、交接和保管等工作。

第三章统计人员管理第八条公司各部门根据劳动工资统计任务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保证金的定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用人单位为确保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和程序向指定账户存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的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支付情况,按照不低于农民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缴纳保证金。

第六条保证金的存储保证金应当存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保证金的使用当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使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

第八条保证金的补充用人单位应当保证保证金账户的充足,如因支付拖欠工资导致保证金减少,用人单位应及时补足。

第九条保证金的退还用人单位在连续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由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

第十条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证金制度的执行。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使用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京劳社资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6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2、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3、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样本)4、北京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程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既考虑建立长效机制,又要考虑当前的突出矛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管理行为,加强劳动关系维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管理。

第三条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按时足额支付的原则,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义务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并明确工资支付义务。

第五条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形式,确保农民工工资安全。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实际工资计算公式、工资结构及支付标准明示于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书面文本中。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不得擅自调整工资支付标准。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自行承担因工资支付问题引发的法律责任,并向农民工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工资支付程序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工资清单等形式,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信息。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工资支付凭证等工资支付相关证据,至少保存五年。

第四章工资支付监管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农民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介入调解和处理工资支付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根据拖欠时间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公示其失信信息。

第十六条农民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1. 工资支付清单模板2. 农民工工资支付申诉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劳动双方确立和变更劳动关系的协议文件。

2. 工资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构成的比例和项目。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广府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处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含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调研,及早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依法立案、限时办结,妥善处置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监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和支付;(二)建设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审查、备案管理;(三)建设、房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查封、抵押等措施;(四)发改部门负责项目招投标中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规企业的监督;(五)经委、交通、水利、教育、卫生、国资等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六)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逃匿和犯罪的案件,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协助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处理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维护现场秩序;(七)工会组织参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在农民工队伍中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八)重点办负责加强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与所负责协调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业主联系,了解掌握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监管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九)信访部门负责农民工上访案件的协调处理,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案件的转办、交办、督办工作;(十)工商部门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对用工单位在申请经营执照、年检等过程中依法查验使用农民工行为;(十一)司法部门负责为农民工讨薪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十二)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及农民工工资和用工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十三)人民法院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和申请开具工资支付令的,应从快办理;(十四)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共9篇)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共9篇)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共9篇)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一): 请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请问此处的“国家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规定?指本省的立法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二): “罚款不能超过工资的20%,处罚后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法规的第几条?”罚款不能超过工资的20%,处罚后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会不会受公司规章制度影响而打折扣?《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三):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一般不使用现金的是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中,不能用现金支付的是A、支付职工奖金5 000元B、支付零星办公用品购置费800元C、支付物资采购货款1200元D、支付职工差旅费2 000元答案选C 谁能告诉我为什么不选A 支付职工奖金5000 超过了结算起点1000了啊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其中包括工资是用现金支付的,而工资又包括奖金,各种津贴等.所以以上几笔经济业务除了C之外,都可以用现金支付.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四): 工资制度可以分为工资生成制度和()两大类.A、工资形成制度B、工资发放制度C、工资支付制度A、工资形成制度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五): 下列各句中,没有语病的一项是() A.人保部正在制定工资支付法规,要求“同工同酬”。

今后无论正式工和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等量的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直属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了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下属单位。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绩效奖金、职务津贴、认证通过奖励、年终奖等员工的所有收入。

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对所属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的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

2.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的适度增长。

3.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

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最佳效果。

4.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称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

企业当年的工资总额按以下办法编制:1.企业当年提取工资总额由当年工资计划基数和追加计划数构成。

2.工资计划基数第一年以上年度企业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因素,增加合理因素核定。

第二年以后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单位上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最终由公司考薪会确定该年度工资总额。

3.企业因效益增长或职工人数增加,可申请追加计划。

申请追加计划时要填写《企业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申请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报总公司考薪会审批。

4.企业申请追加计划时应遵循“两个低于”(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

5.人平工资水平达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倍(含2倍)以上的企业,工资总额应严加控制,一般不再追加计划。

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九月十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北京住总-劳务费工资管理办法

北京住总-劳务费工资管理办法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国务院和北京市“建立农民工上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集团建安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进行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1、按国务院和北京市政策要求,应当做到企业对外施队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监督外施队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上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2、除合同另有约定,使用劳务分包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外施队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人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年底前做到100%支付。

第三条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1、凡使用农民工进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的建安施工企业,均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账户”。

2、预留账户资金属开立企业所有,由开立企业按规定使用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是集团农民工资和劳务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各企业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各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应统一设在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中心要保证资金安全,根据用工企业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预留标准1、土建公司按产值的12%、专业公司按产值的6%预留。

2、凡工程款回收后,各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包工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农民工工资,同时要及时完成外施队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

3、集团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集团企业支付工程款时,应按集团预留规定比例提出劳务费,按程序结算后打入各公司设在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的预留帐户中。

当自行开发工程已结算劳务费全部付清后,开发公司停止预留劳务费扣款。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三条定义1.农民工:指具有劳动能力,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非农业户口所在地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用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农民。

2.保证金:指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缴纳的一定比例的工资押金或保证金。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第四条缴纳比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农民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农民工征收保证金。

具体比例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第五条缴纳方式保证金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形式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缴纳证明和收据给农民工。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第六条保证金的用途保证金可以用于以下情况:1.农民工未按时领取工资,用人单位可以从保证金中支付农民工的工资;2.用人单位发生法律诉讼、仲裁,裁决农民工获得工资的,可以从保证金中支付农民工的工资;3.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保证金的退还在以下情况下,保证金应当退还给农民工:1.农民工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退还保证金;2.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被相关机关责令支付,并决定从保证金中支付的部分;3.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八条监督机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工资保证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协议范本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资管理办法

工资管理办法

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作用,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工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工资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各种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二、坚持工资来源和计划双控的原则。

工资总额提取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挂钩,工资总额必须控制在核定的计划内。

三、坚持工资标准和工资水平的确定体现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相联系的原则。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正确处理员工之间利益关系,合理确定各层次、各类员工收入水平。

五、坚持分配向一线员工倾斜的原则。

第二章工资总额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组成包括:一、计时工资。

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二、计件工资。

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三、奖金。

指支付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四、津贴和补贴。

指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和为保证员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工资总额不包括:一、各种发明创造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等。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员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四、稿费、讲课费、会议津贴及其它专门工作报酬。

五、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费。

六、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员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七、劳动合同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八、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XXXX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预防和解决项目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各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部,各项目部应设置专人(以下统称为“劳资员”)负责农民工的日常管理.第二章监管责任第四条除劳务分包的特殊情况外,项目部是农民工用工主体单位,是劳动合同签订唯一甲方,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用工管理.第五条公司委派项目经理、项目会计对隶属于项目部和与之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均负监管责任。

第三章监管办法第六条在工地醒目位置,建立农民工劳动权益告示牌,明确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各级责任人。

第七条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未向业主上交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的项目部,原则上按计量工程款的1%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即该部分金额汇划至公司指定账户或冻结在项目银行账户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

第八条各项目部在招聘农民工时,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劳务用工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项目部存在劳务分包,则需保存一份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并将其纳入项目部管理范畴。

第九条项目部应当按日对项目部农民工进行计工考勤,有加班加点工资的,考勤表中需附加班加点清单。

第十条项目部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应当按考勤表编制农民工工资发放表。

工资发放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施工班组名称、发放月份、发放姓名、考勤工日、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扣发的项目金额和事项,原件附入财务会计凭证,复印件由项目部按规定存档。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本企业(以下简称“雇主”)就业的农民工。

第三条工资发放责任1.雇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雇主和农民工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支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3.雇主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岗位工资标准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章工资发放机制第四条工资发放时间1.雇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固定的工资发放时间,不得延迟支付工资。

2.如因特殊情况需延迟支付工资,雇主应提前通知农民工,并在延迟期限届满后立即支付。

第五条工资支付方式1.工资支付应当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2.流动性差或无法自主支配工资的农民工,可以通过银行卡、邮政汇款等方式进行工资支付。

第六条工资明细及计算1.雇主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明细,并明确列示工资组成、计算公式及调整方式等。

2.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计算周期进行结算,一般为月结。

第七条扣除与补偿1.工资支付过程中,雇主不得随意扣除农民工的工资。

2.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扣除项目,应当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并告知农民工。

3.如因农民工违背劳动纪律、合同约定或需支付的赔偿等,雇主有权从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八条工资监督机制1.雇主应建立健全工资发放的监督机制。

2.雇主应配备专职工资管理人员,负责工资发放及相关事务的处理。

第九条违规处罚1.若雇主未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等相应处罚。

2.若雇主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法律适用本管理办法的解释与适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十一条生效与变更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需变更,应经雇主和农民工共同协商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15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15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15号)现将《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使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加强经济核算,合理地使用工资基金,调动职工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保证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

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

第三条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后,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由企业向所属单位分配工资总额指标,并抄送其所属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

第四条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在国家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的两个月内,按隶属关系将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配到各基层单位,并抄送同级银行和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向直属单位下达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时,应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人事、计划、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时,应抄送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条各基层单位应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分季度或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送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并抄报主管部门备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完整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完整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于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

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

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17号————————————————————————————————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本市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同步提高,做好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制度。

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在每年1月31日前发布上年度全市职工和在岗职工的年、月、日、小时平均工资及增幅,并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幅,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测算并拟定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底前,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预计数,确定下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最低、最高标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第三条建立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

实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办法,以每年发布的全市职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调整相关待遇。

(一)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参考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等因素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二)企业职工办理退休计算基本养老待遇时,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 年按1%的比例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年12月31日前缴费每满1年按1%的比例发放。

内蒙古大学事业编制人员劳动报酬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大学财务处

内蒙古大学事业编制人员劳动报酬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大学财务处

内蒙古大学事业编制人员劳动报酬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事业编制人员劳动报酬发放行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内蒙古大学理顺调整校内岗位津贴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以及《内蒙古大学教育事业经费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事业编制人员劳动报酬,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事政策以及《内蒙古大学理顺调整校内岗位津贴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为事业编制人员履行学校及部门、附属单位和学院(以下简称“单位”)核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发放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和校内岗位津贴等各种劳动报酬。

事业编制人员在核定的岗位职责以外为本单位创收作出贡献所取得的劳动报酬,必须纳入本单位校内岗位津贴管理。

第三条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由人事管理部门根据人员及相应标准变动情况负责核定,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第四条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校内岗位津贴年度预算总额由财务管理部门牵头、人事管理部门配合提出方案,报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各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的校内岗位津贴总额,采取单位分别核定,按单位单独列项的方式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的校内岗位津贴总额由学校核拨校内岗位津贴和创收自筹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

(一)学校核拨校内岗位津贴,每年度由人事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单位的岗位职责任务核定其校内岗位津贴额度,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由财务管理部门从学校校内岗位津贴年度预算总额中办理经费划拨手续。

(二)创收自筹岗位津贴,是指各单位专业学位教育、双学位教育、留学生教育和软件工程教育、成人教育、经营创收等业务涉及事业编制人员提供人才培养和服务工作取得的劳动报酬。

创收自筹岗位津贴,每年度由相关单位在学校为其分配的经费额度内提出方案,报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财务管理部门从学校为相关单位分配的相应经费项目办理经费转拨手续。

第七条校内岗位津贴的发放,必须由学校核定、划拨(含创收自筹转拨)到单位的校内岗位津贴项目开支。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6年5月7日闽政〔1986〕35号)为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速增长,促使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有计划地、合理地使用工资基金,国务院国发〔1985〕115号文件发布了《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劳动、计划部门应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精神,在国家下达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内,及时研究并将劳动工资计划安排下达给各地(市)、省直各部门执行。

各地(市)、省直各部门应在接到省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后四十天内,按隶属关系将计划逐级分配到各基层单位。

各地、市、县在下达劳动工资计划时,应同时抄送上一级和同级劳动、计划、人事、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

各级主管部门在向直属单位下达劳动工资计划时,应同时抄送同级和直属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计划、人事、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单位的开户银行。

二、各级主管部门应在劳动、计划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对本部门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使用,作出具体安排,在同级人事部门监督下执行。

三、有些省直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事业单位之间层次较多(如省某主管部门所属省公司下设地、市、县分支公司),其工资基金可采取分级管理办法。

具体办法由省主管部门确定,并抄送有关省、地、市、县劳动、计划、人事、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单位开户银行。

四、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试点的国营企业,其经济效益比核定的基数有增减时,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上缴税利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计算出实际工资总额,并相应增减其工资总额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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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辽宁辽河油田**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一、劳动纪律
1、 公司员工要认真执行有关劳动工资政策,出满勤、干满点、不迟到早退,
2、 (1)(2)(3)(5)
3、 。

(1)30
天的可予以除名;
(2)、对经过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员工,符合《国家企业辞退违纪
职工暂行规定》条件的可予以辞退;
(3)、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受到了国家司法机关专门制裁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考勤制度
1、考勤是员工劳动(工作)情况的记录,是发放工资的依据,各部门主任
要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工作。

2、各部门天天如实考勤,月底将考勤情况再转抄到员工个人考勤表上,考
3、
1、
2、
3、
领导批准,四天以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四、各种假期及工资支付制度
(一)、法定节日假和公休假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假,全年共十一天,其中:元旦(1天),清明(1天),端午节(1天),“五一”(1天),“十一”(3天),中秋节(1天),春节(3
天);公休假是国家劳动制度规定的星期六、星期日公休日。

员工请各种假(除病假、事假、年休假外)如遇法定节日假和公休假,均不能扣法定节日假和公休假天数。

员工休法定节日假和公休假,工资、奖金照发。

(二)、作息时间
夏季:早8:00——11:30,下午2:00——6:00
冬季:早8:00——11:30,下午1:30——5:30
1
2
3
4
5
1、员工因公负伤,公司安全员必须写出工伤事故书面报告报安全部门,
经安全部门及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报请劳动鉴定委员会讨论审定确
系工伤后,方可按工伤待遇处理。

2、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工资照发;三个月以内奖金按公司平均数发给,
超过三个月停发。

医疗终结,经过医务鉴定可以工作,而本人拒绝工
作或不服从组织安排者,应停发其工资,改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七)、事假
事假在一个月以内者,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野外津贴、风险浮动工资、奖金按缺勤实际天数扣发;三费补贴、附加工资、误餐费照发。

超过一个月以上者,以上项目全部停发。

(九)、婚丧假
1
2
1、
2、
3、女职工实行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四十四
天。

男方护理假为七天。

4、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
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含引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待
遇。

5、节育假:上环2天,取环1天,男扎7天,女扎21天,人工流产并结
扎30天,皮下埋植3天。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然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医疗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职工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6、女职工(含家属)晚育或施行绝育手术,家中无人照顾的,可给男职
工护理假七天。

7、
8、
1
需要紧急处理的;
2、必须在休息日工作,事后不能补休的;
3、在法定休假节日内生产(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进行生产和工作
的;
4、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
视为加班。

(二)、加班范围
凡符合加班条件,休息日工作事后又不能补休的,在法定休假节日必须连续进行生产和工作的,都可以执行加班工资。

(四)、发放办法
为保证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正常休息和减少公司成本费用支出,各
1
2
3
4
5
技效工资、午餐补助视为奖金。

效益奖根据每年的效益而定。

发放中要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平时考勤情况,拉开分配档次,不搞平均主义、“大锅饭”,体现奖金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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