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5〕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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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沪府令72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沪府令7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以及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建设工程监理地方技术标准;(二)指导、协调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三)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自律措施。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管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管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管要求提纲一、主要工程材料的政策要求二、工程材料管理制度的制订三、施工现场材料质量的监督四、不合格材料的处理和工程验收五、统一版本产品质量保证书一.主要工程材料的政策要求(一)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产品主要包括:⏹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钢丝、钢棒和钢绞线);⏹建筑防水卷材、水泥、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人造板;⏹铜及铜合金管材、混凝土输水管、电力电缆、电焊条、密目网、平网等。

(获证企业及产品可查询国家质监总局网站)(二)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产品产品主要包括:⏹水泥、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混凝土掺合料、混凝土外加剂;⏹烧结砖、砌块、建筑用砂、建筑用石、排水管、给水管、电工套管;⏹防水涂料、建筑门窗、建筑涂料、饰面石材、木制板材、沥青混凝土、三渣混合料等。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获证企业及产品可查询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 )(三)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产品产品主要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电线电缆、断路器、漏电保护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溶剂型木器涂料、瓷质砖、混凝土防冻剂等(《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获证企业及产品可查询强制性产品认证网站 )(四)由行业协会发放备案证的产品产品主要包括:⏹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外墙自保温等墙体保温系统(由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发放备案证);⏹钢管、脚手架扣件租赁企业(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发放备案证);⏹建筑玻璃产品(由上海市玻璃玻璃钢玻璃纤维行业协会发放备案证);⏹防水卷材(由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发放备案证)。

(五)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上海市禁止和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建设部(2007年659技术公告)《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二、工程材料管理制度的制订1.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1)熟悉和掌握相关政策法规;(2)建立工程材料合格供应商选择、材料购销合同签订(必须含有产品标准所规定的主要性能指标及质量要求)、材料进场验收、材料质量检测和标识、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管理制度。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文处理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建管[2015]45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01【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建管〔2015〕45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公开、公正、透明,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修订通过)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以下简称“竣工结算文件”),指建设工程完成后,由承包人编制、经发包人审核后并经双方确认作为建设工程最终价款支付依据的工程造价文件,包括竣工结算价确认单、竣工结算清单等。

第三条市建设管理委、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其招投标监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汇编

上海市建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汇编

目录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沪建管【2015】726 号)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建建材【2017】1089号)
三、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开展重要建材供应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沪建建材【2017】1130号)
四、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产品目录的通知(沪建市管【2018】2号)
五、建筑工程重要建材供应信息报送系统施工现场工作指南
六、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使用手册
七、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八、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建材【2017】584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会议于199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 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 工程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 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沙、石子、商品混凝土、预 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结构性材料和功能性材料。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和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建设工程 材料使用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 职责,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有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 例。

第二章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第四条市质监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生产许可管理;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生产、销售。

市建委对尚未纳入国家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准用管理;未 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第五条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资料:(一) 申请表;(二) 工商营业执照;(三)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四) 产品质量保证书。

第六条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已经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 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其生产单位应当凭 该准用证或者有效证明,向市建委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沪建管〔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建管〔2015〕5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精神,落实《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关工程造价要求,结合上海工程造价管理现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应工作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市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和建筑业转型发展,实现工程计价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参与各方的行为,实现“到2020年,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的目标,制定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如下:一、建章立制,提升工程造价管理力度(一)开展《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

按照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原则,明确市场主体计价行为遵循的规则、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监督检查、争议解决等事项,落实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规范工程参与各方计价行为,尤其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各方的计价行为。

(二)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办法》。

明确定额编制及修订的依据、方法、程序等事项,建立定额动态调整机制,使工程定额与工程建设实际及建筑业转型发展紧密结合,提升服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水平。

(三)进一步健全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

明确造价信息的发布内容、采集方式、发布主体、审核校验等内容,规范造价信息发布行为,为工程建设各阶段提供可靠准确、贴近市场的造价信息,提升信息发布质量。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沪建管〔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5〕107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单位。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水务、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交通、水务、房屋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实施信息化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沙、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结构性材料和功能性材料。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有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第四条市质监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生产、销售。

市建委对尚未纳入国家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准用管理;未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第五条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四)产品质量保证书。

第六条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已经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其生产单位应当凭该准用证或者有效证明,向市建委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沪建管[2014]80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802号)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项目经理履职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履职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履职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已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的休息时段,是指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两个班次之间的间歇时间,每日的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履职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2.26•【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管委会:《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经2020年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2月26日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及《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开工放样复验,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通知规划资源部门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规划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放样情况进行检查。

本规定所称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管理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合并办理的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档案验收。

规划资源部门在验收时进行地名核查、地质资料汇交核查。

竣工规划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建设情况进行的验收。

上海市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docx

上海市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docx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2015 年 07 月 08 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材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 ) 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 ( 以下简称建材备案 ) 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 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 ) 负责本市建材备案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承担建材产品备案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备案范围和备案部门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砂石、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胶凝剂、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建材产品,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业协会及备案产品类别见附件1。

第三条备案办理程序(一)备案申请凡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 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商 ), 应当登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 , 在承诺相应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相关表格(附件2,附件3,附件4), 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受理服务窗口。

相关行业协会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建材备案相关表格进行初审,并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到相关行业协会建材备案受理服务窗口(附件 1)办理建材备案手续。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建材备案相关表格,并说明理由。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或者境外产品销售总代理单位。

上海市建材备案办事指南2015版

上海市建材备案办事指南2015版

建材备案办事指南(2015版)一、办理依据(一)《关于印发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的通知》(沪建研[2004]415号)(二)《关于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13]630号)(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预拌混凝土、水泥产品备案证书有效期的通知》(沪建管[2015]169号)二、受理范围(一)工商注册地在浦东新区、普陀区、闵行区、嘉定区、奉贤区、青浦区、崇明县的建材生产企业在所属区相应建材备案部门办理(详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二)工商注册地在其他区的本市建材生产企业、外省市建材生产企业、境外建材产品的代理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三)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网上办事”的“建材类”栏目的《建材备案产品品种目录及执行标准》所列产品为本市建材备案产品。

三、提交(携带)材料申请企业进入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在“网上办事”的“建材类”下载相关表式;所提交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出示原件核对。

(一)、首次备案1、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表(网上下载);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相应产品的生产或加工等内容);3、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外省市的检测机构另需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4、产品质量保证书;5、没有国家标准的,提供相应的企业产品标准(详见“网上办事”中“建材类”的《建材备案产品品种目录及执行标准》)。

6、其他:(1)境外建材产品还需提交境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2)水泥产品还需提交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3)给水管产品还需提交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批件》;(4)砂石料、烧结砖产品还需提交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

(二)增补产品、规格1、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变更表(网上下载);2、原《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材使用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本市建材备案、建材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建材信息平台建设职能。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材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建立本市统一的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和信息化技术,在建材备案、重要建材使用、新型建材认定、质量检测、监督抽查等环节,对本市建材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实现备案与管理、市场与现场的互相联动。

第三条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含中转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石材、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粘结材料、市政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和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

(一)实行备案管理的建材产品,其建材供应商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及其授权经销商或者港、澳、台及境外销售总代理单位。

办理建材备案手续不收取费用。

(二)备案建材产品应当具有相应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尚未制定上述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团体、企业应用标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5.18
•【字号】沪建标定〔2016〕384号
•【施行日期】2016.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标定〔2016〕3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定额的制修订,加强定额的日常管理,提高定额的科学性,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5•【字号】沪建管〔2015〕726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5〕726号各区(县)建设管理(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材使用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 具体负责本市建材备案、建材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建材信息平台建设职能。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材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建立本市统一的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和信息化技术,在建材备案、重要建材使用、新型建材认定、质量检测、监督抽查等环节,对本市建材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实现备案与管理、市场与现场的互相联动。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
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0.08
•【字号】沪建管〔2015〕755号
•【施行日期】2015.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
沪建管〔2015〕7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进一步提高绿色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统一绿色建筑设计文件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上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届时提交施工图审查的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上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参照所附样式编制绿色建筑专篇,并填写绿色设计情况信息表。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样式(建筑)
3、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样式(结构)
4、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样式(给排水)
5、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样式(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6、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样式(建筑电气)
7、上海市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情况信息表
8、上海市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情况信息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沪建交[2012]895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895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市、区(县)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机构人员。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沪环保防[2011]164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保防〔2011〕164号)各区县环保局、建设交通委、公安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大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规范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

重点区域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所称一般区域是指除重点区域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市政、道路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的备案管理,具体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交通委及其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重点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委托相关区(县)环保局设立许可受理点。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办事指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办事指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二、备案依据1、《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2、《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沪建管〔2015〕726 号)三、备案管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备案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对相关行业协会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做好本市建材备案的具体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诚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企业质量诚信档案(备案受理窗口和备案产品类别见附件1)。

四、备案范围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含中转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石材、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粘结材料、市政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以及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备案产品名称和执行标准见附件 2)。

五、备案程序(一)备案申请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上海市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 在承诺相应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材备案相关表格(附件 3 或附件4 或附件 5,附件 6),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建材备案相关表格核对手续。

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到相关受理服务窗口办理建材备案手续。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退回相关表格, 同时告知退回理由。

申请办理备案有效期到期换证的建材供应商,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通过建材信息系统的便捷备案程序完成换证手续。

(二)备案受理行业协会受理服务人员应当在收到建材供应商按规定提交的资料(电子版或者书面)后,当场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建材备案受理通知单(附件 7),并将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录入建材备案办理流程表(附件8);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行业协会应一次性告知不受理原因。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施程序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施程序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施程序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16•【字号】沪建管〔2015〕176号•【施行日期】2015.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施程序指南》的通知沪建管〔2015〕176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为进一步指导本市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施,理清相关程序,现印发《本市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施程序指南》,以作参考。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附件本市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施程序指南一、目的与依据为指导本市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施,进一步理清操作程序,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本指南。

二、定义城市道路大修工程是指为恢复、完善原有设施技术等级、使用功能以及综合服务水平,对道路、桥梁、隧道、地道等设施实施的定期或周期性综合维修。

具体分类为:1、整路段沥青路面基础翻修(≥5000平方米);2、涉及主体结构的维修项目(≥1000万元);3、机电系统等附属设施整体更换。

三、适用范围市和各区(县)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道路大修项目,适用本指南。

四、大修工程实施环节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施环节主要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批复、工程报建、工程勘察和设计招投标、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报和批复、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投标、工程合同信息报送、工程施工许可、工程交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和清算关账。

城市道路大修工程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五、政府采购城市道路大修工程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应按上海市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其中工程达到报建限额以上的,还应遵守本市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接受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管理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分工按照两部门联合制定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管理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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