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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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自2017年9月20日起,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同一企业重复招用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除外)。

(2)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3)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4)审核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附件3)和《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附件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企业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必须满足年龄限制);工资支付凭证(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加盖公章);《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单;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录入金保工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系统,在《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各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上传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享受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通过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发放补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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