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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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九年四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8〕20号文件的规定认定。

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6〕4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其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单位)或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个人的资格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期限、标准和金额,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二章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1、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第三章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第五条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期限。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津劳社局发[2007]148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津劳社局发[2007]148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津劳社局发〔2007〕148号2007年10月25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改善就业环境,现就建立长效帮扶机制,援助“零就业家庭”等十类困难就业人员,提出以下意见: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一定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下列下岗及登记失业人员,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一)4050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成员。

(三)低保家庭人员:享受城镇低保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长期失业者:持续寻找工作超过一年的登记失业人员。

(五)失去双亲的人员:失去父母、年龄25周岁以下、未婚的新成长劳动力。

(六)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有患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七)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八)刑释解教人员: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

(九)残疾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四级《残疾证》的人员。

308号文-用人单位补贴.

308号文-用人单位补贴.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类用人单位: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提升促进就业质量,帮助更多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我们制定了《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2.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3.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4.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5.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6.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7.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受理书(样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2年12月20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3年1月6日印发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促进城乡就业,发展绿色就业,帮助本市更多城乡劳动者通过被用人单位招用,提升就业质量,实现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第三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是鼓励引导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城乡劳动者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企业新招用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流程

企业新招用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流程

企业新招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流程一、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流程:企业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开发区财政局审批后将补贴拨入企业银行账户二、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一份;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企业新招用人员申请社保补贴花名册一份;4。

应、历届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

个人缴费明细单一份(在社保分局打印);6。

在原开发区注册的企业,提供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本人乌鲁木齐市中国建设银行卡(复印件一份;在原头屯河区注册的企业,提供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本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须本人签字确认,单位加盖公章。

7.企业与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工资发放凭证原件(一个月的)及复印件一份;8.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和帐号一份。

享受补贴15人(包括15人)以上的企业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15人以下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

在新疆注册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流程一、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流程:企业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组织人事劳动局审批——-开发区财政局审批后将补贴拨入企业银行账户二、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一份;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

企业新招用人员申请社保补贴花名册一份;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一份并加盖公章:4.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一份;5.个人缴费明细单一份(在社区或社保分局打印);6。

企业与符合条件的新疆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工资发放凭证原件(一个月的)及复印件一份;7.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和帐号一份。

享受补贴15人(包括15人)以上的企业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15人以下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
一、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哪些
答: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规定,并实施动态调整。

二、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

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如何规定
答: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失业保险费、职工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用。

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如何规定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月给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年龄为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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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京人社就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3〕5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以下简称“308号文件”),确保就业促进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3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按照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2013年4月1日前,用人单位已被批准享受《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关于用人单位招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0号)和《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等(以下简称“原政策”)规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2013年4月1日后尚未补贴期满的,按原政策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个补贴年度起依据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原政策补贴期内的用人单位为所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缴纳农民工社会保险费,按照15号文件规定只批准享受岗位补贴,且在2013年4月1日后仍为其缴纳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照15号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直至补贴期满。

2013年4月1日后改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原政策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个补贴年度起依据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厦人社〔2019〕241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人社〔2019〕24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社〔2019〕11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招工招才政策,做好我市服务产业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加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了《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2019年11月27日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社〔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指市、区两级政府按照规定筹集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用工、人力人才开发培训等人力资源要素保障的补助资金,具体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用工和人力人才开发培训的资金;(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原则(一)专款专用。

03.昆山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03.昆山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文件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15〕63号)
2.《昆山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昆就促办〔2016〕3号)
范围对象
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其中,劳务派遣企业仅限于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岗位)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12333,57592089及各区镇劳动保障所业务部门
昆山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补贴期限。除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及以上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补贴方式。社会保险补贴按“先缴后补、次月拨付”的原则发放,欠缴、补缴或中断社会保险费期间,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区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申报手续
2.区镇劳动保障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次月1日前报送市就业促进,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社会保险补贴按实划转至补贴申请账户
受理部门
申请单位->区镇劳动保障所->市就业促进中心
办理时限
每月25日前的工作日
所需资料
1.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
2.《用人单位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劳务派遣企业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还需另附劳务派遣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派往工作岗位情况说明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5.22•【字号】京劳社就发[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2003年5月22日京劳社就发[2003]3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用人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现将《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失业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称为“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第四条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一)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此项政策执行到2005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3•【文号】人社厅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梳理形成了现行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的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并汇总了各地线上申领平台。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对照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在确保中央政策落实落地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地政策清单,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领流程、受理机构、办理时限、政策依据,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二、已实现就业补贴类政策线上申领的地方,要切实保障线上申领渠道畅通,逐步推动所有补贴事项实现线上办理。

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主动推送、媒体宣传、经办服务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线上申领平台,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并运用线上申领平台,推动线上办成为政策申领主渠道。

三、尚未实现线上申领的地区,要加快进度,抓紧建立完善经办信息系统,力争今年6月底前实现线上办理。

对仍需现场办理的,要及时公布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和地址,大力推广电话申请、邮寄办理、代办服务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各类补贴政策不见面申领、一次性办理。

要切实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切实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获得感、满意度。

附件:1.就业补贴政策清单2.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线上申领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4月23日附件1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一、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一)职业培训补贴1.补贴对象: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可享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可享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可享社保补贴从市人社局获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按《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或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规定的高校毕业生...从市人社局获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按《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或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规定的高校毕业生近日,市人社局公示了23名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名单。

看到公示后,已经失业几年的市民刘女士也想申请社保补贴。

对此,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刘女士是就业困难人员,现已灵活就业并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以个人身份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就可申请社保补贴。

该负责人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户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具有城镇户籍,女性在40周岁以上,男性在50周岁以上;2.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4.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5.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6.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8.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负责人还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者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从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小型微型企业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办法》规定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待遇: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保给予补贴《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关于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乡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宣传用)

关于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乡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宣传用)

关于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乡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延人社发[2010]128号)第一条为了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乡劳动力,贯彻落实《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关于延庆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试行)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73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属地依法纳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和承接行政事业劳务的用人单位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劳动力,是指具有本县城镇户口或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就业困难人员:1、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2、城市低保人员;3、残疾人;4、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5、零就业家庭成员;6、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三)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并办理《转移就业证》的农村劳动力。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乡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发放工资,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期内根据招用城乡劳动力类别给予用人单位不同程度的县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县级岗位补贴:1、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给予1-5年的县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2、用人单位招用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1-3年的县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人每年3000元;3、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给予1-3年的县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

(二)县级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给予1-3年的县级社会保险补贴;县级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的60%为基数,补贴20%;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9%;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1%。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一、补贴对象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的,可在相应期限内,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

二、所需材料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业务经办部门拨付的程序。

企业需提供下列相关申报材料,按顺序进行整理,并加盖企业业务公章。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书;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持有新版就业创业登记证的复印第2、6页;持有老版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复印第1、2页和最近一次“失业登记情况”填有信息的页面);(原件审查后退回)3、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类别证明(提供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潍坊市就业援助对象申报认定表》,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残疾人证》、《低保证》等证件);(原件审查后退回)5、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复印件;6、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从征缴系统打印并需加盖社保征缴机构专用章);7、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8、《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情况明细表》;9、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10、《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11、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工资表复印件(申报时提供单位财务记账凭证,审核后退回)。

12、证明(附件)附:就业困难人员范围1、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持有《就业创业登记证》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企业失业人员;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4、高新区户口的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5、生源是高新区的未就业的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7、就业困难的刑释人员;8、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9、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10、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 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 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 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 龄为准)。
四 公益性岗位补贴
3、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的材料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 补贴应向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证 明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省人社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最 长不超过5年。
三 社会保险补贴
(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 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对接收“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 等项目人员的单位,按其为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不含续聘期) 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鼓励各地公共就业创业服 务机构开办“创业公益课 堂”,面向全社会开展有 市场需求并与当地产业发 展方向相适应的创业培训 或讲座,所需资金在同级 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支 付。
给予授课教师 每课时最高不
超过500元
每场培训 人数不能 少于50人
一 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补贴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所需的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所需的材料
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或税务发票等
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技能鉴定补贴的,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经人社 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培训机构 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社会保险补贴
三 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
享受职业培训补 贴的对象为符合 《就业促进法》 规定的就业困难 人员和高校毕业 生。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2020年9月16日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 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在省本级参保且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地申领,高校毕业生在就业登记地申领。

第二章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依法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四)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补贴方式:先缴后补、按人直补、按季拨付
用人单位申报材料 ①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②《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及复印件; 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 保险费缴费明细帐单; ⑤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等。 申报流程图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招用就 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批表》
2、在人力资源服务科领取《吐鲁番地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 习申请登记表》和《鄯善县未就业大中专生毕业安置就业登记 表》,将信息填写完整(填写时请注意表背面的注意事项,信 息要如实填写),贴上照片,到相关单位盖章。 3、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 原件,意外伤害险原件、复印件以及填好并盖好章的《鄯善县 未就业大中专生毕业安置就业登记表》,《吐鲁番地区大中专 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到人力资源服务科领取就业见 习协议,进一步办理相关手续。 4、个人档案不在本县的,须将个人档案转入我县人力资源市 场保存。
•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分类及安置对象 •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社区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 员为主,符合公共利益的服务类和协助管理类岗位。 •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 • (一)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从事公共就业服务 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的劳动保障协管、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 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 • (二)乡镇(街道)、社区从事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的乡村道路维护、 乡村水利设施维护、廉租房配套设施维护、社区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 施维护、社区公共卫生保洁。 • (三)乡镇(街道)、社区从事文化科技服务的社区文化服务、社区文化室 管理、社区文化宣传、社区科技服务、社区体育服务。 • (四)乡镇(街道)、社区从事政府资助助残服务的民政助理、社区托(助 )老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助残服务。 • (五)乡镇(街道)、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防疫机构、计划生育服 务机构从事医疗、卫生、保健的乡村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 协管、乡村卫生院护理服务、乡村(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村(社区 )卫生防疫协管、乡村(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

渝财社[2009]94号社保补贴

渝财社[2009]94号社保补贴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公室:为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96号)和重庆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55号)精神,落实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二)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指标界定(一)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城镇“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和《低保证》,就业前正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和《零就业家庭卡》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包括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

社区公益性岗位由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提供,主要包括社区保洁、保绿、保安、保养、车辆看管以及便民服务等项目。

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应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

各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把社会单位提供的公益性岗位统筹用于就业援助,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黑财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黑财规审〔2018〕10号文件同步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偏远、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1.19•【文号】财社[2008]269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各地确需增加新的支出项目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中央财政补助。

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补助资金实行年初和年中分两次拨付、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据实贴息。

四、预算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财社2011年64号文

财社2011年64号文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三、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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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自2017年9月20日起,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同一企业重复招用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除外)。

(2)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3)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4)审核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附件3)和《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附件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企业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必须满足年龄限制);工资支付凭证(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加盖公章);《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单;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录入金保工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系统,在《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各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上传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享受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通过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发放补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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