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航空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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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案例

航空法案例
• 1997年6月28日,邓明昱教授被国际华人医学家心理学家联 合会聘为第七届国际名医学术大会执行主席。同年8月2日, 国际华人医学家心理学家联合会邀请邓明昱、李凡参加1997 年10月19日在美国洛杉矶召开的第七届国际名医学术大会, 并预安排邓明昱在开幕式上发表近一小时专题学术报告《二 十一世纪的心身医学》,李凡在大会上发表十五分钟的论文 《心理咨询例分析》.二人为出席在美国洛杉矶召开的第七 届国际名医学术大会,于1997年9月28日子被告中旅服务公 司购买1997年10月8日由海口至香港、香港往汉城至洛杉矾 机票各两张,但中旅服务公司经电脑查询,发现电脑系统中 直接对外销售的票位已售完,可原告急需机票,中旅通电话 向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求助。大韩三亚站接到求助信息后不 久通知中旅可以向原告出票,并在接到中旅提供原告的有关 情况后回电话票位已订妥同时向中旅提供订位的电脑记录编 码“HF2301”。中旅根据大韩三亚站的订票情况向二人出票 两张,并报大韩三亚站确认。机票在购买时即子确认,二人 于同日上午十时十分抵达香港机场,准备乘机前往洛杉矾, 被告知前往汉城至洛杉矶的航班电脑里没有他们的姓名,这 就意味着机位落空,且该航班满位无法补票。因此,二人只 好改签到第二天的航班,并因此在香港停留一天,花费住宿 费1360港元,传真费45港元,重新登机机场收费200港元。
大韩
• 李凡根据机票的约定支付运输费用,并按约定的时间抵达 约定的机场,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大韩航空公 司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原告未能依时到达目的地参加国际 大会,在履行运输合同违反合同约定,同时未能举证说明 造成机位落空是李凡的原因或免于承运人责任的其他情形, 故大韩航空公司应对李凡机位落空而造成延误损失承担责 任。
• 以上事实有机票、机票收据、邀请函、聘书、大会日程表、 大会函件、收款收据、出口境报关登记、护照、订位凭证、 代理协议及庭审笔录所证实。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案例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案例

(二)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要求安全运输的权利 (2)要求签发运输单据的权利 (3)要求变更合同的权利 2、义务 (1)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 (2)按合同约定提供托运货物并对货物情况作正确陈 述。 (3)及时办妥货物运输手续。 (4)收货人应在目的地付清费用并及时领取货物。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概论
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一)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受托采用一种或多种 运输方式,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国境内的 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某一地点的运输。 特点: 1、国际货物运输的对象是货物,属于有形动产。 2、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特点在于货物必须跨越 国境。
(一)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1、《关于同意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 约》——《华沙公约》(我国1958年加入) 2、《海牙协定书》(我国1975年加入) 3、《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没有参加)
(二)航空运单的作用 1、是运输合同和承运条件的证明; 2、是承运人收到货物而向托运人签发的货 物收据; 3、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课后思考题:比较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 单三者之间的异同点
(三)承运人的责任与豁免 1、承运人的责任 (1)责任的范围:承运人应对货物在空运期 间所发生的毁灭、遗失、损害或延迟交货自 动承担责任。 (2)责任期间:从接到交 (3)责任的限制: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 责任为每公斤250金法郎。
(二)租船运输 特征: 1、不具有“四固定”的特点。 2、船舶运价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确定 。 3、主要从事成交量大、货种单一、交货集中 的大宗货物运输。 4、租船合同条款通常由承租人和出租人自由 商定 。 种类:租船合同分为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 船租赁。

第六章__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概述

第六章__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概述
物流教研室
协会的成员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空运企业, 经其政府许可都可成以为会员。 从事国际飞行的空运企业为正式会员,只 经营国内航班业务的为准会员。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执委会负责审议航空 公司的申请并有权决定接纳该航空公司为 哪一类的会员。
物流教研室
IATA的机构
1)最高权力机构——全体会议。
物流教研室
3)中东次区
包括巴林、埃 及、伊朗、伊 拉克、以色列、 约旦、科威特、 黎巴嫩、卡塔 尔、沙特阿拉 伯、苏丹、阿 曼、叙利亚、 阿联酋、也门
物流教研室
3.TC3区
TC3区包括: 亚洲及其邻 近岛屿(不 包括二区内 的)东印度 群岛,澳大 利亚,新西 兰以及太平 洋中的群岛 (不包括一 区内的)
每年举行1次,由执委会召集。 每一正式会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2)代表机构——执行委员会。
执委会成员必须是正式会员的代表; 执委会的理事长是协会的最高行政与执行官员。
3)专门委员会。
分为运输、财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 每一委员会人员构成须报执委会和大会批准。
物流教研室
IATA的主要工作
物流教研室
第一节 国际航空货运组织
本节情境导入: 小五到空运部上班后,名片很快印好了。小五发 现自己名片上方中间印了个“IATA”,就好奇地 问经理:“这是什么?不像公司的LOGO?”经 理笑道:“这是一个空运组织,有实力的公司才 能加入的。”显然经理简单的介绍不能让小五满 意,但经理也没时间具体给小五讲解。于是,小 五只有去了解下国际航空运输方面有哪些货运组 织,IATA到底是什么。
物流教研室
2.TC2区
二区(TC2)包括: 欧洲,非洲及其 邻近岛屿,包含阿 松森岛及乌拉尔 山以西部分(包 括伊朗)的亚洲 部分。

国际法学 2006第6章(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2006第6章(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注意:



《芝加哥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 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 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国际实践中一般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具体规定 国家间民用航空有关的事项和规则。 双边航空协定 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8个方面,其 中核心问题为“航空运营权利的交换”。 (p176)
国际法学
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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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国际法学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一、1919年《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巴黎 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二、国际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A.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的公约》)
国际法学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了解领空主权的历史发展 B.了解国家领空主权的四个方面的体现
二、领空及其界限
A.领空的水平界限 B.领空的垂直界限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一、国际民航基本制度

了解1944年《芝加哥公约》及“国际民用 航空组织》(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ition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引渡问题 了解:“不引渡则起诉原则”
四、我国与国际民航法

1958加入《华沙公约》; 2005年加入1999《蒙特利尔公约》。 1974年加入《芝加哥公约》; 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78年和1980年,先后加入三个国际民航安 全公约,并在国内刑法中对有关危害民航安全行 为的罪罚作出了规定。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一展示识别标志遵守飞入国的法律规章三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四应携带必备的文件五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六不滥用民用航空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一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在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的飞越自由过境通行权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三群岛海道通过权继续不停和无障碍地过境目的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一拦截interception二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1984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25届会议修正国际民用航空公约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臵的行动
2020/1/28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三、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世界性多边条约。 (2)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地区性多边和双边
条约。 (3)其他含有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的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不再是国际航空法的主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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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一、领空管理制度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三、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六、航空安全监督和审计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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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一、领空管理制度
各国普遍实行设置禁区、限制区和 危险区的制度。 “防空识别区”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制度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理论和实践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四、无线电信
2020/1/28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二)我国航空法与刑法的衔接 (三)我国航空法与《蒙特利尔公约》的衔接
完整统一一1929年华沙公约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二运输凭证二运输凭证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1凡当事国约定始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个缔约国境内2在同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个国家不论是否是缔约国有一个约定的经停3由几个连续航空承运人进行的运输凡被合同当事各方当作一次运输者2正常营业以外的特殊情况下进行的航空运输3在国际邮政公约之下进行的航空运输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1
三、航班飞行的条件和限制
(一)国家航空器的飞行权利 (特别许可)
(二)无人驾驶而又能够飞行的航空器的飞行权利(特别许
可)
(三)不得载运作战用的军火或武器
(四)必须遵循规定的航道飞行
(五)不准飞入空中禁区
(六)应当在指定的设关航空站降停
四、遵守不歧视原则
(一)国内载运权 :一律不得让与其他国家 (二)禁区和在非常情况下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

• 5、1999年《蒙特利尔协议》:完整统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1929年《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运输凭证
(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 1、凡当事国约定始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 个缔约国境内 • 2、在同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个国家 (不论是否是缔约国)有一个约定的经停 点的“取酬性”运输 • 3、由几个连续航空承运人进行的运输,凡 被合同当事各方当作一次运输者
• (5)韩国政府拒绝引渡,是否违反国际法?理 由何在? • (6)汉城地方法院对卓长仁等人的判决,体 现了什么原则?
第六节 中国与国际法
一、我国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 实践

国际法案例目录

国际法案例目录

仲裁与裁决:
• 主权与领土主权的概念。 • 西班牙不能把自己没有的权利割 让给美国。 • 荷兰对《巴黎和约》“没有反 应”。 • 时际法的适用。 • 荷兰在帕尔马斯岛的行使主权。 • 裁定帕尔马斯岛是荷兰领土的一 部分。
科孚海峡案(corfu channel case)
科孚海峡构成阿尔巴尼亚与希腊之间的边界线,最 狭窄部分完全在两国的领海中。1946年5月14日,两艘 通过科孚海峡的英国巡洋舰遭到来自阿尔巴尼亚海岸 的炮火轰击。英国立即向阿政府提出抗议,声称其船 只有海峡的无害通过权。阿政府明确回复:外国船只 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通知并取得阿政府的许可。1946 年10月22日,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 舰队由南向北驶入属于阿领水的科孚海峡北部;两艘 驱逐舰触水雷爆炸,造成舰只严重损坏,死伤82人的 重大损失。事后,英政府通知阿政府,它准备到有关 水域扫雷;遭到阿政府的强烈反对。11月12日和13日, 英国舰队到科孚海峡阿尔巴尼亚领水内扫雷,发现22 枚德国制式水雷。
被阿根廷飞机击沉的英国“谢菲尔德”号驱逐 舰
帕尔马斯岛仲裁案
(The Palmas Island Arbitration)
帕尔马斯岛是菲律宾的小岛。是西班牙人在16世 纪发现的,自1677年以来,岛上居民根据建立宗主 权的协议与荷属东印度公司联合,成了荷属东印度 的一部分。1898年美西战争后,西班牙在《巴黎和 约》中同意将菲律宾群岛及附近岛屿割让给美国。 和约笼统地把帕尔马斯岛划在割让的范围,美国认 为该岛已割归美国。美国将此和约通知荷兰政府, 荷兰政府没提出反对。1906年,美国发现帕尔马斯 岛上悬挂荷兰国旗,由此引起美荷两国关于帕尔马 斯岛主权的争端。美荷两国于1925年1月签订仲裁协 议,将争端提交常设仲裁法院解决,双方同意选派 常设仲裁法院院长、瑞士法学家马克斯.胡伯为独 任仲裁人。

航空法相关法律案例(3篇)

航空法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张先生通过某航空公司购买了从北京飞往纽约的机票,准备前往美国商务洽谈。

由于行李中携带了重要的商务文件和贵重物品,张先生特别关注行李的安全。

然而,在抵达纽约肯尼迪国际机场后,张先生发现自己的行李不见了。

张先生立即向航空公司寻求帮助,但航空公司表示,由于行李丢失发生在航班运输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调查。

经过一段时间,航空公司告知张先生,由于行李在运输过程中丢失,航空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然而,张先生对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不满意,认为航空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更高标准进行赔偿。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先生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航空公司是否应当对乘客行李丢失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张先生提供了机票、行李牌、购买贵重物品的收据以及与航空公司沟通的记录等证据,证明其行李确实丢失,且损失了重要的商务文件和贵重物品。

航空公司则提供了航班运输记录、行李运输合同以及相关规定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按照规定进行了赔偿。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航空公司应当对乘客的行李安全负责。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乘客行李丢失,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根据乘客行李的价值和重要性,以及乘客的实际损失,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同时,赔偿方式应当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张先生的行李中包含重要的商务文件和贵重物品,损失金额较大。

法院综合考虑了张先生的实际损失和航空公司过错程度,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张先生人民币XX万元。

四、案件结果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张先生人民币XX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航空法中关于行李丢失赔偿的规定,对于乘客和航空公司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六章空间法案例

第六章空间法案例



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专门从事 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该公司把月球分为若干部分购购买 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立”月球契约”,买方就拥 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对此,根据外层空 间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卷一 31题) A、该类契约规定的所有权,必须得到甲国国家对月球部分 的特别批准方能在国际法上成立。 B、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主张主权的 证据。 C、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际法 上也不能成立。 D、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确立购买者 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




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不定期航班
定期航班飞行需经领空国许可(依双边协议) 不定期航班飞行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各国可以 保留)
《民用航空法》第174条,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向中国 民用航空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
2018/10/15
(二)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制度


1.法律渊源

2018/10/15


空难发生后,美英两国情报机构组成的调查 组立即对空难展开调查,并最终于1990年秋 天认定这次空难系利比亚航空公司驻马耳他 办事处经理费希迈和利比亚特工阿卜杜 勒·迈格拉希所为。 次年11月14日,美英两国发表联合声明,要 求利比亚交出凶手。利比亚虽然拘留了费希 迈和迈格拉希,但拒绝把他们交给美英两国。
2018/10/15
2018/10/15
2.建立了航空器国籍制度(第三章)




(按用途与目的)分为国家航空器/民用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指用于军队/海关/警察部门,需经特 别协定或许可方可入境及降落 民用航空器须登记取得一国国籍,受国籍国管辖 飞越他国领空时,受领空地面国管辖

新编国际法学课件 第六章 航空法和空间法

新编国际法学课件   第六章 航空法和空间法

30------40 公里 50——16000 36000
(3)人造卫星轨道近地点 100----110
2、功能论
认为整个空间是一个整体,无须划分空气空间
和外层空间。应根据飞行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
的法律,如果是航天器,则其活动为航天活动,应 适用外空法;如果是航空器,则其活动为航空活动, 应受航空法的管辖。 此论避开了两个空间定界之困境,又可解决不 同飞行器的法律适用问题。现今航空法和外空法的 国际条约似乎都是按此理论制定的。
2、外国航空器通过:
特别许可、协议
(二)立法权
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 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 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者是飞 入时遵守。如果不遵守,地面国家有权 执行法律。
(三)设禁区
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即
使允许外国航空器飞入领空,但是禁 区仍不可 飞越 。
(四)内运权
2、公空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公空: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包括公海、专 属经济区、南极等地的上空。 公空不归属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 一切国家自由开放的,原则上,任何国家的航空 器都可以自由飞越。但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自由
飞行是有一些限制的。
二、航空法
1、国内航空法:调整国内航空活动 2、国际航空法:调整国家间航空活动 渊源:主要是条约。 涉及: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空法
(上) 航空法
(下)空间法
(上) 航空法
第一节 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第二节 国际航空制度 第三节 国际民航安全
第一节
空气空间和航空法
一、空气空间 二、航空法 三、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一、空气空间
(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

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第一节航空法1、航空法,又称“空气空间法”或“国际航空法”是指适用于空气空间、调整各国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2、地球上的整个空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3、空气空间分为领空和公空两个部分:国家领陆和领海的上空是“领空”,国家对其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领空之外是“公空”各国享有飞行的自由。

4、国际航空制度(一)一般原则,由于领空主权是排他的,一般国际法不承认一切外国飞机在领空内享有类似外国船舶在领海所享有的无害通过权。

因此,一般外国飞机,无论是军用飞机还是民用飞机,都必须得到地面国同意之后才能进入其领空,否则就构成侵犯领空主权的国际违法行为,地面国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二)国际航空协定,正常情况下,对于外国航空器的进入,国家给与同意的基本方式有两种:第一,双方可以以签订航空协定的方式建立航空关系,相互给予同意;第二,如果双方缺乏以协定为基础的航空关系,就只能就每一个案分别给予批准。

5、1919年的《巴黎航空公约》是最早的全球航空公约,1944年以后被《芝加哥公约》所取代。

《芝加哥公约是目前最为重要和最具普遍性的航空公约》,被誉为“调整国际民用航空关系的宪章性文件”。

1)领空主权原则作为《巴黎航空公约》的继承者,《芝加哥公约》再次确认了领空的主权原则。

从航行和航空运输的角度看,该原则可以表现为以一些具体权利:(1)缔约国有权在本国领空范围内设立空中禁区,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可禁止或限制外国航行器的飞入。

(2)各国可保留国内两地载运权,指允许本国航空企业经营。

(3)有权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的规章。

2)航空器的分类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等国家部门的航空器,《芝加哥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国家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要飞越另一缔约国领空或在其领土上降停,须得到其同意或者两国间特别协定的许可。

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对未经允许进入的航空器或从事与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
目的,地面国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或其他指 令迫其终止侵犯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1.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
约《东京公约》
2.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海牙公约》《海牙公约》
International Law
责任主体:发射国,不论其实际所有者是政府、公司还是个人
多个发射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损害:人身、财产的损失 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 法律:应按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
International Law
4.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登记条约》 联合国登记册
International Law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International Law
刑事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降落地国; (3)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 所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International Law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
定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
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 而设置的。
它的建立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
别 , 对于加强国防监控和保卫国家领空安全是有重要意义 的。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
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 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 分,为明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航空法案例分析

航空法案例分析

航空法案例分析
航空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法规,在这个领域中常常出现许多案例。

以下是几个航空法相关的案例分析:
1. 英国皇家航空公司 (British Airways) 售票问题
在2018年,英国皇家航空公司因为售票不当而被罚款20万英镑。

当时,该公司应该向旅客提供初始票价,包括税费和附加费用。

然而,该公司没有这样做,而是在顾客支付之前,增加了其他费用,导致旅客花费更多的钱来购买机票。

这是一个违反了欧盟消费者权益法的案例。

2. 美国犯罪分子从事航空劫持
航空劫持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航空安全问题。

一个例子是1999年,一名叫做阿赛多·舒克尔 (Assadollah Sharafi) 的伊朗裔美国人从洛杉矶国际机场(Queen International Airport)起飞的美联航(UAL)航班,劫持飞机并要求转移至伊朗或墨西哥。

最终,这架飞机在多伦多降落,劫匪被捕。

3. 法国航空公司突然废除乘客食品服务
2020年,法国航空公司 (Air France) 因为未通知乘客的情况下停用餐食服务,而收到了旅客投诉的困扰。

这样做引起了不少乘客的不满,因为他们购买了预订并支付了服务费用,但是没拿到所要求的服务。

以上这些案例,涉及了航空企业不遵守消费者权益法规、航空安全问题、以及服务品质问题。

这些问题反映了航空法意义所在。

航空法是用来确保航空行业的安全性和正当性,并保护乘客的权益。

航空法在这些案例中,扮演了权威性和监管的角色,为我们展示了它对航空行业的重要性。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律框架,旨在规范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并确保旅客、货物和航空公司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得到保护。

它为各国航空公司提供了一个合理、公正和一致的法律基础,使得跨国航空业务能够顺利进行。

1.蒙特利尔公约之前的里斯本公约案例:里斯本公约是1937年通过的国际航空公约,它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的一些基本规则。

这项公约的一个重要案例是1949年发生的“Boeing v. Altus”案。

该案中,波音公司生产的民用喷气飞机Boeing 307 Stratoliner在一次航班中发生了事故,导致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的伤亡。

乘客家属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波音公司承担责任,并提出赔偿要求。

法院最终裁定波音公司应当赔偿受害者家属。

2.蒙特利尔公约的航空货物责任案例: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航空公司对于乘客伤亡和行李损失的责任,并对航空货物的运输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其中一个著名的案例是1994年的“Sunbird v. Canadian Airlines”案。

该案中,一家名为Sunbird的公司向加拿大航空公司托运了一批货物,但这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丢失。

Sunbird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认为加拿大航空公司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加拿大航空公司应向Sunbird公司赔偿损失。

3.蒙特利尔公约对乘客伤亡的保护案例: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航空公司对于乘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并对此进行了明确的限制。

一个典型案例是1998年的“China Airlines v. Ye Shiwen”案。

该案中,一次中国航空公司的航班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乘客Ye Shiwen的伤亡。

Ye Shiwen家属要求中国航空公司承担责任,并提出超额赔偿的要求。

然而,法院最终判决中国航空公司在蒙特利尔公约的限制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拒绝了超额赔偿要求。

综上所述,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在保护旅客权益和航空公司责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为国际航空运输提供了一个公平、合理和一致的法律框架,确保了航空运输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

一、领空主权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的上空,航空器运行的场 所。地球上的空气空间分为两部分:国家领土之 上的空气空间,即领空;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 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公空。 公空是指公海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 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的,任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案例:
1983年9月1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波音747KA1007号民航 客机在自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在前苏联萨哈林岛近海上空被 苏联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上240名乘 客和29名机组人员,无一幸存。其中韩国人105名,外国人164 名。该机被拦截时偏离航道500公里,进入了前苏联禁飞区。 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海上进行搜索及救 援活动,但没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 牺牲者的遗体和遗物以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 些国家接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自已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 搜索搜集到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并将其转给韩国, 但是始终没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原因的工作, 没有多大进展。
鲁斯特案
〖案情〗 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斯特 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芬兰首都 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并于傍晚7时30分出现于莫斯科 红场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一座教室旁边。9 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鲁斯特在审判中 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平使命、 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的 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 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 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国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 判处鲁斯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此 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 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立即驱逐其出境。 〖问题〗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其表现在 哪些方面?

国际航班维权的法律案例(3篇)

国际航班维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9年7月,张某某计划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前往欧洲进行商务洽谈。

然而,在航班起飞前,航空公司突然宣布航班取消,导致张某某无法按时抵达目的地。

随后,张某某多次与航空公司沟通,要求赔偿损失,但航空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航空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具有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资格的大型航空公司。

该公司在我国境内及国际航线运营多年,拥有丰富的航空运输经验。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航班取消是否属于不可抗力?2. 航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机票、行程单、航空公司取消航班的公告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受理条件,遂受理本案。

2. 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向被告某航空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答辩。

同时,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对争议焦点进行核实。

3.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张某某主张,航班取消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航空公司则辩称,航班取消是由于天气原因,属于不可抗力,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本案中,航班取消确实是由于不可抗力(天气原因)所致。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航空运输承运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被告某航空公司未及时通知旅客,也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原告的损失,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某航空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国际航空法模拟法庭竞赛案例

国际航空法模拟法庭竞赛案例

国际航空法模拟法庭竞赛案例国际航空法模拟法庭竞赛案例:1. 案件名称:国际航空公司对航班取消赔偿的争议案情简介:一家国际航空公司因天气原因取消了一名旅客的航班,并未提供任何赔偿。

旅客认为航空公司有责任提供赔偿,双方产生争议。

2. 问题一:航空公司是否有义务提供赔偿?双方观点:旅客主张航空公司应对航班取消负责,提供相应赔偿;航空公司主张航班取消是天气原因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 问题二:天气原因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双方观点:旅客主张天气原因并非不可抗力,航空公司应对此负责;航空公司主张天气原因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 问题三:航空公司是否尽到了通知义务?双方观点:旅客主张航空公司未尽到通知义务,应对此负责;航空公司主张已尽到通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5. 问题四:航空公司是否提供了合理的替代航班?双方观点:旅客主张航空公司未提供合理替代航班,应对此负责;航空公司主张已提供合理替代航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6. 问题五:航空公司是否有义务提供其他补偿措施?双方观点:旅客主张航空公司应提供其他补偿措施,如住宿和餐饮;航空公司主张未提供其他补偿措施的义务。

7. 问题六:国际航空法中对航班取消赔偿的规定是什么?双方观点:旅客主张国际航空法中有关航班取消赔偿的规定,航空公司应依法履行;航空公司主张国际航空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航班取消赔偿的责任。

8. 问题七:国际航空法与国内法在航班取消赔偿方面的适用差异是什么?双方观点:旅客主张国际航空法与国内法在航班取消赔偿方面适用差异不大,航空公司应依法赔偿;航空公司主张国际航空法与国内法在航班取消赔偿方面存在差异,不应赔偿。

9. 问题八:如何判断航班取消是否属于航空公司的过失?双方观点:旅客主张航空公司应承担航班取消的过失,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努力;航空公司主张航班取消属于不可抗力,并非过失。

10. 问题九:航空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双方观点:旅客主张航空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因其未如实告知旅客航班取消的原因;航空公司主张未存在欺诈行为,已如实告知旅客航班取消的原因。

航空运输法律案例(3篇)

航空运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航空运输企业,主要从事国内和国际的航空运输业务。

2019年10月,该公司一架航班从北京飞往美国洛杉矶,航班号为XX123。

旅客李某(以下简称“原告”)购买了该航班经济舱机票,计划前往美国参加亲戚的婚礼。

二、案件经过2019年10月15日,原告按照航班规定的时间到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办理了登机手续。

然而,由于航空公司内部原因,该航班延误了3小时。

原告在机场等待期间,航空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释或补偿措施。

当天晚上,原告乘坐的航班终于起飞。

然而,在飞行过程中,由于天气原因,航班再次延误了2小时。

到达洛杉矶机场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原告,由于行李处理失误,其行李延误了2小时。

原告对行李延误表示不满,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损失。

航空公司则认为,行李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属于航空公司责任范围。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行李延误是否属于航空公司责任范围?2. 航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法院判决1. 行李延误是否属于航空公司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因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内部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属于航空公司责任范围。

2. 航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因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履行约定或者符合规定,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损害。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及时、合理地处理行李,导致原告行李延误,给原告造成了不便和损失,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原告行李延误造成的损失。

航空法案例分析

航空法案例分析

1983年前苏联击落韩国民航客机事件1983年9月1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波音747KA1007号民航客机在自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在前苏联萨哈林岛近海上空被苏联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上240名乘客和29名机组人员,无一幸存。

其中韩国人105名,外国人164名,外国人中有美国人64名,日本人28名。

该机被拦截时偏离航道500公里,进入了前苏联禁飞区。

韩国,美国,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还上进行搜索和救援活动,但没有任何结果。

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牺牲者的遗体和遗物以及飞机的“黑匣子”。

前苏联阻挠这些国家接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自己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搜索搜集到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并将其转给韩国,但是始终没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的原因的工作没有多大进展。

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强烈的国际反应,韩国、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立即请求召集联合国安理会会议。

根据该项请求,1983年9月2日召开了安理会会议,至9月12日讨论了大韩航空班机被击落的事件,46个国家代表出席了会议。

会议上除了包括前苏联在内的几个国家以外,有42个国家发言谴责前苏联击落民航班机的行为。

美国、日本等17个国家提出了内容为指责击落大韩航空班机,并请联合国秘书长调查这一事件的决议案,但遭到前苏联的否决而没有通过。

国际民航组织在韩国和加拿大的请求下,于1983年9月15日、16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特别会议,通过了谴责前苏联的决议。

该决议宣称,在任何情况下,都决不能允许击落民用航空器。

决议敦促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调查和报告该事件的内容。

同时,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提出修正《芝加哥公约》及附件。

由5名专家组成的调查组,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之后指出了下列情况:(1)该客机的驾驶员证件齐全,驾驶员的精神和心理没有受过打击。

在从阿拉斯加安卡雷奇起飞后时,飞机证件和起飞条件合格,一切必要的航行和电子系统正常。

飞机准时起飞,预计可按时到达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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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 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 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对此,根 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 是正确的? 多 •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 得到我国的允许 •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 得到我国的允许 •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 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 的许可 •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 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 许可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一、航空法的概念 1、航空法(air law)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 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只是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用 于军事、海关、警察) 航空法是平时法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 主要参考资料:
• 1、刘伟民主编:《航空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 • 2、赵维田:《论三个反劫机公约》,群众出版社,1985 年。 • 3、[英]彼得•马丁修订:《肖克罗斯和博蒙特航空法》, 法律出版社,1987年。 • 4、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 • 5、贺其治:《外层空间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 • 6、尹玉海:《国际空间立法概览》,中国民主法 • 制出版社,2005年。 • 7、尹玉海主编:《美国空间法律问题研究》,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
• 美国人莱特兄弟1903年制造飞机
• 首次完成完全受控制、附机载外部动力、机体比 空气重、持续滞空不落地的飞行
• 1919年巴黎公约: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公约 • 第一次确立航空主权原则 • 1944.11.1-12.7,美国总统罗斯福出面邀请同盟国 和中立国出席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会议”。 • 这是航空法发展史上规模空前而影响最为深远的盛 会,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国际民用航 空公约》(通称1944年芝加哥公约)。 芝加哥公约是现行国际航空法的基础文件。(该 公约确立了有关现代国际航空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是现行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迄今,已有188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我 国于1974.2.15承认了该公约。
•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不管有无过错,航空 公司必须对每名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1.31万欧 元特别提款权,航空公司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这就意味着MH370每名乘客的家属最低能获得接近 1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额,马航因此至少要承担共 计2.2亿元的赔偿,但如果马航被证明有过错,则赔 偿金额将远高于此
四、无线电信
• 34.甲、乙两国是邻国,关系一直紧张。甲国曾多次出动 空军,非法轰炸乙国境内的军事目标。“翔飞号”是承 担甲、丙两国间航班飞行的民航机,在甲国注册。一日, 因天气原因,“翔飞号”在飞往丙国途中偏离航线,误 入乙国境内。甲、乙、丙三国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 国,甲、乙之间尚没有双边的航空或航线协定。对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 • A.“翔飞号”是民航机,在顾及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自 行飞入乙国领空 • B.乙国有权要求“翔飞号”立即离开乙国领空 • C.乙国无权要求位于其境内的“翔飞号”在其指定安全 地点降落 • D.在“翔飞号”载客不明的情况下,乙国有权对其使用 武器,将其击落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一、航空法的概念 2、空间法(aerospace law)是适用于空气空间(air space)和外层空 间(outer space)领域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区别在于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 法律地位不同。空气空间除了公海和极地上空之外,都属于下 层国家的主权支配之下;而外层空间则受一种类似与公海自由 的自由体制的支配。 高度:以航空器向上飞行的最高限度为界,即离地面30
• 2015年5月20日,美国一架侦察机突然飞越中 国正在建设的南海岛礁上空,并遭到中国海军 8次警告。中国海军通过无线电广播向这架P8A侦察机喊话:“这是中国海军„„这是中国 海军„„为避免误解请迅速离开!”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理论和实践 • 完全自由论 • 有条件自由论2016民航 • 海洋比拟论 • 国家主权论 • 有限主权论 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1919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Regulation of Aerial Navigation) • 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持希望。
3·8马来西亚航班失踪事件
• 2014年3月8日凌晨2点40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称与一架载 有239人的波音777-200飞机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的,该飞 机航班号为MH370,原定由吉隆坡飞往北京。 • 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宣布,马航MH370航班失事, 并推定机上所有239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已遇难 • 马航已经确定赔偿标准,每位遇难中国乘客将获得22.5万 美元的赔偿,约合150万元人民币。台湾复兴航空赔偿方案 是每名遇难乘客295万人民币,接近于马航370的两倍。 • “9·11”事件以来最大的一桩空难理赔。 • 马来西亚和中国都是1999年通过的《蒙特利尔公约》(即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缔约国,《蒙特 利尔公约》将成为此次航空事故的法律赔偿依据。
•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 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 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对此,根 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 是正确的? •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 得到我国的允许 •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 得到我国的允许 •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 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 的许可 •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 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 许可
• 34.甲、乙两国是邻国,关系一直紧张。甲国曾多次出动 空军,非法轰炸乙国境内的军事目标。“翔飞号”是承 担甲、丙两国间航班飞行的民航机,在甲国注册。一日, 因天气原因,“翔飞号”在飞往丙国途中偏离航线,误 入乙国境内。甲、乙、丙三国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 国,甲、乙之间尚没有双边的航空或航线协定。对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 • A.“翔飞号”是民航机,在顾及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自 行飞入乙国领空 • B.乙国有权要求“翔飞号”立即离开乙国领空 • C.乙国无权要求位于其境内的“翔飞号”在其指定安全 地点降落 • D.在“翔飞号”载客不明的情况下,乙国有权对其使用 武器,将其击落
• 俄罗斯空军一架IL-20电子侦察机2012年11月14、 15日连续2日飞近日本领空
• 大韩航空007号班机遭击落事件 • 1983年9月1日清晨,大韩航空007号班机进入苏联 领空,遭苏联空军Su-15拦截机击落于库页岛西南 方的公海 • 240名乘客以及29名机组员
美国P8军机侦察南海获我兵力部署 危害 中国安全
• 2015年2月4日,台湾复兴航空一轻型民航机撞 到高架桥坠落在台湾新北市南阳大桥下水面上, 飞机上有乘客58人,现40亡 • 遇难者家属一般会获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两种赔偿。一种来自航 空公司投保的责任保险,每个人的保额有具体 规定,不同国家规定不同,这部分将由航企投 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另一种即是乘客自己购买 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 大陆乘客每人或获赔200万新台币 • 坠机原因可能是台湾机长疑关错引擎
• 【教学目的和要求】 • 掌握航空法的概念及发展;空气空间与外层空 间的划分及各自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安全法 律制度等知识。
• 澳大利亚基础建设和交通部长达伦·切斯特2016年3月
24日发布声明,表示在莫桑比克发现的两片残骸极有
可能来自马航MH370航班客机。 • 在非洲东海岸发现残骸的位置与澳大利亚科学和工业 研究组织建立的洋流模型推断是一致的,进一步肯定 了此前在南印度洋海域努力搜索的工作。 • 切斯特表示,马航MH370客机的搜索工作仍在继续,目 前已完成9.5万平方公里的水下搜寻。现在任务的重点 是完成剩下2.5万平方公里的搜寻,并对找到飞机仍保

三、航空法的渊源
国际航空法的渊源中最重要的就是国际条约。 构成国际航空法渊源的条约包括: 1、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世界性多边条约。 2、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地区性多边和双边条 约。192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等32个国家签订马德 里公约;1928年哈瓦那公约 3、其他含有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的国 际条约。《联合国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国际习惯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际航空 法的渊源。
• • • •
2014年全球航空史最黑暗一年 8宗严重空难 空难致1323人死亡 相当于一个小型战争的死亡人数
“德国之翼”首次折翼
• 2015年3月24日德国一架A320客机在法国南部坠毁 • 150名乘客和机组人员恐无人生还
美国玩私人飞机
• 目前美国的私人飞机已有30万架,有驾驶资格的飞行 人员70万。 • 在美国所有可以驾驶飞机的飞行员都可以驾驶私人飞 机,纯私人飞机的飞行者在25万以上。全美有2万个机 场,大部分属于个人和社区, 有人调查过,说世界上 70%的私人飞机在美国。如果经常飞行,私人飞机每年 的飞行费用大概在150万至200万美元。纽约普通大厦 楼顶一晚的停机费5000美金。每年的保险费、航空汽 油费、飞行员费用等加起来可以高达10万美元到20万 美元不等。私人飞机的检修或维护人工费也不少,每 小时收费100美元到190美元不等。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制度 (一)领空概念 1、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 的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地位:绝对主权 格劳秀斯《海洋自由论》1919年《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 《芝加哥公约》 2、范围: • 横向确定——国家之间的领空范围的确定方法,是 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 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 间。 • 纵向确定——高度尚未确定。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 的界线没有确定。 1957年人造地球卫星上天出现外层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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