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价法中标工程索赔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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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低价法中标实施后

关于工程索赔问题探讨

邱从容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深圳市房地产市场曾经出现过热现象,过热时期施工的一批项目,由于成本、楼价以及资金压力,许多项目都纷纷停工等待时机,出现了大量“半截”工程,给合同当事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98年以后,国家加大了宏观调控,建筑业一些重要法律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担保法等都在这一时期相继出台,深圳市也加大了行业管理力度,使房地产市场逐步趋于平稳,但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引入低价中标法以后,由于竞争环境的改变,合同纠纷引起的索赔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本人在集团下属单位房地产公司和五处工作期间,亲身经历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针对合同产生纠纷的索赔过程,现将本人的体会综述如下,希望工程管理工作者能够对建设领域的索赔给予重视,特别是在当前采用低价法确定中标人的环境下,提高投标人的索赔、风险意识尤为重要。

一、工程停工的原因和特点

深圳市建设工程纠纷大致由三方面原因引起,一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二是楼市好坏;三是垫资施工的项目。从多年处理纠纷的资料分析,第三种情况引起的纠纷面最大,而且涉及的情况复杂(合同订立不规范、签订阴阳合同、多重抵押等),处理难度较大。下面介绍几种发生机会较多的停工现象:

⒈由于国家宏观调控,一些行政单位兴建的办公大楼,因国家强制手段停工的项目。这类项目大多都有明确的停工时间,合同双方在处理停工费用补偿问题上往往能够相互理解,最终达成补偿协议;

⒉依靠承包商垫资,靠售楼款支付工程款的项目,这类项目,在出现市场销售疲软或销售价格急跌时,建设方无力偿还承包商垫资款和支付工程款,承包商通过停工,占据建设项目,向建设单位施加压力,要求支付工程款。这种情况,往往停工时间较长,纠纷处理难度也较大;

⒊严重依赖金融贷款的项目,由于国家控制金融风险,压缩贷款规模,使开发商缺少资金,不得不停工。这类工程开发商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大多要求承包商停工等待融资成功后施工,这类项目由于融资的不确定性,引起纠纷较多;

⒋建设单位对承包商施工管理或施工质量不满意,强令施工单位退场,另找施工单位施工未完工程项目,这种情况,承包商一般不予配合甲方的已完工作的清点、交接工作,现场己安装垂直运输设备,已搭设的脚手架工程以及原施工单位现场存放的工具、材料等,承包商均不会主动拆除或运出,甲方强制性让后续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时,对原单位施工项目的清点主要由甲方、监理和后续施工单位共同做出,事后,原施工单位不予认可,要求索赔费用相当庞大。

⒌工程采用最低价招标,施工单位报价严重偏低,施工部分工程后,要求建设单位签证、变更不能满足时,因怕亏损进一步扩大,承包商单方面终止合同。期待建设单位妥协,重新修改合同条件。

⒍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一方原因造成停工,主要表现在:建设单位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大量的设计变更和图纸功能的改变;施工单位不当的施工程序,造成雨季停工,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需要返工而停工;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工,如暴雨、高温天气等;

二、做好直接损失索赔的同时,应逐步支持间接损失的索赔要求:

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费用索赔,主要是对发生索赔事件后的直接损失费用进

行索赔,对于纠纷案件,司法部门一般不支持项目间接损失的赔偿要求,从合同本身的功能和目的看,不能有效的约束当事人履行合同,不足以体现合同风险,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前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格调整的机会相对减少,合同风险加大,应允许合理的间接费用索赔,使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谈判、招标报价、合同订立及合同履行中都不敢草率作出承诺(因为如

果合同成立后出现任何违约,将会带来巨额的费用索赔),以保证合同双方严格

的履行合同并在自己履约的情况下,通过索赔取得收益。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合

同管理手段,管好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减少合同纠纷。下面本人列举几项直接费用索赔和间接费用索赔事项来作以对比:

㈠直接费用索赔:承包商索赔和发包方反索赔

承包商索赔:

⒈材料价格的价差补偿,建筑工程的材料价格,在合同工期内,

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计算办法计算,当工程停工,导致工期拖延,材料价格上涨,承包方可向发包方提出价差补偿索赔;

⒉脚手架等附墙物的“闲置补偿费”,脚手架为施工措施内容,在定额核算中是按租赁价格摊消的,如果工程停工,导致工期拖延,会增加脚手架的租期,加大租赁成本,给租赁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承包商可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

⒊工程停工期间的机械停置费,现场机械,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可移动的,如轮胎式起重机、翻斗车等,一类是不可移动的设备,如塔吊、搅拌站等,根据设备的类型和闲置时间,施工单位可提出不同的索赔要求;

⒋工程停工期间的窝工费用,按照规定,承包商只能对现场生产工人的窝工提出索赔。

发包方索赔

⒈工期措施费用包干使用(提取总价一定比例包干)的项目,在工期风险范围内,承包方应在合同工期内交工,才能获得费用,无正当理由拖后一天,则应视为承包商没有完全履行承诺,建设单位可要求承包商全额退回己支付的工期措施包干费用,同时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⒉承包商在施工部分工程后单方面解除合同,建设单位只能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要求支付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3%);

⒊非建设单位原因,施工单位停工,在停工期间如果材料价格比合同约定时期价格有上涨,建设单位只承担原合同部分材料价款,遇

价格下降,建设单位则按低于合同价格的部分支付材料款;

㈡、间接损失索赔:承包商索赔和发包方反索赔

承包商索赔

⒈未完工程的利润索赔:建设单位由于资金、投资改变中途停建,承包商可向建设单位索赔未完项目的利润,一般按已完工程利润率估算;

⒉承接项目的前期费用开支(包括购置施工设备的开销):施工企业在承建项目前,都需对项目的施工组织、材料供应、设备订购、劳动力培训等作出设计或规划,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如果建设单位中途停建,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提出该部分费用的索赔;

⒊货币贬值引起的价值损失:由建设单位原因工程停工,停工期间,发生金融危机,货币贬值,对未完工程量的部分造价,承包商可要求按货币原值结算;发包方索赔:

⒈项目的营业利润索赔:由于承包商原因,工程施工中途停工,导致工期拖延,建设单位可向承包商提出营业利润索赔,对于房地产和办公项目,通常以房屋租赁方式估算,对于工业项目通常以投产后行业平均利润率估算;

⒉建设单位及第三人(监理、设计)管理费用增加索赔:由于承包商原因,工期拖延,导致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增加,同时引起第三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费用增加,建设单位均可向承包人捉出索赔;

⒊货币贬值引起的价值损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停工期间遇货币贬值,建设单位可提出按贬值后的货币支付未完项目(按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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