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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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夏商周的法律发展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五过重点背诵)(1)“五刑”即墨、劓[yì]、刖、宫、大辟。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分为五等。[五刑定型化时期]
(2)“五罚”,即对罪不当五刑者处以相应的五种赎金,称为五罚。
(3)“五过”,关于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凡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即按“五过”规定加以处罚。“五过”具体是指:惟官,指畏权而枉法者;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惟内,指因亲属裙带关系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二、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较长的债券)、“剂”(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债券)有别
借贷契约:“傅别”指在一契券(简牍)的正面、反面都写以大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当借贷合同发生纠纷时,负责审理合同纠纷的官吏则根据当事人双方各执半份合同文书上所载明条款予以定夺。
租赁契约:西周晚期已经存在土地租赁关系,出现了租赁契约,并
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三、“五听”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小司寇》。据郑玄的注释,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是“察其颜色,不直则赧[nǎn]”;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是“观其聆听,不直则惑”;目听是“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以后各朝代均以五听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手段,《唐六典》规定:“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读)一、周公“制礼作乐”
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一般称之为“周礼”。在周人看来,“礼”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后来的儒家将之发展成“为国以礼”的“礼治”。
(读)(一)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先进
眚[shěng]:过失;非眚:故意惟终:惯犯;非终
(读)八辟
成为历代封建帝王的亲族﹑近臣减刑免刑的特权规定。汉代改名八议﹐三国魏正式写入法典﹐一直沿用到清代
周制规定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并可减免刑罚﹐称为“八辟”。《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皇亲国戚)之辟,二曰议故(皇帝的故交旧友)之辟,三曰议贤(有德行的人)之辟,四曰议能(有大才能的人)之辟,五曰议功(有功勋的人)之辟,六曰议贵(高官显贵)之辟,七曰议勤(为国服务特别勤劳的人)之辟,八曰议宾(前朝皇帝子孙)之辟。”
(仔细读)一、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媒氏,“掌万民之判”判:判合,男女匹配之意
(二)婚姻关系的缔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父母具有主婚权,婚姻当事人不得自行交往,须得媒人撮合
(三)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优生;政治上考虑(附远: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严格区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常)
(四)“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纳采,即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家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
(3)纳吉,在卜得吉兆以后,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未经同意禁止传播于互联网
(4)纳征,也称纳币,男家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
(6)亲迎,即在确定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影响。
彩礼的社会作用:
1、经济解释。其核心是,婚姻涉及的劳动力(人力资本)在不同家庭的转移,失去劳动力的一方希望获得因人力资本投资支付的成本,而获得劳动力的一方只能补偿这种损失。而彩礼是婚姻的价格或是其中的一部分,是传统农业社会中劳动力在家庭之间转移的价格。未经同意禁止传播于互联网
2、信息功能。在可能的条件下促成稳定、持久的婚姻,对于婚嫁者本人及其父母(特别当早婚时)来说,都需要了解婚配对象一些最重要的信息。(婚介者信息提供存在偏差)回礼除了表示接受婚约和后面讨论的相关义务外,同样传递了重要的信息。注意,传统的回礼往往是订婚女子特别制作的手工制品——烟荷包、鞋子、鞋垫之类的物品。这些物品价值不高,传递的却是有关该女性在传统农业社会的家庭生活中极有价值的技能(“针线活”或“女红”)的信息
第三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一、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
郑国、晋国“铸刑鼎”公布法律。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事件。
公元前503年,郑国执政驷歂[chuán]杀邓析而用其《竹刑》。邓析是与子产同时代的著名人物,传授法律知识,助人诉讼。
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该国法典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
(*)意义:(1)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其宣布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宗族国家制度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
(2)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于是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
(3)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觞
(*)(一)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与法经
成文法运动的蓬勃发展是在战国时期。在成文法运动的发祥地三晋地区的魏国,产生了成文法运动的丰碑《法经》;在秦国,出现了成文法运动的集大成者《秦律》。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产生、发展过程表明,中国古代的成文法是封建社会特有的产物。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一)《法经》的体例与主要内容
(1)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李悝制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