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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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清算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发﹝2007﹞22号
【发文日期】2007-03-05
【实施时间】2007-03-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6﹞187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
全省范围内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5.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四)具有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标准格式附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鉴证报告》,由纳税人委托地税部门认可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县级地税机关认可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报送设区市地税局备案。税务中介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鉴证报告》。
五、主管地税机关在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时,如发现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审计事项不清楚、提供清税资料不完整等问题的,要退回重新修改或补充资料后,再办理税款清算。凡发现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规范、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参审资格。
六、各地要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和《鉴证报告》工作底稿的审查工作,严格按照税法清算税款。对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退税款额度占预缴税款50%以上的或退税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必须报省局审定后方可办理。
七、各设区市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确保清算工作顺利进行和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