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反事故演习和事故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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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反事故演习和事故预想

第五十六条反事故演习的目的

1、定期检查运行人员处理事故的能力。

2、使生产人员掌握迅速处理事故和异常现象的正确方法。

3、贯彻反事故措施,帮助生产人员进一步掌握现场规程,熟悉设备运行特性。

第五十七条反事故学习的组织领导

1、发电厂的运行班、供电局的变电班与巡线班的反事故学习,在班长领导下进行。

2、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变电所、地区调度所的反事故演习,在主任(局长)、所长领导下进行。

3、厂(局)的反事故演习,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

4、电力系统联合反事故演习,在岗、省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

第五十八条发电厂的值长除参加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外,还应有重点地参加分场(车间)的反事故演习。

第五十九条反事故演习的具体规定

1、网、省局、发电厂、供电局的反事故演习,一般由总工程师室、生技、安全、培训等部门组织。

2、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由网、省局总工程师批准。

3、发电厂、供电局(所)的全厂、全局(所)性反事故演习一般每年进行二次,由厂、局(所)总工程师(调度所主任)批准。

4、分场(车间)、工区(县局或所)反事故演习一般每季进行一次,分场(车间)、工区(县局或所)主任(局长)批准。

5、班组反事故演习每季不少于一次,由班长或分场(车间)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

6、200MW及以上机组及有仿真装置的机组可在仿真模拟机上进行。

第六十条反事故演习应着重考虑以上内容

1、本企业和其它企业发生事故的教训和异常现象。

2、设备上存在的主要缺陷及薄弱环节。

3、新设备投入前后可能发生的事故,以有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季节性事故。

4、特殊运行方式及操作技术上的薄弱环节。

5、设备系统的重大复杂操作。

第六十一条演习领导人应对演习内容进行详细研究,审定演习计划。在计划中应指定参加演习对象和出现问题时的正确处理方法,还应根据设备和仪表可能出现的故障及值班人员可能发生的错误,订出预防措施。第六十二条每次演习都要指定监护人,由非当值的值班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演习前,演习领导人应向监护人讲解全部演习计划,布置监护人的任务和责任,并会同监护人仔细研究演习计划。

监护人的职责:

1、按计划内容正确及时地发布事故现象,监视演习人的动作是否正确,判断是否迅速。

2、发现演习人违反演习制度,企图触动运行设备时,应立即制止,防止造成事故。

3、当演习过程中发生事故时,监护人应立即宣布停止演习,全体演习人员退出现场,由当值人员进行事故处理。

第六十三条反事故演习开始前,演习领导人应将演习现场当时的运行方式和负荷情况,以及应遵守的制度通知演习人员,演习人员各就岗位后,演习领导人和监护人按照学习计划的程序,将演习情况和事故状态发展的补充情况,依次向演习人员宣布。

第六十四条演习过程中,演习人员不得妨碍当值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准操作运行设备。为保证演习过程中的安全,应采取如下措施。

1、演习人员不得触动运行设备,只能用模拟方式表示,或在培训专用模拟场地进行操作。

2、事故演习可用挂牌方法进行,但演习用标示牌的颜色必须与运行中的标示牌颜色有明显区别。

3、使用通讯电话事故信号时,应与正常运行有区别,防止发生误会。

第六十五条演习结束后,演习领导人应召集全体监护人员、演习人员进行总结评价,并针对演习过程中暴

露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演习结果应填写在反事故演习记录簿内,并附原始演习计划。

第六十六条运行人员应根据季节特点和现场设备的实际情况开展事故预想,预想可能性的事故,做好预防和处理对策。事故预想应有现象、处理对策,其它班组的补充意见和上级领导的审阅意见及评语。事故预想应记录在事故预想薄上,事故预想每周不少于一次,遇有特殊运行方式,设备缺陷应随时运行。

第四节线路抢修演习

第六十七条线路抢修演习的目的

1、定期检查和锻炼线路检修人员在事故抢修时的集合速度,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和迅速处理线路故障的能力。

2、了解检修人员能否当线路发生不正常现象时,迅速准确地运用规程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判断事故。

3、帮助线路抢修人员不断总结提高事故抢修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六十八条各站(班)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线路抢修演习,各工区(局)可根据需要进行。

第六十九条线路抢修演习计划应经本企业领导批准。演习前领导人员和监护人应详细拟定演习计划,做好充分准备。

第七十条线路抢修演习题目和具体演习方法,应根据季节特点,设备经常发生的事故和异常现象,过去检修时发现的薄弱环节等情况确定。

第七十一条线路抢修演习结束后,演习领导人应召集监护人员,演习人员进行总结评价,并针对演习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演习结果应填写在演习记录簿内,并附原始演习计划。

第五章培训中心(基地)

第七十二条培训中心(基地)是规范、快速有效地对生产人员进行培训的必备条件。各网、省(市)局都要建立生产人员技能培训中心;各基层企业都应建立与本企业培训相适应的技能培训基地,由网、省(市)局统筹规划、统一布点,避免重复设置。

第七十三条各培训中心(基地)应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培训文件。

第七十四条各培训中心(基地)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职培训教师。聘请既有理论水平、又有丰富生产实践经验,具有一定培训能力的工程技术水平、技师、高级技师为兼职教师,形成一支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生产培训师资队伍。

第七十五条各培训中心(基地)要紧密结合本企业设备现状、生产发展和生产人员技术状况,制定培训方案,培训内容应突出技能,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七十六条各网、省(市)局技能培训中心负责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及稀少工种生产人员的培训;各基层企业培训基地负责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岗位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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