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司法公正与新闻媒体监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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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公正与新闻媒体监督的关系
浅论司法公正与新闻媒体监督的关系
【内容摘要】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它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由于与人们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而新闻媒体具有传播信息、形成公意、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的功能,是公民知情权与自由表达权的体现,代表着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制衡。所以,在现代法治国家,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是紧密相联的。如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与促进作用,避免其对司法公正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实现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新闻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公正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笔者拟对司法公正与新闻媒体间相互关系以及如何构建二者间的和谐关系进行概略分析。
【关键词】司法公正审判独立舆论监督媒介审判新闻自由司法权威
引言
法谚“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给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释,那如何处理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关系呢?新闻媒体和司法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其二者间既存在目标的一致性,又存在矛盾与冲突,即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如何实现两者的协调共存,最终实现社会公众追求的正义与公平是司法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笔者拟对司法公正与新闻媒体间相互关系以及如何构建二者间的和谐关系进行概略分析,以期更好的指导工作。
一、司法公正的价值内涵分析
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其内涵就是司法机关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是以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能活动为载体,以严格依法为基准,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坚持平等、正当的原则,且要在审判结果上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工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等方面 [1],具体可从以下四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实体公正。指现行法律分配给人们的权益与其通过司法活动所确认的权益相一致,且这种一致性应得到司法机关的充分保障。关于实体公正,我国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准确地适用法律。二是程序公正。指在法律适用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充分保障每位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益,它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对处理各类案件程序、手段、方法规律性的科学总结。三是
执行公正。即按法定程序公正、严格地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使纸上的东西得到切实的履行。四是形象公正。指司法人员的执法形象必须公正,也就是说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除了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处理案件外,在言行上还要符合司法人员的身份。只有司法机关形象公正,社会公众才能信任司法,司法救济才能成为社会公众一旦发生纠纷的首要选择,促使社会公众的矛盾和纠纷都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消解,从而避免社会矛盾的非法律手段解决。
可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执行公正和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实体,都要求司法人员忠实地服从和使用法律,始终站在客观中立立场,不偏不倚,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新闻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和相互间的冲突分析
(一)新闻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
一是有助于实现审判公开。审判公开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当前,不少法院由于受审判场所、设施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旁听需求,加之现代社会中人们工作繁忙、时间紧张、居住分散,不可能经常以旁听的方式来了解司法、监督司法。在这样的情况下,新闻媒体的报道实现了间接公开,扩大了人民法院案件审判的公开面和透明度,使广大群众能够及时详细地知悉一些广为关注的案件的审判情况,使法庭审判得到进一步延伸和扩展,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原则得到更彻底、更有效地落实。
二是有助于提升审判质效。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审判质效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新闻媒体通过对瑕疵裁判、冤假错案的无情披露,监督司法机关有错必纠,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从而最终使个案的错误裁判得以纠正,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终的维护。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的监督有力地促进司法机关发现自身工作存在的缺点和疏忽,从而改善自身工作作风,使司法活动也变得日以文明和规范。同时,新闻媒体的有力监督提高了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腐败的机会,使审判真正成为了“阳光下的审判”。
三是有助于改进审判作风和提升执法水平。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促进其转变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文明办案方面均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审判工作经新闻媒体的关注和介入,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办案法官的业务水平。新闻媒体对庭审情况进行报道,客观上会促使法官认真学习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去阅读案卷,深入了解案情,严格依法审判案件,以更加缜密、严谨的思维进行判决。一方面必将提升办案法官的职业涵养。在新闻媒体的监督下,会促使办案法官按规定着装,开庭程序会更加规范,法庭仪容仪表会更加严整,开庭用语会更加规范,作出的判决会更加缜密、严谨。所以,审判机关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干警素质的同时,强化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它能有效提升办案法官的综合素质,也能有效抑制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是有助于扩大办案效果。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报道,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判,惩处
犯罪,调处纠纷,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但法院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审判工作的被动性、中立性。新闻媒体通过对审判工作的报道,扩大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预防犯罪和矛盾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依法治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闻媒体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报道,在实现其自身价值和利益的同时,也在向社会公众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培育法治理念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新闻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才具有新闻价值,于是新闻工作者常常过多的强调新闻自由,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而司法活动具有一定的过程和程序。可见,新闻媒体过早的报道、评论势必会侵犯司法独立的原则,形成媒介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的影响,从而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伤害。可以说,新闻报道追求的案件往往是具有生动性、重要性、显著性、新奇性的案件,从而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媒体热点,而且,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往往注重结果,追求惩恶扬善、分清是非为目的的正义,这使得其常常要对司法机关追求的以建立在程序正当基础上的正义构成强大的冲击,对人民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媒体压力,从而产生“媒介审判”的不良效应。
媒介审判这一概念发端于美国,由“报纸审判”演变而来。我国台湾学者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的意义较为广泛,即任何民、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他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可称为报纸审判。” [2]
笔者认为,所谓“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其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新闻媒体报道的对象一般是民愤极大,影响甚广的“非自愿社会公众人物”,在事实的选取上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所发生的案件一般具有重要性和显著性。随着传媒业的迅速发展,媒体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和白热化,一些新闻媒体对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案件报道趋之若鹜,对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氛围。在这样的情境下,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就不得不考虑公众媒体的压力,从而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这实质上是一种严重的越位现象,其干扰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对“媒介审判”与司法公正两者间的冲突性,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审判活动追求的“事实”与新闻媒体报道的“事实”两者间存在差异。司法审判活动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就是说审判活动只依据“法定事实”对案件作出判决。新闻媒体也有在“全部事实”范围内对案件进行报道的倾向,但是新闻事实的“真实性”要求有别于法律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要求,即新闻事实是记者通过采访等途径了解到的事实,而司法审判所要求的是能够以确凿的证据来证实的事实。新闻媒体对案件信息的收集也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受到严格的限制,它可以报道某些只注明消息来源的未经证实的消息,而法庭却不能采用这样的信息。由于两者所采用的“事实”不同,因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结果与新闻媒体对所披露的案件所期望的处理结果之间必然存在冲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