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20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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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则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则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则一、背景介绍成都市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土地资源有限,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评估。

征收评估是指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征收房屋的价值,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为了规范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制定了本操作规则。

二、评估对象本操作规则适用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评估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工厂厂房等各类建筑物。

三、评估内容1. 房屋基本信息的收集:评估人员应当收集被评估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建筑结构等。

2. 房屋市场价值评估:评估人员应当结合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房屋的位置、周边环境、建筑质量等因素,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3. 征收补偿评估:评估人员应当根据成都市相关法律法规,对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包括补偿款、搬迁费、过渡期租金等。

4. 其他评估内容:根据具体需要,评估人员还可以对房屋的改建、装修、附属设施等进行评估。

四、评估程序1. 评估任务下达:评估任务由成都市相关部门下达给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

2. 评估准备工作:评估人员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勘察,收集相关资料,并准备评估所需的工具和设备。

3. 评估数据分析:评估人员应当对收集到的房屋信息进行分析,结合市场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评估数据的计算和处理。

4. 编制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包括房屋基本信息、市场价值评估、征收补偿评估等内容。

5. 评估报告审核:评估报告应当由成都市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6. 评估结果反馈:评估报告通过审核后,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评估结果。

五、评估人员要求1. 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专业知识,熟悉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

2. 评估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成房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房发〔2011〕68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进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并重的原则;(三)科学评估、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一)征收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是否纳入了市、区(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二)征收项目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包括征收补偿方案是否进行了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及时到位,征收法规政策的宣传公示是否到位等;(三)征收项目的实施是否会引起征收片区内或周边居民的严重不满,征收补偿是否与同类地区的项目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四)是否具备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对策和预案措施;(五)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六)是否存在其他不稳定隐患。

办字〔2011〕53号 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指导意见

办字〔2011〕53号 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办字〔2011〕53号2011年4月2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分别会同省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和《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指导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前期审批进度,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实现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目标,按照简化规范、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优质便捷的要求,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管理职责,严格依法审批(一)本意见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及城市棚户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和建设项目。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府有关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审批类别,不得以规范性文件设置前置条件,变相实施行政审批或增设管理环节。

(三)严格界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属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属行政许可事项。

不得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内容、环节、条件等,用于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新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新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收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我部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在《征收条例》出台后,能及时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pgbf@。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评估价值和测算的市场价格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鉴定业务;与房屋征收部门有关人员、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被征收人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评估结果或者鉴定意见无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评估、鉴定行为和结果。

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估、鉴定行为和结果的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2002年8月21日)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省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23号)、省纪委《关于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川纪发[2002]5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件精神,依法履行市政府对土地的高度垄断管理和宏观调控职责,建立政府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和统一收益分配的机制,实现中心城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土地征用(一)征地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是中心城区土地征用的法定主体,市国土资源局是法定代表市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

(二)征地机构。

撤销原“成都市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其职能划转到新组建的“成都市征地事务中心”。

市征地事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心城区内所有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负责被征用土地农民的住房安置、人员安置和各类附着物的补赔偿工作;按城市规划部门要求完成征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套(七通一平)后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为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选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成都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

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方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二)取得评估机构三级以上资质;(三)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四)近三年无信用不良记录;(五)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拆迁评估经验。

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进行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当取得二级以上资质。

市、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在邀请报名公告中设置评估机构资质等级条件。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管。 估结果在征 收范 围内向被征 收人公 示。
被征 收 人应 当协 助注册房地 产估价 师对被 征 收 房 屋进行 实地查 勘 ,提 供或者 协助搜 集被征 收房屋
公 示期 间,房地 产价格 评估机构 应 当安排注册
价值评 估所必 需的情况和资料 。
7 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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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进 行交 易 的金额 ,但不 考虑被 征收房屋 租 赁、抵 价值 的因素 。
押 、查 封等 因素 的影响 。 前款昕述 不考虑租 赁 因素 的影响 ,是 指评估被 被征 收房 屋室 内装饰装修 价值 ,机 器设 备 、物
资等搬 迁费用 ,以及停产 停业 损失等 补偿 ,由征收
法) )。现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评估 办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
二。 一一年六月三 日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国有 土 地 上 房 屋征 收评 估 活 第 四条 房 地产价格 评估机 构 由被 征 收人 在规
动 ,保 证房屋 征 收评 估 结果客观公 平 ,根据 国有 定 时 间内协 商选 定 ;在规定 时 间内协商 不成 的 ,由 土 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 ,制定本办法。 房屋征 收部 门通 过组 织被 征 收人按 照少数服从 多数
第二条
评估 国有 土地上被征 收房屋和 用于产 的原 则投票决 定 ,或者 采取摇 号 、抽签等 随机 方 式
第 三 条 房 地 产 价格 评 估 机构 、房 地产 估 价 揽房屋征 收评估 业务 。
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 以下称评 估专家 委
第五 条 同一征 收项 目的房屋征 收评 估工 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国务院《国有土地评估办法》

国务院《国有土地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06月07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评估机构选定方法和选定期限

评估机构选定方法和选定期限

评估机构选定方法和选定期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鲁建发〔2011〕9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青建发【2011】120号)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从青岛市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按照1:3的比例推荐评估候选机构,在征收区域公示,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选定1家评估机构,首先按照每户发放一份征求意见表,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期限为15天。

在15天内没有协商或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随机决定的方式确定,如摇号、抽签等。

评估机构选定后,在现场张榜公示,由房屋征收部门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评估委托合同。

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颁布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分类2011-1-21(国务院第590号令,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实施)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成房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房发〔2012〕36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旧城区改建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旧城区改建实际,就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基本原则)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坚持阳光操作,充分尊重民意,广泛征求并充分考虑被征收人意见,将模拟搬迁作为房屋征收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征收主体)市、区(市)县政府(以下简称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第三条(征收部门)市、区(市)县房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发布模拟搬迁公告、拟订补偿方案、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及法规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等。

第四条(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征收主体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解读:立法背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

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冲突1.拆迁的征收性质和政府主导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拆迁属于房屋所有权征收。

现有的《拆迁条例》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性模式,整个拆迁过程中,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政府主要处于一种仲裁者的地位。

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开发商推向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将一个行政行为变成一个民事行为,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不但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变成一个裁判者,这样的规定有违法理。

应当承认,由开发商来主导拆迁具有一些优点,因为开发商要追求商业利益,其出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考虑,在拆迁上较有效率,拆迁活动进展较为迅速。

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拆迁由开发商主导,此种行为显然与《物权法》的精神不符。

《拆迁条例》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进行修改,明确拆迁由政府主导,这是因为:首先,政府主导型拆迁体现了征收的法律属性。

《物权法》中的征收在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其次,政府主导型拆迁,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

由开发商主导的现行拆迁模式,之所以倍受争议,其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基于利益驱动,只追求拆迁的效率,而不顾及拆迁人的利益保障,并导致野蛮拆迁的事例时有发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估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子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赔偿条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子和用于产权调动房子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子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钱,以及对有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判定,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钱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该独立、客观、公正地展开房子征收评估、判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判定建议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房子征收评估、判定活动。

与房子征收当事人有益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准时间内磋商选定;在规准时间内磋商不可的,由房子征收部门经过组织被征收人依照少量听从多半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许采纳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立。

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订。

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不得采纳逢迎征收当事人不妥要求、虚假宣传、歹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子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子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肩负。

房子征收范围较大的,能够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共同肩负。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肩负的,应该共同磋商确立一家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该组织有关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照、评估假定、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用、评估结果确立方式等进行交流,一致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选定或许确立后,一般由房子征收部门作为拜托人,向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出具房子征收评估拜托书,并与其签署房子征收评估拜托合同。

房子征收评估拜托书应该载明拜托人的名称、拜托的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拜托日期等内容。

房子征收评估拜托合同应该载明以下事项:(一)拜托人和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的基本状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领项;(四)拜托人应供给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两方的权益和义务;(六)评估花费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余需要载明的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

现提出以下建议,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总则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

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

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阳光操作规程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阳光操作规程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阳光操作规程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定义)房屋征收阳光操作是指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将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政策、工作程序及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房屋征收阳光操作应当按照依法办事、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收申请)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市、区(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具备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当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件。

第六条(调查登记)房屋征收申请经市、区(市)县政府受理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建立专项档案,按规定严格管理。

第七条(委托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市、区(市)县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和监管。

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成立,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与承担征收工作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补偿方案拟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及调查登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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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2011〕53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为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选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成都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

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方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取得评估机构三级以上资质;
(三)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四)近三年无信用不良记录;
(五)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拆迁评估经验。

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进行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当取得二级以上资质。

市、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在邀请报名公告中设置评估机构资质等级条件。

第五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在《成都日报》等媒介上登报邀请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网上政务大厅报名。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将报名的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等级、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项,公告时间为3日。

第七条被征收人应当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确定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3日。

第八条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九条通过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提前7天将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包括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告知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房屋产权证书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

(三)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代表的房屋户数应超过被征收房屋总户数的50%。

得票数超过参与投票被征收人数量50%的,确定为该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

第十条通过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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