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0•【字号】闽政[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严格管理土地,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建设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各地要切实转变观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要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超标准用地的,一律核减用地面积;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容积率和最低投资强度。
(二)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
要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加强对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等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考核,“十二五”实现单位GDP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降低30%以上,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针对2010年我省闲置土地清理结果,尽快处置闲置土地。
对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予以处理;对因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的要求,加快完成整改处置工作,按规定时限处置到位并网上备案。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要严格管理建设用地,坚持优化布局、保证重点、控制节奏,有效地提供用地保障。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七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七号《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二节建设用地供应第三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第四节宅基地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登记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五条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文98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保证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去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土地局、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闽政办〔1999〕171号),明确了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范围及拨补办法。
此后,国家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作了规定。
两个文件下发执行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征收标准过高,加大了建设项目投资负担,不利于我省的经济建设。
为此,省土地局、省财政厅会同省物委根据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要求和耕地开发成本测算,对原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及拨补标准作了相应的调整。
经研究,同意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停止执行闽政办〔1999〕171号文件。
在本通知下发前建设单位已按原规定标准缴交的耕地开垦费不变。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为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耕地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耕地开垦费的征收非农业建设经有权机关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具体手续时,向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按下表所列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分类征收标准表│征收人均│││││││土地│(0.3)亩以│(0.3-0.5)亩│(0.5-0.8亩) │(0.8亩)以上││水田、菜地│15 │13.5 │12 │9 ││鱼塘│(1.00万元/ │( 0.09万元/亩) │(0.80万元/亩)│(0.60万元/亩││其他类别│12 │11 │9 │6 ││农田│(0.80万元/ │(0.73万元/亩) │(0.60万元/亩) │(0.40万元/亩││附注:1.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暂按《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9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98号2002年2月19日)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要求重新规范土地转让手续费的函》(闽国土资[2001]函145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产交易市场的收费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34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并结合我省试行两年来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土地二、三级市场有关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重新规定如下:一、土地转让手续费是指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设立的地产交易机构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对不同交易类别从收件、初审、权属调查、价格评估、立契鉴证、批准及其他各项服务内容所发生费用的合理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租赁、抵押等流通过程中的各种交易活动,经营当事人均应向土地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向土地交易机构交纳土地转让手续费。
三、土地转让手续费征收的具体标准1、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包括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和所分摊的土地面积)乘以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单价为基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手续费=(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所分摊的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单价×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费率。
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成本逼近法,是以取得土地和开发土地所投资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息、利润、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所有权收益来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估价方法。
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拔的划拔价即等于不计算土地增值收益的土地价值。
1.土地取得费及有关税费有两种情况,一是征收集体土地的,二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比如旧城改造。
第一种情况的:(1)土地取得费有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2)征地相关税费有征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新菜地建设基金等。
第二种情况的:(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镇国有土地的土地取得费按拆迁安臵费计算。
拆迁安臵费主要包括拆除房屋及构筑物的补偿费、拆迁安臵补助费及相关税费。
(2)相关税费:A、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B、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税费。
土地开发费有三种: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和小区开发配套费;分两个方面,一是宗地红线外开发费,一是宗地红线内开发费。
(1)基础设施配套费。
估价对象的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具体指: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气、通热、通路、平整地面。
(2)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用。
(3)小区开发配套费。
3.投资利息土地取得费及其税费利息是以整个取得费为基数,计息期为整个开发期;开发费的利息可以整个开发费为基数,开发期的一半为计息期的方法计算。
投资利息率一般按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取值。
公式为:投资利息=土地取得及相关税费×[(1+利率)2-1]+土地开发费×[(1+利率)1.5-1]+土地开发费×[(1+利率)0.5-1]4.投资利润土地开发总投资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各项税费。
土地开发利润一般为6一10%。
按照开发性质和当地实际,确定开发中各项投资的正常回报率,估计土地投资应取得的投资利润。
土地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
①土地使用权转(包括出售、交换、赠与)0.2~0.6%/万元。
②土地使用权抵押0.03~0.2%/万元。
③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服务费,其最低收费额为每宗地100元。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标准、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0426
按土地出让面积15~160元/平方米,其中上缴省级0.67~4.05元/平方米。
征地管理费标准、依据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土地系统收取征地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115
按征地费用总额:设区市规划区范围内1.4%。设区市规划区范围外及县(市)范围2.1%。
土地登记发证标准、依据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20010911
按人均耕地的等别及农用地类别水田类每亩0.6万元—1万元,旱地类每亩0.4万元-0.8万元。
①证书工本费10~20元。②变更登记每宗100元。③更正、更址、丢失、破损补证每宗50元。
④初始登记每平方米0.25~1元(最低收费限额每宗地100元)。
⑤地籍图(1:500-2000)每幅60元、(1:500-2000)1/2每幅30元。
⑥详查图(1:10000)每幅10元。
耕地开垦费标准、依据
福建省人知20000329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依据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20061107
城市用地范围内、实行有偿使用的单独选址10元~80元/m2(福建部分)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依据
工程经济专业相关编制依据清单
工程经济专业相关编制依据(2014.06)1.工程费用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7]164号《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7]163号《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HGZ47-2007。
4.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筑[2007]52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5.《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
6.《福建省市政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版。
7.《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
8.《福建省建筑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版。
9.《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
10.《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版。
11.《福建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版。
12.《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
13.《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版。
14.《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及其配套调整文件。
15.《福建省各设区市201×年×月发布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价格汇总》。
16.《福州市五县、二市、二区201×年×月份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价格》。
17.《201×年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
18.《201×年第×季度福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苗木预算价格》。
19.《201×年×季度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20.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筑[2007]4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21.福建省建设厅文件闽建筑[2010]27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2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筑函[2013]9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闽政〔1996〕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1996.01.30【实施日期】1996.01.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6]6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现将《福建省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福建省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开发耕地专用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促进耕地开发,稳定我省耕地面积,根据《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耕地专用资金是指按有关规定向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专门用于开发耕地的资金。
开发耕地专用资金来源包括:(一)耕地开发专项基金;(二)基本农田开发基金的80%;(三)土地闲置费;(四)按规定用于开发耕地的来自土地的其他收入。
第三条开发耕地专用资金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收支二条线,相应设立“耕地开发专项基金”、“基本农田开发基金”、“土地闲置费”、“其他收入”等科目,由土地管理部门编制用款计划,安排使用,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四条开发耕地专用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扶持单位或个人开发耕地,扩大耕地面积;(二)连片开垦新耕地所必须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三)编制耕地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开发耕地部分的配套资金,重点用于沿海大中型围垦工程,以扩大耕地面积。
第五条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符合《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发专项基金;(一)水田每公顷45000元;(二)旱地每公顷30000元。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3修正)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3修正)【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3.07.29【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7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2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闽国土资综〔2009〕197号•【施行日期】2009.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19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近年来,我省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连续多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根据今年审计署对我省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审计调查情况,我省仍有一些地方对耕地保护重视不够,存在“重用地、轻保护”倾向;个别地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积极性不高,耕地占补存在补充耕地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及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及时整改审计调查发现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一)进一步提高对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认识。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基本国策。
各级政府必须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增强土地资源省情的忧患意识,切实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把耕地保护作为推进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实现省委提出粮食自给率50%目标的重要手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用地需求的同时,确保规划期内实现我省1910万亩耕地保有量和1710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耕地保护目标。
(二)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护实施方案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建立年度耕地保护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等情况组织自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07•【字号】闽政办[1999]83号•【施行日期】199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99〕83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确保规划编制质量,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顺利实施,经省政府研究,现将《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确保规划编制质量,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土地局令第七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审查组织省土地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商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省直有关部门包括:省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政府农业办公室、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交通厅、省水电厅、省环境保护局、省统计局,省军区等。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原国家土地局令第七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三)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闽政办[2010]231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我省大力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连续十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
但我省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补充耕地难度大,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设占用耕地需求逐年加大,耕地占补平衡形势日益严峻。
为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用地需求,现将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坚持开源节流并举;强化各级政府补充耕地的责任,调动各方积极性,完善考核机制;全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数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促进海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一)统筹规划,合理利用。
科学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着力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二)政府主导,各方参与。
必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和群众积极参加的联动机制,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充分调动各方做好补充耕地工作的积极性。
(三)突出重点,分类推进。
坚持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重点,适度实施土地开发,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四)严格管理,确保质量。
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坚持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二、完善补充耕地计划和项目管理(一)下达补充耕地任务。
省政府按照各设区市年度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依据上述三项因素的具体权重,核定并下达各设区市年度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闽财建〔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1〕180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建立健全我省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专项资金的高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等精神,我们制订了《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执行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附件:《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附件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专项资金的高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0527)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0527)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促进福建省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土地管理活动,包括土地的出让、征收、流转、承包、终止、使用和经营等所有环节。
第三条福建省土地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理利用:优先配置土地给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用地,确保食品安全和生态环保。
(二)公平公正:土地的出让、流转等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科学规划:建立健全土地规划体系,确保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四)生态保护:保护农田、林地、湿地等重要生态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五)综合治理:加强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各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二章土地出让和征收第四条土地出让和征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确保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性。
第五条土地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或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第六条土地征收应当事先进行征地补偿和安置规划,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并安排合适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土地流转和承包第七条土地流转要依法进行,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符合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土地承包要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九条农村土地经营者应当按照农业生产的需要,合理安排土地利用,保护土地资源,禁止过度开垦、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等行为。
第四章土地使用和经营第十条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规划和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合理利用土地,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福建省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强度。
第十二条旅游、养殖、种植等经营性土地使用要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
《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闽政〔2008〕1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8〕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的土地。
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宽度<1.0米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耕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耕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五条根据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对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核定如下:(一)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三明市辖区,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平潭县、仙游县、石狮市、南安市、晋江市、惠安县、安溪县、龙海市、东山县,每平方米为35元。
(二)罗源县、闽侯县、永泰县、永春县、德化县、诏安县、平和县、华安县、漳浦县、南靖县、云霄县、新罗区、漳平市、长汀县、永定县、上杭县、连城县、永安市、大田县、延平区、顺昌县、蕉城区、福鼎市、福安市、霞浦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每平方米为30元。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涉及煤炭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涉及煤炭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6.03•【字号】闽价费[2014]178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涉及煤炭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4〕17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5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涉及煤炭行业收费监管,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的负担,促进我省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我省涉及煤炭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加强涉及煤炭行业收费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本地区涉及煤炭行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未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一律取消。
各地已出台但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涉及煤炭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坚决予以取缔并立即停止收费。
二、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收费主体、统一收费票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的工作要求进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公布的涉及煤炭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各收费部门和单位收取国家和我省公布之外间接涉及煤炭行业的行政事业性项目和标准或者今后国家和省对涉煤收费政策有调整的,要以有权机关批准的文件为准。
国家和省已取消的涉及煤炭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转为经营服务性项目或变相继续收取。
三、涉及煤炭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规范管理、收费公示、企业自主选择、自愿有偿、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原则。
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规定;属于市场调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其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04•【字号】闽自然资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村镇建设正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1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2022年1月4日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收支管理,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闽委发〔2014〕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的补充意见》(闽政办〔2011〕19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以下简称挂钩指标)是指为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通过对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进行复垦整治并新增耕地,形成的用于挂钩城市经营性房地产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
挂钩指标包括以下类型:(一)低效利用的农村和建制镇居民点复垦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二)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条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以下简称指标交易资金)是指城镇非保障性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占用耕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使用挂钩指标时,从城市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给出让挂钩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资金。
公路概算编制说明
概算编制说明一、概述本工程项目为XX工程,路基宽度:米,二级公路,设计速度:行车速度为km/h,路线桩号为。
二、编制依据1、交通运输部2018年86号文“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公路工程估算指标》《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公告”2、交通运输部2018年86号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3、交通运输部2018年86号发布公布的《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
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闽交建[2014]162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定额人工费标准的通知》。
5、福建省交通厅闽交建(2008)91号《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以下简称“福建省补充规定”)。
6、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闽交价〔2012〕36号《福建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标准》(以下简称《福建省养路费标准》)。
7、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闽交建[2013]122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公路隧道工程补充概、预算定额及公路工程“四新”项目预算补充定额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定额”)。
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78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9、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交办公路[2016]6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税率由原来的11%调整为10%。
11、闽人社发[2018]6号《福建省人社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全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材料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闽国土资综〔2010〕220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材料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220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服务了项目的合理用地。
但随着审批前置条件和材料要件不断增加,程序繁琐、重复审查的情况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简化报件,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责任,发挥各级审查职能;依法依规,减少自由裁量权,更好地服务全省跨越发展,经厅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简化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材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件,上报的材料简化为6类:(一)请示,包括市、县政府呈报省政府的用地请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二)一书三方案,包括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三)现状地类,包括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四)征地前期程序,包括征地告知、确认、听证材料(申请听证的附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会议纪要及政府协调意见);(五)用地审批前置手续,包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函(或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工业用地使用林地初审意见、劳动保障部门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六)图件,包括拟占用土地的上一年度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二、原规定的报件其他材料,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包括:(一)项目清单或预申请项目清单;(二)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材料;(三)用地预审意见书;(四)工业用地预申请书及预申请保证金缴纳凭证;(五)被征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六)征地资金落实证明;(七)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履行凭据等(涉及违法用地);(八)其他规定材料。
国土资源部党组印发通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等11则
国土资源部党组印发通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北京:11月9日起全面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等,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四是坚持绿色发展方面,要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发挥主体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11月8日,国土资源部党组印发《关于认真学习宣础制度的作用,推进“多规合一”,加强资源环境国情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通知》(以下简称和生态价值观教育,推进能源革命,加大环境整治,筑《通知》),对国土资源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牢生态安全屏障。
五是坚持开放发展方面,完善对外开五中全会精神作出统一部署。
《通知》指出,按照中央放战略布局,促进国内国际资源高效配置,推进“一带统一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一路”建设,积极参与深海、极地、空天等领域国际规期全党重要政治任务。
国土资源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则制定。
六是坚持共享发展方面,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干部要深刻理解全会精神实质,重点把握好四个方面内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因人因地施策,提高扶贫实效容。
要深刻理解我国仍处于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但内涵《通知》强调,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学习宣传贯已发生深刻变化的重大判断,深刻理解创新、协调、绿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主持制定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内涵要义及其相互关工作方案,确保部署到位、学习到位、宣传到位;加强系、任务要求,深刻理解实现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必须学习辅导,确保时间有保障、人员全覆盖、效果最大下大气力解决好重点难点问题,深刻理解加强和改善党化;加强宣传引导,展示好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举措和的领导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保证。
《通知》成效;加强落实督导,把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纳入要求,准确把握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国土资源工作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之中,确保全会精神不折不扣地新要求,谋划好国土资源管理新思路、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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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文9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保证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去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土地局、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闽政办〔1999〕171号),明确了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范围及拨补办法。
此后,国家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作了规定。
两个文件下发执行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征收标准过高,加大了建设项目投资负担,不利于我省的经济建设。
为此,省土地局、省财政厅会同省物委根据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要求和耕地开发成本测算,对原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及拨补标准作了相应的调整。
经研究,同意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停止执行闽政办〔1999〕171号文件。
在本通知下发前建设单位已按原规定标准缴交的耕地开垦费不变。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
为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耕地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耕地开垦费的征收
非农业建设经有权机关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具体手续时,向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按下表所列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分类征收标准表
│征收人均│││││
│
│土地│(0.3)亩以│(0.3-0.5)亩│(0.5-0.8亩) │(0.8亩)以上│
│水田、菜地│15 │13.5 │12 │9 │
│鱼塘│(1.00万元/ │( 0.09万元/亩) │(0.80万元/亩)│(0.60万元/亩│
│其他类别│12 │11 │9 │6 │
│农田│(0.80万元/ │(0.73万元/亩) │(0.60万元/亩) │(0.40万元/亩│
│附注:1.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暂按《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
│定执行。
│
│2.本表“其他类别农田”是指除水田、菜地、鱼塘之外的各类耕地。
│
│3.本表的“人均耕地”以被征土地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人均耕│
│地面积计算。
│
│4.本表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属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线性工程、直接为农业服务的水利工程、用于防洪的海堤河堤、教育事业的校园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以及经省科委认定的高科技企业需要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上表规定标准的70%收取。
属洪灾、火灾、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居民(村庄)住宅损毁需要安置申请占用耕地的,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发耕地,落实“用一造一”任务,所开耕地经所在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合格,并向省、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准予免交耕地开垦费。
经验收不合格的,应按规定补交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统一由省土地局收缴后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负责收费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耕地开垦费收缴工作所需业务费用,由省财政每年从缴入本级金库的耕地开垦费中按2%的比例安排,主要用于开发耕地的管理,包括开发耕地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查、工程监管、竣工验收、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耕地开发的业务支出以及奖励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耕地开垦业务费的使用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使用。
二、耕地开垦费用的拨补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必须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和滩涂围垦,对实施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的耕地开垦项目、列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的耕地开垦项目和土地整理项目,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垦耕地项目的工期、开垦进度和新开垦耕地的质量(原则上按开工时20%、工程实施过程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制定资金拨补计划,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分期拨付给项目所在地(市)或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耕地开垦。
根据新开垦耕地的质量,耕地开垦费的拨补标准为:(一)开垦水田的,每公顷60000-120000元(每亩4000-8000元);(二)开垦旱耕地的,每公顷30000-45000元(每亩2000-3000元);新开耕地的质量等级标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政府1993年发布的省长5号令规定的耕地开发专项基金不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