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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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保护

姜淑春

我国妇女担负着社会生产和家庭生活的双重任务,在我国政治、社会、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妇女权利的保护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近几年相继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对此也做了相应的具体的规定,这对保障我国妇女的权益,提高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地位,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说明党和政府对妇女的关心和保护,使妇女在社会上、家庭中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目前,在社会上,家庭中不重视妇女和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婚姻家庭中一些妇女被打骂、虐待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造成家毁人亡的惨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不但严重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减少和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仍应受到特殊保护,其保护内容及手段应该在即将修改后颁布的《婚姻法》中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一、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被侵害的的情况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婚姻家庭关系也有了明显的变化。多数家庭从封建的传统的模式中解脱出来,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明显提高,他们为国家、为集体、为家庭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华,并得到社会的承认。但一些妇女被打骂、虐待的现象也已成为一种社会浊流,不但严重侵害了妇女的权益,而且影响了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据报载:有关部门曾作过一次大型调查,发现我国有0.96%的已婚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经常挨丈夫的打”,有31%的女性在“夫妻矛盾激化时挨丈夫的打”。某大城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对该市已婚人员进行抽样调查,结果丈夫有打骂妻子行为的占被调查人的21%,可见妇女在家庭生活中被侵害的现象是非常严重的,应引起妇联及有关部门的关注。

分析妇女在家庭婚姻中被侵害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双方性格不合,造成关系不睦,在遇到问题进行处理时,双方意见分歧,丈夫为了说了算,耍大男子主义,为制服妻子,遂采取打骂、甚至虐待手段;二是丈夫参与赌博活动,妻子进行规劝或反对时遭到辱骂和毒打;三是丈夫对妻子的外事和社交及朋友间的活动或交往进行猜疑,继而限制妻子,稍有反抗,丈夫即付诸其武力;四是丈夫在外另有新欢,妻子进行干预时惨遭毒打。有的为达到离婚目的而反唇相讥、污辱、诽谤或打骂,意在让女方承受不了,以便自动脱离婚姻关系;五是妻子生了女孩,丈夫无知,一味地把责任推向女方,以打骂妻子来发泄怨气。以上情况,案例繁多,因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详细列举。

二、《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对妇女在婚

姻家庭中保护情况的落实和执行现状。

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受到侵害的情况,我国《刑法》等法律作了明确规定,如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婚姻法》第三条规定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也有相应规定,使妇女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凡涉及到具体法律条文的成型侵害案件,因其符合法律条款,操作性强,定罪量刑不容臵疑。但对刑法中规定的不是情节恶劣的(司法实践中,情节恶劣一般指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等)一般情节和其他情况给犯罪分子留下了侵害空间,即在家庭暴力中,家庭中的打骂行为得不到有力制止,残害后果未达到犯罪的条件,但这种行为甚至是经常的使女方长期受到精神上折磨,而社会上往往以个人家的私事而加以忽视。居委会及单位的调解,只注重做思想工作或教条的说教,没有实际的调解措施和方法。有的妇女由于长期受虐待,造成沉默寡言,性格潺弱,要么认为得罪不起,怕说出去关系更加紧张,要么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能忍则忍。这些是造成家庭暴力中丈夫打骂妻子现象的重要原因。

二、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被侵害的原因

应该说,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被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城乡仍有很大差别,农村妇女因其所处地理环境、经济条件、文化程度、风俗习惯等影响,受侵害较之城市更为严重。就我

地区的具体情况看,笔者认为,受侵害原因有以下几点:

1、封建思想、传统作崇。建国近半个世纪,《婚姻法》颁布实施几十年,应该说,广大妇女从封建枷锁中解放了出来,面貌明显改观,地位大大提高。特别是各级妇委会的成立和辛勤协作,是妇女运动进入新时代的明显特征。但几千年留下来的封建思想和传统意识如同幽灵仍在束缚着妇女的手脚。男尊女卑。男生女从、夫权思想在现代婚姻家庭中,特别是农村中仍根深蒂固。丈夫认为,女人就应听丈夫的,违抗是大逆不道,稍稍不顺,拳打脚踢似乎是理所当然。

2、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在现代生活中,由于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对妇女而言,特别是偏僻的农村,法律意识仍然很淡薄,他们仍然恪守着老祖宗留下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回到家后男人抽烟、喝水、歇息,女人们烧饭喂猪,哄孩子,养儿育女,尽女人特殊义务的老传统,稍不顺还要遭打骂。女人们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受到虐待不知反抗,不会反抗,不敢反抗,不知道求助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一味忍辱负重导致其丈夫的暴虐行为日趋加重,直至造成惨案。

3、有关部门在调解处理家庭暴力上措施不力。有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行为人的工作单位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轻者简单劝解几句,例行公事,得罪人;二是处理起来没有法律和其它依据,因而导致家庭暴力愈演愈烈。

4、夫妻双方自身素质较低。据调查,在现代家庭中,特别

是偏远的农村,由于道德水准、文化水平等方面原因,产生家庭暴力案件的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男方生性暴虐、粗鲁、头脑简单、心胸狭窄;女方则是愚昧、潺弱、孤僻、嫉妒心强造成的,此类情况占暴力案件的41%。

四、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应进一步得到法律保护

应该充分肯定,《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障,特别是在婚姻家庭中的特殊保护方面做了比较全面、具体、切合实际的规定。但由于法律颁布较早,加之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的变化,使其存在一些缝隙或不尽全面的地方,对此应加以充实完善。

1、进一步规范有关法律。当前有些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的“妇女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婚姻法》第3条规定的:“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等,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这些规定,如何进行惩治,措施、手段没有体现。如《刑法》中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不属于情节恶劣的一般情节、其它情节怎么处臵呢?因此,笔者认为:对刑法有关条款和表述应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或者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新的《婚姻法》中规定出具体的调整措施和办法,使那些现行法律中无明文规定而无法惩治的婚姻家庭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解决,以确保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应有的权益。

2、建立健全保护组织机构。为了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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