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制度缺陷及完善(一)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财产安全或其他权益的措施。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确保犯罪案件的调查和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和优化。
刑事强制措施过度使用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机关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过度延长强制措施的时间,对被调查的人员形成了过度的压力和限制。
这不仅违背了依法保护人权的原则,而且容易导致被调查人员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困扰,甚至影响到正常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健康。
刑事强制措施的限制范围和条件的不明确性也是一个问题。
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限制范围应该明确、具体,并且需要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常常是模糊的,给了司法机关过大的裁量权,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和不当干预个人权益的情况发生。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标准和程序上也存在一些问题。
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应该依法进行,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并且需要依法监督。
在实践中,有时候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不规范,标准不明确,导致了一些不当的侵犯人权的情况发生。
在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中,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缺失,也容易产生侵权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优化。
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和审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在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加强监督和审查,防止不当的侵权行为发生。
应该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操作水平,减少错误判断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开和透明。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应该公正公平,相应的信息应该向公众公开。
这有助于增加对刑事强制措施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监督和检验,减少不当的滥用和侵权行为。
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保证犯罪案件调查和审判正常进行的一项重要工具。
刑事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和优化。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缺陷与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存在是刑事诉讼的必然,是刑事诉讼活动规律的体现,其使用正确与否,不仅仅关系到案件的进程,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而且是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是否民主的是否公正的重要表现,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价值观,以发现事实真相为首要目标,力求有罪必罚,为此,在刑事诉讼中虽然也保障和尊重被告人的人权,但并非以此为首要目标,在强制措施种类的确定上,总是力求种类齐全以便保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强调保障社会和社会的多数成员不受各种威胁,维护社会和社会安全,基本上不主张无罪推定,从侦查到审判,均倾向于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然摆脱不了其影响,造成大量羁押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得不到足够尊重和保障。
而属于大陆法系的我国,在刑事诉讼领域,偏重于惩罚犯罪,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则有所轻忽。
具体缺陷如下:1、部分强制措施的权利主体未受到合理有效的制约,主体行为的主观随意性大,从而未能在实质上保证强制措施使用的公正性2、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不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应当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对人的强制措施;二是对物的强制措施;三是对隐私权的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隐私权的强制措施,则基本未作规定。
3、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第一,在强制措施的审批和执行过程中,未能适当的处理好规则和例外的关系。
第二,强制措施在适用中的比例性原则没有得到更好的贯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度大小不同的强制措施体系,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较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采用强度较轻的强制措施,但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往往过分强调逮捕的作用。
为了促进诉讼顺利而有效地运行、及时地追究和惩罚犯罪,更好的维护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势在必行。
但是,从我国的实际看,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在诸多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当前我国恶性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呈现逐年上升、居高不下的之势,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甚至危及当政者威信和形象的犯罪也频频发生。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限制自由的法律手段。
虽然刑事强制措施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过度使用和不合理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刑事强制措施的过度使用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刑事侦查和审判过程中,为了提高犯罪侦查和证据收集效果,一些执法人员可能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比如过长时间的羁押、非法采取强制措施等。
这种过度使用导致了侵犯人权和滥用执法权的问题,对被羁押人员的自由和尊严造成了伤害。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不够规范和透明。
有些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存在漏洞,容易被滥用。
特别是对于一些敏感案件和重大犯罪案件,执行程序的不规范和不透明可能造成无辜者受到不当处罚,也容易引发社会公众的质疑和不满。
需要在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上加强监督和规范,确保执行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和范围需要明确界定。
刑事强制措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是对被羁押人员基本人权的侵犯。
因此在使用刑事强制措施时,需要明确其期限和范围,避免无限期的滥用和扩大化。
相关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符合法律规范和人权标准。
刑事强制措施对于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
尽管被羁押人员的自由受到限制,但他们仍然是享有一定权益的公民。
在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受到基本生活条件和法律援助,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和侵权行为发生。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加强刑事侦查和证据收集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办案素质,避免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
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程序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其公正、透明和合法。
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和范围,避免滥用和扩大化,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被羁押人员的保护和权益保障,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被羁押人员享受到基本生活条件和法律援助。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问题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限制和监管措施。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医疗和强制戒毒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侦查和打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1 侵犯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和个人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特别是在逮捕和羁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言论、通信等权利常常受到侵犯,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这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矛盾。
1.2 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滥用现象。
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不准确,导致滥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形成滥用权力的现象。
1.3 人身权利的保护不足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比如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着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虐待等问题,而法律并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保护。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建议针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2.1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人权保障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限制范围,强化对人权的保障。
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留置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能力,同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2.3 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要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正当和必要。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或者由审判机关负责审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提高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制度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制度缺陷及完善作者:巫万丽袁婷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2期摘要: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指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等活动地顺利开展,授权刑事司法机关限制嫌疑人人生自由的权利。
从当前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来看,其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不足。
本文重点分析了其中实际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缺陷;完善一、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制度缺陷1.平级的权力配置缺乏制衡当前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力配置模式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开展为主要任务,同时保证能够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情况出现。
其中存在明显问题:因为刑事强制措施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个机关共同所有的权力,但如果面对平级的权力结构配置则不知该属于哪个机关负责。
简单讲就是这三个机关对于什么时候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都有自己的判定标准,同时三个机关在刑事强制措施方面并不存在权力的大小之分。
那么在司法实践当中,公检法三个机关对于彼此就不存在相互监督或制约的情况。
虽然在法律上,检察院拥有一定的侦查监督权,但是由于属于事后监督的范围,所以并没能很好地起到监督的作用。
权力的行使不受监督,那么就会造成这三个机关在某些问题上滥用权力,过于频繁使用强制措施的情况的出现。
2.审前羁押的情况普遍存在为了快速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侦查机关难免要动用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这就造成审前羁押的情况大量存在。
一般只要采用拘留或者逮捕等手段,那么基本上就意味着审前羁押的事实出现。
这主要是因为当前拘留手段所用范围极广,又在司法实践当中缺乏审批控制机制,所以一般拘留羁押的期限非常长。
另外,采取羁押手段,就可以随时审讯犯罪嫌疑人,这对于获得关键性证词或取得关键性证据大有帮助。
但是这种方式,很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身体抵抗不住审讯、羁押的情况,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保障司法公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刑事强制措施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1、滥用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通过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进行实施的,如果强制措施不合理而被滥用,很容易造成被羁押者的不满和心理负担。
2、审查不当。
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之前,要对案件进行审查。
但是,有些案件的审查并不足够到位,而根据不充足的证据,却执行了强制措施,这样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造成了侵犯。
3、缺乏民主监督。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需要民主监督,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无法及时解决问题,难以实现监督的全面覆盖。
1、合理运用刑事强制措施。
我们应当重视强化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和审核,确保强制措施在严格规范的要求下使用,减少滥用和弊端的出现,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2、加强审查环节的交流协调。
司法各部门不应该各自为政,而应当充分沟通并派出专门的审查人员进行案件的审查和审核,充分保障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使用。
3、加强民主监督和公众参与。
只有在民主监督和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的情况下才能消除监管漏洞,有效防范滥用刑事强制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
加强公开和透明,及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披露,让公众参与其中,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综上所述,刑事强制措施在服务于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我们要通过有效的机制,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促进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强制措施制度,但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对该制度的完善与更新变得愈发必要。
本文将围绕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策略进行研究分析。
二、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这些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助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维护社会治安。
同时,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合法、公正、人道。
三、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和误用的现象。
其次,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充分,如取保候审等措施的执行不够规范。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一些新型犯罪的侦查和审判对强制措施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策略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策略:1. 明确适用标准: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确保司法实践中不会出现滥用和误用的情况。
这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规定,明确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期限。
2. 强化当事人权益保护:在执行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应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完善取保候审等措施的执行规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3. 适应新型犯罪的侦查和审判需求: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新型犯罪不断涌现。
针对这些新型犯罪的侦查和审判需求,应适时调整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以适应新的司法实践需求。
4. 引入科技手段: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来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
例如,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强制措施的适用效率和准确性。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有时存在争议。
在一些案件中,部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可能并非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存在过度扩大适用范围的倾向,甚至涉嫌违反人权。
这种情况下,被逮捕、拘留或者强制审查的人可能受到无法恢复的伤害,而缺乏一种有效的权益保护机制,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可能存在不严谨和不公正的问题。
一些刑事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透明度、程序保障和合法监督,容易导致职权滥用、程序违法和人权侵害。
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可能出现违背刑事法定原则和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行为。
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时限并不完善。
现行刑事法律对于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时限虽有规定,但缺乏具体明确和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
一些刑事强制措施往往会不合理地延长适用时限,影响被约束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甚至导致被拘留人在监管期间的人身安全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和执行机制。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需要进一步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限制范围和保障措施,确保其符合法律原则和人权尊重的要求。
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和司法审查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防止职权滥用和人权侵害。
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和保障机制。
需要制定详细的执行程序和操作规范,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符合法定程序和证据要求。
建立独立的刑事强制措施监督机构和申诉机制,及时处理刑事强制措施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保障被约束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之不足及修改建议
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之不足及修改建议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为了防止或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或者继续进行犯罪或其他破坏活动,以及为了保全证据和保证刑罚的执行,在刑事诉讼进行中,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和手段。
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这是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相互衔接的体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虽然体现了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相当性、适时性等适用原则要求,但还存在一些规定不够具体、明确。
笔者试就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中的缺陷和立法完善略作阐述。
一、现行刑事强制措施的缺陷1、对连续拘传的时间间隔没有明确规定。
刑诉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其它相关规定都只规定了一次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但是,由于没有对两次拘传的间隔时间和拘传的次数加以明确规定,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以拘传为名长时间连续拘押、变相拘禁以致实践中难以真正杜绝以连续拘传的方式侵犯人身自由的现象,以致对拘传的硬性规定形同虚设。
有的地方甚至钻法律的空子,拘传规定的时间一到立即放人,然后等刚迈出门即再次将其拘传,这样一种拘传方式实质就是一种变相而非法的羁押,由于被羁押在办案单位,也往往容易造成“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证据的结果。
2、取保候审内容不确定,保障措施不健全。
首先,关于保证金的数额及没收的问题。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解释中都没有规定保证金的上限。
实践中有的地方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忽高忽低,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利于司法公正和统一。
新刑诉法第56条规定了四种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可以没收保证金的情形,高检《规则》第54条规定:“对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已交纳保证金的,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但在实践中,有的地方仅以“翻供”、“态度不老实”为由,随意作出没收保证金决定,这显然有违法律规定。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 引言1.1 背景介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强制力量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羁押、监视居住等。
这些措施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高,现行的刑事强制措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刑事强制措施中存在滥用职权的现象,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利用强制措施进行打压、报复或达到个人目的,损害了被执行对象的合法权益。
人权保护不足是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另一个问题,一些被执行对象可能会遭受不必要的羞辱和侵犯。
程序保障不完善也给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带来了隐患,程序不规范、环节不完善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为了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加强监督机制,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避免滥用强制措施。
优化程序规定,明确程序环节和要求,加强对被执行对象的权利保护。
提升人权保障水平,尊重和保障被执行对象的人权,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解决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推动司法实践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正文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为有效打击犯罪行为和确保案件顺利侦办而采取的一种手段。
当前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并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和改进。
问题一: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当前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可能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目的,滥用职权对被告人进行非法限制和打压,给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问题二:人权保护不足目前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人权保护不足的问题。
一些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可能面临不当的逼供和刑讯逼供,其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一些被监禁的人员在羁押期间的生活条件和医疗待遇也存在不足的情况,这不符合司法人道主义和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问题三:程序保障不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保障也存在不完善的情况。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内容摘要」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的保障体系,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手段。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本质体现了实现刑罚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在实现国家刑罚的同时要最大限度的实现人权保障。
为了适应社会转型时期的客观需要,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对包括逮捕、监视居住等在内的强制措施制度进行改革,对超期羁押进行制度性的防治,协调行政措施与强制措施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制度;逮捕;监视居住;超期羁押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仅有助于促进诉讼顺利而有效地运行、及时地追究和惩罚犯罪,而且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维护,鲜明地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程度。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向着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方向迈进了一步,但由于观念和技术的原因,我国现有的强制措施制度还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其执行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因而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必要。
一、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与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制度的种类、权利主体、适用对象、使用原则和程序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在建国以后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打击、揭露、控制犯罪,稳定社会秩序方面更是功不可没。
然而,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国际人权保障呼声的不断高涨,我国在强制措施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方面出现了一些滞后现象,因此,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一)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适应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诉讼制度的发展不能脱离其所产生并发挥作用的特定社会条件,因为,“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做出强烈的摆动”。
[1]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也不例外。
近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迅速发展,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日渐觉醒,迫切希望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维护;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方略已被写入宪法修正案,规范和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的行使,使之法制化、程序化。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执法机关在侦查和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包括拘留、逮捕、羁押等。
虽然这些措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完善。
首先,部分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不高,导致刑事强制措施过度或不当使用。
这种情况在一些地方常常出现,如无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甚至出现了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危及司法公正和执法权威。
其次,刑事强制措施对个人权利的侵害需要加强监管。
刑事强制措施往往直接侵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在执行这些措施的过程中,如何确保执法人员的行为合法、合理,不擅自拘禁、殴打、辱骂等,是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三,刑事强制措施容易滥用,甚至被用于不正当目的。
例如利用刑事强制措施打击异议分子或政治对手,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极其普遍。
这种滥用措施的情况不仅容易引发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不信任和不满,也会加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综上所述,完善刑事强制措施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1.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和培训。
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专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避免执法过度或不当使用刑事强制措施。
2.加强刑事强制措施监管机制建设。
制定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标准和监督机制,特别是规定更加明确的执行标准和程序,确保执法人员的行为合法、合理。
3.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公正,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司法权应该在法庭内独立、公正地运作,避免司法机关被政治和经济利益影响。
4.增强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力。
建立投诉机制和监督反馈体系,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管与监督,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刑事强制措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手段,但过度、不当使用会产生很多问题。
在执行这些措施的同时,我们需要注重执法与保障人权的平衡,避免滥用措施,确保司法公正和执法权威。
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之不足及修改建议【可编辑版】
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之不足及修改建议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之不足及修改建议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或者继续进行犯罪或其他破坏活动,以及为了保全证据和保证刑罚的执行,在刑事诉讼进行中,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和手段。
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这是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相互衔接的体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虽然体现了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相当性、适时性等适用原则要求,但还存在一些规定不够具体、明确。
笔者试就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中的缺陷和立法完善略作阐述。
一、现行刑事强制措施的缺陷1、对连续拘传的时间间隔没有明确规定。
刑诉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其它相关规定都只规定了一次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但是,由于没有对两次拘传的间隔时间和拘传的次数加以明确规定,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以拘传为名长时间连续拘押、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以致实践中难以真正杜绝以连续拘传的方式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现象,以致对拘传的硬性规定形同虚设。
有的地方甚至钻法律的空子,拘传规定的时间一到立即放人,然后等犯罪嫌疑人刚迈出门即再次将其拘传,这样一种拘传方式实质就是一种变相而非法的羁押,由于被羁押在办案单位,也往往容易造成“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证据的结果。
2、取保候审内容不确定,保障措施不健全。
首先,关于保证金的数额及没收的问题。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解释中都没有规定保证金的上限。
实践中有的地方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忽高忽低,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利于司法公正和统一。
新刑诉法第56条规定了四种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没收保证金的情形,高检《规则》第54条规定:“对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已交纳保证金的,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引言: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有效打击,刑事强制措施成为了司法机关的一种重要手段。
与其强制性质相对应的是其潜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就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对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过度使用是其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出于效率考虑或者其他原因,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包括羁押、拘传和监视居住等手段。
这种情况导致了一些被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符合法治的原则。
(二)滥用权力刑事强制措施的滥用权力也是其存在的一个问题。
一些司法机关可能会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以达到一定的目的,或者是为了应对舆论压力而滥用刑事强制措施。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往往会违背法律和程序的规定,侵犯被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导致司法机关的权威受到损害。
(三)执行不当刑事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不当的问题。
对于一些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过于严格或者过于宽松的情况,这导致了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一些执行人员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会存在不当的行为,给被涉案人员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不便。
(四)效果不佳刑事强制措施的效果不佳也是其存在的问题之一。
虽然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犯罪活动的有效打击,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会产生反作用,导致案件的复杂化和被涉案人员的对抗情绪加剧。
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一)加强监督为了解决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对于过度使用和滥用权力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严格执行程序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司法机关应严格执行程序的规定,确保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进行。
对于执行不当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纠正和惩处,避免给被涉案人员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不便。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切实保障刑事司法程序和维护公众安全的一种措施。
它能够保护个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受到了广泛的运用。
然而,目前刑事强制措施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问题1、非法收容、非法拘禁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必须遵循合法程序,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否则会导致非法收容、非法拘禁等问题。
如近年来多起对于未经证实就被关押的案例就说明,一些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滥用职权,没有证据就擅自收容、拘禁等情况时有发生。
2、存在不当强制措施和过度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被告人逃逸或销毁证据。
但是,一些不当强制措施或者过度使用强制措施会危害被告人的身体、财产甚至生命安全。
例如,被羁押期间断绝了联系家人、律师等情况,或者“拳打脚踢”等遭受滥用强制手段的情况等。
3、缺乏监管机制目前,刑事强制措施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一些执法人员存在滥用职权、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
一些受害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帮助和保护,甚至受到迫害和伤害。
因此,建立监管和问责机制,减少滥用和不当使用刑事强制措施,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
二、完善1、依法依规行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并对非法收容、非法拘禁这些行为进行严格打击。
此外,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行为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规定。
2、严格审批制度建立相应的审批机构,对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进行规定和把关。
在制度上加强了审批和监督,用法律手段严格限制刑事强制措施的滥用和过度使用行为,从而保障被告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3、加强人权教育培训通过加强执法机关的人权教育和本质特征教育,提高认识和能力,使执法人员能够正确理解、贯彻和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和限制,并能够遵循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4、建立问责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监管,完善问责机制,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于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等行为进行问责,建立起公正、公开、透明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管和问责机制。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以及法治建设的加强,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
刑事强制措施在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人民群众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本文将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1. 程序保障不够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需要符合法律程序。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程序保障不够完善,司法机关执行起来有时候会存在超越职权或者权力滥用的问题,以致影响到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
2. 应用标准不够统一不同法官、不同检察官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规范性较差,这样会产生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标准的不统一性,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适用不当的情况,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3. 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往往会对涉案人员的自由权、财产权等进行限制,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设计,容易导致制度运行出现不合理、权利受损等问题。
例如,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执行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
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程序的监督和审查,避免对合法权益的侵害。
对于刑事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开展纠正,确保程序合法。
制定统一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标准,明确各种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条件、期限等,通过规范执行,确保权利的平等和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和执行程序的制度设计,规范实施程序,避免未经授权的行为,确保仅在保护社会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等方面的必要情况下进行强制措施的执行。
4. 建立长效机制在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中,要建立长效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完善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培训和考核。
综上所述,刑事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我们应该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和管理,并通过完善程序保障、统一应用标准、完善制度设计等方面,不断加强刑事强制措施的运行效率,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近年来,刑事强制措施成为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手段。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依照法律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具体包括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戒毒等。
刑事强制措施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公义,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但是,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和改进。
首先,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不够明确。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存在滥用依法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有时是因为缺乏具体证据和依据,造成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错误,有时是因为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不准确理解刑事法律规定。
因此,需要在制定或修订立法法规时,比如《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要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避免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的出现。
其次,刑事强制措施过于“粗暴”或“单一”。
刑事强制措施是一种无法回避的强制手段,但是长期以来,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方式仍然比较“单一”和“粗暴”,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时候,应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被控人调查取证的情况,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如指纹、DNA、照片比对、语音判读、虚拟现实技术等,从而获得真实可靠的证明,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再次,刑事强制措施的限制期过长。
为了保护被控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刑事强制措施的限制期应该严格把握,避免过度限制人身自由。
因此,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合理地确定刑事强制措施的限制期。
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中,要考虑到限制人身自由对于被控人和其家庭的影响,设立科学的规定,避免刑事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非必要限制过度延长。
最后,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保障不够充分。
针对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法律手段应该更加全面。
例如,针对刑事强制措施中可能存在的滥用和误用问题,应该明确规定相应的追究法律责任,增加制度检查和监察制度等,同时建立完备的监察和保障机制等。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措施。
其中包括逮捕、羁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
这些措施是司法机关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对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在实践过程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1. 侵犯人权在实际操作中,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会出现不当扩大限制人身自由、违反正当程序等问题,给被实施措施的个人造成人身和精神上的伤害,侵犯其基本人权。
2. 滥用职权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出现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等行为,导致措施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3. 程序不当在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程序不当、操作不当等问题,给被实施措施的个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
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1. 严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保障被实施措施人的权益加强对被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人的权益保护,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严禁侵犯人格尊严,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制度,加强规范和管理,提高执行的精确性和可操作性,减少程序和操作上的漏洞,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证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结语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只有完善相关制度,严格监督和管理,保障被实施措施人的权益,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才能更好地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和法治。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制度缺陷及完善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制度缺陷及完善[摘要]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现出立法授权的平级性、审前羁押的混同性、比例原则的缺位性及救济机制的失衡性等特点。
从体系与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来分析,当前的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着制度缺陷,有必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完善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
[关键词]强制措施;制度缺陷;完善一、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主要特点(一)在权力结构的配置上,体现出立法授权的平级性。
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公安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及执行逮捕的权力,检察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自行决定逮捕及批准逮捕的权力,审判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决定逮捕的权力。
这样的立法规定表明,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权力结构的配置上与西方法治国家有明显的不同,体现出立法授权的平级性:一是在纵向上,立法上没有按照上下层级结构的要求设立一个统一或独立的权力审查机关。
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根据刑事诉讼流水作业的不同阶段,由公、检、法三机关根据各自的办案需要予以适用。
二是在横向上,公、检、法三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基本上处于一种平行状态。
除公安机关适用逮捕需经检察机关批准及检察机关自行决定的逮捕需由公安机关执行外,三机关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及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因此,三机关的权力是并行的,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高低和大小之分。
(二)在强制措施的体系上,体现出审前羁押的混同性。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由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五大措施组成。
在大多数国家立法中,都将强制到案的措施与审前候审的措施分离,审前羁押需经特定的司法程序方可适用。
与西方国家不同,作为审前一种最为严厉的剥夺人生自由的手段,除在为数不多的几个法条里能够找到“羁押”和“侦查羁押”的字眼外,审前羁押的字眼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从找到,立法上并没有将审前羁押设置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将其混同于拘留和逮捕这两大措施之中:一是从拘留措施来看,虽然在立法技术上将拘留设计为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到案措施,但最长羁押时限为37天的制度设计,导致本应以临时羁押为本质的拘留与长期关押的审前羁押没有实质的区别。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手段,在确保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目前面临的挑战包括滥用职权导致侵犯人权、程序不公导致冤假错案以及刑事强制措施执行不到位等。
为了完善这些问题,建议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完善程序规定以保障被告权益、并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力度。
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建立合理有效的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未来,应更加注重司法平衡和程序正义,促进刑事强制措施的科学化、法制化和人性化发展,以推动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问题、完善建议、监督、问责机制、程序规定、被告权益、执行力度、人权、冤假错案、执行不到位、重要性、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自由的手段,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在实践中,由于一些问题的存在,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会滥用或者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给被告人和社会公众造成了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找出存在的问题所在,并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
只有通过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才能使刑事强制措施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的要求,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1.2 研究意义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是为了保证刑事案件的顺利侦查和审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刑事强制措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现行刑事司法体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通过深入探讨刑事强制措施执行中的问题,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参考和建议,推动司法公正和规范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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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制度缺陷及完善(一)摘要]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现出立法授权的平级性、审前羁押的混同性、比例原则的缺位性及救济机制的失衡性等特点。
从体系与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来分析,当前的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着制度缺陷,有必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完善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
关键词]强制措施;制度缺陷;完善一、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主要特点(一)在权力结构的配置上,体现出立法授权的平级性。
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公安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及执行逮捕的权力,检察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自行决定逮捕及批准逮捕的权力,审判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决定逮捕的权力。
这样的立法规定表明,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权力结构的配置上与西方法治国家有明显的不同,体现出立法授权的平级性:一是在纵向上,立法上没有按照上下层级结构的要求设立一个统一或独立的权力审查机关。
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根据刑事诉讼流水作业的不同阶段,由公、检、法三机关根据各自的办案需要予以适用。
二是在横向上,公、检、法三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基本上处于一种平行状态。
除公安机关适用逮捕需经检察机关批准及检察机关自行决定的逮捕需由公安机关执行外,三机关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及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因此,三机关的权力是并行的,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高低和大小之分。
(二)在强制措施的体系上,体现出审前羁押的混同性。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由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五大措施组成。
在大多数国家立法中,都将强制到案的措施与审前候审的措施分离,审前羁押需经特定的司法程序方可适用。
与西方国家不同,作为审前一种最为严厉的剥夺人生自由的手段,除在为数不多的几个法条里能够找到“羁押”和“侦查羁押”的字眼外,审前羁押的字眼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从找到,立法上并没有将审前羁押设置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将其混同于拘留和逮捕这两大措施之中:一是从拘留措施来看,虽然在立法技术上将拘留设计为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到案措施,但最长羁押时限为37天的制度设计,导致本应以临时羁押为本质的拘留与长期关押的审前羁押没有实质的区别。
二是从逮捕措施来看,立法上将逮捕设计为审前羁押的法律程序。
逮捕的性质归根结底是通过国家权力和法律程序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
由此可见,拘留与逮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实际上就是以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之人身自由为手段而将其在法庭审判前予以关押的审前羁押。
(三)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
体现出比例原则的缺位性。
刑罚有轻重之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和期限也应当与所指控的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可能课处的刑罚相适应,等待审判的人被置于羁押状态应当是一种例外并尽可能短暂,同时不能通过收取过高保释金的方法来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这就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比例原则。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设置,仅从类型设置上,按照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由轻缓到严厉的顺序将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依次排列,但到具体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并未将比例原则予以明确的规定和支持:一是立法上没有体现“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基本精神。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和逮捕分别在不同的条文中作出了规定,并且对取保候审用“可以”、对逮捕却用的是“应当”的立法表述,由此确立了以逮捕为核心的强制措施适用准则。
二是操作上没有符合罪行与羁押期限相适应的要求。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69条及第127条分别就“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拘留期限延长和“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羁押期限延长有专门规定,但并没有对轻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长羁押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在操作上对羁押期限的延长进行严格的审批和控制。
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没有限制,对按照何种标准进行收取也没有明确规定。
(四)在强制措施的程序上,体现出救济机制的失衡性。
按照“有权利则必有救济”的法律理念,当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遭受国家机构的侵害时,必须给予个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
从现行强制措施适用的程序设计来看,法律没有赋予相对当事人必要的救济程序和救济手段,救济机制处于失衡的状态:一是各类强制措施的适用大多采用内部的、书面的行政性审批程序,或者采取公安机关呈请、检察机关审批的行政性审查程序,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法参与其中,完全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是在刑事诉讼法第六章涉及到强制措施的27个条文中,只有《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办案机关发现采用强制措施不当时,及时撤销、变更”的自行纠正途径及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申请司法机关给予解除”的自我救济途径,法律再也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自身救济及社会救济的途径和手段;三是救济程序的操作性差,法律所赋予相对当事人为数不多的救济途径,主动权也主要掌握在办案机关手中。
二、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制度缺陷(一)平级的权力配置缺乏权力行使的彼此制衡。
现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力配置模式,是以保障诉讼为基点的,对于提高侦查效率,及时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防止其逃避刑事追诉,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是比较有效的,但这种模式的制度缺陷也相当明显:从表面上看强制措施的权力也体现出了一定专属性,即强制措施专属公、检、法三机关所有,但平级的权力结构配置与西方国家仅授权给独立的司法机关相比,这种专属性并不突出,并没有达到制度本身所要求的程度。
权力分工是权力制约的基本前提,也是权力制约的实质标准。
由于除逮捕外,三机关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办案需要决定强制措施的适用,而且三者的权力也没有大小和从属之分,这种偏重于赋予国家机关广泛适用权力的制度设计必然会弱化权力与权力之间本身应有的制衡。
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对于各自所采用的强制措施,一般不存在相互监督或制约,彼此都不干涉和过问。
虽然理论上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但由于这种监督属于一种事后监督、间接监督手段,其所能起到的监督制衡作用也相当有限。
由于权力没有制衡,出于完成侦查破案任务、查明犯罪事实的需要,侦查机关通常都会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己的权力,强制措施适用的随意性和频繁性也就不可避免。
(二)混同的体系设置导致审前羁押的普遍存在。
从控制犯罪出发,侦查机关势必会经常动用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手段,为避免因拘留、逮捕的经常适用而导致审前羁押的大量存在,有必要将强制到案的措施与审前候审的措施进行科学的分离。
由于我国现行强制措施体系没有单独设立审前羁押这一强制措施,而将其作为拘留和逮捕的附属结果,导致实践中审前羁押普遍化现象非常突出:一是现行法律规定可以拘留的情形相当宽泛,而侦查机关负责人就可决定拘留措施导致审前拘留的大量存在,与此同时,缺乏审批控制机制导致司法实践中随意延长拘留羁押期限大行其道。
二是“捕押合一”使得一旦适用逮捕措施就可能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数月甚至数年的羁押。
由于羁押后对调查取证和讯问非常方便,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被羁押后,除非迫不得已,司法机关很少考虑是否还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而改变为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形。
由此,决定了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以拘留、逮捕为核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状态下接受侦查、检察人员讯问以及法庭审判,是绝大多刑事案件的“常规程序”。
(三)缺位的比例原则影响强制措施的合理适用。
比例原则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国家所实施的行为应适合于其法定的职能和目标,要求国家在实现其职能和目标时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以选择则应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且所侵犯的私益与所保护的公益必须是成比例的。
由于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中比例原则的缺位,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强制措施的合理适用:一是过度依赖羁押性手段,而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羁押的替代性手段基本弃之不用。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情况以及诉讼的需要设置了五种轻重不同的强制方法,但由于没有明确“羁押为例外”的基本原则,致使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在适用中出现严重的不均衡,羁押的适用率远远高于其他强制措施。
二是由于没有明确罪行与羁押期限相适应的要求,再加上审批程序的不严格,侦查机关常以貌似合法的各种理由延长羁押期限,导致实践中常常出现最后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的嫌疑人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嫌疑人的审前羁押期限相同的现象。
三是保证金收取混乱。
由于没有相应的限制,侦查机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权力适用中的滥用。
(四)失衡的救济机制弱化保障人权的功能发挥。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措施,人身自由又是人权的核心内容。
因此,强制措施的适用与人权保障有密切的关系。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失衡的救济机制,使天生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本无法与强大的国家权力抗衡。
在办案机关能灵活机动地运用强制措施以有效地控制犯罪的同时,强制措施本应有的保障人权的功能也被弱化了:一是由于未设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事强制措施不服的申告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完全由作为控诉一方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作为被控诉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被动接受,没有任何反对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采取的强制措施有错误,对被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时,也没有任何司法救济手段。
二是即便已有的救济手段,由于最终决定权把握在办案机关手中,也无法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如《刑事诉讼法》第75条虽然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有权要求解除已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但向哪个机关提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如果要求解除没有得到准许,当事人应该如何救济,也没有明文规定,这使实践中他们的合法要求也很难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