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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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3.23•【字号】豫建〔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豫建〔2016〕3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破除地区壁垒,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筑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在我省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服务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营造有利于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开展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宽松环境,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二、取消省内建筑企业跨区域登记、备案等制度,企业凭加盖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等证照复印件以及工程项目所需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即可在全省范围内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查阅相关信息,不得另外附加条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等证照原件,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第一篇: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质许可权限(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3.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简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具体标准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规定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进入某地施工前,需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外省备案的流程规定。

一、备案对象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进入某地承接工程时,必须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对象包括:1. 在外省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2. 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承接工程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3. 与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合作,承担工程部分施工任务的单位。

二、备案流程1. 注册备案企业账号外省建筑施工企业需在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注册备案企业账号。

注册时,企业需提供企业基本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 填报备案信息企业登录备案系统,填写以下信息:(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资质等级、注册地址等;(2)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合同金额等;(3)人员信息: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4)其他相关信息: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3. 提交备案材料企业将填写好的备案信息及以下材料提交至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副本;(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审核备案材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信息等。

5. 发放备案证明审核通过后,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企业发放备案证明。

企业凭备案证明在工程所在地承接工程。

三、备案规定1.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办理备案手续;2. 备案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3.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4.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需重新备案。

四、违规处理1.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将无法在工程所在地承接工程;2. 备案材料虚假、伪造的,将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完整:外省设计单位入河南省备案

完整:外省设计单位入河南省备案

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河南省备案登记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企业独立法人工商注册营业执照;2、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资质;3、进豫承接项目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岩土工程师及技术骨干等人员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年限并均为该注册企业正式人员。

四、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时须提供下列资料:1、《省外进豫勘察设计企业登记备案表》(附表,一式2份)。

《省外进豫勘察设计企业登记备案表》可从本网下载;2、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出省承揽勘察设计项目诚信证明;3、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对该项目的授权或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5、所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委托书;6、承担在豫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印章印模和本人签字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登记备案资料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办理《省外进豫勘察设计企业登记备案表》,并领取《省外在河南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并及时到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完成该证自动作废。

各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主动督促省外进豫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省外进豫企业在河南省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不进行登记备案的,将按《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省外进豫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省建设厅并进行备案信息的变更。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进豫勘察设计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七、省外进豫企业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一个年度内出现两次不良行为者,将清出河南省勘察设计市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出现不良行为的,将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外省进豫及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在建工程质量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外省进豫及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在建工程质量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外省进豫及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在建工程质量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豫建建[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外省进豫及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在建工程质量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豫建建〔2012〕12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外省进豫及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在我省承建的工程质量监管,规范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我厅组成2个巡查组,于2012年8月至10月,对全省18个省辖市外省进豫及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在建工程质量进行了专项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督查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和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执业注册人员的质量行为等为主要内容,共抽查工程90项,建筑面积205.8万平方米。

在检查的4014项内容中,符合及基本符合项为3795项,占总项数的94.5%,不符合项为219项,占总项数5.5%。

本次督查共反馈整改意见1497条,对22个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下发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30份(详见附件),并要求各地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目前,存在的问题已基本整改到位。

从检查情况看,多数外省进豫及中央驻豫施工企业,能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办理进豫备案登记、招投标、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等手续,各类人员的注册、持证上岗情况基本符合要求。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较好,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比较规范,工程质量总体处于受控状态。

二、各地工程质量监管情况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外省进豫及中央驻豫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监管,不断强化执法检查,加大工作力度,严把工程实体和建筑材料质量关,取得了一定成效。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怎么办理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怎么办理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怎么办理一、准备材料1. 申请表:根据当地的要求填写完整的施工备案申请表,并加盖红章。

2. 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建筑设计文件、结构设计文件、给排水设计文件等。

3. 工程施工方案:详细说明工程施工的方法、工艺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4.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等证书。

5.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包括工程监理资质等证书。

6. 工程项目负责人证书:包括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证书、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证书等。

7. 其他必要材料:根据当地政策和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1. 提出申请: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根据要求填写完整的施工备案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施工监督部门办理。

2. 材料审核:建设主管部门或施工监督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3. 现场检查:根据需要,建设主管部门或施工监督部门可能会进行现场检查,以确认施工条件和现场环境。

4. 审批备案:经过审核和检查合格后,建设主管部门或施工监督部门将会发放施工备案证书,并将备案信息录入相关系统。

5. 办理手续:拿到备案证书后,施工方案就可以正式进行外省施工,需按照备案证书的要求完成相应手续。

6. 监管检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或施工监督部门可能会不定期进行监管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规定。

7. 完工验收:施工完成后,需要进行竣工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启用。

三、注意事项1. 提前准备:在施工前尽可能提前准备备案材料,确保能够按时办理备案手续。

2. 合规施工:施工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备案证书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配合监管:在备案和施工过程中,需配合建设主管部门或施工监督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4. 如有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寻求解决方案。

以上是关于外省施工备案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进行施工备案前,请务必详细了解当地规定和要求,确保能够顺利完成备案手续。

安装工程异地备案流程(3篇)

安装工程异地备案流程(3篇)

第1篇一、概述安装工程异地备案是指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进行安装工程施工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办理备案手续的过程。

以下是安装工程异地备案的详细流程。

二、备案条件1. 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 施工项目已取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3. 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进行安装工程施工。

4. 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设立项目部或现场管理机构。

5. 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具备一定的施工能力。

三、备案流程1. 准备备案材料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进行安装工程施工前,应准备好以下备案材料:(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施工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4)施工合同复印件。

(5)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设立项目部或现场管理机构的证明材料。

(6)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具备施工能力的证明材料。

(7)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办理备案的申请书。

2. 提交备案材料施工单位将准备好的备案材料提交给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提交方式可以是现场提交、邮寄或者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交。

3. 审核备案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1)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项目批准文件等是否符合要求。

(2)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设立项目部或现场管理机构的情况。

(3)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具备施工能力的情况。

4. 出具备案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单位名称。

(2)施工单位资质等级。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4)施工项目名称。

(5)施工项目批准文号。

(6)备案日期。

5. 备案证明使用施工单位取得备案证明后,应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进行安装工程施工时,向相关部门出示备案证明。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3]72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3]72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3〕7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桩基础工程满足建筑结构安全要求,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建筑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一)建设单位在建筑桩基础工程施工前,须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建设单位办理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应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携带以下资料:1.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地质勘察资料、桩基施工图;2. 桩基础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现场施工人员资格证书、施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应施工招标的桩基础工程,还应提供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3. 桩基础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监理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应监理招标的桩基础工程,还应提供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4.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5. 桩基础施工方案;6. 监理实施细则;7. 由建设单位直接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8. 桩基础施工、监理企业若为外省进豫企业,建设单位还需提供施工、监理企业按照省厅《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豫建建〔2013〕15号)有关要求办理的登记备案证明。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严格督促桩基础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落实。

工程施工资质跨省备案

工程施工资质跨省备案

工程施工资质跨省备案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各地对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不断增加,工程施工行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但在这种大好形势下,工程施工企业要在不同省市的施工项目中全面开展,往往需要具备跨省资质备案。

为能让企业能够顺利开展跨省业务,本文将在以下内容中详细介绍工程施工资质跨省备案的具体办理流程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跨省备案的基本概念工程施工资质跨省备案,是指具有某一省、市或者不同地区的工程施工企业在开展跨省业务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备案申请。

该备案申请主要是为了防止资质违规,保证跨省业务的顺利开展。

三、跨省备案的办理流程1、了解目标省市的具体规定:在备案申请之前,首先需要对目标省市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了解。

不同省市对于跨省备案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要求申请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有的则只需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备案登记。

因此,在办理备案之前,务必详细查询目标省市的具体规定。

2、准备备案材料:根据目标省市的规定,准备好备案所需要的材料。

一般来说,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信证明等。

3、申请备案:一般备案申请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具体的申请流程可以参考目标省市工程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在申请备案的过程中,务必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附上完整的备案材料。

4、等待审批:申请备案后,需要等待目标省市工程管理部门的审批。

这个过程可能会耗费一定时间,申请公司需做好提前的准备。

如果审批通过,则意味着备案成功,企业可以在目标省市开展跨省业务了。

四、跨省备案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1、备案材料不全:有些企业在备案申请的过程中,因为材料准备不全而导致备案失败。

因此,在备案之前,务必仔细核对备案材料是否齐全。

如果发现有缺漏,要及时补齐。

2、备案流程复杂:有些省市对于跨省备案的流程要求相对较为复杂,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

为了避免出现问题,企业可以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以提高备案的成功率。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备案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备案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备案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发展迅速,各类建筑项目纷纷涌现。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推动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纷纷设立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规范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过程,还能有效监控外省勘察设计企业的进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在河南省,作为我国中部重要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和交通枢纽之一,建筑业发展迅速,建设工程项目众多。

为了更好地引进和管理外省勘察设计企业,河南省早在2003年就开始实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制度。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进入河南省开展业务前,需要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首先,外省勘察设计企业需要提交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业绩情况以及所申请的项目范围等。

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一千万元;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勘察设计人员,并附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此外,企业还需提供过去五年内的勘察设计业绩,经审核后备案通过的企业才能进入河南省开展勘察设计业务。

其次,备案审核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

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审核部门应根据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利用现场考核等方式,对企业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估。

审核部门还将对企业的信誉记录进行查询,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业务能力。

只有在审核部门认为企业符合相应要求后,才能通过备案审核,并颁发备案证书。

最后,备案通过的企业还需缴纳备案费用。

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通过的企业需要缴纳备案费用,费用标准根据企业类别、行业等级、业绩等因素确定。

企业在缴纳完备案费用后,才能正式进入河南省开展勘察设计业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豫备案制度的实施,对建筑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方面,该制度能够规范勘察设计企业的进入和退出,避免低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河南省开展业务,从而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豫建[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09〕3号)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省政府“两转两提”工作要求,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依据《行政许可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等有关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2006〕6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等实施意见、办法(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形成责权明晰、分工合理、公开透明、办事高效、廉洁自律、规范有序的工作局面,在全省建设系统树立良好的政风行风和社会形象。

本通知所称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指:建筑业企业(施工、安装、装饰装修、商品砼、构配件生产等企业)资质、监理企业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5.12•【字号】豫建[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建〔2007〕41号)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为构建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现将《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与省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附件: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二○○七年五月十二日附件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经济状况、履约能力、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对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外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及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的省外企业的监管工作。

外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苏办事机构协助做好对该省进入本省的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外企业在本省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核验。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省外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

第五条省外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驻江苏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驻苏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六)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提供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七)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核验合格,发放《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以下简称《核验书》),企业凭《核验书》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参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豫建建[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3〕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现将《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反馈我厅建筑管理处。

2013年2月20日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豫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管,培育统一、规范、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制定。

第三条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省进豫企业),是指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而进入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外省进豫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1.13•【字号】豫建建[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3〕10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住房城乡建设部计划于12月份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29号)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内容(一)《河南省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豫建建〔2013〕15号)和《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0〕11号)执行情况;(二)外省进豫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使用情况;(三)市、县出台的外省进豫企业管理规定是否有悖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四)外省进豫建筑企业管理中是否存在下列情况:(1)要求已在省厅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在市、县再次备案;(2)借用备案名义收取费用;(3)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4)要求扣押建筑企业及其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5)其他限制性要求等。

二、时间安排从即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外省进豫建筑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承揽业务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

各地自查报告及统计表(附件1)请于11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行业自查报告报厅建筑管理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查报告报厅设计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业务项目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业务项目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豫建函〔2010〕9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第一季度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情况的通报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自我厅关于《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0〕11号)印发以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登记条件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杜绝或减少部分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私拉乱雇、出卖图签、私自挂靠等行为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

现将2010年第一季度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截止2010年3月31日止,第一季度省外共有53家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省承接97个工程工程,其中建筑工程工程96项、市政工程工程1项。

第一季度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的工程工程分布情况见表1、具体工程工程见表2: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少数初审部门把关不严,未达到进豫登记条件要求即通过初审并上报登记。

主要表现在一是登记表中信息填写不全或不准确;二是部分骨干设计人员不符合进豫勘察设计企业办理登记条件要求,个别省外企业甚至委派与企业没有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承担设计任务;三是专业技术骨干人员配备不全,不能满足工程工程勘察设计需要。

(二)出卖图签、私自挂靠等行为依然存在在办理外省进豫企业登记审查过程中,发现至今仍有个别省外企业在我省雇佣本地技术人员进行勘察设计任务;同时,还发现有本省技术人员,以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名义进行承接任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下步工作要求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进行登记的重要意义,认真把好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登记的初审关。

要按照进豫企业办理登记条件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并把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登记工作作为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进一步完善省外进豫企业承接业务的登记初审及市场的监督,为全面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杜绝少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私拉乱雇、出卖图签、私自挂靠等行为、提高我省勘察设计质量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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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豫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管,培育统一、规范、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制定。

第三条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省进豫企业),是指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而进入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外省进豫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外省进豫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外省进豫企业在河南省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和招标代理活动,需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手续。

外省进豫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需登录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在“外省进豫企业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

第六条外省进豫企业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应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
1.企业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同
意的《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申请表》和《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无不良行
为记录诚信证明》;
2. 参加公开招投标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加盖企业行政章的复印件;
4. 企业法人代表对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公证机构公证);
5. 驻豫的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五大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造价员)及其他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资格证书、特种作业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

上述证件的单位名称须与外省进豫企业名称一致;
6. 项目建造师本人到场,进行影像采集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外省进豫招标代理机构若符合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0〕69号)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也可按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备案管理,但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上传相关信息且分支机构负责人本人需到场进行影像采集并签字确认。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分支机构备案且没有纳入属地管理的,须按本办法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第八条外省进豫企业通过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登记备案后,须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受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

第九条外省施工、监理企业在参加河南省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报名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核验外省进豫企业备案证明。

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要求核验外省进豫备案证明的,将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外省进豫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项目中标后,须到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中标项目登记备案手续。

(一)建筑施工企业要在中标后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建造师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建造师证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办理工程项目备案。

第十一条外省企业在豫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活动,须有固定人员和办公场所。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驻豫地址、驻豫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联络电话等发生变化,应在20日内到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管理系统”中设立外省进豫企业资信查询平台,对外省进豫企业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投标、中标信息、项目信息等进行公布。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外省进豫企业应遵守国家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企业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资格许可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外省进豫企业必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需要的机构和人员。

派驻现场项目部的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施工管理、监理人员必须与进豫登记备案人员相符,持证上岗并保证驻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更换。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考勤管理,发现项目施工管理、监理人员未按登记备案规定到岗或擅自更换的,除依据合同约定扣罚违约金外还应督促改正,拒不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外省进豫企业人员在岗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人员到位、人证统一。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由外省进豫企业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省进豫企业登记备案人员可以变更。

变更人员的执业资格等级和管理经历应符合投标文件要求,且不得低于变更前标准,人员变更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关键岗位总人数的30%。

1. 因重病、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 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
3. 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人事社保关系)的;
4. 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5. 工程监理企业人员变更还需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建建〔2012〕35号)要求。

第十六条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豫承接工程后,对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须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并监督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河南省关于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农民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无资质的外省建筑劳务队伍和零散劳务人员不得在豫承接劳务分包工程。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大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力度,每年不定期不间断进行现场检查。

对外省进豫企业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外省进豫企业登记备案、市场行为、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情况;
(二)施工项目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及招标代理人员的执业资格、社会保险及到岗情况等;
(三)现场劳务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劳动合同签订、劳务人员工资发放等;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将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办理外省进豫企业登记备案或未办理外省进豫企业中标备案手续的;
(二)办理外省进豫企业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存在《河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的。

第十九条凡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检查中查实外省进豫企业和执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检查中发现备案的执业人员累计三次不在岗的,认定其为挂靠出借资质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对外省进豫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依法需暂停资质审批、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的,由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其违法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向外省进豫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原《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登记备案暂行办法》(豫建建〔2003〕57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豫建建〔2004〕67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09〕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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