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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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2005年11月1日)沿长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长江航道局,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三峡库区水上安全形势明显改善,通航秩序得到根本好转,取得非常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适应三峡库区运行水位的变化,进一步发挥原《规定》在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我部决定对原《规定》修改如下:一、原《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初期运用期航行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不包括上游引航道)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88.0千米附近佛面滩与鹭鸶背联线内(以下简称“长江三峡库区”)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原《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为航道中心线。

在能够自然分隔船舶相反流向的蚕背梁(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和塘土坝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三、在原《规定》第五条后增加第六条,内容为: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短途客渡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航行。

四、原《规定》增加第六条后,原《规定》“第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序号分别改为“第七条”至“第三十二条”,原“附录一”至“附录四”分别改为“附录2”至“附录5”。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船,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船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加I;(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加I定线制。

船船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ill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Ml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南支航道III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

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 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新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新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严禁船舶停车淌航;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第十三条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进入推荐航路航行;因深水航道外侧未设置推荐航路或船舶吃水原因不能进入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第十五条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第十六条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第十八条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第二十条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见附件8、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船舶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第四章停泊第二十一条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见附件9内停泊;第二十二条小型船舶停泊应优先选择锚地、停泊区海轮锚地或海轮停泊区除外水域,也可根据需要在规定航路以外选择安全的水域,但应尽可能远离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第二十三条船舶如遇有恶劣天气、船舶失控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第五章避让第二十四条船舶会让时,应优先遵守下列关于船舶避让的特别规定:一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二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三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第二十五条沿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的船舶,在经过桥区水域、渡口渡运水域见附件10、码头、锚地、水上服务区、支流河口、汊河口及施工作业区水域之前,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第六章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进入深水航道行驶的小型船舶,与在深水航道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事故时,小型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逆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交通流行驶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逆交通流行驶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随意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二十九条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汊河口、支流河口、专用航道等需要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导致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的,停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附件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规定的附件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附件中为现行航道维护尺度;当航道维护尺度变化调整时,应以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尺度为准;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是指长江上界南岸慈湖河口31°46′30″N/118°29′48″E与北岸乌江河口31°50′42″N/118°29′24″E联线,下界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31°30′52″N/121°18′54″E 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31°37′34″N/121°22′30″E联线间主管机关公布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二“航道左侧”是指面向长江下游方向,左手一侧为航道左侧;“航道右侧”是指面向长江下游方向,右手一侧为航道右侧;三“大型船舶”是指船长8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队吊拖船队除外;四“小型船舶”是指“大型船舶”之外的船舶、船队;五“横越”是指船舶横向或斜向驶过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横向越过沿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船舶船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六“水上服务区”是指主管机关划定的可为船舶提供加油气、加水、补给等服务的水域;七“高速船”是指静水航速大于35千米/小时约19节的船舶;八“障碍性桥梁”是指在通航水域内设置有碍航性构筑物不包括桥面的桥梁;“非障碍性桥梁”是指在通航水域内未设置有碍航性构筑物不包括桥面的桥梁;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时,按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一、浏河口至荡茜闸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标准;二、荡茜闸至龙爪岩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标准;三、龙爪岩至鹅鼻嘴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10.5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标准;四、鹅鼻嘴至燕子矶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以实际水深米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以实际水深米水深为标准;五、燕子矶以上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实际水深米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以实际水深米水深为标准;六、设标原则:一深水航道原则上顺直双侧设标,并在关键转向点航标上加装信息助航装置;二口岸直水道十四圩以下至浏河口辖区下界航段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大于2600米;口岸直水道十四圩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大于3000米;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一、浏河口辖区下界至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航段推荐航路浏河口辖区下界至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航段福姜沙航段除外设置船舶上、下行推荐航路;上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北侧黑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米;下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南侧红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米;长江80红浮至83红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100米,水深米;福姜沙中水道为上、下行小型船舶、船队航路;航路宽度为150米,水深米;二、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推荐航路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不设置下行推荐航路;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上行推荐航路的设置航段为:三江营河口至尹公洲下洲头长江103黑浮之间、瓜洲河口长江112黑浮至栖霞油轮锚地下端长江130黑浮之间黑浮外侧水域,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为米;三、在推荐航路中航路宽度不足200米且存在丁坝、浅滩等碍航物的水域,设置相应的示位标,并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实际宽度和水深;附件3长江江苏段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一报告线二船位核对点附件4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一、福姜沙南水道单向航路控制规定一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二受控航段1.长江44红浮与长江44黑浮联线至长江46黑浮与德积示位标联线之间水域;2.长江48黑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至长江52黑浮与江海粮油水塔联线之间水域;3.长江55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至长江57黑浮与长山油库码头下端联线之间水域;三船舶等让水域1.上行船舶等让水域1长江41黑浮与长江41红浮联线至长江43黑浮与长江43红浮联线之间水域;2长江46黑浮与德积示位标联线至长江48黑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之间水域;3长江52黑浮与江海粮油水塔联线至长江55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之间水域;2.下行船舶等让水域1江阴大桥至长江59左右通航浮与长江59红浮联线之间水域;2长江55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至长江52黑浮与江海粮油水塔联线之间水域;3长江46黑浮与德积示位标联线至长江48黑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之间水域;四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拟始发的船舶等让正在通过该水域的船舶;五通过限制不受福姜沙中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维护水深限制的船舶,不得选择福姜沙南水道过境通过;二、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一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二受控航段1.长江105-1红浮与长江105-1黑浮联线至长江104红浮与对岸垂直线之间水域;2.长江100黑浮与长江100红浮联线至长江101黑浮与长江101红浮联线之间水域;三船舶等让水域上下行船舶应在单向航行控制段外附近的安全水域等让;四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附件5长江江苏段桥区水域通航规定1.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当根据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留足安全系数;2.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当具有良好的操纵性能,并在通过桥区水域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拖带设备及应急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2加强了望,尽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自动向及会让意图;3必要时,安排拖轮在桥区水域护航;3.下列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当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动态:1国际航行船舶;2客船;31000总吨及以上国内航行海船及载运危险货物船舶;41600总吨及以上其他内河船舶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拖轮船队港作拖轮除外;5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的船舶;6试航船舶;4.机动船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发现桥区水域航道、航标等异常或者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5.船舶通过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应当由船长指挥操作,同时,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船舶在通过非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可以由船长或者船长指定的驾引人员指挥操作;船舶操纵困难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指挥操作,必要时,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6.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当保持具有足够舵效的安全航速;船舶抵达桥区水域上界和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桥区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7.江面视距不足1500米,禁止船舶通过长江桥区水域;风力达到七级以上时,禁止船队通过桥区水域;装载爆炸品的船舶、试航船舶禁止夜间通过桥区水域;8.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禁止下列行为:1淌航;2并绑航行;3掉头、横越;4穿越非通航桥孔;5试航船舶进行效用试验;6船舶在通过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追越或者并列行驶船舶通过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汊桥、南京长江第四大桥、润扬长江公路大桥南汊悬索桥、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江阴长江公路大桥、苏通长江公路大桥主通航孔桥区水域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追越;7其他影响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行为;9.船舶靠离桥区水域内的码头、泊位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并主动避让在规定的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船舶在桥区水域内的码头、泊位停靠,不得超过核定的靠泊宽度;停靠、作业期间,应当确保系泊牢固,并加强值班;10.船舶在桥区水域内发生异常情况,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船舶和桥梁安全时,应当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立即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发现桥区水域内存在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附件6长江江苏段汊河、捷水道航路规定一、白茆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长江14左右通航浮与长江15黑浮联线;下界为长江3黑浮与长江4左右通航浮联线;二维护水深:实际水深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结合潮汐、本船吃水实际情况,在保障足够富余水深前提下选择通过;二、福姜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限为长江59左右通航浮与FB15黑浮的联线,下界限为长江38-1左右通航浮与FB1黑浮联线;二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如皋港下示位标至焦港河口航段实行单向航行控制;1.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或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2.受控航段:如皋港下示位标至焦港河口之间水域;3.等让水域:上行船舶在如皋港闸以下航段;下行船舶在焦港河口以上航段;4.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始发的船舶等让正在通过该水域的船舶;三、福姜沙中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FB12-1左右通航浮与FB13红浮联线;下界为长江45左右通航浮与F1黑浮联线;二维护水深:实际水深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情况下,不受福姜沙中水道维护水深限制的船舶,不得选择福姜沙南水道或福姜沙北水道过境通过;四、太平洲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五峰山岸咀与蒋家港三角测点联线;下界为太平洲捷水道下左右通航浮;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新洲左右汊实行单向通航,新洲左汊为上行船舶航道,新洲右汊为下行船舶航道;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维护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五、仪征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仪征捷水道上口;下界为仪征捷水道下口;二维护水深:4.5米;三航行原则:仪征捷水道全航段为上行船舶航道,实行单向通行;禁止下行船舶通过该水道,进入作业的船舶除外;四通过限制:供上行小型船舶通过和上行船队选择通过;六、宝塔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八卦洲洲头西方角三角测点270度端线处,下界为天河口三角测点090度端线处;二维护水深:西方角至南化5号泊位为上段,维护水深为7.1米,宽度为150米;南化5号泊位至扬子10号泊位为中段,维护水深4.5米,宽度100米;扬子10号泊位至天河口为下段,维护水深10.5米,宽度150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宝塔水道内扬子石化航道实行单向航行控制;1.水域范围:上界为北岸马汊河口处,下界为宝塔水道下界处;2.受控船舶:5000总吨735千瓦及以上船舶队、油船、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他需要控制的船舶;3.等让水域:驶入受控船舶在长江136黑浮下2000米北岸一侧航道内;驶出受控船舶在扬子石化码头靠泊在扬子石化码头的船舶和扬子8号码头对开航道内;4.通信联系:上行驶入受控船舶在南京长江四桥桥梁水域、下行驶入受控船舶在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汊桥处、下行驶出受控船舶在预计驶出宝塔水道下界前1小时,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并经批准,同时用甚高频无线及其他一切有效方式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出;5.等让原则:驶入受控船舶等候驶出受控船舶,准备开航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七、乌江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乌江河口至慈湖河口联线;下界为大箭山塔形侧面岸标与乌江下左右通航浮联线;二维护水深:设标宽度为200米,不足200米的以实际航道宽度为准,但不小于150米;一般情况下同侧相邻航标间距不大于3000米,航道设标维护水深米按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的航道维护水深为准;三航行原则:乌江水道全航段为上行船舶单向航道,实行单向通行;四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结合潮汐、本船吃水实际情况,在保障足够富余水深前提下选择上行通过;附件7长江江苏段专用航道航路规定一、常熟港专用航道航路规定原华润、亚太航道和2009年开辟的下端进港航道一水域范围上界为徐六泾验潮站与苏桥5红浮联线,下界为太海汽渡太仓港池上端与长江13左右通航浮联线;二维护水深上段常浒河口至常电煤码头下角,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米,航宽300米;中段常电煤码头下角至金泾塘口,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7米,航宽200米;下段金泾塘口以下1公里至新泾口上,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8米,航宽200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1.受控船舶:2000总吨以上危险品船舶、100米以上的其他船舶进出该水道,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2.专用航道内苏通大桥通航孔上游1000米、下游1000米航道水域范围内,受控船舶航行参照大桥主通航孔相关规定;二、永钢专用航道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永钢9浮对标联线,下界为永钢1浮对标联线;二维护水深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6.0米,航宽200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1000总吨以上危险品船进出该水道,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五控制规定1.受控船舶:5000总吨以上船舶、客船、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2.等让水域:驶入受控船舶在永钢1浮下游航路,驶出受控船舶在永钢4浮上游航路;3.通信联系:受控船舶在到达等待点前1小时,向辖区VTS中心报告并经批准,同时应使用甚高频无线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出;4.等让原则:驶入受控船舶等候驶出受控船舶,逆流受控船舶等候顺流受控船舶,进出锚地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三、营船港专用航道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狼山沙北槽上界Y12红浮,下界为苏桥5左右通航浮与Y1黑浮联线;二维护水深1.苏通大桥上2公里至南农闸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10.5米,航宽260米;2.南农闸至新开闸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8.0米,航宽260米;3.新开闸至通钢5号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5.0米,航宽150米;4.通钢5号至Y12红浮维护自然水深;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控制规定1.受控船舶:3000总吨735千瓦或长度100米及以上船舶队、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2.等让水域:驶入受控船舶在营2红浮下;驶出受控船舶在。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长江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国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行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航行通告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沪海航[2008]204号《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已于2008年1月7日经交通部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锚地和引航作业点的调整也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2:《长江口船舶报告制》2008年5月22日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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鬻il黼瀑用的五种矮罐ili麟
《规定》在第三章“航道、航
其设置目的是连接推荐航路与 特定航路,其作用是供航行能力
受限的部分船舶(队)穿越通航
路”中给出五种定线方法,分别 是:通航分道、分隔带(线)、推荐 航路、特定航路、航行警戒区。
分道使用。需要提醒的是:船舶 沿航行警戒区行驶是穿越行为,
负有法定的避让义务。
是《规定》在立法上的一个突破,
km,供上行小型船舶使用;
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同时也是船舶定线制发展史上
的一个历史性突破。实践证明,
(3)太平圩(J5—2塔形界限岸
标)一子母洲尾之间,全长约50
km。供上行200t以下小型船舶
耋囊黧鬻黪、鞠项立法壤麟鬻§i凌
《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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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国壅运l法制纵横
CHTNA WATER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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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特性责任,笫3l条是共性责
任。分述如下: 1.小型船舶违法进入深水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种
制(如福南水道、尹公洲航段以 及部分专用航路);(7)对“安全
类有:财产罚、资格罚或强制纠 正违法行为、强制驶离违法水 域、强制驶向指定地点等等。第
18
处)。这样既便利r船舶航行,又 完全解决了锚泊难和乱停泊的 问题。三是责任原则实现了历史 性突破。《规定》确定了“过错责
上下行船走的是两条“平行 线”,不存在航路交叉问题; 在采取避让行动时,只要双方
各自向右规避就行了。
陈≤纛
而引发事故的,过错方应承担主
任原则”,即强调凡违反《规定》
“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
种方法,六类责任,七个名词,八 条措施,九个附件”。现分述如

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

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

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由分道通航制和警戒区组成。

1 分道通航制1.1 边界线1.1.1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38°00′.700N 120°58′.600E38°00′.700N 120°52′.200E38°03′.867N 120°34′.000E38°05′.600N 120°30′.833E1.1.2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37°56′.200N 120°58′.200E37°58′.267N 120°51′.700E38°00′.300N 120°40′.000E38°00′.300N 120°27′.000E1.2分隔带分隔带为以下列地理位置连线为中心线,宽度为0.2海里,长度为23.5海里的水域:38°03′.417N 120°29′.300E37°58′.450N 120°58′.400E1.3通航分道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定线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西部宽度为2.5海里,东部宽度为2.3海里;中间最窄宽度为1海里,长度为14.7海里;船舶主交通流向为282°(真航向)。

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定线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东部宽度为2.2海里,西部宽度为3.7海里;最窄宽度为1海里,长度为9.8海里;船舶主交通流向为102°(真航向)。

2 警戒区2.1 东部警戒区:以地理位置37°58′.250N 121°02′.500E 为中心,半径4海里圆弧内的水域。

2.2 西部警戒区:以地理位置38°05′.000N 120°24′.600E 为中心,半径5海里圆弧内的水域。

3 特别规定3.1使用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应守听VHF08、VHF16频道。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航道、航路由通航分道、推荐航路、专用航道、专用航路和警戒区等组成。

第六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水域,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部门实施。

第七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线)。

长江口报告制

长江口报告制

长江口报告制《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25.1″N 122°33′08.6″E;(30)31°06′25.1″N 122°35′24.4″E;(31)31°05′55.1″N 122°35′24.4″E;(32)31°05′55.1″N 122°33′08.6″E。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长江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国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行驶。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船,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船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加I;(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加I定线制。

船船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ill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Ml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南支航道III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

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 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第一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分为A、B、C三个区,各区由圆形警戒区和若干条分隔带或分隔线组成的通航分道组成。

一、A区(一)警戒区以A点(31°06′05″N,122°41′30″E)为圆心,2.5 n mile为半径的圆形水域。

(二)分隔带自警戒区边缘线向外辐射的4条长度为10 n mile、宽度为0.5 n mile的矩形水域,各自位置以4点连线标示:(A1)(1)31°18′28″N,122°40′49″E;(2)31°08′31″N,122°40′49″E;(3)31°18′28″N,122°41′18″E;(4)31°08′34″N,122°41′18″E。

(A2)(9)31°15′35″N,122°50′30″E;(10)31°08′06″N,122°43′10″E;(11)31°15′14″N,122°51′00″E;(12)31°07′48″N,122°43′36″E。

(A3)(16)31°06′17″N,122°44′26″E;(17)31°06′17″N,122°55′48″E;(18)31°05′50″N,122°44′26″E;(19)31°05′50″N,122°55′48″E。

(A4)(22)31°04′11″N,122°43′24″E;(24)31°03′55″N,122°42′55″E;(25)30°56′05″N,122°49′48″E;(27)30°55′49″N,122°49′21″E。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8年第1号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为维护长江口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现将《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相关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一月七日《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上海港航路指南补篇

上海港航路指南补篇

上海港航路指南补篇(2008)前言《上海港航路指南》自2006年3月出版后,在便于船舶驾引人员及时学习和掌握新规定、新航法,规范船舶航行、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上海港迅速发展,黄浦江沿岸码头功能转换、洋山深水港区及其中转枢纽建设以及《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和《上海新港水域(金山奉贤段)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上海港港区及附近水域内航道、锚地、码头等情况都发生了变化,为便于船舶驾引人员及时了解各航段和水域航道航法、助航设施、锚地以及港口服务等变化情况,上海海事局组织编写出版了《上海港航路指南补篇(2008)》,引用的资料截至2008年4月底。

广大航海人员使用本补篇的同时应参照最新的航海图书资料,并注意收看(听)航行通(警)告。

在该补篇出版之际,谨向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感谢,同时补篇中不足之处更希望得到航运界同仁的批评、建议,以期修正。

上海海事局二〇〇八年五月目录第一节相关规章制度 (1)一、《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 (1)二、《上海新港水域(金山奉贤段)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5)第二节航道航向、航距、航道宽度表 (7)一、宝山北航道 (7)二、洋山深水港区主航道 (7)三、洋山深水港区东支航道 (8)四、金山航道 (8)五、长兴水道 (8)第三节锚地与系船浮筒 (10)一、长江口~圆圆沙灯船 (10)二、吴淞口~浏河口 (11)三、黄浦江 (11)四、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附近 (11)第四节引航作业点 (12)一、长江口及长江上海段水域引航作业点 (12)二、洋山深水港区及金山附近水域引航作业点 (12)第五节灯浮位置及名称 (13)一、深水航道 (13)二、南槽航道 (13)三、原C4分隔带 (13)第六节主要码头泊位设施 (14)一、五好沟LNG事故气源备用站码头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五好沟航油码头 (14)二、外高桥港区六期工程码头 (14)三、外高桥电厂储备煤场码头实施改造 (14)四、上海外高桥粮食储备库码头 (14)五、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原料码头延长 (15)六、石洞口第二电厂扩建工程性码头 (15)七、石洞口第二电厂(华能电厂)脱硫码头 (15)八、上海港罗泾港区二期工程码头 (15)九、芦潮港车客渡码头改造工程(一期) (16)十、上海电气临港重装备基地重件码头 (16)十一、新建中船临港船用大功率柴油机生产基地码头(一期) (16)十二、洋山LNG码头工程 (17)十三、洋山国际石油储运有限公司 (17)十四、洋山深水港区三期工程 (17)十五、新建上海漕泾电厂卸煤码头 (17)十六、黄浦江内下列船厂搬迁 (18)十七、黄浦江内下列码头终止装卸作业 (18)十八、江南造船厂迁移更改厂名 (18)十九、粤海长兴船坞工程有限公司改名扩建 (19)二十、振华港机长兴生产基地码头 (20)第七节水下管线 (21)一、上海长江原水过江管 (21)二、新建浦东五好沟~长兴岛海底通讯光缆 (21)三、新建上海~长兴~崇明过江海底光缆 (21)四、新建宝山至崇明天然气过江管 (22)五、宝钢至堡镇光缆 (22)六、南门至罗泾段光缆 (22)七、北港4号禁锚区及附近水域分布概况 (23)第一节相关规章制度一、《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自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介绍《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是充分考虑长江口水域地理环境、水文特点、船舶交通流特点、船舶习惯航线,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工作指南的通知》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舶定线的一般规定》进行制定。

一、修订的必要性1.与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更好的衔接由于航道建设工程和船舶定线制采用不同的坐标投影系,建设中的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中心线与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B警戒区中心未能完全一致,给船舶的正常、安全航行带来不便。

另外,三期工程将向东延伸至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B警戒区内1.3海里,使原有的B警戒区失去了原有的功能。

为了使《长江口船舶定线制》与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更好的衔接,应对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进行调整,使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中心线通过A警戒区的中心,并使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端部与调整后的A警戒区西侧边缘线相接。

2.确保船舶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水域航行更安全、更便捷随着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航行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船型尺度明显增大,船舶数量逐年增加,船舶通航密度急剧上升,增加了船舶会遇的几率。

因此,非常有必要对《长江口船舶定线制》作适当调整,减少航行转向点,减少会遇情形,使船舶航行更加便捷、安全。

3.减少南北航线航行船舶绕航和受风浪影响沿我国南北航线航行的船舶为了减少受风浪的影响、缩短航程穿越原B警戒区北上或南下,上述的船舶交通流将对进出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航行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加强对上述船舶交通流的组织和管理,减少船舶绕航,需划定南北通道(即现修订方案中的C1通航分道)。

二、修订方案及其具体参数1.警戒区1)撤销原设的3个警戒区,新设2个警戒区。

2)在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轴线端部(31°06′10.1″N/122°29′38.6″E)东侧水域划定A警戒区。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25.1″N 122°33′08.6″E;(30)31°06′25.1″N 122°35′24.4″E;(31)31°05′55.1″N 122°35′24.4″E;(32)31°05′55.1″N 122°33′08.6″E。

分享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来了,我们给您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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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线制遵循的原则由先前的4条变成了3条,将“过错责任原则”删除了,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的责 任评判交由《内河避碰规则》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航道、航路的变化

航道、航路的组成中加入了警戒区,根据《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 定》,江苏段增加了“六圩河口警戒区”,提醒船舶在航经此水域时,应特别谨慎,并遵守相关规 定。在第一版定线制中出现过的警戒区概念又回来了。

对航速较低的大型船舶航行规定。通航分道内航速较低(这里未标明有多低,不能理解为航速 不满足要求)的大型船舶,应尽量靠右行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进入推荐航路。对于低
速船特别是大型内河船舶,只要水深合适,都可以走推荐航路。

海船进江前检查和船长监航规定。这个来自《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和避让行为导则》。进 江海轮在航行中防失车、失电、失舵是重中之重,锚在应急过程中,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主机、辅机、舵机、锚机等,确保进江海轮不失控,失控后的应急也能 尽快开展。新定线制规定中还将船长监航及亲自操作的航段加以确定,这是对船长的法定要 求,可以预见的是,主管机关将会加大对进江海船船长监航和亲自操作的检查力度,船舶通过 福姜沙水道(福北、福中、福北)、嘶马湾航段(90-93号浮)、尹公洲航段(99-106号浮)、 河口(叉河捷水道河口、干支流交汇水域河口等),船舶靠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和危险区 时,船舶必须监航或亲自操作。船舶要做好船长监航航段的梳理,认真落实定线制的最新要 求。

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的设置。这个变化很大,原先,通道分道和分隔带的宽度分别占深水 航道宽度的2/5、2/5、1/5。
在新版定线制中,对于宽度不足500米的深水航道,只设置分隔线,只有当深水航道的宽度大于 500米时,才设置分隔带,宽度为50米。从浏河口至长江79号浮之间,符合要求的在深水航道 中央设置分隔带,而从泰州大桥左右通航浮至慈湖河口段,设置的分隔带偏于深水航道中心线 左侧,此规定提高了深水航道的使用效率,另外,考虑到泰州大桥以上未设置下行推荐航路, 下行船舶追越时,可供使用的水域变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现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7月11日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路第三章航行第四章停泊第五章避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时,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自动识别系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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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25.1″N 122°33′08.6″E;(30)31°06′25.1″N 122°35′24.4″E;(31)31°05′55.1″N 122°35′24.4″E;(32)31°05′55.1″N 122°33′08.6″E。

(二)B分隔带。

警戒区B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B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2海里:(35)30°59′31.4″N 122°33′08.6″E;(36)30°59′03.3″N 122°35′24.4″E;(37)30°58′32.3″N 122°35′24.4″E;(38)30°59′00.5″N 122°33′08.6″E。

(三)C1分隔带。

A警戒区北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C1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2海里:(13)31°07′10.3″N 122°31′41.0″E;(14)31°09′10.6″N 122°31′41.0″E;(15)31°09′10.6″N 122°32′16.0″E;(16)31°07′10.3″N 122°32′16.0″E。

(四)C2分隔带。

A警戒区与B警戒区之间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C2分隔带,该分隔带的宽度为0.5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4.61海里:(19)31°00′36.0″N 122°31′41.0″E;(20)31°05′09.9″N 122°31′41.0″E;(21)31°05′09.9″N 122°32′16.0″E;(22)31°00′28.8″N 122°32′16.0″E。

(五)C3分隔带。

B警戒区南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C3分隔带,该分隔带的宽度为0.5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2海里:(23)30°56′28.0″N 122°31′41.0″E;(24)30°58′32.0″N 122°31′41.0″E;(25)30°58′24.8″N 122°32′16.0″E;(26)30°56′28.0″N 122°32′16.0″E。

三、通航分道(一)A通航分道。

为A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航道;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3)31°07′10.3″N 122°33′08.6″E;(33)31°07′10.3″N 122°35′24.4″E。

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34)31°05′09.9″N 122°35′24.4″E;(4)31°05′09.9″N 122°33′08.6″E。

进港航道为分隔带与A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出港航道为分隔带与A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二)B通航分道。

为B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航道;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39)30°59′49.9″N 122°35′24.4″E。

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40)30°57′45.7″N 122°35′24.4″E;(10)30°58′13.9″N 122°33′08.6″E。

进港航道为分隔带与B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出港航道为分隔带与B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三)C1通航分道。

为C1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北行和南行航道;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18)31°09′10.6″N 122°33′08.6″E;(3)31°07′10.3″N 122°33′08.6″E。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2)31°07′10.3″N 122°30′48.5″E;(17)31°09′10.6″N 122°30′48.5″E。

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1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1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四)C2通航分道。

为C2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北行和南行航道;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4)31°05′09.9″N 122°33′08.6″E;(9)31°00′18.0″N 122°33′08.6″E。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5)31°05′09. 9″N 122°30′48. 5″E。

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2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2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五)C3通航分道。

为C3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航道;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10)30°58′13.9″N 122°33′08.6″E;(28)30°56′28.0″N 122°33′08.6″E。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27)30°56′28.0″N 122°30′48.5″E;(11)30°58′42.9″N 122°30′48.5″E。

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3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3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四、助航标志调整(一)长江口灯船移至:31°06′10.1″N 122°31′58.6″E。

(二)南槽灯船移至:30°59′30.5″N 122°31′58.6″E。

五、长江口锚地(一)长江口NO.1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41)31°08′10.3″N 122°34′29.0″E;(42)31°13′10.4″N 122°34′29.0″E;(43)31°13′10.4″N 122°40′00.0″E;(44)31°08′10.3″N 122°40′00.0″E。

NO.1锚地主要供大型船舶和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使用。

(二)长江口NO.2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45)31°00′17.6″N 122°34′29.0″E;(46)31°04′09.9″N 122°34′29.0″E;(47)31°04′09.9″N 122°40′00.0″E;(48)31°00′17.6″N 122°40′00.0″E。

NO.2锚地主要供中小型船舶和进入南槽航道下段的船舶使用。

六、引航作业点(一)NO.2(N)引航作业点为:31°07′46.3″N 122°36′39.2″E。

(二)NO.2(S)引航作业点为:31°04′34.3″N 122°36′39.2″E。

七、相关规定(一)船舶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有关分道通航制的规定。

(二)航行在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如有碰撞危险,仍应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执行。

(三)禁止船舶在警戒区、分隔带、通航分道水域内及其端部附近水域锚泊、捕鱼作业。

(四)不使用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尽可能远离该水域。

八、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40401、40402、40405、40406、40408、40416、40417等。

九、将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即原B1通航分道及延伸段)纳入长江上海段:31°06′14.0″N 122°21′12.0″E;31°06′16.9″N 122°29′38.6″E;31°06′03.8″N 122°29′38.6″E;31°06′01.0″N 122°21′12.0″E。

十、将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即原C5通航分道及延伸段)纳入长江上海段:31°03′07.0″N 122°16′27.0″E;31°00′30.8″N 122°29′38.6″E;31°59′27.4″N 122°29′38.6″E;31°02′10.0″N 122°16′12.0″E。

长江口船舶报告制1 适用船舶本报告制为强制性船舶报告制,适用于使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船舶:1.1 客船;1.2 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1.3 300总吨以下自愿加入本报告制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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