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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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高信贷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贷款通则》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公司为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同行业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分别对企业法人客户、事业法人客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评定其信用等级。

信用评级是信贷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基础性工作。评级结果是信贷准入、退出和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定价、期限以及确定担保方式的重要依据。第三条评级分为内部评级和委托评级。

(一)内部评级是指公司自行组织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其结果不得对外公布,也不得告知任何单位或个人。

(二)委托评级是指根据客户申请,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信用评估机构、依据公司的评级办法和评级指标体系,评定其信用等级,其结果经客户申请可对外公布。

第四条评级采取“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级应实事求是,做到指标统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科学、客观、公正、严谨。

第五条涉及客户的评级资料,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第二章评级对象和分类

第六条评级对象。除经营期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或经营期已满一个会计年度,但根据经营计划远未达产,且无法提供评级所需财务数据的新建客户、拟建或在建项目公司和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外,其他客户应该按本办法评定信用等级。具体对象包括:

(一)已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

(二)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

(三)为公司贷款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不含担保公司)。

第七条根据客户行业特点和评级需要,将客户分为以下八类。

(一)工业类:包括加工制造业、矿产开采等;

(二)农业类: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农产品加工等;

(三)商贸类: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娱乐业、宾馆酒店业、租赁业、外贸业等;

(四)交通运输类:包括铁路、公路、航空、管道运输、水上运输等;

(五)房地产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建筑安装类:包括建筑、工程公司、设备安装企业等;

(七)公用事业类:包括医院、学校、文化、传媒、公共服务业等;

(八)综合类: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评定指标与等级

第八条指标体系。评级指标体系由基本素质、市场竞争力、银行信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规模及经营能力、发展能力等七大类组成,并分别设置各类指标标准值和权重(详见附件一)。

C 五个等级:

(一)AAA级,属于“重点支持”的客户。其标准是: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含);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最高分只能评AA级。

1、利息偿还率或到期信用偿还率指标未得满分;除房地产企业外,当期经营性现金流量小于0、资产负债率高于70%;

2、房地产类资产负债率高于60%,近两年年均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近三年平均现金净流量小于0;

3、房地产、建筑安装类企业资质未达到二级以上(含)。

(二)AA级,属于“积极支持”的客户。其标准是: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含)、90分以下(不含),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只能评为A级。

1、利息偿还率或到期信用偿还率指标未得满分;

2、房地产类资产负债率高于65%,其他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80%。

(三)A级,属于“审慎支持”的客户。其标准是: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上(含)、80分以下(不含),但房地产类资产负债率高于80%,

其他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90%的,则只能评为B级。

(四)B级,属于“限制支持”的客户,其标准是: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上(含)、70分以下(不含),或得分在70分以上,但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或对象的,应该认定为B级。

(五)C级,属于“不予支持”的客户。其标准是: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或虽得分在60分以上,到期利息偿还率或到期贷款偿还率指标未得分。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认定为C级。

1、生产设备、技术和产品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发展的客户;

2、关、停、资不抵债客户;

3、生产经营部正常、管理混乱,连续三年亏损已无法编制财务报

表的淘汰客户;

4、客户或主要管理人员出现逃废银行债务、被人民银行或银监会

列入黑名单或被银行同业协会公布为不守信誉的客户。

第十条加分条件及标准。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初评得分达到A级以上(含)、并满足相应附加条件的可给予加分,但加分总额不得超过6分。

(一)对于供电、供水、供气(天然气)、通信、烟草等垄断性企业或行业,视其情况可给予2分以内的加分。

(二)近两年平均利润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加2分。

(三)获得加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国家级保护知识产权等荣誉并仍然有效的;或具有国家级高新技术、工艺并投入生产的,可加2分。

第十一条评级限制。

(一)为骗取信用为目的,编造或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评级资料的,直接认定为B级以下;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的财务报告出具明确否定意见的,可直接认定为B级以下;拒绝发表意见或出具重大事项保留意见的,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三)贷款风险分类为次级(含)以下的,其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四)客户存在对生产经营可能发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如违规经营,重大违约事件、重大未决民事诉讼、母(子)公司经营持续恶化、列入国家节能环保黑名单、主要领导涉及经济或刑事案件等,其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第十二条升级限制。上年度为B级以下(含)的客户,本年度升级最高不得超过两个级次。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被工、农、中、建、交行评为“AAA”的客户,在评级有效期内与公司发生信用业务时,可认同该评级结果,但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其评级结果原则上予以认同,但AAA级客户应该按公司评级办法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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