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徇私枉法罪量刑情节研究

合集下载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处罚规定是什么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处罚规定是什么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处罚规定是什么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在⽇常⽣活中,⼤家都知道国家对于国家的⼀些执法⼈员是有着相应的管控的,其的主要职责就是为⼈民服务,那么对此就会有着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约束,那么针对⼀些执法⼈员的⼀些不作为的现象,导致出现⼀些徇私枉法,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关于其犯罪的构成。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处罚规定是什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国家的司法公正性。

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严格执法,是实现国家刑事法律所体现的公正与公平的具体过程。

如果司法机关⼯作⼈员有徇私枉法的⾏为,则违背了法律的正义要求,严重妨害了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同时也败坏了司法公正。

(⼆)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表现为⾏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为。

徇私即为了谋取个⼈利益、⼩集体利益⽽枉法;徇情即出于私情⽽枉法,主要表现为出于照顾私⼈关系或感情、袒护亲友或者泄愤报复⽽枉法。

刑法要求“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旨在将司法⼯作⼈员因法律⽔平不⾼、事实掌握不全⽽过失造成的错判排除在本罪之外;因此,只要排除了因法律⽔平不⾼、事实掌握不全⽽过失造成错判,⼀般便可认定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作⼈员。

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作⼈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员。

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民检察院中的侦查⼈员;⼈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员;⼈民法院的审判⼈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只能由故意构成。

具有徇私、徇情动机。

如果⾏为⼈故意对⽆罪之⼈作有罪判决,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如因过失造成上述结果,不能以犯罪论处。

⼆、构成徇私枉法罪怎么处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作⼈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罪的⼈⽽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为。

以案说法之徇私枉法罪

以案说法之徇私枉法罪

以案说法之徇私枉法罪反渎职侵权局一、案例2021年8月12日凌晨,江某、汪某、某等人在某俱乐部消费后乘坐电梯离开时与同时乘坐电梯的另外几名顾客发生口角,俱乐部的保安员前来劝阻。

争执过程中,俱乐部的保安员易某及员工罗某等五人与江某等人在俱乐部一楼发生打斗,致江某受轻伤,汪某、某受轻微伤。

辖区派出所所长某指示以涉嫌成心伤害对该俱乐部罗某、易某等五人立案侦查。

次日,派出所依法对涉案人员刑事拘留。

案发后,俱乐部负责人王某屡次打给某,并通过某之妻何某帮助请求调解,要求使其员工免受刑事处分。

王某并为此在某停车场处送给何某人民币3万元。

何某收到钱后发短信告诉某。

某明知该案不属于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仍容许帮助,并指派不是本案承办民警的某负责协调调解工作,于2021年9月6日促成双方以赔偿人民币11万元达成和解。

某随即安排办案民警将案件作调解结案。

某俱乐部有关人员于9月7日被解除刑事拘留,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中,某明知某俱乐部发生的江某等人被打案应予刑事处分,不符合调解结案的规定,仍指示将该案件予以调解结案,构成徇私枉法罪。

二、相关法条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成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成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本钱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 徇私枉法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 徇私枉法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四十)徇私枉法罪[案情]被告人:陈某,男,36岁,原系某县公安局预审员。

被告人陈某于1993年3月29日至6月26日在办理张某强奸案期间,接受他人及案犯张某家属的请托,对张某的年龄进行了涂改,把1973年改为1976年生,即由年满18岁改成不满18岁,在制作起诉意见书时,又把“张某用菜刀威逼强奸”情节的“用菜刀”三字予以隐瞒。

此间,陈某先后两次收受案犯家属的贿赂人民币400元以及酒、水果等物品。

案发后赃款已被收缴。

[问题]对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判决]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对明知罪行严重的被告人故意从轻追诉,从中收受贿赂,其行为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构成刑事审判枉法裁判罪,应按我国《刑法》第399条之规定依法惩处。

[法理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所谓刑事审判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无罪之人进行非法追究的刑事审判枉法裁判罪同时也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在执行职务时实施了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人陈某(某县公安局预审员)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接受他人的请托和贿赂,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采用篡改案犯年龄和犯罪情节的手段,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分子,故意违背事实,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刑事裁判枉法裁判罪。

徇私枉法发言稿范文

徇私枉法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深感责任重大。

在此,我想就“徇私枉法”这一严肃话题,发表一些个人看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徇私枉法。

徇私枉法是指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故意曲解法律、滥用职权,对当事人进行不公正处理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是党和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的。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们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和责任,坚守法律底线,严守职业道德。

以下是我对如何预防和杜绝徇私枉法的一些思考: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素养作为一名司法人员,我们必须深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只有熟悉法律,才能在办理案件时做到心中有数,不偏离法律轨道。

同时,我们要时刻关注法律动态,了解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是人们行为的基础。

作为一名司法人员,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做到清正廉洁,严于律己。

我们要明白,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绝不能用来谋取个人私利。

三、强化监督机制,构建阳光司法为了预防和杜绝徇私枉法,我们要强化监督机制,构建阳光司法。

一方面,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另一方面,要公开案件办理过程,让人民群众了解案件进展,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惩徇私枉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对于徇私枉法行为,我们要坚决予以打击,严惩不贷。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总之,作为一名司法人员,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法律底线,做到公正司法、廉洁司法。

在此,我呼吁大家共同努力,为构建法治中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谢谢大家!。

欺瞒上级,滥权妄为,徇私枉法,谋取私利心得体会

欺瞒上级,滥权妄为,徇私枉法,谋取私利心得体会

欺瞒上级,滥权妄为,徇私枉法,谋取私利心得体会我通过认真听各位领导的讲话及参加富平监狱的警示教育活动,心灵深受触动,灵魂得到洗礼,对我自己来说受益匪浅,通过对违法违纪分子蜕变的人生轨迹和心路历程的深刻反思,我深深感到,作为一名公务员,如何以史为鉴,从中吸取教训,如何从我做起,从自我管起,经受得住考验,是一个非常现实也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重大问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勤于学习,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思想是行为的先导。

思想放松,必然导致行为偏差,方向偏轨。

只有坚持学习,首先是理论上的学习,才能保持政治上的清醒,思想上的警惕。

杨善洲等优秀领导干部,是新时期实践“三个代表”的楷模,在他们那里最为闪光的是: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的政治方向、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政廉洁的工作作风;相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当事人的年龄不一样,岗位不一样,所犯案情不一样,但导致他们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确有共同之处,那就是长期放松学习,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最后导致他们放弃了理想信念,放弃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走上了蜕化变质的不归路。

事实说明,切实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改造世界观是领导干部一辈子的事,什么时候有所放松,就可能犯错误、摔跟头。

加强自律,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我作为__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政委,我始终认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要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工作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从严要求自己,从严治政,严格管理。

一是管好自己。

始终坚持警钟长鸣,正确对待自己的权力,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微,管住小节,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充分发扬民主,公开、公正、公平地待人处事,自觉遵守中央、省委、市委的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廉洁从政。

坚决做到不向任何单位推荐基建队伍,不向亲朋好友打听案件、干预法官审判案件,不向任何企业推销商品,不到任何单位报销应由自己负担的费用,不接受单位或个人任何名目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

公职人员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

公职人员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

公职人员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公职人员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受到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制约。

具体而言,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了量刑标准,对于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依法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较大、情节较轻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

然而,由于公职人员徇私枉法罪的情况复杂多样,案件具体涉及的犯罪事实、情节、赃款数额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因此,对于该罪名的量刑标准也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判断。

通常来说,量刑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综合考虑犯罪的主观因素。

公职人员徇私枉法罪通常涉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其主观故意和行为动机是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犯罪主观恶性大、犯罪动机卑劣,则应加重量刑。

其次,应综合考虑犯罪的客观情节。

包括犯罪的数额、时间、持续性、手段等方面。

数额特别巨大、持续时间较长、手段特别恶劣的案件,应当予以较重的刑罚。

再次,应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影响。

公职人员对于社会的影响力较大,在犯罪行为中滥用职权,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程度也应纳入考虑,如果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应予以较重刑罚。

最后,应综合考虑犯罪的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

如果犯罪人自首、能够积极认罪、悔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公职人员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犯罪人的主观和客观情节进行具体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量刑从严原则,加大对公职人员徇私枉法罪的打击力度,确保司法公正,捍卫法治精神。

法官徇私枉法的表现

法官徇私枉法的表现

法官徇私枉法的表现引言法官作为司法系统的核心成员,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偶尔也会发生一些法官徇私枉法的现象,即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出于个人利益或其他不当因素,违背了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方式做出判决或裁决。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法官徇私枉法的表现,并分析其原因和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收受贿赂收受贿赂是法官徇私枉法最常见也是最严重的行为之一。

一些不诚实的法官通过接受贿赂来改变案件判决结果,为某些当事人谋取私利。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信任,让人民失去对司法制度的信心。

收受贿赂可能采取直接给予金钱、礼品等物质形式,也可能通过其他方式间接进行,如提供高薪职位、商业利益等。

无论形式如何,收受贿赂都是法官徇私枉法的行为,应受到严厉打击和制裁。

二、违反程序规定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需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审理,并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然而,一些不良法官可能会故意违反程序规定,以达到个人目的或满足某些特殊利益。

例如,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可能不公正地限制当事人的陈述权、辩护权或申诉权,甚至篡改证据、隐瞒关键信息等。

这种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

三、歧视和偏见一些不公正的法官可能因个人偏见或歧视而在案件判决中表现出偏袒某一方当事人的倾向。

这种偏袒可能基于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等因素,导致对于某些群体或个人来说无法获得公平对待。

例如,在家庭案件中,一些男性法官可能存在对女性持有偏见的情况。

他们可能更倾向于支持男性当事人,而对女性当事人的诉求不予理会。

这种歧视和偏见的表现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原则,也违背了法官的职业道德。

四、滥用权力法官作为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相对独立和广泛的权力。

然而,一些不良法官可能滥用自己的权力,以达到个人目的或追求特殊利益。

滥用权力可以表现为恶意拖延案件审理时间、随意改变案件管辖权、擅自决定案件调解结果等。

徇私舞弊法律适用(2篇)

徇私舞弊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文旨在分析徇私舞弊的法律适用,探讨其在刑法中的具体规定,以及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日益增强。

然而,徇私舞弊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研究徇私舞弊的法律适用,对于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二、徇私舞弊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徇私舞弊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徇私舞弊的法律适用1. 刑法适用(1)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徇私舞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①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犯罪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③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④主观方面为故意。

(2)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徇私舞弊罪的量刑标准如下:①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③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刑事诉讼法适用(1)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嫌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2)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嫌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案件,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证据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徇私舞弊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收集、审查和核实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四、实际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1. 证据不足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部分徇私舞弊案件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定罪。

徇私枉法典型案例意义、经验启示及意见建议

徇私枉法典型案例意义、经验启示及意见建议

徇私枉法典型案例意义、经验启示及意见建议徇私枉法典型案例意义、经验启示及意见建议
徇私枉法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于个人利益或其他非法因素的影响,违背法律规定,不公正地处理案件。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对社会秩序和公众信任产生了恶劣影响。

徇私枉法的典型案例,常常涉及到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

这些案例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反面教材,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启示。

首先,这些案例揭示了司法人员的腐败问题,提醒我们司法机关必须加强内部监督和反腐倡廉教育,坚决打击腐败现象。

其次,这些案例警示我们司法人员不能为个人利益放弃法律原则和职业道德,应该始终保持公正、廉洁、正直的态度。

最后,这些案例引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促使我们建立更加透明、公正的司法制度,加强司法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针对徇私枉法现象,我们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首先,加强司法人员的选拔和培养,注重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的培养,确保司法人员具备公正、廉洁的素质。

其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纪律约束,建立严密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加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正的可信度,让公众能够监督和评价司法机关的工作。

最后,加强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
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徇私枉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和严肃处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加强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遏制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推动司法机关的健康发展,为全社会树立公正正义的形象,实现社会公平和谐的目标。

论徇私枉法罪的若干问题

论徇私枉法罪的若干问题

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一规定为查处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徇私枉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目前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尚对有些问题存在模糊认识,因此,影响了案件的查处。

本文试就其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徇私、徇情”在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当中,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对于“徇私、徇情”的理解。

它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徇私、徇情”的地位,二是“徇私、徇情”的内涵。

关于“徇私、徇情”在徇私枉法罪中的地位,理论上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徇私、徇情”是徇私枉法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如有人认为:“行为人实施徇私枉法行为的目的是殉私情。

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诸如贪财图色、官报私仇、袒护熟人亲友等。

如果在工作中确实是由于经验不足,就不能按本罪处理”。

[1]这种观点可以称为“目的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徇私、徇情”是徇私枉法罪中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如有人认为:“徇私枉法是犯罪动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等是徇私徇情的具体体现表现”。

[2]还有人认为“在认定本罪时,除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以外,还须查明其动机是出于徇私、徇情”[3]这种观点可以称为“动机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徇私、徇情”既是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也是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之一。

如有学者指出,本罪“犯罪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如果不是出于徇私、徇情动机,造成错案、错捕当事人的,一般不构成犯罪”;同时又认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特征:一是徇私行为,即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承办案件的便利条件,谋取私利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的行为……二是枉法行为,即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使无罪的人受到追诉、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

徇私枉法法律责任案例(3篇)

徇私枉法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某,男,45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某在担任审判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经群众举报,陈某的行为被查处。

现将陈某受贿案进行剖析,以警示他人。

二、案件事实2015年,陈某在审理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房屋确权纠纷案中,被告某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为尽快解决纠纷,找到陈某,希望陈某在审理过程中给予关照。

陈某见有利可图,便答应张某的要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不顾事实和法律,偏袒房地产开发公司,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胜诉。

张某为感谢陈某的帮助,送给陈某人民币5万元。

陈某收受贿赂后,继续滥用职权,对张某的请托予以关照。

此后,陈某又陆续收受张某送来的人民币10万元。

陈某在收受贿赂后,继续滥用职权,对张某的请托予以关照,导致张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得以顺利推进。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陈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陈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数额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陈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偏袒房地产开发公司,导致案件判决结果严重偏离事实和法律,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典型案例意义经验启示及意见建议

徇私枉法典型案例意义经验启示及意见建议

徇私枉法典型案例意义经验启示及意见建议徇私枉法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执法人员以私利为目的,违背法律规定,不公正地处理案件的行为。

下面将结合典型案例,探讨徇私枉法的意义、经验启示以及意见建议。

首先,徇私枉法对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构成巨大威胁,损害人民群众的权益。

一方面,司法机关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

然而,一旦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将导致案件判决结果偏离正义,背离法律的精神和原则。

另一方面,徇私枉法将直接伤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令人民群众失去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也容易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其次,徇私枉法案例给我们带来了重要的经验启示。

首先,徇私枉法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利益交换和权力滥用。

据统计,一些徇私枉法案件的背后涉及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廉洁机制,打破司法权力的垄断,遏制权力滥用的行为。

其次,徇私枉法案例表明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是司法公正的关键。

要建立完善的职业道德体系,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能力。

最后,要加强司法透明度和公开度,及时解决司法活动中的疑难问题,减少徇私枉法的空间。

最后,对于如何预防和打击徇私枉法,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建议。

第一,加强司法体制和机制,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司法人员选拔、任用、培养等环节,要更加注重其政治立场、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加强司法的独立性和独立审判权的保障,为执法人员提供一个公正、透明、清廉的工作环境。

第二,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举报和投诉机制,畅通公众举报的渠道,及时查处违法徇私行为。

第三,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修养,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榜样。

第四,加强司法公开和宣传工作,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满足公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

总之,徇私枉法是严重违背法治原则的行为,对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造成巨大威胁。

我们应从典型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加强监督机制,完善司法体制和机制,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素质,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开度,预防和打击徇私枉法的行为,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徇私枉法罪观后感

徇私枉法罪观后感

徇私枉法罪观后感最近看了些关于徇私枉法罪的事儿,真让我感触颇深啊。

咱先说说这徇私枉法罪是个啥吧。

简单来讲,就是那些个执法的、掌权的人,本来应该按照法律办事,可他们呢,为了自己的私利或者私情,就把法律扔到一边儿去了。

这就好比是一场足球比赛,裁判收了其中一个队的钱,然后就开始乱吹哨,把好球判成坏球,把犯规的队护着,这比赛还能公平吗?法律就像比赛规则,要是有人徇私枉法,那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可就全乱套了。

我就想啊,那些犯徇私枉法罪的人到底咋想的呢?是觉得自己权力大,就可以为所欲为吗?你看啊,在很多案例里,有的警察明明知道罪犯是谁,就因为和罪犯有点关系,或者拿了罪犯的好处,就把案子压下来,或者乱指认别人是罪犯。

这可太缺德了,那些被冤枉的人得多冤啊,他们的生活可能就因为这些人的一念之差,彻底毁了。

从那些被曝光的案子来看,徇私枉法的手段还五花八门的。

有篡改证据的,就像把一张写着真相的纸,偷偷擦掉几个关键的字,然后就变成了另外一个意思。

还有隐瞒事实的,就像把一头大象藏在小帐篷里一样,以为别人都看不见。

他们可能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可实际上呢,纸包不住火,最后还是会被发现。

这徇私枉法罪的危害可太大了。

首先就是对受害者不公平,人家没做错事,却要遭受不白之冤,可能要坐牢、失去工作、名誉扫地。

其次呢,对整个社会的信任体系是个巨大的打击。

老百姓要是看到执法的人都这样乱来,还能相信法律吗?就像你去一个商店买东西,要是发现老板总是短斤少两,你下次还会去吗?肯定不会啊。

社会也是这样,如果大家都不相信法律了,那社会就会变得乱糟糟的。

不过呢,看到那些徇私枉法的人最后受到惩罚,还是挺解气的。

这也说明啊,虽然可能会有一些黑暗的角落,但正义迟早会到来。

就像乌云遮不住太阳一样,法律的光芒最终还是会穿透那些黑暗。

这也给那些想徇私枉法的人一个警告,别以为自己能逍遥法外,迟早会被揪出来的。

我觉得要想减少徇私枉法这种现象,一方面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让他们知道法律的尊严和自己的责任。

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犯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所谓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

在我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总称。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负责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

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明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5)其他枉法裁判行为。

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

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

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人员或执法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不当放纵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对于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的规定,对于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是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情况下,如果徇私枉法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恶劣的影响,那么量刑标准会相应提高。

其次,对于不同情节的徇私枉法罪,刑法也做出了具体的量刑规定。

比如,如果徇私枉法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恶劣的影响,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另外,对于徇私枉法罪的定罪量刑,还需要考虑到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

如果犯罪分子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总的来说,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的。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依法裁判,确保罪刑相适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预防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关于公务人员徇私枉法一案旁听心得体会

关于公务人员徇私枉法一案旁听心得体会

关于公务人员徇私枉法一案旁听心得体会xx月xx日下午xx:xx,我参加了人民法院1号庭开庭审理有关公务人员玩忽职守罪一案的旁听。

在漫长的等待中,我们通过安检进入法院。

这是我第一次参加庭审旁听,给我第一印象就是威严庄重,尤其是硕大的国徽给我一种敬畏之心。

在书记员宣读庭审纪律之后,我们就安静的坐下了。

虽然开庭之前我并不了解本次所审理案件的案情,但是通过公诉人在法庭中的陈述,我了解到这是一个公务人员徇私枉法的案件。

案情主要是原xx派出所副所长在与派出所协警执法过程中,查出一市民酒驾,事后市民儿子找上门,要求以金钱交易私了,该副所长答应其交易,收受贿赂一万五,并拿回血液样本。

后经人举报,其事件败露,被送上了法庭。

这次案件让我看到原来腐败问题就发生在我们身边,我作为公职人员应该重视这个问题。

腐败问题是世界各国政府都面临的严重政治问题。

就我国而言,虽然腐败的形式和手段各种各样,但造成的恶劣影响却是一样的,其在政治上败坏党的形象,腐蚀党的执政基础,在经济上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我认为首先必须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和渠道特别是充分发挥现有的党员远程教育系统的优势,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的政治思想教育大力宣传,弘扬廉政文化精髓、烘托廉政文化氛围,形成全社会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

在单位内部,我们也要进一步加强干部廉政学习,不断提高防腐拒变能力。

要进一步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单位建设成廉洁、高效、务实的战斗集体,把为人民服务宗旨落实到每个人的自觉行动上,力求使全单位党员干部少违纪零犯罪,为武义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作出贡献。

今后,在工作中,我会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并且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法律意识,在碰到其他同事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时候,也会积极去规劝,自己解决不了的也会向上级请示汇报,争取做一个廉政守法、忠于职守的合格的公职人员。

徇私枉法罪立案量刑标准

徇私枉法罪立案量刑标准

徇私枉法罪立案量刑标准徇私枉法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司法职务期间,为了满足自身或他人的利益,违背不利于审理案件正义的原则,主持审理案件或者作出司法行政行为而损害机关公正性,并构成犯罪。

徇私枉法则是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行为的范围,明确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或者职责不当而产生的犯罪案件定性,以及裁判和量刑规范。

徇私枉法罪立案量刑标准是指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或者不当行使职责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时,司法机关应该审查工作人员的行为,并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措施,以确保司法机关公正审理案件。

一、案件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或不当行使职责,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司法机关应当给予立案。

具体而言,徇私枉法罪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审查、审判、执行及行政处罚等司法行为中,违反司法程序规定,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采取徇私之行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行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做出枉法裁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索取他人利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公务秩序,以谋取私利等。

二、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徇私枉法罪涉及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需要严格按照量刑标准加以裁判。

徇私枉法罪的处罚措施从重到轻通常有:警告、拘留、行政拘留、没收财产、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一般应当受到公检法机关的刑事追究,并且受到处罚。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徇私枉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合理量刑,确保公正正义,同时保护司法机关的威信。

三、结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威胁着司法机关的正义公正,损害了社会的公正正义,应当受到严厉惩处。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徇私枉法罪立案量刑标准》严格规范徇私枉法罪行为的立案和量刑,确保司法机关的正义公正,全面维护社会公正正义。

徇私枉法罪问题简要探究

徇私枉法罪问题简要探究

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第2辑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在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14种犯罪依法履行侦查职责,徇私枉法罪是其中之一。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徇私枉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要件、三种行为。

两种要件是指徇私利或徇私情。

三种行为包括:一是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诉,二是对有罪者进行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笔者结合司法实务,对徇私枉法罪以下几个问题略作探究。

一、对“徇私”的理解和把握刑法中的“徇私”,是指行为人为了私利违背职业准则,违背法律而做违法犯罪的事。

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徇私包括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和其他私情私利。

司法解释虽然对一些比较常见的个人徇私行为进行了列举,但对为了牟取单位或者小集体不正当利益而徇私的行为是否属于徇私枉法罪的徇私,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徇单位之私”是否属于徇私枉法罪中的徇私,理论界有争议。

笔者认为,徇私枉法罪中的徇私不能局限理解为徇个人之私,还应包括徇单位、集体之私等。

主要理由:一是公与私是相对的概念,相对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来说,单位、集体之公实则为私,在法律适用上不能狭隘理解徇私就是徇个人之私,应结合案件具体分析。

在以徇私为要件的犯罪中,司法工作人员正当履行职责所实现的利益、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就是“公”,反之,就是徒有“公”之名,实为“私”之实。

二是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司法工作人员不论基于什么目的,只要实施枉法行为,都会损害社会大众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集体谋取不正当的经费保障、成员职务晋升、荣誉获得等,置法律规定不顾而实施枉法行为。

工作心得:如何认定徇私枉法罪的“徇私”?

工作心得:如何认定徇私枉法罪的“徇私”?

工作心得:如何认定徇私枉法罪的“徇私”?一、案情介绍201X年10月,方某在担任某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期间,私设大队小金库,将向企业或个人收取的部分款项予以截留,用于大队及方某个人使用。

201X年2月底,禁毒大队在侦查一贩毒案件时,获知周某此前在家里召集郑某、柴某、徐某等人聚众赌博的事实,遂对上述人员就赌博事实作了笔录固定证据。

之后,方某向周某等人表示只要交纳一定数额的暂扣款,就不追究其聚众赌博的行为,周某等人遂于201X年3月5日起,通过方某陆续交纳共10万多元款项,方某指使人员将款项存入大队小金库账户,201X年3月25日方某将其中的10万元侵吞。

之后方某隐瞒周某聚众赌博行为,未将该事实移交有管辖权部门处理,致使周某未受到刑事追诉。

该案一审认定方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侵吞周某等人交纳的10万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二、分歧意见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对于方某是否存在徇私,即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

理由如下:1、一审认定周某等人所交款项性质为公款,既是公款就不能认定方某要求周某等人交钱的行为是徇私行为。

方某将其中10万元侵吞的行为已被认定为贪污,因此不能再将该行为评价为徇私,否则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2、徇私枉法罪中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之私,方某辩称将周某等人所交的钱用于大队开支,有徇小集体私利之嫌。

第二种观点认为,徇私是徇私枉法罪的犯罪动机,属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只要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枉法行为是基于私利,就应当认定为徇私枉法罪,至于客观上是否存在徇私行为或者徇私行为是否徇到私利在所不问。

本案中,方某实质上是基于贪赃私利而未追究周某的聚众赌博行为,应构成徇私枉法罪。

三、评析意见同意第二种意见,方某的行为属于徇私,构成徇私枉法罪。

(一)徇私是本罪的犯罪动机,属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本案争议之一主要源于对徇私性质认识不同。

目前理论界对徇私的性质也有不同认识,有目的说、客观行为说以及动机说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心得:徇私枉法罪量刑情节研究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徇私枉法犯罪犹如蝼蚁一般啃噬这道防线,若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后果极其严重。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而对徇私枉法罪的不公正的裁判,则无疑是对水源的二次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规定根据情节不同把徇私枉法罪的法定刑分为三个档次,然而由于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徇私枉法犯罪案件在裁判过程中普遍存在量刑轻,不同法官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理解不同,对法定刑的选择较为随意。

在认真翻阅研究中国法院网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近五十份徇私枉法案件的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二十余年的检察工作经验,欲尝试从实践角度探讨如何确定徇私枉法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以期抛砖引玉,最终实现徇私枉法案法定刑的选择有所依。

一、犯罪动机和目的。

从刑法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徇私枉法犯罪动机为“徇私”或“徇情”,而目的则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从基本意义上说,该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属于“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情节”。

徇私枉法罪“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情节”意义上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给予严格的解释,而超出该意义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应当作为选择法定刑的情节考虑。

(一)“徇私”、“徇情”情节。

作为一个人,司法工作者本身也经历着普通人的人情世故,经受着普通人所不会遭遇的“利益”,徇私徇情作为“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情节”应该仅限于一个善良的人所为的“徇私”或“徇情”,超出这个范围,则应该作为法定刑的升格情节考虑。

1、收受贿赂和索取贿赂。

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属于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的想象竞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索贿虽然也是受贿罪的一种客观表现,但是“索取贿赂后犯徇私枉法等罪的,其违法性和有责性,明显重于收受贿赂后犯徇私枉法等罪的违法性与有责性”,应当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考虑,根据索贿数额、前案犯罪嫌疑人家庭经济情况等不同,结合其他犯罪情节,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将法定刑升格以后与受贿罪的处罚进行比较,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袒护亲友与泄愤报复。

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不仅仅是为了给被害人以公平公正,也是为了保护司法工作者,然而,回避制度不可能穷尽司法工作者的所有亲友以及因亲友而形成的人情网络,作为一个司法工作者,在这样的人情网络中生
存,要经受更大的矛盾和纠结,若自身原则性不强犯徇私枉法罪,应当作为“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情节”。

因泄愤报复而徇情枉法者,滋生社会以暴制暴情绪,社会危害性更大,应当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

(二)犯罪目的。

在刑法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徇私枉法罪属于行为犯,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该罪的认定。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或徇情枉法,但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目的因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没有实现,那么犯罪目的一般作为“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情节”考虑。

如果犯罪目的实现了,那么应该根据所实现的目的与怀有的目的相结合作为选择法定刑的情节,将在下文论述。

二、枉法情节不同与法定刑的选择。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关案例,枉法的主要情节为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毁灭证据、不进行调查取证或不及时调查取证导致证据灭失等。

根据该五种枉法行为对案件公平公正办理的危害以及社会危害性不同排序,分别为伪造证据>毁灭证据>隐匿证据>不及时调查取证导致证据灭失>不进行调查取证。

根据证据种类的不同,伪造、隐匿、毁灭或不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下简称“证据一”)的社会危害性大于言辞证据和鉴定意见(以下简称“证据二”);伪造、隐匿、毁灭或不调取定罪证据的社会危害性大于量刑证据。

综合来说,1、隐匿、不及时调取或者不调取证据二或者是量刑证据的,不作为法定刑升格情节考虑;2、隐匿、不及时调取或者不调取证据一或是定罪证据,或者伪造或毁灭证据二或者量刑证据的,根据其他情节综
合考虑是否升格法定刑;3、伪造或者毁灭证据一或者定罪证据的,作为法定刑升格情节考虑。

三、枉法对象。

就徇私枉法罪而言,枉法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了罪行的轻重程度,比如说,累犯再犯罪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初犯或偶犯,那么徇私枉法包庇累犯致使其不受追诉,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徇私枉法致使无罪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老年人的唯一扶养人受追诉,其社会危害性也比使其他无罪的人受追诉大。

综上:1、徇私枉法包庇累犯(包括特殊累犯)、处于缓刑考验期或假释期间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2、徇私枉法包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受刑事追究的;3、徇私枉法致使无罪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老年人的唯一扶养人受追诉的,都应当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考虑。

四、犯罪结果。

徇私枉法案件影响司法腐败,该案一旦发生,造成司法不公正,影响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

(一)犯罪目的范围内犯罪结果发生。

徇私枉法犯罪属于行为犯,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如果犯罪目的实现,应当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对徇私枉法案件的重特大情节进行了规定:枉法追诉、裁判案(一)重大案件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2、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特大案件1、对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2、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死刑的。

可以参考该通知规定,对开庭审理后,判决案件事实符合重特大案件标准的,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考虑。

(二)犯罪目的之外的结果。

发生犯罪目的之外的结果,如果该结果的发生与该徇私枉法犯罪具有关联,应当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如果后果严重,还应当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考虑。

实践中,徇私枉法犯罪容易发生的犯罪目的之外的结果主要包括1、引起群体性事件,2、被包庇的有罪的人再犯新罪,3、无罪被判有罪的人自残、自杀或造成其被扶养人自残、自杀或者因失去扶养死亡等。

对于发生第一种结果的,根据群体性事件规模大小、参与人数的多少、事件的性质考虑是否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具体范围该如何确定,尚需进一步调查研究。

对于发生第二、第三种结果,应当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考虑。

五、其他。

如果徇私枉法犯罪存在其他情节的,应当根据情节的不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虑。

比如说,在特殊的时空条件下,或在特殊的环境下触犯该罪的。

那么,面对上述应当考虑的法定刑升格情节,在实践中具体应当如何操作呢?“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如何界定?1、符合第四项第1点的,一律构成“情节严重”;如果有四个或四个以上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或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或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对故意包庇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人使其不受
追诉或者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以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4:2:1的比例进行换算。

如果符合第四项第1点中的特大案件标准,同时存在两点或两点以上其他法定刑升格情节,则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2、如果没有发生第四项第1点的情节,发生了第四项第2、第3或第4点的情节,如果同时存在1点或1点以上其他法定刑升格情节,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3、没有第四项的情节,其他法定刑升格情节中符合三点或三点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