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调整对象学说及发展规律20090329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术观点主要有哪些?从理论演变过程中你发现了什么规律?请予以说明。

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有些法规并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等。英、美国家也是经济法出现较早且较为发达的国家。但是,国外的经济法与我国的经济法有很大的不同,所以,这里主要列举国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术观点。我国经济法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术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学说

1.综合经济说

王家福、王保树(早期)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经济劳动法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此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

2.学科经济说

佟柔认为“经济法”本身是一个极易引起误解的概念,许多人将经济法理解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以至于将凡是包括了经济内容的法律如宪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甚至刑法都成了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这种说法实际上是一个经济法律汇编,这不是科学体系,而是诸法合一。因此,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3.经济民法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各种经济法规不过是民法的补充。

二.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学说,这类学说的发展主要分为两个时期。

(一)80年代到90年代初主要学说

1.统一调整说

1980年《法学词典》给经济法下的定义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认为经济法调整包括合同关系在内的经济关系。此学说存在许多不足,容易使经济法与民法概念混淆,因为民法也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

2.纵横统一说

此说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纵向经济关系,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横向经济关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内部经济关系。这种观点忽视了纵横经济关系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关系。

3.横向经济说

《民法通则》草案修订后,认为经济法调整社会组织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横向经济关系,此说取代了“纵横统一说”,在其后很长一段时间居于主流地位。

4.双重因素说

丁邦开曾认为经济法是指调整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下出现的管理协作关系这种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王榕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中发生地兼有商品(财产)性与行政(权力)性双重因素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90年代初到现在主要学说

1.经济协调关系说

此学说由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紫煊先生提出。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有: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2.国家干预说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昌麒先生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包括四个部分: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其中又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关系及经济组织内部的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有:计划、组织、管理、调节、监督。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文华先生指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其调整对象主要有四类: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

4.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说

此学说由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漆多俊先生提出。此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多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他的一个重要特点有:主体的一方是国家或其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双方都是国家机关。

5.宏观经济调控说

此说认为:经济法的任务是“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是民法的任务,提出“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调控的部门法”。

6.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说

此说认为:经济法是“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经济法调整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7. 新经济行政法论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就其内容而言,包括现两部分:(1)创造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2)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

虽然,这些学说有很大差别,但他们之间还是有很多共同点的。从这些学说中,我主要得出了以下规律:

1.从以前的普遍不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逐步转变成现在的普遍赞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2.在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逐步明确,完善起来,以前,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常常与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混在一起,而现在,经济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他的调整对象已基本与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区别开来了。

3.大部分的观点都承认了调整经济法律关系需要国家作为主体的参与或协调或干预等。

4.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来看,多数学说都倾向于将经济法归属于公法。

5.虽然各种学说的出发点和所要到达的目的不相同或者不完全相同,但几乎每一种学说都给经济法划定了特定的调整范围。由此可知,尽管这些调整范围可能不一样,但这还是表明多数人认可了经济法是有其特定的调整范围这一观点。

6.基本赞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而不是其他关系,如人身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