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律摭遗与二年律令比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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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律摭遗》与《二年律令》比勘记
《汉律摭遗》是清末大法学家沈家本(1840—1913)潜心著述的一部扛鼎之作,成书在他的晚年,于1912年刊行。在《汉律摭遗》自序中他说:“《唐律》之承用《汉律》者不可枚举。”认为探求《唐律》的根源,不能不研究《汉律》。但可惜的是《汉律》早已亡逸,它散见在史书中的也百不存一。为此,沈家本摭拾遗编,穷搜博征,“搜罗排比,分条比类,按律为篇,其大凡亦可得而考见焉。”使后人得见汉律的大概面貌。其功卓然,自不待言。
前人对汉律研究的成果有杜贵墀的《汉律辑证》、张一鹏的《汉律类纂》等,①沈家本在他们研究的同时对汉律遗文重新作了编次和考订,他说:“目之可考者,取诸《晋志》,事之可证者,取诸《史记》及班、范二书,他书之可以相质者,亦采附焉。”在当时他唯能据纸本文献见到《汉律》遗文的片言隻语,他在《摭遗》中先罗列出律目、律小目,在律小目下再一条一条地引录原始史料,然后加上按语,在按语中,沈家本多有辨析或考证。他穷搜苦索采取了最原始的勾稽考据方法,这也确实是一种十分科学的历史研究方法之一,为恢复《汉律》律令收到了切实效果。《汉律摭遗》(以下简称《摭遗》)凡22卷,首列律令目录41目,其中律目22,令名19。此外,还有科、品式、章程等。然后,再按盗律、贼律、囚律等律令名目分别编列,资料详实,考辨谨严。
1983年在湖北荆州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了《二年律令》、《奏谳书》等汉简文献。《二年律令》(以下简称《二年》)共有竹简526枚,简文含有27种律和1种令。它是吕后二年(前186)之前施行的法律,简文是汉律的主要部分。《奏谳书》共有竹简228枚,它是议罪案例的汇编。
沈家本呕心沥血,穷竟日之力,在《摭遗》中勾勒出了汉律律令的大致面貌,然而他毕竟没有象今人这样幸运能见到诸如《二年》、《奏谳书》等汉墓竹简,尽管《摭遗》中少许汉律条目可以从《二年》中得到了印证,但是《二年》中的大部分律文内容尚须我们作深入的考察和研究。
下面,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比勘:一、律目的比较;二、同有律目内容的比较;三、《摭遗》有而《二年》所无的律目内容;四、《二年》有而《摭遗》所无的律目内容。因文字过长,特分为上下两篇,第一二部分为上篇,三四部分为下篇。
一、律目的比较
先列表比较如下:
①还有薛允升的《汉律辑存》。据《自序》云,此书经“庚子之变,为某舍人所得,匿不肯出,百计图之,竟未珠还,良可惋惜。”当时,此书沈氏未能得见,故有此叹惋。今见于《中国法制史料》。在《中国法制史料》一书中还有清人孙清凤编纂的《集汉律逸文》、清人汪之昌编纂的《汉律逸文》。
合计一下,以上总共有律目38目,其中,《摭遗》21目,《二年》27目;二者都有的律目凡10目。10目中,合于汉律“九章”的仅有贼律、盗律、具律、捕律、杂律、户律、兴律7目,《二年》中无厩律和囚律。《二年》的抄录者很可能是有所选择的,缺漏某些律目律条是可能的。不过,《二年》27目中除共有的10目外,还有17律目为《摭遗》所未收,也就是说在《晋志》、《史记》及班、范二书乃至其他史书中均未见这些汉律的律文材料,这些新见的律目律条为我们研究汉律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第一手材料,它是法史学界研究秦汉法制历史的最为坚实的基础。
二、同有律目内容的比较
从上一节的比较表中可以看到《摭遗》与《二年》有同有律目者依次为:贼律、盗律、具律、捕律、杂律、钱律、田律、户律、兴律、金布律,凡10目。分别考述如下:
贼律
《二年•贼律》:“及谋反者,皆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在《摭遗•贼律》中首列“大逆无道”一目,沈氏将“谋反”与“大逆无道”合在一起,指出谋反为贼事之最重大者。认为如淳所引律文缺“无少长”三字,今《二年》证实汉律中此条律文的确不当缺“无少长”三字。这是汉承秦制,汉初继续施行连坐之法。
在《摭遗•贼律》“降敌”一目的按语中说:“汉之族陵(李陵)家,乃用《谋反律》,而陵事与谋反不同,《汉律》殆无谋叛专条。”究竟有无谋叛专条?今《二年•贼律》有“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谋反者,皆腰斩。”条,降诸侯的行动实际上就是谋叛行为。证实谋叛与谋反条合在了一起,确未单列谋叛专条。
《二年•贼律》:“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①在《摭遗•贼律》中列有“矫制”一目,沈氏依据如淳注将“矫制”分成大害、害、不害三等,今据《二年》可证汉初“矫制”目下仅有害与不害二等之分。
《二年•贼律》:“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其误不审,罚金四两。”在《摭遗•贼律》中列有“谩”一小目,沈氏区分清了欺谩与诈伪的不同性质,一对于君上,一对于人民;但未见律文,无从辨别。今见《二年》,可知“谩”确是对于君上的欺诳,且分出了故意和不审两种情况,作区别对待。谩者,《说文》云:“谩,欺也。”《汉书•季布传》:“单于尝为书嫚吕太后,太后怒,召诸将议之。”季布不赞同樊哙的意见后说:“今哙奈何以十万众横行匈奴中,面谩!”师古注曰:“谩,欺诳也。”《晋书•刑法志》上说:“违忠欺上谓之谩”即是。在沈氏所引《汉书•王子侯表》中有离石侯绾“坐上书谩,耐为鬼薪。”这一例证,可见在汉律中对“上书及有言也而谩”除“完为城旦舂”的处断外,还有“耐为鬼薪”的刑处,在《二年•贼律》中未有明示,可能是抄录者所略,或者是后来的补充条款。
《二年•贼律》:“贼杀伤人畜产,与盗同法。畜产为人牧而杀伤。”在《摭遗•
贼律》中列有“杀伤人畜产”一目,沈氏以《后汉书•第五伦传》为例证,引有“律,不得屠杀少齿。”一条,可见随时间的推移汉律自身在起着变化。沈氏认为:杀牛之禁,汉法本严,特日久法弛耳。其实,并非日久法弛,而是社会情况起了很大的变化,对杀伤行为要求作出具体的分析,是杀伤少齿,而不是羸弱牲口。《第五伦传》上所说的事主要出自多有淫祠,以牛祭神而使百姓困匮的缘故,而不是“为人牧”。此外,《流沙坠简》有简云:“言。律曰:畜产相贼杀,参分偿和。令少仲出钱三千及死马骨肉付循,请平。”(疏480)这是牲畜自相残杀的情况,与人杀伤牲畜不同。
《二年•贼律》:“亡印,罚金四两,而布告县官,毋听亡印。”在《摭遗•贼律》中列有“诸亡印”一目,以《汉书•王子侯表》祝兹侯延年“坐弃印绶出国”为引例,以免侯处分。显然,对列侯亡印的处理与一般下级官吏的亡印有所不同。
盗律
在《摭遗•盗律》中,首列“盗事之重大者”,即重大的犯盗行为,如“盗宗庙服御物者弃市”“盗天牲”“盗园中物”“侵庙地”等11小目。然后列出九种盗律律目,即劫略、恐吓、和卖买人、持质、受所监、受财枉法、勃辱强贼、还赃畀主、贼伤。不过,相比之下,《二年》所涉11目重大犯盗行为的律文较少,这是否表明汉代初期皇权的强化力度相对而言较小。
①矫制的“矫”,在《二年律令》的第11号简上原写作“挢”。也有写作“桥”的,见第66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