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业绩条件量化计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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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业绩条件量化计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激励竞争”的原则,充分发挥其推动教学科研工作上质量、上水平的导向作用,促进评审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与综合素质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豫人社[2009]27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职称评审工作业绩条件量化计分暂行办法。

一、原则
(一)计分范围限于省职称评审业绩条件规定的相关项目。

(二)计分项目为高水平、有导向作用的教学和科研成果。

(三)同一成果既正式发表、出版又获奖的,或者在不同层次获奖的,按最高标准计分,不重复计分。

(四)不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申报者,不参与计分。

(五)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申报者,材料经审定认定后,均计60分的基本分。

二、评审教授计分项目及分值
(一)教学
1. 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每超标准教学工作量10%计0.15分,上限计3分止。

标准教学工作量以省职称评审文件规定的专业课教师,公共课、基础课教师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为准(所有申报人员按同一标准计分)。

2. 在教学质量考评(学生、同行教师、教学督导组等)中,综合评分名次达到所在院系前20%者每次计0.5分(以学校教学质量考评为准)。

3.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学术技术带头人、教学名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者计2分(不重复计算)。

4.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教学竞赛一等奖获得者、学校教学竞赛奖获得者计1分(不重复计算)。

5.学校校长教学质量奖获奖者计3分。

6.申报教师系列职称,在符合所申报职务任职年限的基础上,任现职每增加一年计0.3分,上限计1.5分止。

当年没有教学工作量的不计分。

(二)论文、著作
1.每发表一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按以下标准计分:特类期刊计10分,一类期刊计8分,二类期刊计5分,三类期刊计2分,四类期刊计1分。

论文类别划分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现行有效的《学术奖励期刊目录》为依据。

各层次交叉不重复。

文科限独著,理工科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 正式出版反映本人专业领域研究成果的、独立撰写的学术专著(含译著),国家级出版社或者业内公认的权威出版社出版的每部计3分,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每部计1分(以两部为限,每部限15万字以上)。

国家级出版社或者业内公认的权威出版社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补充办法》确定的国家级出版社目录为依据。

(三)项目、奖励
1.每主持完成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计8分;每主持完成一项教育部项目计4分;在晋升教授职称应达到的基本项目、奖励条件之上,每多主持完成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计3分(限每项有资助经费10000元以上入校的项目)。

2.每主持完成一项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计6分;每多主持完成一项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计3分。

以上项目主持人仅指第一名。

3.教学成果奖按以下标准计分: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名次
奖励等级
国家二等奖以上 8 6 4
省级特等奖 4 2 1
省级一等奖 2 1 --
4.科研成果奖按以下标准计分: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名次
奖励等级
国家二等奖以上 10 8 6
教育部社科二等奖以上
5 3 1
省部级科技、社科一等奖
省部级科技、社科二等奖 3 2--
(四)艺术、体育学科的特殊项目及奖励
1.美术学科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一等奖计6分,二等奖计3分。

2. 音乐学科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举办的音乐比赛中获一等奖计6分,二等奖计3分。

3.体育学科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每多获一项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限1名)、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限1名)计6分;或每多获一项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冠军队的主教练(限1名)、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限1名)计6分。

同类项目只计一次分值,不重复计算。

三、评审副教授计分项目及分值
(一)教学
1. 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每超标准教学工作量10%计0.15分,上限计3分止。

标准教学工作量以省职称评审文件规定的专业课教师,公共课、基础课教师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为准(所有申报人员按同一标准计分)。

2. 在教学质量考评(学生、同行教师、教学督导组等)中,综合评分名次达到所在院系前20%者每次计0.5分(以学校教学质量考评为准)。

3.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学术技术带头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者计2分(不重复计算)。

4.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教学竞赛一等奖获得者、学校教学竞赛奖获得者计1分(不重复计算)。

5.学校校长教学质量奖获奖者计3分。

6.申报教师系列职称,在符合所申报职务任职年限的基础上,任现职每增加一年计0.3分,上限计1.5分止。

当年没有教学工作量的不计分。

(二)论文、著作
1.每发表一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按以下标准计分:特类期刊计10分,一类期刊计8分,二类期刊计5分,三类期刊计2分;四类期刊计1分。

论文类别划分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现行有效的《学术奖励期刊目录》为依据。

各层次交叉不重复。

文科限独著,理工科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 正式出版反映本人专业领域研究成果的、独立撰写的学术专著(含译著),国家级出版社或者业内公认的权威出版社出版的每部计3分,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每部计1分(以两部为限,每部限15万字以上)。

国家级出版社或者业内公认的权威出版社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补充办法》确定的国家级出版社目录为依据。

(三)项目、奖励
1.每主持完成一项国家级项目计8分;每主持完成一项教育部项目计4分;在晋升副教授职称应达到的基本项目、奖励条件之上,每多主持完成一项省(部)级项目计3分(限每项有资助经费10000元以上入校的项目)。

2.每主持完成一项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计6分;每主持完成一项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计3分;每多担任一项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计1分(限前3名)。

以上项目主持人仅指第一名。

3.教学成果奖按以下标准计分: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名次
奖励等级
国家二等奖以上 8 6 4
省级特等奖 4 2 1
省级一等奖 2 1 --
4.科研成果奖按以下标准计分: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名次
奖励等级
国家二等奖以上 10 8 6
教育部社科二等奖以上
5 3 1
省部级科技、社科一等奖
省部级科技、社科二等奖 3 2 --(四)艺术、体育学科的特殊项目及奖励
1.美术学科在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权威性展览中获二等奖以上计6分;在省级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权威性展览中获一等奖计3分。

2.音乐学科在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权威性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三等奖以上计6分;在省级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权威性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一等奖以上计3分。

3.体育学科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每多获一项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教练(限1名)、单项比赛前3名的主教练(限1名)计6分;或每多获一项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限1名)、单项比赛前2名的主教练(限1名)计6分;或每多获一项省级大学生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的冠军队的主教练(限1名)、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限1名)计3分。

同类项目只计一次分值,不重复计算。

四、评审讲师计分项目及分值
(一)教学
1.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每超标准教学工作量10%计0.15分,上限计3分止。

标准教学工作量以省职称评审文件规定的专业课教师,公共课、基础课教师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为准(所有申报人员按同一标准计分)。

2. 在教学质量考评(学生、同行教师、教学督导组等)中,综合评分名次达到所在院系前20%者每次计0.5分(以学校教学质量考评为准)。

3.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者及校级以上教学竞赛获奖者计2分(不重复计算)。

4.学校校长教学质量奖获奖者计3分。

5.申报教师系列职称,在符合所申报职务任职年限的基础上,任现职每增加一年计0.3分,上限计1.5分止。

当年没有教学工作量的不计分。

(二)论文、论著
1.每发表一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按以下标准计分:特类期刊计10分,一类期刊计8分,二类期刊计5分,三类期刊计2分,四类期刊计1分,在CN学术刊物上每多发表一篇论文计1分。

论文类别划分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现行有效的《学术奖励期刊目录》为依据。

各层次交叉不重复。

文科限独著,理工科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反映本人专业领域研究成果的、独立撰写的学术专著(含译著),国家级出版社或者业内公认的权威出版社出版的每部计3分,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每部计1分(以两部为限,每部限15万字以上)。

国家级出版社或者业内公认的权威出版社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补充办法》确定的国家级出版社目录为依据。

(三)项目、奖励
1.每参与完成一项国家级项目计6分;每参与完成一项省(部)级项目计3分(限前5名);每主持完成一项厅级项目计3分。

2.每参与完成一项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计5分;每参与完成一项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计2分(限前5名)。

每主持完成一项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计1分。

3.教学成果奖按以下标准计分:参与完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项计6分;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每项计3分,二等奖每项计2分,三等奖每项计1分。

4.科研成果奖按以下标准计分:国家级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每项计6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每项计5分;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以上每项计3分,二等奖每项计2分,三等奖每项计1分。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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