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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篇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这说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须采取特定形式,只要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繁杂,无法通过口头简洁地表达,加之有些保险合同期限较长,日后恐有因“空口无凭:引起保险双方分歧与争议,所以,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形成了保险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

保险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两只的正式书面凭证。

一般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签发,并将正本交由投保人收执,表明保险人己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

保险单签发后即成为保险合同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存在重要凭证,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最重要的凭证和依据。

保险单的内容要完整具体。

文意要清楚准确,一般应详细列明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及各种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

根据各类保险业务的特点,保险单的设计风格各有特色,但是作为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都应包含四大重事项;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和条件事项。

保险单在特定的条件下,有类似有价证券的作用,常被称头“保险证券”如长期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作后,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

但应注意,保单出质后,投保人不得再转让或解除。

另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保险合同,款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单进行质押。

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作凭证,证明保险人己经接受投保人投保,是一个临时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的暂保单又称保条,人身保险的暂保单收据。

但它们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

只是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正式保险单签发后,暂保单则自动失效。

暂保单签发后,保险人若确定不予承保,应按约定终止暂保单的效力,解除临时保险合同。

暂保单的内容非常简单,一般仅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姓名,投保险别,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责任范围等重要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签发暂保音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暂保单也不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法律文件。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

实际上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暂保单也不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

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音。

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有关项目,但其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凡保险凭证上款列明的内容均以相应的保险单的条款为准。

两者有抵触时以保险凭证上的内容准。

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大量使用了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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