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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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涉及建筑招标的相关法律:

❖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

❖民法通则、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担保法、行政处罚法、国家倍偿法、行政许可法。

世界招标投标的法规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过《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世贸组织(WTO)《政府采购协议》;

❖欧盟的《欧盟采购指令》;

❖世界银行《世界银行采购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办法》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6、《招标公告发行暂行办法》

7、《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9、《招标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1、《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办法》

3、《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

4、《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5、《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6、《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7、《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监管办法》

8、《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9、《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

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一)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三)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四)施工、监理和设计评标办法

(五)否决投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六)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什么是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

❖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法规;

❖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

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二)提高经济效益,提高项目质量

(三)保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公共

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各方守法与诚实信用现状

❖招投标交易中的诚实性;

❖招投标中的弄虚作假、串标、围标、及其

它不正当行为;

❖不能合法合理对待企业应得利润;

❖随便的作出承诺,随便的不遵守承诺;

❖不能依法严格履行合同,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严格规范施工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

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反映市场竞争原则

(1)公开:即“信息透明”,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信息公开、开标程序公开、评标标准和程序公开、中标结果公开(发出中标和未中标通知书)。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

(2)公平:既“机会均等”。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岐视和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

(3)公正:即“程序规范,标准统一”。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4)诚实信用:即“诚信原则”,是民主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招标法中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服务性的社会中介企业,是指接受业主的委托,通过自身“公正、公平、公开、规范、合法”的专业服务。同时,招标代理还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联系的桥梁,是政府管理招标人的招标行为的纽带。因此,招标代理机构是典型意义上的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修改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及所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的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业务。

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下(含2亿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及所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的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设立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许可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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