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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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刑法学的意义:(1)、刑法学对刑事立法具有指导作用;(2)、刑法学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作用;(3)、刑法学对繁荣法学具有促进作用
2、研究刑法学的根本方法:(1)、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研究刑法;(2)、运用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研究刑法;(3)、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刑法
3、研究刑法学的具体方法:(1)、注释研究法;(2)、历史研究法;(3)、比较研究法;(4)、社会研究法;(5)、案例研究法;(6)、综合研究法
4、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其形式上看有三种:(1)、系统的形式法律即刑法典;(2)、单行刑法;(3)、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即附属刑法
5、刑法的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2)、法益保护机能;(3)、自由保障机能
6、我国刑法的任务只能是保护人民、服务经济建设,打击敌人、惩罚犯罪。
主要有四方面:(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用刑罚惩罚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用刑罚惩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犯罪;(4)、用刑罚惩罚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7、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处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8、我国刑法中但书的规定:(1)、但书对前段表示相反的关系;(2)、但书对前段表示例外关系;(3)、但书对前段表示了限制关系;(4)、但书对前段表示了补充关系
9、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的法律术语的含义及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的阐释
10、刑法解释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正确适用刑法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意义:(1)、可以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刑罚的立法精神和刑法规范的含义;(2)、有利于刑罚的统一正确实施;(3)、有利于及时弥补刑法立法中的某些不足;(4)、有利于刑罚的发展与完善
11、从解释的效力分类:(1)、有权解释:①、立法解释;②、司法解释;(2)、学理解释
12、从解释的方法分类:(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①、扩张解释,又称扩大解释;
②、限制解释,又称缩小解释
13、立法解释的种类:(1)、在刑法中列入解释性条文;(2)、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于发生歧义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
14、刑法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
包括:(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折衷原则;(5)、普遍原则;(6)、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
我国主要用: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15、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规定了中国公民在境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除非按我国刑法的最高刑为3年一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由于他们身份特殊,如在境外犯罪,将带来更恶劣的影响和更大的危害。
因此,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均适用我国刑法。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
追究,但是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16、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是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17、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18、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产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19、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实施以后,能否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批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
如果能够适用,新的刑事法律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
20、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按照《刑法》第9条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管修订后的《刑法》如何规定,都不能依据修订后的刑法追究,即《刑法》没有溯及力;(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后修订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如果该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即不认为是犯罪,也即没有溯及力;(3)、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修订后的《刑法》总则中关于失效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即刑法有溯及力,但如果修订后的《刑法》处刑较轻的,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注: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21、“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22、犯罪的特征:(1)、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2)、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3)、犯罪行为的刑罚惩罚性注:自己具体看一下书
23、犯罪构成:(1)、概念: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2)、共同要件:客体(社会关系)、客观方面(行为及后果)、主体、主观方面(心理态度);(3)、意义:正确理解犯罪、把握罪与非罪、健全法制;
24、犯罪客体:(1)、概念:所侵害的、受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2)、种类:我国犯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关系;(3)、犯罪对象的范围比犯罪客体的更广
25、犯罪客观方面:(1)、概念: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条件(在什么条件下受到什么样的侵害并产生了什么样的后果);(2)、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危害性、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3)、作为(积极实施危害活动)与不作为(有义务却不履行)
26、犯罪主体:(1)、概述:实施了危害行为、依法应负责任的人;(2)、自然人成为主体的条件:实施了行为、年龄、有责任能力;(3)、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14岁以下)、相对负责(14-16)、减刑责任(14-18)、完全负责(16岁以上)
27、犯罪主观方面:(1)、概述: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2)、内容:意识因素(对行为结果危害性和基本事实的认识)和意志因素(希望、放任、疏忽、轻信);(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意识因素、意志因素与发生情况;(4)、过失:分类(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但都对结果持否定态度);(5)、只有直接故意才有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是说明情节的重要因素
28、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在犯罪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停止而形成不同的状态(既、预、未、
中止)
29、犯罪既遂:(1)、构成要件说: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2)、形态: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
30、犯罪预备:(1)、准备条件、制造工具;(2)、特征:已经实施了预备行为、在着手前停下、停止是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3)、处罚:从轻
31、犯罪未遂:已经着手,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
32、犯罪中止:自动放弃或自动(彻底)有效地中止结果发生
33、概念:主体(两人以上)、客观要件(共同的行为)、主观要件(共同故意)
34、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犯(首要分子与起主要作用的人,按集团罪行的全部处罚)、从犯(次要的实行犯与帮助犯,从轻处罚)、胁从犯、教唆犯
35、一罪与数罪: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则为一罪,数罪类推。
36、我国判定罪数的标准: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
37、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危害行为、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行为及其引起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过程中;其处罚以一罪论;(2)、想象竞合犯: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罪过而实施的行为、只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客体、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其处罚是从一重处;(3)、结果加重犯: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上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重结果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均有犯意;加重法定刑处罚
38、处断的一罪:(1)、连续犯:基于数个同一的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每一行为单独构成犯罪)、触犯同一罪名;按一罪从重处罚;(2)、牵连犯:基于一个犯罪最终目的、具有两个以上危害行为、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明文处或从一重处;(3)、吸收犯:实施数个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数个行为形成吸收关系、数个行为侵犯同一客体、基于同一故意且为实现一个目的;依吸引之罪处之
39、正当防卫的条件:起因(存在不法侵害)、时间(侵害正在进行)、对象(侵害只针对本人)、主观(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限度(不能超过一定限度)
40、无过当防卫权:对特殊情况下(严重暴力犯罪)的正当防卫没有过度的限制
41、防卫过当:主客观
42、紧急避险的条件:起因(危险存在)、时间(正在发生)、对象(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主观(正当的避险意图)、限制(迫不得已)、限度、特别例外限制
43、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某种权益的制裁
44、刑罚特征:内容最严厉、对象只能是犯罪人、适用主体特定、明文规定、依照诉讼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45、我国刑罚的目的: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改造、教育罪犯,预防犯罪(特殊预防与一般予以相结合)
46、我国刑罚的分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47、几类主刑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书P204
48、死刑的限制条件:适用条件(罪行极其严重)、适用对象(不满18和孕妇)、适用程序(核准权在最高法)、执行制度(死缓,其条件为罪该处死、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49、死缓:(1)、死缓执行期满后的处理:无故意犯罪的2年后减为无期、确有重大立功的减为有期、有故意犯罪的执行死刑;(2)、死缓执行的2年不能算入刑期
50、量刑的特征:主体是法院、内容是确定刑罚、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51、量刑的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52、从重或从轻处罚均应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执行
53、累犯:(1)、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前后都是故意犯罪、被判有期以上徒刑、时间5 年以内;(2)、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前后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轻重不受限制、时间不受限制;(3)、刑事责任:从重处罚、对照初犯从重处罚、根据事实量刑
54、自首:(1)、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自动投案(投案发生在尚未归案前、本人意志、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自愿置于控制之下)、供述罪行(犯罪事实、自己的、如实);(2)、数罪自首的认定:如实供述所有罪行、只供述部分罪行但某罪单独可成立的为自首(反然);特别自首应供认非同种罪行;(3)、责任:从轻或免除
55、立功:(1)、分类:一般立功(揭发其他犯罪、提供线索、协助破案、表现突出)、重大立功(较一般程度更高);(2)、责任:一般立功从轻或减轻、重大立功减轻或免除、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减轻或免除
56、数罪并罚:(1)、特点:一人犯有数罪、数罪发生在法定时间之内、先分别量刑再按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2)、原则:限制加重为主,吸引和并科为补充;(3)、适用规则:死刑仅用吸收原则、无期仅用吸收原则、有期自由刑用限制加重原则合并惩罚、附加刑采取并科原则
57、缓刑:(1)、概念: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者,根据情节和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若期间没有法定情形,原判就不再执行;(2)、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宣告刑为拘役或3年以下、不致危害社会、不是累犯
58、减刑的条件:对象(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实质(可以、应当)、限度
59、假释的条件:对象(有期、无期)、限制(有期一样、无期10年、死缓12年、减刑1年;同时对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实质(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
60、刑法84条:遵守法规、报告活动、遵守会客规定、离开批准
61、时效:(1)、概念:经过一定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所判刑罚不得执行;(2)、分类:追诉时效(除无期和死刑外)、行刑时效(无现实意义);(3)、追放诉期限:5年以下经过5年、5-10年经过10年、10年以上经过15年、无期和死刑经过20年;(4)、追诉期起算:犯罪之日或行为终止之日起算;(5)、时效中断(追诉其内又犯新罪)与延长(立案后逃避的不受限制)
62、赦免:国家对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部分;宣布大赦的犯罪不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