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_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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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摘要】:随着经济理论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奉行了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政策,但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替代局限如何,两者干预的成本、效益怎样,政府应以何种方式和多深程度介入经济?在实际中又是各国政府必须面对的难题.为了在实践中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有必要从理论上揭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关系.政府与市场是两种配置源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或制度安排。

下面就根据政府与市场的作用特点和规律,把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概括为相互替代、相互互补、完全排斥和共同失灵四种情况.【关键词】:政府;市场;相互替代;相互互补;完全排斥;共同失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不可能完全脱离政府单纯地发挥作用。

现代制度经济学家G.霍奇逊认为,一个纯粹的市场体系是行不通的,“一个市场系统必定渗透着国家的规章条例和干预”,“干预”本质上一定是制度性的,市场通过一张“制度网”发挥作用,这些制度不可避免地与国家和政府纠缠在一起。

为了分析的方便,本文根据政府与市场的作用特点和方式不同,将政府与市场关系抽象为相互替代、相互互补、完全排斥和共同失灵四种情况.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实施政治统治、经济和社会管理的实体机构-政府,应处于何种态势,在全球化的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如何?这些问题十分重要。

论述了经济与政府的关系,强调既需要市场经济的独立性,又需要政府的作用。

我的看法是:市场经济自己会产生自己的政府体制,它也是按供求关系而产生的“政府”,即如果受到市场各个权利主体的需求,政府就会产生,相反,如果没有受到这些权利主体的需求,政府就“隐居”起来。

另一方面,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也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或者说遵循供求关系所具有的内在规律,而不是脱离与外在于市场经济而自搞一套。

从这些意义上说,政府实际上也是市场经济运作中的内在构成因素,也是市场经济所必然包含的一个方面。

一、相互替代
政府与市场的相互替代关系是一种“非此即彼”和“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即选择一定的政府,通过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来获得一定的产出,就意味着必须放弃一定的市场机制的作用。

或者说,选择一定的市场,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获得一定的产出,就意味着放弃一定的政府职能作用。

在政府与市场相互替代条件下,关于政府与市场的优化组合问题,除了可采取以上等产量线与等成本线关系来描述以外,还可以通过其它方法来描述。

由于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各自都有成本和收益,因而可以根据政府和市场的成本或收益的比较,来确定政府与市场最优组合的均衡点。

如果用政府去替代市场,目的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费用,但同时将增加政府的成本,当增加的政府成本等于节约的市场交易费用时,则政府与市场处于均衡点,这个均衡点就是政府与市场相互替代的有效边界。

当增加的政府成本大于节约的市场交易成本时,就应该选择和扩大市场机制作用,直至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达到替代边界;当增加的政府成本小于节约的交易费用时,则应当选择和扩大政府职能作用,直至政府与市场替代边界。

就政府的某一项具体的政策而言,也可以依据政府与市场的均衡关系来进行选择。

一项政策措施的出台可能引起政府成本的增加或减少,也可能引起交易成本的增加或减少。

当某项政策措施带来的政府成本的节约大于其所引起的市场交易成本的增加,或者该项政策措施所带来的政府成本的增加小于其所节约的市场交易费用,就应该选择和实施该政策;反之,就不应该选择和实施该项政策措施。

如果用政府替代市场不完全是为了节约市场作用的交易成本,而是为了获得比市场作用更高的效率,就可以用其它方法来进一步确定政府与市场相互替代的有效边界。

如果用边际分析法来考察,政府与市场替代的边界是政府作用的边际收益(成本)等于市场作用的边际收益(成本),当政府作用的边际收益大于市场作用的边际收益,或者政府作用的边际成本
小于市场作用的边际成本时,就应当选择和扩大政府的作用;反之,就应当选择和扩大市场的作用。

如果用总量分析法来考察,政府与市场替代的边界就是政府作用的净收益(收益减去成本)等于市场作用的净收益。

如果政府作用的净收益大于市场作用的净收益,就可以选择和扩大政府的作用;反之,就可选择和扩大市场的作用。

二、相互补充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不是永远处在一种“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在许多情况下政府与市场是相互补充的,呈现出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融合关系,这就是政府与市场的互补关系。

在政府与市场的互补关系中,不存在政府一定要排斥市场或者市场一定非要排斥政府问题。

从整个社会经济体来讲,政府与市场的互补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关系。

更严格地讲,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与市场互补关系是政府对市场的补充关系,因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但就某个具体领域而言,政府与市场的互补关系会表现出一些不同特征。

政府与市场是否是一种互补关系,可通过政府和市场各自单独发生作用的净收益和它们共同发挥作用的净收益的对比来进行判断。

在判断市场对政府的互补关系方面,可对政府单独作用的净收益与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的净收益进行比较。

如果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的净收益大于政府单独发挥作用的净收益,市场就成为政府的必要补充。

也就是说,在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必须引入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在判断政府对市场的互补关系方面,同样可对市场单独作用的净收益与市场和政府共同作用的净收益进行比较。

如果市场和政府共同作用的净收益大于市场单独发挥作用的净收益,则政府就成为市场的必要补充。

或者说,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离不开政府的作用。

然而,无论是政府对市场的补充,还是市场对政府的补充,都不是毫无限制的。

政府对市场补充,以及市场对政府的补充有一个合理的度,这个“度”可用一个最优组合的均衡点来表示。

在政府对市场的补充方面,市场和政府共同作用的净收益等于市场单独作用的净收益为政府对市场补充的均衡点。

如果市场和政府共同作用的净收益大于市场单独作用的净收益,应当继续加强政府的作用;反之,就应当考虑减少政府的作用。

在市场对政府的补充方面,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的净收益等于政府单独作用的净收益为市场对政府补充的均衡点。

如果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的净收益大于政府单独作用的净收益,应当进一步引入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反之,就应当考虑减少市场机制的作用。

三、完全排斥
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这种完全排斥关系,是由政府或市场内在的缺陷而导致的。

政府与市场的完全排斥关系,就是“有你没我,有我没你”的关系。

也就是说,政府在某些领域永远做不了或做不好市场所能做得了或做得好的事情,此种情况下政府不应该进行干预,只能通过发挥和不断完善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比如私人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

或者说,市场在某些领域永远做不了或做不好政府所能做得了或做得好的事情,此种情况下不能将市场机制引入其中,只能充分发挥和不断完善政府的职能,比如国防等纯公共产品的生产。

那么,怎样才能确定政府与市场两者之间是一种完全排斥的关系呢?
当政府与市场关系属于完全排斥关系时,市场作用的范围和程度将不随政府作用范围和程度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同样,政府作用的范围和程度也不随市场作用范围和程度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政府作用和市场作用都有成本和收益,政府或市场的作用范围和程度可依据其各自成本和收益的对比来进行选择。

政府和市场作用各自都有一个有效的作用边界或“度”。

如果用边际分析法来考察,这个“度”就是其各自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均衡点,即政府或市场作用的有效边界。

如果政府或市场的作用偏离这个均衡点,就不可能使政府或市场发挥最大效率。

为此,就应当对政府或市场的作用范围和程度进行合理的调整,以使政府或市场作用达到最大效用。

以政府的作用为例。

政府作用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为均衡点,
如果政府作用的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可进一步扩大政府的作用,直至政府作用达到均衡点;反之,就应该减少政府的作用,直至政府作用也达到均衡点。

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为完全排斥关系情况下,尽管它们各自的作用不随对方情况而发生变化,但不能据此认为两者之间就互不相干。

实际上,政府和市场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

比如,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监督实施是市场不可替代的政府职能,但政府制定和监督实施政策法规职能的发挥会直接影响和制约市场作用的效果。

如果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比较合理且监督有力,市场的效率就比较好。

反之,市场的效率就比较低。

在政府与市场的相互排斥关系中,政府与市场都有明确的边界,在本文中对此不作更多的分析。

四、共同失灵
政府与市场是否是一种互补关系,可通过政府和市场各自单独发生作用的净收益和它们共同发挥作用的净收益的对比来进行判断。

在判断市场对政府的互补关系方面,可对政府单独作用的净收益与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的净收益进行比较。

如果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的净收益大于政府单独发挥作用的净收益,市场就成为政府的必要补充。

也就是说,在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必须引入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在判断政府对市场的互补关系方面,同样可对市场单独作用的净收益与市场和政府共同作用的净收益进行比较。

如果市场和政府共同作用的净收益大于市场单独发挥作用的净收益,则政府就成为市场的必要补充。

或者说,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离不开政府的作用。

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上,还存在一种政府和市场都失灵(或失效)关系,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共同失灵关系,或者政府与市场双失灵关系。

政府与市场共同失灵关系,就是“无我亦无你、无你亦无我”。

这种关系可简单地描绘为:政府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情市场也绝对做不了或做不好,而市场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情政府同样绝对做不了或做不好,以及政府和市场都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情,若由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也做不了或做不好。

在政府和市场共同失灵情况下,如果非要政府和市场去做,必然会导致效率的损失和社会福利的下降。

为了不至于造成效率损失和社会福利的下降,政府和市场都不能插手其中。

那么,如何来判断政府与市场关系属于一种共同失灵关系呢?
市场经济的最大失灵,一个是容易因市场竞争而走向市场垄断,从基本意义上来说是“市场性”更大的状态走向“非市场性”更大的状态---因为市场经济的本义就是市场竞争,它主要体现为供给竞争,也体现为需求竞争,而市场垄断则是市场走向了“非市场性”。

另外一个失灵是容易产生投机,并导致市场泡沫甚至经济危机。

这是由正常的需求增大导致价格上涨所引起的投机行为(因此只要将价格稳定,就可以避免投机)。

投机活动是市场经济的癌症行为,它体现为与供求现象相反的行为:价格越上涨,投机需求就越大,相反,价格越下跌,投机活动就越微弱。

市场经济的基本问题:兴旺与衰退的周期循环,实际上就是这种投机行为造成的。

针对这两个市场失灵的问题,我们需要形成政府的权威作用与市场调节,一个是通过政府力量去打破垄断,另外一个是通过政府力量去调节供求从而纠正供求失衡,以杜绝市场投机现象的产生(当今中国大城市中的房地产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因正常需求增大导致价格上涨,而招引来剩余游资的规模越来越大的投机行为,这种投机使房地产价格上涨得更加迅速、更加畸形。

此时政府所要做的工作一个是控制对房地产产品的需求,另外一个是增强房地产产品的供给。

但各种自相矛盾的政策却使我们难以看到其效果,它主要是不充分懂得通过增强供给与调控需求,而达到稳定房地产价格的具体目标以避免投机炒作的兴盛).
五、总结
“重商主义”是亚当-斯密在其1776年发表的《国富论》中首次提出的。

重商主义是欧洲市场经济产生时期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政策体系和经济思想。

它在方法论上具有反封建、反传统、反宗教规范倾向等特征;其基本思想为:把金银视为货币,并视为财富的唯一形态;
主张国家干预经济。

重商主义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被称为原始的国家干预主义,后来成为凯恩斯经济政策思想的先导。

希克斯指出,“重商主义”标志着一种发现,即经济成长可以用来为国家的利益服务。

他说,当君主们开始认识到可以把商人用来当作为他们的非商业的目的服务的工具时,他们才变成“重商主义”者。

如果说,资本原始积累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史,那么,重商主义就是市场经济理论的前史。

90年代以来,各国政府在完善以上两类职能时还有一些新的动向。

政府能力低的发展中国家正将注意力集中于小职能之上,因为小职能的完善和巩固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

中型职能对规范市场的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政府在社会保险、基础教育、环境保护、反垄断法规等方面发挥着中心作用。

但许多政府已认识到,政府机构不必是这些公共物品的唯一提供者,它们正与市场和市民社会形成合作关系,以保证这些公共物品得以提供。

至于在防止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公平时,保险与援助正被明确地区分开来。

政府应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社会援助上,而让保险走向市场,由市场去提供此类服务。

在这一点上,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要完善得多。

对那些能力较强的政府来说,积极职能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若政府能充分发挥其积极职能,那么它将在全球化进程中处于一个十分有利的位置。

各国政府在这三个层面上的追求,是战后以来的一个发展趋势。

凡是在全球化进程中遭受打击和失败的国家,都是因为政府不能有效地发挥小职能和中型职能。

那些连基本职能都不具备的政府,显然己被全球化进程所抛弃了。

当然,政府与市场关系并非截然分开和一成不变。

即使相同产业或领域,在不同国家以及一个国家不同发展历史时期,由于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和变化,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会显示出不同特征,政府与市场关系会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和作用边界。

简而言之,对于市场经济而言,国家(政府)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国家(政府)是万万不能的。

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政府)确实有大有可为之处,而绝非为所欲为,无所不为。

小政府,大市场;还是国家主导性的市场经济;这是学界依然争论不休的命题。

在此,只能存而不论了。

参考文献:
[1] [英]G.霍奇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2] [美]莱斯特·M.塞拉蒙.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3] [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M] .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
[4]王毅(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经济时报《全球化背景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5]叶行昆《也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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