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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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202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202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202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是指2024年发布的关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对202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详细解释。

1.引言:介绍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目的和范围,以及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国际和地区标准。

3.术语和定义:对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涉及的术语进行了定义,以确保各方理解的一致性。

4.体系结构:介绍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体系结构,包括质量政策、目标和目的、组织结构和资源等要素。

5.管理要求:列出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核心要素,包括质量政策和目标、质量计划、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等。

6.支持要素:包括组织资源的规划和配置、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开发、设备和设施的管理等要求。

7.过程要素:包括过程的设计和实施、控制和验证、变更管理和知识管理等要求。

8.评估要素: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评估和外部审核的要求,以确保体系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9.质量管理体系的改进:包括持续改进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对非合规性和事故的处理要求。

10.认证决策:介绍了认证机构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的决策流程和要求。

11.证书认证和监督:包括对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进行证书认证和监督的要求。

12.信息公开和管理:要求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应保持信息的公开和管理。

13.国际合作和相互承认:介绍了认证机构之间的国际合作和相互承认机制。

14.终止和暂停认证:列出了终止和暂停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条件和程序。

15.附录:包括附录A(常见术语和定义)、附录B(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国际准则和指南)、附录C(过程评估方法)、附录D(评估人员的要求和条件)等。

综上所述,202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全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旨在确保企业能够建立和维护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这些规则为认证机构提供了指导,并促使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不断改进和发展。

质量管理体系最新版标准(2023最新版)

质量管理体系最新版标准(2023最新版)

质量管理体系最新版标准(2023最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最新版标准(2023最新版)质量管理体系(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QMS)是一个组织内部为了实现质量目标而规划、运作、控制和持续改进的一系列活动的总和。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日益竞争,各个行业都在不断寻求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方法。

为了适应这一需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定期更新相关标准。

本文将介绍质量管理体系最新版标准——2023年最新版。

一、引言质量管理体系最新版标准旨在为组织建立一个全面、系统和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体系提供指南。

该标准适用于各种规模和类型的组织,包括生产企业、服务行业、政府机构等。

二、基本原则质量管理体系最新版标准建立在以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1. 客户导向:将顾客需求及其满意度放在首位,通过持续改进产品和服务来满足客户的期望。

2. 领导者作用:领导者应承担起为质量管理体系设定方向和目标的责任,并创造一个激励员工参与持续改进的环境。

3. 全员参与:每个组织成员都应参与到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和改进中,充分发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4. 过程方法:将组织的活动和资源视为一个过程,通过了解、管理和控制这些过程,以实现质量目标。

5. 系统方法:将质量管理体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管理,协同各个部门和功能,以及外部方面的关系。

6. 持续改进:通过不断思考和学习,不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效率。

三、结构和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最新版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范围: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适用范围及组织的核心业务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国际和国家标准,以便组织可以参考和遵循。

3. 术语和定义:定义了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常用术语和概念,以便于组织理解和运用。

4.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一般要求、管理负责人的责任、资源管理、产品和服务的实施、效能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5. 支持性文件要求:明确了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过程中所需的文件和记录。

新版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和检查项目分

新版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和检查项目分

新版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和检查项目分一、新版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1. 质量管理体系新版GSP认证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等文件的编制和实施。

企业应制定并执行质量控制程序,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 药品生产管理新版GSP认证要求企业建立药品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原辅材料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应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确保药品的生产过程符合质量要求。

3. 药品储存管理新版GSP认证要求企业建立药品储存管理制度,包括药品的储存条件、储存设施、储存记录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应对药品的储存过程进行控制,确保药品的质量不受损害。

4. 药品配送管理新版GSP认证要求企业建立药品配送管理制度,包括药品的配送流程、配送记录、配送车辆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应对药品的配送过程进行控制,确保药品的质量不受破坏。

5. 药品质量风险管理新版GSP认证要求企业建立药品质量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质量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应对可能存在的药品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二、新版GSP认证检查项目分1. 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检查人员将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等文件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检查人员将查看企业的质量控制程序,并评估其有效性。

2. 原辅材料采购管理检查检查人员将对企业的原辅材料采购管理进行审核,包括采购程序、供应商评估、采购记录等方面的情况。

检查人员将检查原辅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3. 药品生产过程管理检查检查人员将对企业的药品生产过程管理进行审核,包括生产计划、生产记录、生产设备等方面的情况。

检查人员将检查药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相关记录。

4. 药品储存条件管理检查检查人员将对企业的药品储存条件管理进行审核,包括储存设施、储存记录等方面的情况。

检查人员将检查药品的储存温度、湿度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3.1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初次认证程序4.1受理认证申请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 适用范围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 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 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3.1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初次认证程序4.1受理认证申请(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10.1实施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10.1实施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初次认证程序《受理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本规则的完整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它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它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经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它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3.1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初次认证程序4.1受理认证申请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2)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或营业执照等法定证明文件。

3)质量手册及相关程序文件。

4)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

5)其他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资料。

4.2初次审核4.2.1认证机构应当组织审核组进行初次审核,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

4.2.2文件审核应当确认申请组织的文件是否符合GB/T /ISO 9001标准的要求。

4.2.3现场审核应当确认申请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GB/T /ISO 9001标准的要求。

4.3作出认证决定4.3.1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初次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发放认证证书的决定。

4.3.2认证机构应当向申请组织发放认证证书,证书应当符合本规则要求。

5监督审核程序5.1认证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监督审核,以确认申请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符合GB/T /ISO 9001标准的要求。

5.2监督审核应当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

5.3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审核结果,作出是否继续发放认证证书的决定。

6再认证程序6.1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到期前进行再认证审核。

6.2再认证审核应当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

6.3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再认证审核结果,作出是否继续发放认证证书的决定。

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7.1认证机构应当根据以下情况,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1)申请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再符合GB/T /ISO 9001标准的要求。

2)申请组织违反认证规则的要求。

3)其他认证机构要求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况。

7.2认证机构应当在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后,及时通知申请组织和相关机构。

8认证证书要求8.1认证证书应当符合本规则要求,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组织的名称、地址和范围。

2)认证证书的编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3)认证标准和认证机构的名称、标志。

4)认证机构的签名和盖章。

8.2认证机构应当及时更新认证证书,并在认证证书到期前进行再认证审核。

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9.1认证机构应当鼓励申请组织进行各种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如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是指通过一系列的规范文件和程序来规范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评估和认证,证实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认证规则的目的是保证认证的公正、透明、可靠,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最近,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了一系列新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新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强调了管理体系的整体性和持续性。

认证的企业应当将质量管理体系融入到企业的战略和计划中,并持续进行改进和优化。

这意味着认证的企业需要将质量管理体系与企业的目标和战略相结合,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新版的认证规则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认证的企业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以降低风险对质量的影响。

风险管理将成为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认证的企业需要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种潜在的风险。

第三,新版的认证规则对认证机构的资质和独立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认证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和专业能力,以确保对认证的公正和专业性。

此外,认证机构需要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外部利益的干扰。

这些要求将有助于提高认证的公信力和可靠性。

第四,新版的认证规则对认证审查的频率和范围进行了调整。

认证的企业需要定期进行监督审核和再认证,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性。

监督审核的频率和范围将根据企业的风险水平和绩效进行调整,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最后,新版的认证规则还对认证结果的发布和公开透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方公布认证结果和评估报告,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这将帮助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了解认证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和绩效水平。

总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新版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整体性、持续性、风险管理、认证机构资质和独立性、认证审查的频率和范围以及认证结果的发布和公开透明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些要求将有助于推动企业建立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 《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 《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3.1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初次认证程序4.1受理认证申请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1) 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初次认证程序受理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本规则的完整内容。

新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区别解析

新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区别解析

新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区别解析新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区别解析《规则》实施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规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强化社会监督、将行政监督从技术性检查转为合规性监督、统一行政监督工作尺度等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新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区别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规则》实施的成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2014年3月首次发布实施,弥补了与《认证认可条例》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即认证机构应该按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不得减少遗漏认证规则的程序要求)配套的空缺。

《规则》实施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规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强化社会监督、将行政监督从技术性检查转为合规性监督、统一行政监督工作尺度等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认证机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及企业对《规则》发挥的作用评价较高。

尤其是2015年5月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更突显了《规则》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作用,成为统一开展认证结果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总结《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发布之后取得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认证认可法规体系;二是规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行为;三是为强化社会监督创造条件;四是统一行政监督工作尺度。

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重要关注点则是:一是紧紧围绕质量目标,强化体系运行绩效审核和监督;二是间接约束获证企业,维护认证机构公正权威;三是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为强化社会监督铺垫基础;四是明确了一些刚性要求,统一尺度避免不公平竞争。

2新版《规则》的变化2015年,随着国际标准ISO/IEC 17021-1、ISO 9001的相继换版,为与相关标准规定协调,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规则》进一步完善,认可监管部于2015年下半年启动《规则》修订工作。

经过在各地方局及各认证机构间多轮征求意见,形成了此稿。

与现行《规则》相比,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几方面:一、为与ISO/IEC 17021-1:2015规定相协调,对现行《规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例如:1、在4.6.3(3)中允许认证机构“对其他一般不符合项已评审,并接受了申请组织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2016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2016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2016.10.1实施2)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文件。

3)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

4)内部审核报告及纠正措施记录。

5)管理代表人员名单及职务。

6)其他认证机构认为必要的文件。

4.2审核计划4.2.1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组织的情况,编制审核计划,并向申请组织公布。

4.2.2审核计划应当包括审核的时间、地点、审核的范围和审核的人员等。

4.3现场审核4.3.1认证机构应当派遣审核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审核人员应当按照审核计划进行审核。

4.3.2审核人员应当对申请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记录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记录并提出纠正措施。

4.4审核报告4.4.1审核人员应当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当包括审核的范围、审核的时间和地点、审核的人员、审核结果和建议等。

4.4.2审核报告应当由审核人员和审核组长签字,并报认证机构审核部门审核。

4.5认证决定4.5.1认证机构审核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报告和相关文件,作出认证决定。

4.5.2认证决定应当由审核部门主管签字,并通知申请组织。

5监督审核程序5.1认证机构应当对已经认证的组织进行监督审核,以评估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性。

5.2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包括定期审核和不定期审核。

5.3监督审核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组织通报,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

6再认证程序6.1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

6.2再认证程序应当与初次认证程序相同。

6.3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知申请组织进行再认证申请。

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7.1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进行监督审核,发现严重问题时应当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7.2认证机构应当对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组织进行公告,并通知认证证书的持有人。

8认证证书要求8.1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认证证书的编号。

2)申请组织的名称、地址和认证活动的范围。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完整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完整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优质文档,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企业监督审核认证应提供资料1.提供公司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2.提供受控文件清单、记录清单、外来文件清单(国家行业法律法规、标准、顾客技术文件、图纸);3.提供上一年公司管理体系审核报告;4.提供上一年公司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不符合报告;5.各项资质提供一套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3C证书、管理管理体系证书等资质证书.要求今年已完成年检工作;6.提供今年合同台帐、合同和合同的评审记录;7.提供今年顾客沟通记录、顾客满意度调查表和顾客满意度调查报告;8.提供今年供应商的合格供方名录、供应商的复评记录;9.提供今年各种原材料的采购计划或采购申请;10.提供今年内各种原材料的检验记录、供应商(供方)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或第三方的检验报告;11.提供生产设备清单、今年生产设备维修保养计划、生产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12.提供检测设备清单(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有效的检定校准证书;13.提供今年公司主要产品的工序操作工的自检记录;14.提供今年内公司主要产品的首检、巡检、成品检验的记录;15.提供今年内公司主要产品的不合格品记录16.提供今年内审记录;17.提供今年管理评审记录。

18.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19.纠正措施预防措施记录.20.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内)。

21.特种设备资质单位检验报告。

22.公司及部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统计。

23环境。

地理位置示意图和组织区域平面图.24.地下管网图(至少包括污水、雨水管网)并注明各排污口。

25。

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各项污染物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适用时)。

26.守法证明原件(适用时)。

27。

重要环境因素清单,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28.环境安全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29。

安全情况简介,包括近一年中是否发生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

30.安全地理位置示意图和组织区域平面图.31.主要危险源清单,设备设施清单,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自行找到的合适格式如下: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XX尊敬的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国家认监委决定发布新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第一章:总则1.1 发布目的及依据本规则的发布旨在规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效率和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认证机构管理2.1 认证机构的资质要求认证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具备一定的认证经验和能力,同时应符合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规定。

2.2 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并且保证内部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认证活动3.1 认证准备申请认证的单位或个人需先准备相关资料,并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

3.2 认证评审认证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并派遣专业的评审团队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组织架构、质量管理制度、管理过程等。

3.3 认证决策认证机构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认证决策,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出认证证书。

第四章:认证证书管理4.1 证书的颁发和监管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应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根据规定进行监管和跟踪。

4.2 证书的有效期和维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单位或个人需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维持认证工作,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认证结果的公示5.1 认证结果的公告认证机构应及时将认证结果进行公示,同时进行信息报送。

5.2 公示期限和方式认证结果的公示期限不低于15个工作日,公示方式可以采用官方网站、公告栏等形式。

第六章:认证的监督和管理6.1 认证的监督和评估国家认监委将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认证活动的合规性和科学性。

新版gsp认证质量管理制度

新版gsp认证质量管理制度

新版gsp认证质量管理制度GSP认证,全称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是我国对药品流通企业的一个重要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药品经营管理行为,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GSP认证制度,确保药品流通企业的规范管理,以下将介绍一份新版GSP认证质量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药品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高品质的药品。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药品流通企业,包括批发、零售及第三方物流等。

三、制度要求1. 药品质量管理要求(1)药品采购:药品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保证采购的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2)药品存储和运输:药品存储和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严格遵守药品储存条件和环境要求。

(3)药品销售:药品销售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销售的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并保证销售渠道的合法性。

2.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并进行有效的应急预案制定和应对措施。

(2)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进出口药品、生产药品、药品流通序列等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定期检查和评估。

(3)开展药品质量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4)建立药品追溯制度,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5)建立内部督导机制,制定督导计划,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度落实(1)根据制度要求,药品流通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制度文件,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药品流通企业应按照制度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3)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在下次审核前进行整改。

(4)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检查工作进行。

五、制度监督本制度由药监部门进行监督和检验,药品流通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接受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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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 适用范围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 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 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3.1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初次认证程序4.1受理认证申请(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本规则的完整内容。

(3)认证证书样式。

(4)对认证过程的申投诉规定。

(1)认证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认证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范围及活动情况的说明。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

(3)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4)质量管理体系成文信息 (适用时)。

,根据申请认证的活动范围及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对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申请组织,认证机构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认证机构可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认证机构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①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②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被质量或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

③发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

④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质量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⑤出现影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利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范围。

(6)在认证审核实施过程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4.2审核策划,认证机构应以附录A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根据申请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特性、技术复杂程度、质量安全风险程度、认证要求和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审核时间,但减少的时间不得超过附录A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 30%。

整个审核时间中,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总审核时间的80%。

,必要时可以选择技术专家参加审核组。

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审核任务和责任。

,不作为审核员实施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其要在审核员的指导下参与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不单独出具记录等审核文件,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审核准则,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日期和场所,现场审核持续时间,审核组成员(其中:审核员应标明认证人员注册号;技术专家应标明专业代码、工作单位及专业技术职称)。

如果质量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包括在多个场所进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且这些场所都处于申请组织授权和控制下,认证机构可以在审核中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但应根据相关要求实施抽样以确保对所抽样本进行的审核对质量管理体系包含的所有场所具有代表性。

如果不同场所的活动存在明显差异、或不同场所间存在可能对质量管理有显著影响的区域性因素,则不能采用抽样审核的方法,应当逐一到各现场进行审核。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

,审核组应将审核计划交申请组织确认,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申请组织,并协商一致。

4.3实施审核,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

,申请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及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应该参加会议。

参会人员应签到,审核组应当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申请组织要求时,审核组成员应向申请组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分为第一、二阶段实施审核。

(1)结合现场情况,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质量管理体系成文信息描述的一致性,特别是体系成文信息中描述的产品和服务、部门设置和职责与权限、生产或服务过程等是否与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2)结合现场情况,审核申请组织理解和实施GB/T 19001/ISO 9001标准要求的情况,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是否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确认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已运行并且超过3个月。

(3)确认申请组织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和范围、体系覆盖范围内有效人数、过程和场所,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结合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产品和服务的特点识别对质量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并结合其他因素,科学确定重要审核点。

(5)与申请组织讨论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安排。

对质量管理体系成文信息不符合现场实际、相关体系运行尚未超过3个月或者无法证明超过3个月的,以及其他不具备二阶段审核条件的,不应实施二阶段审核。

,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但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的原因:(1)申请组织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有效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申请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

(2)认证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技术特征明显、过程简单,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3)申请组织获得了其他经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除以上情况之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

,要及时提醒申请组织特别关注。

19001/ISO 9001标准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1)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重要审核点的过程控制的有效性。

(2)为实现质量方针而在相关职能、层次和过程上建立质量目标是否具体适用、可测量并得到沟通、监视。

(3)对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

(4)申请组织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

对于审核发现的真实性存疑的证据应予以记录并在做出审核结论及认证决定时予以考虑。

(5)申请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

,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经认证机构同意后终止审核。

(1)受审核方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3)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4.4审核报告,由审核组组长签字。

审核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2)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3)审核的类型、准则和目的。

(4)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

(5)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包括固定现场和临时现场;对偏离审核计划情况的说明,包括对审核风险及影响审核结论的不确定性的客观陈述。

(6)叙述从4.3条列明的程序及各项要求的审核工作情况,其中:对;对质量目标和过程及质量绩效实现情况进行评价。

(7)识别出的不符合项。

(8)审核组对是否通过认证的意见建议。

,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审核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认证机构应将此报告及终止审核的原因提交给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5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验证,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分析原因,并提出纠正和纠正措施。

对于严重不符合,应要求申请组织在最多不超过6个月期限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

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如果未能在第二阶段结束后6个月内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应按,或者按照4.6认证决定,作出认证决定。

,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对审核项目的认证决定。

(1)审核报告符合本规则第4.4条要求,审核组提供的审核报告及其他信息能够满足作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

(2)反映以下问题的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①在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方面存在缺陷,实现质量目标有重大疑问。

②制定的质量目标不可测量、或测量方法不明确。

③对实现质量目标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的监视和测量未有效运行,或者对这些关键点的报告或评审记录不完整或无效。

④其他严重不符合项。

(3)认证机构对其他一般不符合项已评审,并接受了申请组织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认证机构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满足下列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

(1)申请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2)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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