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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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释题
1.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律化、制度化。
2.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依法治国,就是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
1.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依法治教原则:是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
3.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是国家对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国家实现在教育上的无差别对待的原则。
4.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律效力的来源,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效力的源泉,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5.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
6,.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律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一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1.教育制度:是指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关于一国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2.学校教育制度:即学制,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
3.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依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项教育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公共性。
4.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生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
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5.成人教育:是针对成年公民的不同需要而设置的一项教育。
6.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包括:入学考试,水平考试,文凭考试,资格考试等。
7.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我国的学位有学士,硕士,博士。
8.学位制度:是国家赋予其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对达到一定学位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一定的学位,并向其颁发现应的学位证书的制度。
9.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校可该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
10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教育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教育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11.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它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要求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国家依据法律标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否定性评价。
12.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育领域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学校这一非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思想,发展宗教教徒。
1.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2.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由教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由一定国家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者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分为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责任。
3.教师的权利:由教师法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教师所享有的、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的行为选择自由。
4.教师的义务:教师法等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教师必须进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要求。
5.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6.违反教师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教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所应承受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7.违反教师法的行政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教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所应承受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8.违反教师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指教育事业机关的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刑事法律所必须承担的强制性后果。
1.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生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2.产教结合的原则: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的联系与协作。
1.教育侵权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利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2.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是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3.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4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5.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