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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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内容摘要:作为柏拉图的弟子,亚里士多德继承了他老师的思想精华,但同时他又以自己的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精神的指导下,最为庞大的思想体系,并在一定基础上对他老师“哲学王”的思想进行批判,形成了其正义论的法律观念。
关键词:法律思想、正义论、完善的法律、普遍遵守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的有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伟大人物。他出生于爱琴海北岸的一个岛屿上,其父是御医,不过很早就去世了,他由其监护人抚养成人。公元前367年他到柏拉图开办的学园中学习,直到柏拉图去世。在柏拉图逝世后,亚里士多德便应马其顿国王之聘,担任亚历山大的教师,而在亚历山大继承王位进而东征的过程中,亚历山大为亚里士多德从事研究工作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到公元前335年,亚里士多德返回雅典,创办了自己的“吕克昂学园”。并且,作为柏拉图的最优秀弟子他不仅仅继承了柏拉图的思想精华,而且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他以自己的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精神指导下,构建西方最伟大的思想体系,成为古代西方知识最渊博的思想家。
亚里士多德被马克思、恩格斯称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是古希腊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并非徒有其名。他的著作相当宏富,就单以法律而言,他在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学》一书中,以恢弘的气势,第一次把政治学(包括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它不仅是西方政治学的创世之作,也是西方法律的奠基之作。另外,他的《伦理学》和《雅典政治》也是研究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重要参考资料。
从亚里士多德的言论中便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认为所谓的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和体现,如以下言论:“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犯对方权利的(临时)保证而已,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进全邦人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相对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怀,或者合乎正义,或者不合乎正义。”等等。由此,我们便可知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点,即正义论的法律观,我亦认为是平等和中庸之道,这乃是亚里士多德思想的重中之重。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城邦的动物,认为家庭、城邦的形成出自人类自然合群的本性,即人类天然有过城邦政治生活的愿望,因此,便有了家庭、城邦,所以便有了人与人的接触,长此以往,便形成了社会中最复杂的社会关系。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应有的善、美德和正义这三种品质中的正义便是在人们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所以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便是以正义为核心的,也就是正义论。而亚里士多德有曾经说过“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意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从这句话中便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中的重点便是正义;而亚里士多德又说过“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不偏袒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由此,我们便可以认为法律要符合正义,也就是平等、中庸,毫无偏私。而我心中又认为平等、中庸又对应着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这两种正义。
所未分配正义,便是要求比例相称,即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进行分配,即中庸之道,也就是不偏不向,不因为这个人贫穷而不分给他应得的比例,也不因为他富有而分配给他更多的利益,只是按照要求的比例的相称进行分配,这便是分配正义,是一种实质正义,也是中庸之道。
而所谓的矫正正义,则是反映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的,适用于双方权利、义务自愿的平等关系,也适用于法官对民、刑案件的审理,即正在交易或交换的两个人或两个群体之间的地位是绝对平等的,不允许出现不平等的关系,防止强行交易和强权交易的发生,这便是矫正正义,是在物品交换中形成的一种契约性的正义原则,是一种形式正义,也是平等。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和体现,所以法律是要符合正义的此时法律才具有权威性,而亚里士多德又认为人应该具有从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正义这种品质,所以人们有遵守正义,也就是普遍的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