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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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
办法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增强政府统筹配置资源的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xxxx〕3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本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包括财政性结余资金和事业单位基金。

财政性结余资金是指与区财政局有缴拨款关系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区财政局年初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和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的预算,尚未支用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区财政局拨付的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其他由区财政局拨付的资金。

事业单位基金包括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

第四条财政性结余资金的划分。

1.财政性结余资金按预算工作目标是否完成,划分为结转资金和净结余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工作目标未
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区财政局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净结余资金管理。

净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2.财政性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其中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按资金拨付方式划分为通过财政集中支付形成的年终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实有资金账户财政性结余资金。

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包含零余额账户核算的结余资金和通过财政实拨形式尚未支付完毕仍在财政账户的结余资金。

第二章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的管理。

1.人员经费结余资金全部收回区财政总预算。

2.公用经费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至次年年底,未执行的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回区国库。

3.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至次年年底,未执行的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回区国库。

第六条实有资金账户财政性结余资金的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实有资金账户财政性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对于xxxx年及以前年度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净结余,xxxx 年全部收回区国库。

对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xxxx年及以前年度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至xxxx年底,未执行的资金于xxxx年统一收回区国库。

xxxx年及以后年度形成的结余资金,人员经费结余可结转使用至次年1月31日,未执行部分于当年统一收回区国库。

公用经费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可结转使用至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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