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中法律风险防范概要(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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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中法律风险防范概要(doc 14页)
营销中法律风险防范指要法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象征,它已经渗透到现代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法律问题,而我们的营销工作更离不开法律的帮助。

作为企业的营销人员,我们不但要懂法、知法,更为重要的是,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为此,特向大家介绍一些营销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概念
1、合同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形式: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确定,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签订销售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销售中经常碰到的有两类合同,一是普通的产品销售合同(卖给直接用户),二是与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这两类合同均可归类于产品买卖合同。

签订合同应认真负责,做到合法规范。

在实际的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以防范合同风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虽然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这两种合同是有所区别的。

自然人可以购买产品归自己使用或消费,也可以与他人签订销售合同,但没有对外经营的权力,我们不能把经销权授予给他。

个体商户则不同,他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可以对外经营。

所以对于没有个体营业执照的自然人,我们不应与其签订经销合同,但对于个体工商户,我们既可以与其签订一般的销售合同,也可以签订经销合同。

(二)签订合同时要认真起草或填写好合同条款
根据法律要求,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对于产品买卖合同,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效力等条款。

合同内容是否周密、合同条款填写是否规范合法对合同的履行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下其中几项条款填写时应注意的事项;
1、关于当事人条款
一份合同的签订,首选涉及到的是当事人名称的填写。

合同的头部和尾部均有空白的当事人条款需填写。

当事人名称要写全称而不应是简称,头部的名称与尾部的名称要一致。

2、关于质量条款
质量条款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产品的质量标准;二是购货方对产品的验收方式;三是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及方式。

这三方面的内容同样重要,填写合同条款时均要认真斟酌。

(1)对于质量标准,我们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产品到底是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内部标准。

虽然有些产品的标号或规格可以分辨出到底是适用哪一种标准,但产品标号往往只是企业内部的一种区分标记。

一些企业的系列产品中,部分还没有达到国家标准,如果合同中不注明产品的质量适用标准,一旦引起纠纷,司法部门则会以国家标准来对我们产品进行鉴定,那么吃亏的肯定会是我们。

(2)以何种方式对产品进行验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质量验收方式一般包括:以厂家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或出厂合格证书为准;以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以购货方的客户使用后是否提出质量异议为准。

在这三种质量验收方式中,第一种对我们最有利,在签合同时应争取,第三种方式最不好控制,应尽量避免。

(3)产品质量的异议期往往与质量验收方式相关联,即只有先明确以何种方式、何时对产品进行验收,才有质量异议期的计算起始时间。

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如果在合同中约定质量异议期限的,按合同的约定确定;如果合同中对质量异议期限没作约定的,则对产品数量、规格、花色等外在质量的异议期为15天,对产品内在质量的异议期为6个月。

异议期从交货之日起第二天开始计算。

在《合同法》中,更是规定了长达两年的质量异议期。

所以,我们在合同中都应明确客户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否则往往会陷于被动。

3、货物交付方式条款货物交付方式关系到纠纷发生后由哪里的法院管辖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货物是在本地交付的,应当明确送货地点;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明确写明,而应当争取约定在本地法院管辖。

这有利于日后产生纠纷时的诉讼方便。

合同中还应当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现在公司的人员流动是比较普遍的),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日后的诉讼中的举证带来麻烦。

而且,如果列明了收货人的,在送货中一定要该收货人签收,如果该经办人恰好不在时也应当要求对方盖章确认。

当然了,如果送货单对方都能盖章签收的话是最好的了。

4、关于违约条款
合同违约行为的范畴很广,凡违反合同约定的一切行为都可称之为违约,如未按照约定时间交货、货物规格数量不符、支付货款延迟等。

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主要是针对违约行为而由双方约定采取的制裁措施,如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承担质量赔偿金等。

违约责任的设定可宽可严,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另外,在合同中最好将违约金具体化,或者拟订一个计算标准,这样对促进对方严格履行合同有一定的威慑,同时,即使发生纠纷时,在计算违约责任时也很容易计算,以达到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5、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

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请说出下面这些付款约定的不足之处:A:季付B:甲方收货后付款C:货物检验合格后付款D:月结30天。

应当说明时间段的起点和终点,否则会造成无法确定时间的问题。

现实商业交易中逾期付款的情形是很普遍的,我们如果明确的约定了付款时间,如果发生逾期付款的情况,也让对方无法找到理由,在被迫进入法律程序时也占据有利的形势。

6、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
合同争议或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

所谓司法途径,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仲裁,二是诉讼。

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何种司法途径以及在何地司法机关解决合同争议。

“仲裁排斥诉讼”,这是一条司法原则,指的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采取仲裁裁决的方式来解决合同争议,则在合同产生纠纷后只能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申请,而不能申请法院判决。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而事后双方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则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解决合同纠纷,而不能既申请仲裁,又提起诉讼。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重点在于对管辖地的选择上。

仲裁和诉讼都可以选择管辖地,但两者在选择范围上有所不同。

仲裁的管辖地没有限制,只要是在中国版图上存在的仲裁机关(专业性仲裁机关除外,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都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

一般而言,每一个地区都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如广州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上海有上海仲裁委员会等。

相反,对诉讼管辖地的选择有所限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在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5个地方的法院中选择,超出这些范围的约定无效。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约定,主要考虑方便有利的因素。

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诉讼采取“二审终审”制。

仲裁裁决的执行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进行,法院判决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来执行。

大家在选择时应比较各方便因素,综合考虑。

无论是约定仲裁还是法院管辖,都应当予以明确,不得摸棱两可,否则可能导致约定无效而适用法律规定的结果。

(仲裁和诉讼的比较,建议尽量不要采用仲裁方式)。

7、合同签订时应当注意的细节事项
1、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如果只是经办人代表单位签字的,应要求对方出具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加盖分公司章是否有效?加盖部门章是否有效?部门经理的签字是否有效?) 原则上上述签字盖章是不具有效力的,但如果在实际履行中,对方接收了货物,那么也可以视为其代表单位、或总公司的意思,也属于有效的。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合同履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合同条款拟订完毕,双方签字盖章后一般就生效,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发生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双方有可能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或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等。

在合同的履行中应当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一旦双方就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进行变更,那么尽量要以书面的方式就变更的情况进行确认,而不能只是一个电话、一个邮件就解决了。

当然了,在具体实务中这样操作可能会很麻烦,这就需要销售或者主管人员有一个基本判断:哪些变动是很重要的?哪些是无关紧要的?以利于在防范风险的同时而不损害工作效率和买卖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

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送货:送货一定要送到合同约定的地点,或指定的当事人手中。

如果在这期间,收货方指定要将货物变换送达地点的,而且这一地点并不是收货人的
经营场所,那么一定要其出具书面的文件,对此变换进行确认。

因为,有可能在以后发生纠纷时,对方会提出并未收到货物,其可以否认向我们发出指示,而有了书面的文件就好说了。

2、送货单的签收问题:我们一般要求收货方应当在送货单上以盖章的方式签收,但在我们执业期间所遇到的很多实际情况只是由收货方的工作人员签字签收,而且,签字也经常是变换人员,这些签字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也能理解,从客观事实上来讲,只要是收货方的工作人员签收也就是等于买方收到了货物,但这只是在双方有着良好合作关系的前提下,一旦发生纠纷,则有可能出现买方以签字签收的人员不是其工作人员为由而否认收到货物的情况,此时卖方要举证证明该签收的人员是其工作人员就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此,盖章签收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货物交付时的相关人员是比较安全的方法。

这一点在长期性、连续性供货合同中是比较重要的。

3、货物的验收。

在将货物送到后,应当要求收货方及时验收(在合同中应当约定验收的时间),以确认所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数量,以避免日后出现质量纠纷。

应当让验收方以书面的形式来确认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标准。

如果我们是买方,那么应当将卖方产品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或数量的问题及时向对方反映,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否则,有可能收到了不合格的产品却无法主张质量问题。

4、结算/对帐问题:在连续性的买卖行为中,买卖双方会以一段时间为限(月、季等)对货物及货款进行对帐或者结算一次,我们认为这比较重要,对帐或结算是买卖双方对在一定时间内所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核算的行为,这样的对帐或结算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就成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据。

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以此为据来认定货款数额,而不必要再将大量的送货单、签收单等找出来核对了。

对方也没有在货款的数额上进行狡辩的机会。

5、货款的支付问题:货款的支付期限在合同中应当进行明确的、具体的约定。

对于即时支付的货款比较好处理,但如果是支票应当注意对支票的审查:空头支票,为防止空头支票的情况发生,最好要求先验票,再交付货物,并及时进帐;对支票的形式审查,在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是可以接受的,接受支票时候要审查以下内容,避免因为支票的本身的问题而遭到银行退票的麻烦和损失:1、支票本身是否整洁干净,无折叠破损情况2、书写是否清晰,字迹是否潦草3、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4、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是否清晰6、如果有背书,应当看背书是否连续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等。

对于非即时清结的货款。

这种情况下的货款支付一般体现在连续性、长期性的交易之中。

在这里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1、对于我们是卖方的情况。

卖方希望及时回款,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货款支付的方式及期限,并督促对方按时支付,在实际情况中买方拖欠货款是很普遍的情况,那么应当注意的是,在出现逾期付款的情形时,我方的供货就应当谨慎,因为,有可能是对方经营状况恶化,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继续供货,那有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

在对方逾期付款时,我方停止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

当然了,这完全是从法律角度来考虑风险的防范,如果从商业交易角度考虑可能为了维护良好的商业伙伴关系,而不会采取很严厉的措施。

这就是风险与利益同在时对我们的考验了。

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来处理。

(比如去人到对方实地考察一下通过其他人从侧面了解一下对方的经营状况等,以作出最好的决定)。

如果确实是买方出现经营恶化的情况,那么从公司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应当坚决停止供货,并采取措施追要欠款。

2、对于我们是买方的情况。

对于买方,在以下情况时可以利用付款上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A、对方供应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买方可以先拒绝付款,要求对方作出满意的处理后再行支付;
B、在卖方有违反合同的其他情况时,可视具体情况而决定少付或暂不支付货款。

6、付款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关系
依据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基本原则来说,应当是先发货、收款后再开发票,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买方要求卖方先开具发票,对于这样的要求我们建议尽量不要那样操作。

因为,对于开具发票是否就能证明货款已经支付的问题上尚且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

有的法院认为开了票就证明付了款,有的认为单独的增值税发票还不能证明付款。

为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建议最好不要先开票再收款。

而且,一旦开了发票,对方已经用于抵扣,而双方又在供货上发生纠纷时,开具的发票就无法退会,或者即使能退回也会很麻烦。

有时候由于重要客户,或者有着长期交易的客户的要求不好拒绝,必须先开票的,那么应当采取预防手段:在买方要求开具发票时,卖方应保留或制作一些能证明己方虽开具发票但对方尚未付款的有关凭证。

实践中可选择下面几种做法:1、在开具的发票上注明“未付款”字样。

2、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卖方先开具发票,具体数额每段时间结算一次,买方如用现金付款,需由卖方另行出具收条,注明相关发票的编号。

3、开具发票后要求买方写下相关的欠条。

4、写下收到发票的收据,注明发票的号码、金额,同时注明未付款。

5、落实定时的对帐制度,及时地将债权确定下来。

本人认为,通过以上防范措施,是可以避免纠纷的出现的。

7、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A、刑事诈骗:近些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应当予以重视。

刑事诈骗的预防要求业务人员时刻提防,不能贪图小便宜,在未交货之前一定要注意货物的安全,不能随便离开货物,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在这一问题的预防上,我前面提到的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审查对方的客户情况也比较重要,如果在开始签订合同时就能比较清楚的了解对方的情况,那么也就可以在开始的时候预防了。

发现货物被骗,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千万不要耽误时间。

向公安机关报案,首先碰到的一个问题是:该向哪里的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均有权受理诈骗案件。

货物被骗得地方就是犯罪行为的实施地,该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犯罪结果发生地是指因犯罪行为受损结果发生地。

对我们公司而言,货物被骗受损害的当然是公司,那么,我们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样受理报案。

我们在确定向哪里公安机关报
案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考虑公安机关对查处该案件的配合程度,对追查被骗货物及打击犯罪分子是否便利等因素。

B、信誉欺诈预防:对方先以良好的信誉取得我方的信任,往往是以小额的合同进行的。

然后再签订大额的合同,在取得大量货物后再拒付货款。

特别要注意的是有着长期合作关系的客户的信誉欺诈。

由于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往往不会考虑到对方会发生欺诈的情形,所以在发生欺诈时更是防不胜防,更需要我们提高警惕。

对于这样的客户,如果出现延迟付款的现象,在我们催款后仍然以种种理由推脱,但在订货量上不减反增,而增加的数量也比较大,那么很可能是客户已经出现严重资金困难的情况。

这时候应谨慎处理,不能盲目供货,而要派员到对方进行实地考察,以了解具体情况。

C、履行中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和代为履行:在合同的履行中,有时候会发生合同的买方要求卖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形,这就要求我们对第三方进行了解,以确定是否同意。

还有就是买方以某种理由要求卖方将货物临时改变交付给其他方,这时也要注意取得买方的书面指示,否则有可能会发生买方否认收货的情况。

这一点在前面送货的讲解中也有提到。

D、合同履行中的中止和合同的解除: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对方违约可能损害我方利益的情况下,我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手段来保护我方的权益。

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68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旅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的交易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未支付应当予以注意,如果继续履行合同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

当然了,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还应当注意风险的防范与交易利益的平衡。

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法:履行中出现纠纷是不可避免的,纠纷有大有小,但在没有彻底决裂之前应当有一个友好协商的态度,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有利的证据。

在发生纠纷后,一旦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会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因为,合同的履行中总会有一些缺陷或不足之处,需要经过律师的分析来获得证据上的补充,以保证万无一失。

以上是在合同履行中应当注意的一些主要问题,当然了,现实交易中可能出现千奇百怪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的销售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时常有一个防范风险的法律意识,在自己无法确定的时候能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权益,同时也可以提升自己的能力。

四、单证齐全的重要性:所谓的单证齐全是指,我们在和对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单证应该完备,如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送货单验收单、对帐单、支付款项的票据等应当保存完备。

单证明齐全是很重要的,交易双方的所有重要的交易行为及信息就通过单证反映出来,如果缺失某些单证,一旦发生纠纷则可能无法将整个交易过程完整的呈现在法官面前,会给予对方可乘之机。

我们在实践中办理过一个案件(意力发VS东莞富华案例峰盛公司VS上海梦巢案件)。

五、关于传真、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问题
由于现在每个大型公司的商业活动的范围都不只是局限在一个小的范围,往往是全国各地都有业务,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进行其他交易行为时,往往采取传真的方式进行,在此就可能产生传真件或电子邮件等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的分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有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在以上形式中,最为普遍的就是传真和电子邮件这两种。

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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