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存在的基本水权制度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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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① 基本原则:①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即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但个人和 单位可以拥有水资源的使用权; ②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服从国家 的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 ③水资源配置一般是通过行政手段来进行。
三种水权制度的比较 三种水权制度的比较
滨岸权制度和优先占有权制度是在私有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建立 起来的,它们通过对水权私有的界定来达到水权分配的目的,并 以此作为解决水权纠纷的法律依据; 公共水权制度属于共有水权制度,它规定国家是水资源所有权 的唯一享用主体,个人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服从国家的经济计 划和发展规划安排。 滨岸权制度由于水权依附于土地所有权,导致河流沿岸少数地 区与远离河岸的大范围地区之间缺乏社会公平,影响了水资源的 合理配置; 优先占有权制度导致优先取得水权者及高等级水权用户用水效 率不高的情况,而未取得水权者及低等级水权用户仍无水可用的 困境; 公共水权制度存在着对私人和经济主体的水权,特别是使用权、 用水量和用水顺序难以清晰界定的弊端,这样对于水资源严重缺 乏的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水权界定不明确有可能导致严重的水事 纠纷。
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③
(2)国外基本水权制度
①滨岸权制度
滨岸权(Riparian rights),亦称为河岸权,是指合理使用与河岸土地 滨岸权(Riparian rights),亦称为河岸权,是指合理使用与河岸土地 相连的水体但又不影响其他河岸土地所有者合理用水的权利。
滨岸权制度来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 滨岸权制度来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后来 在美国的东部地区得到发展。 目前,滨岸权制度仍作为英国、法国、加拿大以及美国东部等水资 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制定水法和水管理政策的理论基础。
④可交易水权制度
可交易水权(tradable 可交易水权(tradable water rights)制度,是为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rights)制度,是为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而建立的一种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水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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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户1 用 户2
可交易水权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即政府为水权交易提供一个清晰、明确的法律框架和法律环境,而把 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和配置效率留给市场去解决。
②优先占有权制度
优先占有权制度(Prior rights):河流中的水资源属于公共领域,没有 优先占有权制度(Prior rights):河流中的水资源属于公共领域,没有 所有者,因此,谁先开渠引水并对水资源进行有益使用,谁就占有了 水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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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原则:①水权的获取是以占有并开发利用水资源以及不造成河流 断流为约束条件;②对水资源的占有服从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即谁先 开渠引水,谁就拥有了使用水资源的优先权;③只要是有益使用,水 资源可用于生活用水、农田灌溉、工业生产等任何用途。
①滨岸权制度
享有滨岸权的用户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拥有持 续水流经过的土地,二是必须合理用水。 滨岸权制度的缺陷:虽然使水权具有了明确的享用 主体,但是却限制了水权享用对象的范围,并导致了水 资源的浪费。 非滨岸的用水户可通过法定程序申请用水,由州政 府审查后颁发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证中规定的用 水期限和用水量大小来取水。
④可交易水权制度
可交易水权制度的运行取决于三个重要环节, 即水权界定、水价制定和水权交易管理。 水权界定、水价制定和水权交易管理。

水权的清晰界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 程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 承认水资源是经济物品,水就必须有价格。 要使水权交易得以正常进行,政府还必须加强 对水市场的管理,其目的是规范水市场的交易 行为,降低交易成本。
②优先占有权制度
优先占有权制度存在着两个缺陷:一是水权的转 让和交易受到了限制;二是不能引导水资源的有 效使用。 考虑到优先占有权制度的不足,又出现了将优 先占有权制度与滨岸权制度相结合的混合水权制 度,如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
③公共水权制度
公共水权(Public 公共水权(Public water rights)制度,也即共有水权制度中的国有水权 rights)制度,也即共有水权制度中的国有水权 制度。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水权理论及其法律制度源于前苏联的水资源 管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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