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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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管理,促进省级工法的
开发应用,推动全省建筑业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及我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以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省级工法的选题
(一)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的新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其工艺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内领先及其以上水平。
(二)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三)对类似现有的省级工法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第六条省级工法编写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在编写省级工法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法必须是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显着、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于工法的范畴。
(二)省级工法编写应主要针对工程项目的某个分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三)省级工法的编写内容应齐全完整。
第七条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建设厅负责审定和公布。省级工法具体评审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八条省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或其以上水平;
(三)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
(四)工法经过工程实际应用,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着;
(五)工法的整体技术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国内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六)工法编写的内容齐全完整,应该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七)对于在工艺原理、工艺流程、材料与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内容,在编写工法时可予以回避。申报省级工法时,应在申报材料中加以说明,但在审定时,应按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秘密加以保护。
第九条省级工法的申报程序
工法申报单位提交申报资料
省建筑业协会查对申报资料齐全后登记受理
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省建筑业协会整理评审结果
省建设厅审定、公布
第十条申报省级工法应提交齐全的资料
1、省级工法申报表;
2、工法具体内容材料;
3、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复印件;
4、关键技术的鉴定证书复印件(当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时);
5、与工法内容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复印件(当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有相应的技术标准时);
6、三份工法应用证明和效益证明:工法应用证明由使用该工法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效益证明由申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
7、当关键技术属填补国内空白时,应有科技情报部门提供科技查新报告;
8、关键技术专利证明及科技成果奖励证明复印件;
9、反映工法实际施工的录像光盘(重点是反映工法操作程序)。
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应齐全完整,且打印装钉成册;文稿统一使用A4纸打印,稿面整洁,图字清晰,无错字、漏字。
第十一条对申报前工法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排序有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的工法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评审专家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省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一)组成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
(二)省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在工法评审会议召开前,由主、副审分别详细审阅每项工法的材料;在个人分别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一)的基础上,主、副审应碰面将个人的评审意见综合形成评审组评审意见,填写表(二)。在评审中,评审组内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意见并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备案。
(三)评审组评审通过的工法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听取评审组评审意见,进行问题答辩。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2/3(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
(五)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建设厅主管部门(详见表三)。
第十五条经评审的省级工法及工法评审的主、副审专家在省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省建设厅将工法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已批准的省级工法中关键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或其以上水平的,可通过省建设厅有关部门向国家建设部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十七条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销其省级工法称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
第十八条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条省、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以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省、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着的工法纳入相关的省地方标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级工法编写内容
2、省级工法申报表
3、黑龙江省省级工法专家评审意见表(一)
4、黑龙江省省级工法评审组评审意见表(二)
5、黑龙江省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