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大型科学仪器服务收费及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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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大型科学仪器服务收费及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促进资源共享,扩大社会服务,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大学收费管理办法》和《大学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加入学校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对校内外开展测试、加工、培训等服务的,按本办法进行收费,并给予补助。
第三条各大型仪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各平台)以成本补偿、不盈利为原则,依据仪器设备运行的水、电、实验耗材、人工等费用,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情况,拟定所管理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经学校实验室与大型仪器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批。各平台凭《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
第四条仪器设备对校外服务的收费,必须开具收费票据,并将收费资金全额上交财务处统一核算。对校内服务的收费,凭校内转账单在财务处办理转账,不得收取现金。
第五条各平台应建立收费登记簿,登记开放服务收费的金额、测试样品数(或上机时数)等,由缴费人签字确认。统计结果经仪器管理员、平台总工和平台管委会主任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核各平台总收入与收费登记簿,并在每年年底将审核结果报财务处。
第六条学校根据各平台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情况和《大型科学仪器使用效益评估报告》,为各平台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运行补助费”。具体以各平台仪器设备对外开放服务收入为基数,参考《大型科学仪器使用效益评估报告》,按照“1:X”的比例,确定开放补助额度。其中:X分别为0,1,1.5,详按《大型科学仪器使用效益评估办法》执行。
第七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对大型科学仪器开放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具体补助比例的主要依据。对于运行状况较差的平台,报实验室与大型仪器管理委员会通过,取消学校次年度的补助。
第八条财务处为各平台分别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收费”(以下简称服务收费)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运行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项目,分别核算、反映收费和补助经费的收支情况。两个项目的经费管理,均实行平台管委会主任负责制和经济责任制。
第九条服务收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开放所需的水电、人工、材料消耗、技术培训等相关成本性开支,其中用于人员酬金及奖励的开支不得超过收费总额的20%。
第十条补助经费只能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功能拓展与软硬件更新等开支,不得开支人员经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九年元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