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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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11.3.1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1.3.1.1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消防检查制度:每周二上午由总包单位组织各分包和总包相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大检查。

(2)建立消防巡逻制度: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管理部组织日常的消防巡逻、建立分包参加的日消防巡查小组,填写日检查记录。

(3)建立动用明火管理制度:项目部各部门、分包、班组及个人,凡因施工需要在现场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项目部提出申请,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管理部批准,办理用火手续后方可用火。

11.3.1.2制定教育与培训计划

1)各级管理人员入场前需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场。

2)分包单位入场前需经总包进行消防安全考核,考核合格后分包队伍方可入场。

3)总包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管理部负责组织总包职工与分包队伍每季进行一次的消防安全教育。

4)总包应对分包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明确分包单位的消防责任区域,对分包方存有的隐患、违章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监督整改。

11.3.1.3组建义务消防队

项目部组建义务消防队。总包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及协调,各分包单位进场后均应设立义务消防队,消防队人数不应少于本单位进场施工人数的30%。

11.3.2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11.3.2.1施工现场可燃物的管控

1)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防火有关要求,经项目部审批后,方能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露天存放,必须入仓,且设专人进行看管,严格执行收发、回仓登记手续。

2)严禁将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在同一仓内存放。

3)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应实行限额领料。在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严禁动火作业;严格控制使用液化石油,确须使用时,必须经安全环境管理部书面批准。

4)易燃易爆材料运输至楼层必须认真填写《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申请单》报安全环境管理部进行审批,审批后方能运输至楼层;作业完成后,必须对易燃易爆材料进行清理。

11.3.2.2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可燃材料堆场防火

(1)可燃材料堆场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

(2)可燃材料堆场、制作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物品。

(3)夜间作业不得使用无防护灯罩碘钨灯照明。

(4)下班前必须将木屑、零星木块等清除干净并切断电源。

(5)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表11.3.2.2-1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2)危险品仓库防火

(1)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库房包括门窗设置必须牢固。

(2)配备相应的值班巡逻力量。认真执行值班、巡逻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设置仓库存放,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各种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存放整齐。

(4)仓库管理人员离库时,应随时关窗、断电、锁门。

(5)管理员应认真执行各类物资器具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做到账、卡、物相符。

(6)提货单、凭证、印章有专人保管,已发货的单据应当场盖注销章。

(7)仓库内严禁用碘钨灯取暖,不准私烧火炉、电炉。严禁火种进入。

(8)仓库通道禁止堆放障碍物,保持消防道路畅通。

(9)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大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0)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带有火种的人进入。仓库附近动火须经审批。

(11)下班前应作巡视检查、关窗、断电、锁门,根据需要安排值班人员。

(12)油库四周使用加气砖进行砌筑,且油库四周离墙1m,应进行全封闭,留设出油口,出油口应加锁,由专人负责看管。油库旁设置2台15kg手推式干粉灭火器。

(13)油库周边5m内严禁动用明火。油库周边10m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14)进入油库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手电等易燃、易爆、发热物品。

(15)油库内必须安装防爆灯。

表11.3.2.2-2危险品仓库

3)动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①禁火区域内;

②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③各种受压设备;

④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⑤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⑥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分包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总包部技术部、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管理部审核,总工、安全总监审批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①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②小型油箱等容器;

③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分包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包部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管理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后,经各施工部安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报总包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管理部备案,方可动火。

4)灭火器材配备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只10L灭火机;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置一只种类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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