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与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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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旅游安全与保险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和要求】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各类旅游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为了从根本上维护游客和旅游企业的利益,保障旅游业健康稳定发展,国家旅游局从1999年开始,就开始深入地研究旅游安全与保险问题,并出台了相关法规,其后又根据旅游业的发展实际进行不断的修改和补充。本章主要学习和掌握:旅游安全管理方针和原则;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旅游保险合同的确认;旅行社责任保险及其理赔。

【考核要求】

(一)旅游安全管理法规概述

1.识记:旅游安全管理的原则

2.领会: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1.识记:(1)外国人在华旅游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处理;

(2)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及其分类。

2.领会:(1)旅游安全事故的一般处理程序;(2)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3)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三)旅游保险法概述

1.识记:(1)旅游保险的概念;(2)旅游保险法的概念。

2.领会:旅游保险的种类。

(四)旅游保险合同

1.识记:(1)旅游保险合同的概念;(2)旅游保险合同的特征。

2.领会:(1)旅游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2)旅游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旅游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旅行社责任保险

1.识记: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

2.领会:《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暂行规定》的基本内容

(六)旅游保险的理赔

1.识记: 旅游保险理赔的概念

2.领会: 旅游保险理赔的程序

【教学内容】

第一节旅游安全管理法规

一、旅游安全管理法规概述

(一)旅游安全管理的意义

(二)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三)旅游安全管理的原则及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及其分类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活动的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万 (含1万)元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 (含10万) 元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者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一般处理程序

1.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2.要会同有关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这是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要求。

5.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三)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四)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对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做好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工作

2.做好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五)外国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发生伤亡情况的处理

对于外国旅游者伤亡的事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事宜:

1.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和组团单位;

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办理。

第二节旅游保险法律

一、旅游保险法概述

(一)旅游保险的概念

旅游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旅游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2.旅游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旅游保险的种类

1.以旅游保险的标的分类:可分为旅游人身保险与旅游财产保险

2.以旅游保险实施的形式分类: 可分为旅游强制保险和旅游自愿保险

3.以旅游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国籍分类: 可分为国内旅游保险与涉外旅游保险

4.以旅游保险业务范围分类: 可分为全程旅游保险与单项旅游保险

5.以旅游保险责任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旅游意外保险和旅游责任保险

二、旅游保险合同

(一)旅游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旅游保险合同,是指旅游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一方缴纳保险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遭受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协议。旅游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旅游保险合同是双务性补偿合同

2.旅游保险合同是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

3.旅游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4.旅游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5.旅游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

6.旅游保险合同具有短期性

(二)旅游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与主要条款

1.旅游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

2.旅游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保险标的。

(2)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3)保险期限。

(4)旅游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范围。

(5)违约责任。

(三)旅游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1.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1)投保人应根据旅游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期限交纳保险费。

(2)在发生旅游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有义务尽力保护、抢救保险标的,对于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有权要求保险人进行赔偿,否则,对于扩大损失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当旅游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时,若旅游保险标的是旅游者的行李物品,投保人应当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如果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可以按照旅游保险合同的约定,先予赔偿。但是,投保人必须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若旅游保险标的是旅游者的生命、健康,当投保人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金后,仍然有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保险人也不得因支付保险金而取得代位请求权。

2.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除非法律、合同中事先另有规定或约定,保险人不得在保险期内擅自解除旅游保险合同。

(2)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当发生旅游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有义务及时支付保险金,逾期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旅游保险的理赔

(一)旅游保险中理赔的概念

旅游保险中的理赔,是指保险人审核处理旅游保险事故的法律行为。它是旅游保险合同实际履行的重要内容,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享有请求赔偿权的人(申请理赔人)在索赔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将旅游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尽快通知保险人,并在法定或约定的理赔时效内提出索赔请求。

2.申请理赔人在索赔时,除了必须填报理赔申请单外,必须提供法定或约定的有关证件,这是保险人受理理赔、给予赔款的主要依据。

3.协助保险人做必要的审核工作。

(二)旅游保险中理赔的调查和处理

(三)旅游保险理赔中的仲裁和诉讼

第三节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的基本内容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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