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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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CJJ 17—88(局部修订公告第19号)

3.0.4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一、专用水源蓄水层与地下水补给区;

二、洪泛区;

三、淤泥区;

四、居民密集居住区;

五、距公共场所或人畜供水点800m以内的地区;

六、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七、地下水水面与坑底距离2m以内者;

八、活动的坍塌地带、地震区、断层区、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九、珍贵动植物栖息养殖区和国家大自然保护区;

十、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和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十一、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4.0.2填埋场必须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不具备自然防渗条件的填埋场和因填埋物可能引起污染地下水的填埋场,必须进行人工防渗,即场底及四壁用防渗材料作防渗处理。如:土工布、硬质塑料等材料作防渗处理。

1.3 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

《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 CJJ/T 52—93

4.2.2发酵设施必须有保温、防雨、防渗的性能,必须配置通风、排水和其他测试工艺参数的装置。

5.2.4发酵设施必须有收集渗沥水的装置。

1.4 粪便处理

《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 CJJ 64—95

3.4.5格栅设于室内时,应设置通风设施;当用人工清除时,其进风口必须设于工作台下面。

3.7.5厌氧消化池必须密封,应采用不透气、不透水的建筑材料建造,并能承受消化气体的工作压力。固定盖式消化池应有防止池内产生负压的措施。对易受气体腐蚀的部分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一、

2 运行和维护

2.1 公共厕所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27--89

3.1.5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87

3.2.14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必须设有明显标志,标志包括中文(一类厕所可加英文)和图像。

2.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CJJ17-88(局部修订公告第19号)

2.0.2填埋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埋物严禁包含下列有毒有害物:

1 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物;

2 有毒药物;

3 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的物质;

4 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的物质;

5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6 生物危险晶和医院垃圾;

7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

4.0.6填埋场必须控制填埋物产生的气体,必须防止甲烷气体爆炸。

4.0.8填埋场地在填埋前应进行水、气、土的本底监测;填埋后应序进行污染监测。5.0.2填埋场的使用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填埋完工后,至少在三年内(即不稳定期)封场监测,不准使用,要特别注意防火、防爆。

五、未经长期观测和环境专业技术鉴定之前,填埋场地绝对禁止做工厂、商店、机关、学校、住宅、公共场所的建筑用地。

2.3 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

《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 CJJ/T 52-93

3.0.3堆肥原料中严禁混入下列物质:

(1)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弃物;

(2)有毒试剂和药品;

(3)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质的物品;

(4)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的物质;

(5)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6)生物危险品和医院垃圾;

(7)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

2.4 粪便处理

《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 CJJ 64-95

1.0.5粪便处理厂(场)接受的粪便应是吸粪车或其他专用运输工具清运和转运的人粪便,其中严禁混入有毒有害污泥。

《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T 30-99

3.1.11粪便处理厂对出水水质要求和污泥处理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3.2.1接受口接受的原料应是专用运输工具收集的人粪便和化粪池污泥。严禁接受有毒有害污泥。

3.7.3加氯间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氯间应防火、防冻、通风良好。

2 加氯间应配齐防毒面具、检修工具、抢修材料、检漏氨水等,并应将其放置在固定地点。

3 防毒面具应固定使用人,并对每个面具编定记录卡片。使用完毕的防毒面具应清洗、消毒、晾干,放回原处。

4 加氯间的各种管道闸阀,发现漏气应及时处理。

3.10.5严禁在沼气罐低水位时排水。

3.10.6沼气管道内的冷凝水应定期排放。排水时应防止沼气泄漏。

3.11.2锅炉必须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方可投入运行。

4.7.2氯瓶的储存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库前应对氯瓶仔细检查,发现有漏氯可疑部位,应妥善处理后方可入库。

2 入库的氯瓶应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并做到先入库先使用。

3 对储存时间过长的氯瓶,应定期移至室外,检验出氯总阀是否正常。

4 室外贮存氯瓶必须有遮阳措施,严禁氯瓶在太阳下曝晒。

4.10.5沼气报警装置应每年检修一次。

5.1.2从事电气、加氯、锅炉、水泵、厌氧消化池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审查合格后方准独立上岗。

5.1.3粪便处理厂应装备下列防护设备:

1 消防器材;

2 保护性安全器具;

3 呼吸设备;

4 急救设施。

5.1.4应制定火警、易燃及有害气体泄漏、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的紧急应变计划。

5.2.1因工作需要而经常与含病原体的物质接触的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和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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