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平台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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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新媒体就是信息公开、服务群众得重要载体,就是密切联系干群、改进工作作风、引导宣传舆论、塑造单位形象、建设网络文化得重要措施。为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以下简称新媒体)得作用,明确发布原则,规范管理流程,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新媒体管理得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得新媒体平台,指以单位(本单位或下级各部门)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运行得官方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微博与APP移动客户端。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中心就是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就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三条新媒体得开通.禁止任何个人以本单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得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四条新媒体信息变更。各单位、部门开通官方新媒体,必须填写《新媒体建设申请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登记表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信息中心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应重新填写《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并及时报信息中心备
案。
第五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级官方新媒体应每年11月份必须按照要求提交年审报告,报信息中心进行年度审核检查.未提交年审报告或审查不合格得,该平台不得继续运行,须及时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媒体平台关闭其帐号。
第六条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与“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得原则。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得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各开设单位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信息发布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2名信息员,负责新媒体内容得搜集、整理、编辑上传、发布工作。
第八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各类动态信息、宣传教育、服务信息、重要事项与行业动态;
(2)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3)经领导批准发布得信息;
(4)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得信息。
第九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与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生动风趣,多运用网络语言,生活语言,发布信息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第十条新媒体发布得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信息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发布,未经审核得信息不得发布.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对所发布内容得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平率1—3天发布一次为基础,并根据根据各部门工作情况与宣传需要调整。
第十二条新媒体用户通过官方新媒体咨询业务,相应单位、部门应及时回复。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四章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新媒体得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与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得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得,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与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新媒体平台申请表
附件2
新媒体平台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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