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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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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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日照电厂企业标准
Q/203-04·08-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05-01发布-05-01实施
华能日照电厂发布
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华能日照电厂设备缺陷管理的术语定义、职责、各级工作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华能日照电厂所有主辅设备、公用系统、生产建筑物和非生产设施的检修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其修订版、再版及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华能山东分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华能日照电厂管理体系文件、标准化文件、管理制度、文件
3 术语定义
3.1 缺陷定义:设备缺陷是指运行及备用中设备或系统及生产设施随时发生的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等的异常问题,具体如下:
3.1.1系统或设备之性能或功能与设计不符(已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视为等同于设计状态);或者是虽无设计但影响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及经济运行;
3.1.2泄漏,包括漏油、漏水、漏汽、漏气、漏风、漏灰、漏煤、漏烟、漏粉等;
3.1.3运行设备和备用设备发生异常;
3.1.4系统或设备标志不全。
3.2缺陷分类:
3.2.1 A类缺陷:
a)严重影响人身安全的缺陷;
b)严重影响设备安全的缺陷;
c)导致或可导致主机或主要辅机强迫停运、破坏备用的缺陷;
d)导致或可导致主机或主要辅机设备损坏或机组降出力的缺陷。
3.2.2 B类缺陷:
a)严重影响经济性的缺陷;
b)主机或主要辅机运行参数异常的缺陷;
c)导致或可导致一般辅机损坏或异常运行的缺陷;
d)一般表计、保护、自动功能漂移或不全。
注:主要辅机设备如下:凝泵组、循泵组、真空泵、汽泵组、电泵组、凝汽器、除氧器、高加、低加、一次风机、送风机、引风机、磨煤机、给煤机、空预器、捞渣机、碎渣机、渣浆泵、电除尘器、输煤皮带、翻车机、堆取料机、碎煤机、高厂变、高备变、低厂变。
3.2.3 C类缺陷:
a)系统或设备异常或部件不全但不影响安全和出力;
b)一般渗漏点(包括生产场所漏水);
c)生产设施(含厂房、墙壁、门窗和地面等)缺损;
d)标志不全。
以上A、B、C类设备缺陷的存续时间作为设备可用系数、完好率的统计依据。
3.3 缺陷规定消除时间:
3.3.1自缺陷发现之时起规定消除时间A类缺陷为以批准的时间为准(组织抢修处理)、B类缺陷和C类缺陷皆为24小时。
3.3.2 属于无备品、无材料的缺陷,责任部门一天内提出备品、材料计划并报物资公司。自备品、材料计划批准之时起,各材料、备品的到货时间批准的时间为准;在材料、备品到货后,转入正常消缺管理(即备品到货时间加规定消除时间);常见消耗性材料和轮换备品由设备部门自备。
3.3.3各种物资计划规定到货时间如下:
3.3.3.1国外备品:十五个周内到厂;
3.3.3.2国内备品或设备外修:十五天内到厂;
3.3.3.3常规材料或常规加工件:二天内到厂;
3.3.3.4不常见材料或复杂加工件:五天内到厂;
3.3.3.5确有原因不能按时到货时,物资公司办理延期手续;
3.3.3.6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协商后副总及以上领导批准的时间为准。3.4 微机标注的有关事项:本制度用微机程序进行缺陷的管理,所有缺陷的通知、查询、统计、考核等以微机上的内容和时间为准(特殊条款除外),有关事项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