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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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南昌市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基本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和补充。
四、此文所指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五、()部分为章程制定基本要求及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及地址:(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是中文名称)。(地址应当详尽:江西省南昌市××县(区)××街××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教育活动,属于公益性事业)
第四条办学宗旨:(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
第五条学校接受审批机关XX教体局和登记机关XX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六条办学层次(载明:层次: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类型:学历教育、培训)。
第七条办学形式(载明:全日制、函授、短训、具体学制)。
第八条招生对象。
第九条办学规模。(载明: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学生数)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本学校由出资举办;开办资金:元。(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此条款要有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首届董(理)事会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召开举办人会议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理)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董(理)事会成员名(必须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董(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四条学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人,副董(理)事长人。首届董(理)事长、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的更换由董(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理)事半数通过。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副职行使职权。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董(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提议时。
第十六条召开董(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董(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理)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董(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校长的聘任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董(理)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学校可根据情况设立监事会,监事在举办者、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董(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理)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