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仙配电影著作权归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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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仙配》电影著作权归属案
裁判要旨
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电影内部的音乐、剧本等著作权被电影作品著作权吸收,对外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使用与维权均由制片人行使。

案情
黄梅戏电影《天仙配》于1955年由上海电影制片厂拍摄,主演为严凤英、王少舫。

严凤英于1968年4月8日去世,其继承人为其配偶王冠亚及两个儿子王小亚和王小英。

2005年11月,王小英发现深圳南山书城正在销售由安徽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上述电影VCD 光盘。

王冠亚、王小亚和王小英认为,严凤英享有黄梅戏电影《天仙配》中的唱腔设计(曲调和表演动作)著作权以及表演者权,安徽音像出版社、深圳南山书城的上述行为未经严凤英之著作权法定继承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而侵犯了严凤英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追究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戏剧作品《天仙配》的原曲谱,无法对比原告主张的严凤英对《天仙配》具有独创性的创作之处,故原告关于严凤英在黄梅戏《天仙配》中享有唱腔设计著作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严凤英在黄梅戏《天仙配》中不享有表演者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唱腔设计是指带声乐的戏曲旋律,其只要符合作品的构成条件,就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只能由制片人作为著作权人来行使权利或主张权利,电影内部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向该侵权人主张权利。

安徽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黄梅戏电影VCD光碟的行为,是对黄梅戏电影《天仙配》整体作品的使用,不是脱离黄梅戏电影《天仙配》而单独使用黄梅戏《天仙配》唱腔设计的行为,所以无论严凤英的法定继承人所主张的严凤英享有《天仙配》唱腔设计著作权的主张能否成立,其无权向安徽音像出版社主张该唱腔设计著作权被侵犯的请求权。

2010年2月24日,深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戏曲唱腔是我国传统戏曲艺术中演唱的曲调,是戏曲剧种风格的标志。

戏曲一般由“唱、念、做、打”四个部分构成。

所谓唱腔设计是指带声乐的戏曲旋律,比如,戏曲演员要表演某部戏曲作品,一般要先有口传的唱腔设计或唱腔设计文本,把“唱、念、做、打”等部分的内容编排好,然后由戏曲演员根据该口传的唱腔设计或唱腔设计文本进行戏曲表演。

戏曲唱腔设计一般以声乐为主,包括词、曲、念白、舞步等方面的内容。

戏曲唱腔设计只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构成作品的要件,就应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就本案黄梅戏《天仙配》来说,其是由在先的唱腔设计编写者创作出《天仙配》唱腔设计文本,然后由严凤英根据自身嗓音的条件及对该曲目表达内容的理解,对唱腔设计进行表演。

严凤英的法定继承
人未能举证证明黄梅戏《天仙配》的原唱腔设计,故无法比对原唱腔设计与其主张的唱腔设计的异同,因此,原告无法证明严凤英享有改编的黄梅戏《天仙配》唱腔设计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对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规定,采用了三个层面的特殊规制方法:一是电影作品著作权外部之“吸收规则”,即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原电影内部的音乐、剧本等著作权被电影作品著作权吸收,对外无论制片人以何种方式使用电影作品,都不再需要经原电影之内部音乐、剧本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发生电影作品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形,也只能由制片人作为著作权人来主张权利,电影内部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无权向该侵权人主张权利;二是电影作品内部之“报酬请求规则”,即电影内部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获取报酬;三是电影内部作品的“独立行使权利规则”,即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作品的作者有权独立行使其著作权,当他人未经许可单独使用了电影作品中的剧本或音乐作品,且该使用方式在著作权法上与电影作品无关时,剧本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才能单独向侵权人主张著作权。

就本案来说,黄梅戏电影《天仙配》的拍摄行为表明,该案的唱腔设计著作权人已授权上海电影制片厂使用其唱腔设计,根据电影作品著作权外部之“吸收规则”,黄梅戏电影《天仙配》唱腔设计的著作权已被电影制片人的著作权吸收,故无论安徽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黄梅戏电影《天仙配》VCD光盘的行为是否经过了电影制片人的许
可,也无论原告主张的严凤英享有《天仙配》唱腔设计著作权的主张能否成立,其均无权以唱腔设计著作权受到侵犯为由,向安徽音像出版社主张权利。

同时,安徽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黄梅戏电影VCD光盘的行为,是对黄梅戏电影《天仙配》整体作品的使用,不是脱离黄梅戏电影《天仙配》而单独使用《天仙配》唱腔设计的行为,所以无论原告主张的严凤英享有《天仙配》唱腔设计著作权的主张能否成立,原告均无权向安徽音像出版社主张该唱腔设计著作权被侵犯的请求权。

根据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的规定,演员不享有表演者权。

现实生活中,电影演员一般是通过与电影制片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获取演出报酬。

严凤英的法定继承人可否依据合同法来主张经济利益的请求权呢?黄梅戏电影《天仙配》拍摄时,我国正处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年代,严凤英与上海电影制片厂不可能签订现代意义上的演出合同。

严凤英于1968年去世时,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的环境中。

在严凤英尚无合同法上的民事权利的前提下,原告作为严凤英的法定继承人亦无可能依据合同法来主张经济利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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